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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合同书

看门合同书

  篇一:

看门协议

  看门协议

  甲方:

杨均奇(家住西峰区后官寨乡帅堡村罗旗队2号)乙方:

赵占年(家住正宁县湫头乡东行政村三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赵占年给杨均奇看住宅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现有一院住宅:

院内北面砖瓦结构房五间、东面砖瓦结构房三间、箍窑两间、四面厦房五间;大门外:

猪圈三间全部由赵占年一家看管。

北房(共五间,给赵占年只给一间,其余由杨均奇占领)。

  二、房内有物品:

双人沙发一个、两组合柜一个、电脑桌一个、茶几一个、三人沙发一个、三组合衣柜一个、三线柜一个、木茶几一个、三人水泥桌子两张。

钻床一个、空压机一个、架子车一辆、铁水箱一个。

这些物品均由赵占年使用并看管。

  三、杨均奇的承包地9亩(其中3亩地无偿给赵占年经营,其余6亩地每年壹佰元承包费)从二0一四年八月起由帅笔材、罗旗组、郑建鹏承包(地里由西向东来丈量,种够6亩,6亩地只能种粮食作物,若要种其他经济作物,若树、药物租费另行商议),其余地由赵占年无偿来种。

  四、赵占年从二0一五年元月份至二0一八年元月份看管,合同期满后赵占年无条件交回杨均奇住宅及看管物品。

  五、水、电费由赵占年自行负担。

  六、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七、双方签字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

  八、铁工作案、虎钳、折弯器各一个。

  九、铁推车一个,碾麦碌轴带铁架各一付。

  十、圈内南间放有长2米*1米1宽铁大门一扇。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622801196306102056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622825197402123309中间人(签字):

身份证号:

  郑建鹏一份

  年月日

  篇二:

看家协议

  看家协议

  甲方:

哈密宏源公司巴仑台项目部

  乙方:

身份证:

  因工作需要,甲方人员在冬休期间,特聘请乙方看管甲方的房屋、设备及原材料等,为明确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将贵重物品、设备原材料等等级造册入库封存;

  2、对于铲车等不能入库的大型设备甲方将放置在工作区;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住处及取暖燃料等必须的生活资料;

  4、甲方负责保证乙方人员在看护期满后支付乙方看护费人名币

  元/月,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每日检查封条及门窗完好情况,负责保证物品设备安全。

  2、对甲方提供的生活资料,乙方有使用权,但对甲方的生产资料,乙方只有看护劝。

  3、甲方将整个生产、办公区设备、房屋交托乙方看管,对乙方充分信任,乙方不得利用这种信任,引其他闲散人员进入甲方生产、办公区,不得擅离职守,如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对于在乙方看管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

  通知甲方,并采取保全甲方财产安全的措施。

  5、对因乙方未能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的。

由乙方负责甲方损失的全部赔偿,对因乙方采取保全措施而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的损失的100%赔偿责任,对因乙方未采取保全措施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6、对于因乙方看管不利,而使甲方受到损失的行为,由乙方承担甲方损失的所有赔偿责任。

  7、乙方要在每个星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当周情况(山上主管领导任宏伟:

联系方式哈密巴仑台山下主管联系方式)。

  三、对其他等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处理的办法。

  四、对其他看管中出现的情况,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五、对乙方需看管物品甲方将列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六、看护时间:

合同签字之日起至甲方回来验收之日。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哈密宏源公司巴仑台项目部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篇三:

何坳小学假期看门协议

  何坳小学假期看门协议甲方:

温泉乡何坳小学乙方:

何丕印

  协议内容:

  1、乙方在看校期间必须经常住在学校,每天必须按时巡查学校各处室至少三次(早、中、晚各一次)不定时巡查三次。

  2、乙方如发现学校安全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并及时向学校值班领导汇报。

如出现偷盗、抢劫现象,除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外,还应及时报警,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3、在看校期间是因为看校人失职而出现偷盗现象,学校、教师的财务、财产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4、甲方在乙方看校期间应配备手电、防身器械(如橡胶棒、木棒等)。

  5、甲方需付给乙方每天30元钱的看校工资,以晚上为准计算天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双方签字甲方:

温泉乡何坳小学法人签字:

乙方:

(签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

  篇四:

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俗称看家协议熟人间)

  住房托管协议

  托管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受托管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方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住房托管给乙方。

  第二条托管期共_______年整,甲方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将住房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回。

托管为双方均为免费。

  第三条托管的住房如因产权或者拆迁等发生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四条乙方在托管期间对住房有使用权,但不得破坏住房的现有设施。

  第五条住房仅作居住使用,不得租给别人,不得在住房内从事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六条住房内现有家具和电器: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托管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视听费和物业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时缴纳。

如果小区内统一改装设施,如煤气改天然气、有线电视改数字电视等所发生的改装费和添置硬件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改装而影响承租人的起居生活。

  第八条住房内家具、家电及其与水、电等相关的设施,在托管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甲方有责任将其修缮完好,也可委托乙方修理,但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如果出现人为损坏,乙方应该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本合同托管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求对方同意。

托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付对方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下列情况下甲方可终止此合同:

  乙方人为破坏住房及其内设施,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屋内设施。

  篇五:

门卫合同

  门卫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便于学校门卫管理,学校与门卫签订合同如下:

  1、门卫(乙方)负责看门,看管学校一切公共财物。

  2、门卫负责打铃、烧水、修理花园、打扫校园卫生,厕所打药。

  3、领导安排工作,随叫随到,无条件服从。

  4、门卫工作每月元,自己有病或出意外,有自己本人负责。

  5、合同从20XX年3月4日至20XX年3月4日,期限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6、合同期间,双方不得违约,若一方有变化,终此合同,必须得提前一个月向对方说明,空口无凭,立约为证。

  签订时间:

20XX年3月4号

  篇六:

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简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

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

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

),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理论上的区别: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

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

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

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

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

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

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

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

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

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

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

  

(1)人格上从属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

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

  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

  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3)组织上从属性

  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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