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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信用担保业务操作实务

农业银行信用担保业务操作实务

案例提示:

担保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担保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不包括对刑事犯罪行为后果的担保)

第一部分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的政策依据及原则

一、农业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

1、《担保法》及《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公司法》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4、《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6、《贷款通则》7、《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担保业务实施细则》(湘农银发[2005]251号文件)8、《中国农业银行事业法人收费权质押管理办法》。

我行信用业务操作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文件是第7、8项规定。

二、农业银行办理信用业务采用的担保方式只限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不得采用定金、留置等其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这是信用业务的特点决定的)。

三、农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个:

(一)从属性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担保关系从属于债权关系,主合同无效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二是指担保属于第二还款来源,对担保的重视不应当降低对债务人自身偿债能力的要求。

(二)合法性原则,指担保人和担保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效性原则,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成立的各项手续完备。

(四)充足性原则,指保证人或担保物具备足够的代偿能力。

四、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二部分信用业务保证担保的准入条件和担保能力

重点提示:

明确哪些对象可提供保证、哪些对象不可以提供保证;最高保证能力如何确定;掌握公司制企业法人担保及集团客户担保的有关要求。

一、信用业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农业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对农业银行的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农业银行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农业银行信用业务采取保证方式的,必须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

1、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及年检手续;2、管理规范、合法经营,无涉及重大的内部或外部纠纷,近3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4、信用等级经农业银行测评达AA级及以上;5、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检查和监督,按时向农业银行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及对外担保等信息或资料。

(二)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事业法人为保证人的:

1、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了登记,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近3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3、信用等级经农业银行测评达AA级及以上;4、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检查和监督,按时向农业银行提供真实的经营、管理、财务及对外担保等信息或资料。

(实际上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事业法人保证并不安全,目前我行尚未开展过事业法人保证担保业务。

个人建议操作中对事业法人担保只宜采用收费权质押品种,对保证担保要审慎接受)

(三)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保证的:

1、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及年检手续;2、管理规范、合法经营,无涉及重大的内部或外部纠纷,近3年来无不良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4、信用等级经农业银行测评达AA+级及以上;5、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检查和监督,按时向农业银行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及对外担保等信息或资料。

(四)以同时符合

(一)项条件和以下条件的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

1、注册资金足额到位,已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2、经省分行信贷管理、法规部门对其合作资格的认定,与农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农业银行开立担保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

(五)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4、品德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按此标准进行个人担保,符合条件的就不多了。

难点:

卡透支按规定应采用同一标准,这将增加发卡难度)

三、信用业务保证担保准入要求

(一)以下单位、部门和自然人不能作为农业银行信用业务保证人:

1、各级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机构、文艺工作团体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4、期货经纪公司和净资本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类证券公司;5、被承包的企业或被租赁企业;6、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7、经营机制和组织机构正在或即将发生变化的法人;8、其他法律规定不能作保证人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采用公司制法人担保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公司法》第15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按此规定,公司对自己投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样是不行的)。

4、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5、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时前述所指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另根据《公司法》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注意股东撤销权的行使。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以下情况无效,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作为银行必须防止公司根据这一条款规定来逃避责任。

为此,我们要求客户经理必须认真了解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会及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规定,并亲自列席相关公司决策会议,确保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为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集团性客户采用关联子公司互相保证的,担保双方生产、经营、财务和人员须保持相对独立。

集团内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额度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30%。

同时,根据省分行《进一步加强对集团性客户关联担保控制的通知》要求,在2006年6月末前要完成对集团性客户存量信用的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工作;对收到该《通知》后新发生的信用业务(包括收回再贷和借新还旧),发放前必须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

对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占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比重已超过30%的,要严格按《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逐步完善担保手续。

四、保证人最高保证能力。

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最高保证能力,保证人最高担保能力与对外担保信用总额之比为保证能力倍数,该指标应≥1。

保证人最高保证能力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企业法人。

对以企业法人为担保人的,其最高保证能力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1、最高保证能力≤保证人的有效资产总额-保证人的总负债及保证人为他人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资产-保证人债务纠纷涉及的金额(不含为他人抵押或质押发生纠纷涉及的额度)。

其中有效资产总额=资产(账面)总额-摊销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2年以上各类应收账款-应收股东欠款-资产评估增值不合理部分(具体内容见后)2、最高保证能力≤保证人近3年年平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5

(二)事业法人。

对以事业法人为担保人的,其最高保证能力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1、同第

(一)款第1项。

2、最高保证能力≤保证人近3年年平均经营结余*3

(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最高保证能力的确定同第

(一)款第1项。

(四)专业担保公司。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最高担保能力不超过其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的3倍(二者取低者),且在农业银行累计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在我行账户存款余额的5倍;对单户担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

2、置业担保机构最高担保能力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倍或所有者权益的30倍(二者取低者),且在农业银行累计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在我行账户存款余额的30倍;对单户担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

(五)自然人。

最高担保能力不得超过其年纯收入的2倍,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五、单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保证余额不超过其最高保证能力的30%,债务人为同一集团性客户的关联成员,按同一债务人计。

第三部分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准入条件和担保能力

重点提示:

掌握哪些资产可以为农行贷款设定抵押、哪些属于禁止抵押的情形;区分不同抵押率规定。

一、信用业务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约定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农业银行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抵押物必须为抵押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能够且易于转让,在抵押期及预计的变现期内经正常存放、使用不会损毁其价值或灭失。

二、农业银行信用业务采取抵押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用地)抵押:

1、土地的使用权人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巳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交易行为取得;4、土地实际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记载及出让合同规定一致;5、不属于满2年未动工开发而有可能被无偿收归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抵押:

1、土地的使用权人是企业法人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巳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土地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或位于经清理后保留的开发园区内;4、土地出让协议无涉及权属的附加条款,或附加条款巳经满足;5、与其地上定着物(包括厂房及其他建筑等)一并抵押。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房地产抵押。

1、抵押人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巳经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权属无争议且依法可以抵押。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建工程抵押:

1、巳取得"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巳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巳交纳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按照出让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除土地出让金外)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巳经形成用地条件。

3、以在建工程巳完工的部分和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

(五)以易于变现的通用机器设备抵押。

通用机器设备是指适用于一般机器制造企业的设备,它们大多具有常规的生产加工能力,如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铸造、运输、动力(如各类锅炉)等设备。

(六)用于汽车、船舶贷款抵押的汽车、船舶等运输设备。

(七)以材林、碳薪林、经济林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

三、信用业务抵押担保准入要求。

(一)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农业银行信用业务抵押物:

1、各级国家机关财产;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4、巳纳入城市拆迁、改造范围或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归国有的土地使用权;6、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国家文物保护建筑物和国家安全设施等;7、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8、国家明令禁止、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专用性强且在本地未形成产业集群的设备;9、生态公益林;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参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10、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11、难以变现的抵押物,如堤坝等;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除盘活、保全以及现有贷款补办抵押担保手续外,不得受理划拨土地抵押。

盘活、保全以及现有贷款补办抵押担保手续受理的划拨土地抵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以房地产一并抵押;2、土地的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4、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5、按规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除盘活、保全以及现有贷款补办抵押担保手续,并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之外,一律不得接受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个人认为除乡镇、村企业厂房占用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所有人同意可以与房屋同时抵押外,其他集体土地包括"四荒地"在内均不宜设定抵押)。

(四)民营企业、个人独资以及合伙类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能够提供个人所有的房产、店面等产权清晰、变现能力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应优先于厂房及机械设备抵押(此一规定的目的旨在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还款责任)。

(五)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不得只对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设定抵押。

四、抵押物最高担保能力。

抵押物的最高担保能力为抵押物现值,抵押担保的本金不超过抵押物现值扣除抵押生效至处置时自然的、经济的或社会的贬值、未偿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和应缴税费等后的估算值。

本金与现值减扣除项之差的比率为抵押率。

本金与现值的差为折扣值。

抵押物现值及抵押率的确认办法:

(一)无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现值及抵押率的确认: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信用申报时为止出让时间未超过2年,且土地用途与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一致的,土地使用权现值的确认以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至信用申报时为止出让时间已超过2年且确有增值,土地用途与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一致,可以其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扣除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相关欠款后,实际支付金额的部分,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增值部分,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3、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减免土地出让金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减免的文件,现值的计算不得包括优惠部分的价值,以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价格为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共同抵押现值及抵押率的确认:

1、以依法取得的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方式,未欠缴有关税费或承建单位工程款的,现值以房地产市场交易或实际投入价值扣除折旧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若以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在扣除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相关欠款后,实际支付金额的部分,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增值部分,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欠缴有关税费或承建单位工程款的,现值以实际投入价格为计算依据,在扣除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工程款后,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2、以依法取得的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方式,未欠缴有关税费或承建单位工程款的,现值以房地产市场交易或实际投入价值扣除折旧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若以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在扣除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相关欠款后,实际支付金额的部分,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增值部分,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40%。

欠缴有关税费或承建单位工程款的,现值以实际投入价格为计算依据,在扣除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工程款后,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3、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同时抵押的,现值的计算不得包括优惠部分的价值,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格及地上建筑部分实际投入价值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4、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方式的,现值以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在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后,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5、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现值仅以其评估价值中的建筑成本(重置价格)为计算依据,不得包括土地价格及其增值部分,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6、以城区以及主要镇区内的个人住房抵押的,现值以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7、以个人商用房和非城区或非主要镇区的个人住房抵押的,现值以评估价格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三)在建工程抵押现值及抵押率的确认:

1、用在建工程抵押已建成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不满两年且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现值以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价格及已经投入在建工程的价值为计算依据,在扣除欠缴的有关税费及施工单位垫资等款项后,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2、用巳建成的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超过两年或属于改变用途,确实存在土地升值的,现值以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在扣除土地增值税、有关税费及施工单位垫资后,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3、用巳建成的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或其它非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其抵押价值的确认以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欠交的相关税费及施工单位垫资等款项后,抵押率不得超过50%。

(四)以通用机器设备抵押的,现值以净值或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抵押率最高为30%。

(五)以汽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运输设备抵押的,现值以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一手消费类抵押率最高60%,一手营运类和二手消费类抵押率最高50%,二手营运类抵押率最高40%。

(六)以材林、碳薪林、经济林与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现值以评估价值为计算依据,实际投入部分抵押率最高为70%,评估增值部分抵押率最高为30%。

第四部分信用业务质押担保的准入条件和担保能力

重点提示:

掌握动产质押的条件、权利质押的选择、事业法人收费权质押操作要点、质押率的确定以及禁止质押的情形。

一、动产质押的准入。

信用业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转让的权利移交农业银行占有,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农业银行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农业银行信用业务采取动产质押方式的,必须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易于封存和保管的动产,移交农业银行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申请的信用品种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2、信用申请人在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连续两年在AA以上;有效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净现金流量均大于0;流动比率大于150%;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销货款归行份额与贷款份额比100%(含)以上。

3、属于易于变现的正常商品,且质押期远低于商品保质期。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农业银行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

二、农业银行信用业务采取权利质押方式的,必须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凭证式国债、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和我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券和理财产品等具有现金价值的债权权利质押的。

(二)以总行指定的具有现金价值的趸缴型分红保单质押的。

(三)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提单质押的。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四)以符合下列条件的仓单质押的:

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

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⑴、⑵、⑷、⑻为必须载明的内容):

⑴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⑵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⑶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⑷储存场所;⑸储存期间;⑹仓储费;⑺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⑻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出具仓单的仓储方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农业银行认可,有固定的保存货物的仓库,仓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⑶具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1年以上;⑷商业信誉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⑸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3、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所有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没有权属争议;⑵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⑶价格明确、便于计量;⑷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环保要求;⑸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⑹仓储物需进行质量检验的,必须由有关质检部门出具质检报告,属于强制保险的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并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收益人。

(五)以下列类型的股权作质押的: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权:

⑴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⑵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⑶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现金流量均大于零;⑷连续两年净利润大于零。

2、列入上证180指数样本股票、深证100指数样本股票以及实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权。

(六)以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落实监管的事业法人收费权质押的:

1、进入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的重点高校,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具备一定收入规模的省属普通高校和地市所属高校(一般本科院校,年综合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大专院校,年综合收入需在2000万元以上);省(市)级重点中学(包括一级中学、示范性中学),地(市)综合实力排名前三位的重点中学(包括中专、中技等),及县(市)级重点中学。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未进行评级的医院,由有权卫生部门出具相应等级认定的书面证明,也可同等对待),地(市)级综合实力排名前三名的公办医院,县级重点公办医院;

3、省级及以上(包括省会城市)的报业类客户,县级及以上的有收费权的广电类客户;

4、AAA级及以上(依照旅游行业标准)的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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