瓦斯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8921586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9.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瓦斯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瓦斯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瓦斯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瓦斯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瓦斯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瓦斯管理规定.docx

《瓦斯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瓦斯管理规定.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瓦斯管理规定.docx

瓦斯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节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二节瓦斯检查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第三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减少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

检查时间要均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填写到记录牌板上和记录手册上。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第三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合领取自己的瓦斯检查记录本执勤牌和执勤点的钥匙。

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

用钥匙打开瓦斯交接记录箱上的锁,取出上一班瓦检员执勤牌,再挂上本人的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牌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九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第四节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及检查标准规定

第十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矿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瓦斯矿井还应在上下隅角各设置瓦斯检查点。

2、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根据瓦斯变化情况随时检查。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2、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涌出地点)。

(三)其它须设的地点:

包括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其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一)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二)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

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三)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与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本条第

(二)款相同。

(四)采区回风流中的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一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地点,应根据掘进巷道布置和通风方式确定:

单巷掘进采用压入式通风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七)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

而采用充填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

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八)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巷道风流的划定为:

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的风流。

(九)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

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十)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为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盲巷、高冒处的局部瓦斯积聚。

(十一)硐室内的瓦斯测定应在回风口及高冒处进行,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十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扩修及其它地点按掘进工作面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掘进工作面风流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临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其工作面风流牌板设在距迎头5m以内;硐室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巷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第十三条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放炮员)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由盯头盯面的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

第十五条瓦斯浓度按《规程》下列规定执行: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七)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八)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五节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第十六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

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若有冒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工区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第十八条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工区自行负责。

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

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通风工区、调度室等相关单位。

第六节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对矿井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实行高负压钻孔抽放,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实行低负压瓦斯抽放。

矿井必须编制长远规划、年、季、月度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抽放瓦斯工程计划,确保"先抽放后采掘"。

第二十一条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抽放瓦斯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

位置、工程量、周围开采条件,煤 层赋存条件、瓦斯状况、预抽瓦斯量。

2、抽放管路:

主管、支管、汇流管(附图、附计算数据)。

3、钻孔设计:

位置、方位、倾角、数量、长度(附图及图表)。

4、封孔:

材料、长度等。

5、预计达到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抽放设计、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改造设计、新水平、新采区抽放系统设计由通防科编制(瓦斯泵安装、供电、供水、避雷及安全设施由机电科编制),报通防、机电副矿长审查后再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抽放泵的管理

1、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2、瓦斯泵至少每月由机电工区检查一次,保证瓦斯泵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出现故障,机电科必须及时赶赴瓦斯泵站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立即启动备用瓦斯泵继续抽放。

3、有计划停泵或撤卸瓦斯管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停泵前必须编制停抽期间安全措施。

4、无计划停泵,瓦斯泵司机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抽放区域的采掘区队,要求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通知安检部门与井下安检员取得联系,并要求其立即组织停电撤人。

同时通风科与瓦检员取得联系,落实停抽区域瓦斯浓度,撤人和停电,设岗哨情况。

停电工作由调度室通知机电科从变电所直接停电,撤人工作由采掘工作面安监员、采掘区队当班负责人负责组织,站岗工作由采掘区队负责,站岗位置由瓦检员指定。

5、瓦斯泵恢复运转后由瓦检员检查停抽区域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方能恢复送电和撤岗工作。

6、瓦斯泵司机要坚持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每小时检查并记录一次抽取负压、瓦斯浓度、抽取及输送流量,并检查水封防爆器、水量、循环水量及室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值班室汇报3次。

7、瓦斯泵房要按矿井要害场所进行管理,建立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登记制度。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钻孔角度误差不大于±1°,终孔位置误差不大于±2米,开孔位置要准确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

3、瓦斯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

需要新安装瓦斯管的巷道,安装前,要先按巷道坡度挂腰线,无腰线不得安装,要尽量减少拐弯,龙门架等弯管,降低局部阻力。

瓦斯管低洼、拐弯、变坡处,钻场及其它管路易积水地点必须设置放水器,每个抽放区,钻场以及其它需要观测流量,负压的地方,要安装测流装置和放水孔。

4、钻孔施工结束,由瓦检员验收钻孔进尺,瓦检员必须认真数清孔内钻杆根数,计算钻孔深度,安装的瓦斯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

只有瓦检员到场,钻工才能拔钻,钻孔施工负责人必须在验收单上填写钻场号、钻孔号、设计长度,由瓦检员填写钻杆根数及钻孔深度,并签名,验收单一式二份,一份由钻工交抽放工区,一份由瓦检员交通风工区,钻孔验收完毕由瓦检员向调度室汇报钻孔施工情况,汇报内容,打钻地点、钻场号、钻孔号、设计深度、实际深度。

5、瓦斯管的验收,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

6、抽放泵站的验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机电副矿长、通风副副矿长、生产技术管理部、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科等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

7、瓦斯抽放巷的验收,由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生产管理部、安监、通风施工等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8、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瓦斯抽放工程,不得结算工资,对于综放面,不具备抽放条件的,不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开机回采。

第二十六条钻孔的拆除:

要测定钻孔瓦斯自然涌出量情况,分析、确认无抽放意义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除。

边采边抽本煤层钻孔的拆除,当采面推进到距钻场5米时拆除,并对本抽放钻场加强瓦斯管理。

第二十七条瓦斯抽放管理

1、对各钻场瓦斯抽放浓度、抽放负压、流量等每10天测定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当抽放浓度低于30%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采空区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抽放负压,减少漏风,经常检查和掌握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情况,发现异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抽放管路每天必须全面检查一次,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发现漏气及时处理,积水及时放掉,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

4、调整抽放系统负压需经总工程师批准,实施中要将调节后流量、压力的分布情况及各点瓦斯抽放浓度及时报送通风工区和总工程师。

5、通风科要每天向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调度室、安监和生产技术管理部报送瓦斯抽放日报表。

第二十八条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

抽放钻孔封孔要严密不漏风

第二十九条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瓦斯抽放泵应使用水循环式抽放泵,禁止用干式抽放瓦斯泵。

(二)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一套备用。

(三)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四)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放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井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

2、抽放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3、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4、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第三十条奖罚规定

1、钻孔因故未打到设计位置,经瓦检员同意可以拔钻,但钻孔进尺单价只给定额的三分之一或不予支付。

2、钻孔施工完毕,没有验收就拔钻,处罚钻工100元/次,虚报钻孔处罚责任者200-500元/次,瓦检员参与弄虚作假处罚瓦检员200-500元/次,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遇有以上情况通风科长负管理责任,处罚科(队)长50-100元/次。

3、瓦检员对没验收就拔钻或作假虚报进尺进行检举、查实后奖励瓦检员200-500元/次,瓦检员若不检举,查实后按参与作假处罚。

其他人检举钻工、瓦检员作假虚报进尺或不按规定验收钻孔,查实后奖励检举者200-500元/次。

第七节瓦斯报表审签制度

第三十一条瓦斯报表的审签规定如下:

(一)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同时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并保存一年以上。

(二)瓦斯检查日报表有瓦斯检查员填写,数字真实有效,严禁伪造、涂改数据。

(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值班人员采取措施处理。

第八节独头盲巷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凡巷道长度超过6m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对局扇因故停止运转或风筒断开等原因导致的临时停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mm,要牢固可靠。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和停风在24小时以上的必须封闭,封闭一律用砖砌筑,厚度不低于0.5m,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道、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

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

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

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

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

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

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

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

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

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

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

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

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案例设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