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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008货运销售总代理协议

货运销售总代理协议

本协议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主要营业地址位于,法定代表人是,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公司(依据公司法成立和存在的公司,主要营业地址位于,法定代表人是,以下简称“代理人”)于201年0月01日达成并订立。

鉴于:

委托人期望在下文定义的区域指定一个货运销售总代理,代理人期望代表委托人在下文定义的区域内成为其总销售代理。

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1.1航空运单:

是一种书面形式的文书,由承运人或者代理人签署用于描述货物运输,以确定货物、阐明发货人的名字和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意或指示货物交付给指定地方的指定的人或者实体、用委托人的航空运输服务或者用委托人与其他航空公司有联运协议的航空运输服务。

1.2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1.3初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是指本协议的有效性是由双方指定之日起计算的第一个年度。

然而在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就初始阶段的持续时间达成一致。

1.4离线市场:

指委托人不经营定期航班服务的销售区域或这样的地理区域,但尽管如此,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主要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经营和交易。

1.5在线市场:

委托人经营定期航班服务的销售区域或这样的地理区域,但尽管如此,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主要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经营和交易。

1.6销售代理:

指由委托人授权或者任命的任何人或者实体,在代理人直接监督下,由代理人负责达成销售区域内的货物运输交易。

1.7销售区域:

指本协议所涵盖的地方和委托人在下发文件中所指示的地方。

1.8运输:

指用委托人的航空定期航班服务或用与委托人有货物联运协议的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

第2条条款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年0月01日至201年0月31日。

协议应仅在初始阶段,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议以书面形式在年度基础上续期,除非有本协议允许的原因被提前终止。

第3条代理的责任

3.1服务:

代理人承担并承诺执行委托人的销售和市场功能,并代表委托人在协议规定的销售区域内达成货运运输的交易。

目的在于建立委托人销售区域内的货物销售的操作,满足委托人的销售要求。

类似的其它的一些目的可能后面委托人会指示,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3.2销售分布:

代理人应当传播和分发与委托人业务相关的宣传材料以及其它与业务相关的一些信息,特别最新航班时刻表、现有的价格和运价、在其销售区域内向公众提供适用的以及额外的服务。

关于上述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代理人承担。

3.3营业地点:

代理人应在所有的在线和离线的市场设立并维持适合的办公地点,其目的是为了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这些特定区域以及其办公地点的位置须事先书面经委托人的同意。

任何及所有建立和维持上述办公地点的费用开支由代理人承担。

3.4销售机构:

代理人承诺并保证会确保其业务的高效性、专业性,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并且是以服务为导向的交易。

在任何时候都热心的,通过提供最佳的客户满意度,并带来新的客户的方式来提高委托人的商业信誉。

为此,解决和处理客户所关心的以及与运输条款有关的问题、签发适合的正式完成的定期航班的航空运单、考虑现有的和合适的运价、收回到期款项是代理人的责任所在。

3.5合格的职员:

在销售区域内所有的办事处雇用并维持足够数量的员工是代理人的职责所在,这也是为了为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其下述的职责。

代理人在选择这类员工时应考虑到他们的能力、资历、可用的必要的经验和与各自任职岗位有关系的健康状况。

3.6销售目标:

代理人无条件地承诺并以诚信保证以满足与委托人商定的销售目标。

为此,代理人应当在销售区域内的各个办事处设定各自的销售目标,并确保同样也要满足各自设定的销售目标。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委托人必要时有权自行决定设定最小吨位。

3.7分销系统的产品展示:

代理人有义务通过网络在线服务工具,帮助委托人让其业务和服务为公众所知悉。

为此,代理人在销售区域内应建立与各种系统供应商的初步接触,必要时谈判和签订协议,但任何与上述有关的拟议中的协议必须先提交委托人,必须事先要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3.8销售报告和汇款:

代理人有义务严格遵守该协议中规定的报告及汇款要求,在该期间及时完成并提交报告和其下提到及要求的和规定的其它文件给委托人。

代理人承诺应完全的、无条件的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日期对任何和所有的到期款项及时办理汇款,而不需要委托人的要求。

代理人对委托人签发的借记通知单的付款承担全部责任。

代理人若未能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日期汇款,应对未支付或者延误支付的逾期款项每月应支付___3%____的违约金,逾期计算时间从本协议规定的汇款之日起算至款项实际全额到帐日期为止。

上述违约金不损害委托人依照本协议或法律终止本协议或要求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代理人同意保持培训人员能有知识并有能力去使用和操作委托人提供的在线电脑操作系统,若有。

因此,代理人承诺会持续进行使用和操作在线电脑操作系统的培训计划。

按照第4条的规定,进一步和后续的培训费用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第4条委托人的责任

假设航空运单表面是完整的和正规的且款项已全额支付,委托人同意履行由代理人签发的航空运单。

但如发现签发航空运单具有欺诈性,委托人有权不履行任何航空运单。

委托人同意提供宣传材料给代理人,其目的为了提高销售地区的信息化。

委托人提供宣传材料的数量及其发送频率由委托人全权酌情决定。

委托人对已经提供给代理人的在线电脑系统(如有),为使其合适并有效的使用,委托人同意提供并进行妥善和有效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的场地和参加培训计划的代理人代表的数量由委托人决定,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委托人仅承担执行在线电脑系统训练的费用。

第5条市场营销计划

委托人和代理人须共同评估市场营销计划,相互建议如何改善市场营销计划,其目标是制定和达成一个更符合双方业务需求和目标的新的市场营销计划。

上述市场营销计划应包含建议的活动、收入预测、促销费用预算,并由双方在每个年度的开始前完成。

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实现双方协定的市场营销计划的责任。

第6条赔偿

不适用。

第7条费用

经营代理人办事处的及其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由代理人承担。

与设置和维护代理人的各个办事处相关的所有通讯系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电汇、网络连接、电传、电话账单、传真,这些费用用于履行代理人职责和功能)全部由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承诺为员工和职员提供合适的、符合委托人规定标准的制服,以清楚地识别他们作为代理人的雇员。

上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完全由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承诺其代表委托人预先垫付下文中未提及的现金支付费用,这种特殊的费用项目和金额必须事先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

此种费用报销主要通过代理人提供给委托人的汇款报告,并需要代理人提供相关的支持性文件清楚的反映这些费用的细节。

第8条旅行优惠

仅在公务旅行与委托人业务需求直接相关的情况下,如有可用座位和只在可行的地方,委托人可给予代理人的员工免费经济舱机票前往到委托人有定期航班航空运输服务的任何地方。

然而,如果上述的公务旅行是委托人没有定期航班服务的地方,委托人可尽合理的努力,从其它航空公司获得代理人员工免费或者减价的机票;但是如委托人无法获得免费或减价机票,委托人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人雇员的休闲旅行和其他福利应按照各自的劳动合同和代理人公司的相关政策。

委托人明确不对上述事项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9条转让、变更名称或地址

代理人不得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应根据已在本协议中声明的公司名称开展业务和经营各办事处。

在任何情况下,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都不得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

委托人有权否定和拒绝在更改企业名字的情况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订立任何交易造成的约束,尽管代理人更改企业名字也有可能对委托人有利。

第10条运输的销售须遵守规章、法规和指示

代理人为货物运输所订立的所有交易须符合委托人所设定的运输条件,并且上述交易须受适用的运价、现有的规章和法规和指令的控制。

尽管有规定在本协议中体现,代理人仍承诺并同意在销售区域内遵守与货物运输业务相关的所有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得所订立的所有交易合法有效。

第11条航空运单的保管和签发

委托人应当提供航空运单和其他的必要的促进本协议的文件给代理人,由委托人自行是否免费。

上述文件的所有权应当归委托人,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将上述文件用于与本协议的规定和目的相悖的用途。

如果代理人的交易(包括其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协议,委托人有权要求取回航空运单或者拒绝履行或者取消航空运单。

上述行为不损害委托人根据法律,对代理人的赔偿和损害采取适当的行动,或利用任何的和所有的补救措施。

代理人应在任何时候对保管和照看航空运单承担全部责任。

万一航空运单发生遗失或损坏,代理人承诺无条件的立即把这些遗失和损坏通知委托人,此等通知不影响其对于委托人因而遭受的任何可能的财务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当前接下来的付款日期,对于每个运单遗失或损坏代理人应当支付委托人6000元人民币。

一旦运单或部份被使用,最后的应付金额因遗失或损坏航空运单应做必要的调整。

代理人(包括其销售代理)不应以任何方式改变、修改、更改或废除航空运单中载明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任何该种改变、修改或变更应视为无效航空运单,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

如果因前述事项导致委托人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应赔偿所有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委托人遭受的损失加上损害赔偿和利息(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正确的使用和签发航空运单是代理人独有的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人应当采取额外的照顾,确保所有航空运单录入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并适用当前的合适税费和运价。

在营业时间适当的时候,委托人有权检查航空运单的状态。

代理人承认并同意允许委托人有这样的检查权利(通过委托人正式授权的代表)

第12条航空运单,报告和汇款手续,银行担保

代理人同意并严格遵守以下的程序和条款,严格执行航空运单申领、报表填写及迅速提交汇款凭证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且上述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代理人的分公司。

12.1关于航空运单申领

代理人向委托人申请航空运单时,必须向委托人财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申领才能办理执行,且必须由得到代理人充分授权的代表在境内通过其总公司来办理,如果代理人的分公司提出航空运单申请,也同样必须由代理人的总公司统一办理。

代理人在接收到委托人交付的航空运单时,对航空运单交接时的具体情况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记录入档,并按时将签收报告提交给委托人,而且签收报告还上必须体现签收日期、航空运单号码及航空运单接收条件,也必须确认签收人同时也是经过代理人授权的负责接收航空运单的责任人。

对于向委托人申请的航空运单,代理人必须按月度完成并提交一份航空运单库存报表给委托人,如有必要,委托人也可以要求代理人不定时的提交额外的库存报表。

12.2销售报表

所有的报表格式,包括销售报、航空运单库存报表、财务转账报表都必须符合协议附件的要求。

销售报表必须包含每票货物所对应的航空运单号、详细的出货日期,并指明每票货物的对应的运费,燃油费等相关费用。

销售报表还应包含其他的单证资料,包括作废或者取消处理的航空运单都必须提交。

代理人应该按照附件要求,及时提交销售报表,同时委托人也会不定期的主动向代理人索取报表文件。

12.3担保要求

一旦本协议开始执行,代理人须提交保证金,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商定,但是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0美金,上述保证金金额必须按照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汇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2.4付款

代理人必须按照销售报表上体现的金额,及时足额的安排付款事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除佣金之外,其他由委托人事先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列出的所有费用。

代理每月1-15日出票的票证及票款应在当月18日前缴清;每月16-31日出票的在次月3日前缴清(如遇节假日,顺延);否则,从对应的规定时间起开始计算未结算票证的实际逾期天数的滞纳金。

如委托方财务规定有变更的,则从新规定执行。

代理人应当通过电汇的方式,以人民币付款,并及时将部分或者所有款项划拨至下方的委托人的银行账户。

委托人收到的款项应是净价款,因支付产生的税费(如有),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的银行账号如下:

委托方银行账户  户 名:

**航空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如果上述账号信息有任何变更,委托人将会提前通知代理人有关账户变更的细节。

委托人不承担机场等其他业务相关部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处理费、材料费等,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不得以索赔等其他类似借口为由截留应当支付给委托人的销售收入,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费用用作其他目的,除非代理人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许可。

如果实际的到账金额和销售报表上的金额有出入,委托人将会签署借记备忘录,代理人必须在下次付款时缴清之前所欠费用,且附上借记备忘录,以便确认应付款项与转账金额是否一致,并及时核销之前所欠的费用。

如未及时缴清前期欠款,委托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划相应运费及滞纳金,并终止合同。

第13条保密事项

13.1保密条款

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并遵守此协议,严格保守协议及其所涉及的敏感的商业信息内容。

双方共同在此承诺,绝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复制,传播,泄露本协议内容给第三方(一方的商业、法律、财务顾问除外)。

在此所提及的保密信息,主要是指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以及和协议主题相关的事件,包括来自对方,或者向对方提供的专有信息,包括任何可能存在或者实际存在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不是广为人知及他人所能确定的信息。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政府部门或者法院合法地要求必须公开的保密信息,当事的一方应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使披露方能够寻求保护令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或者放弃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13.2可利用记录

委托人也可能为验证代理人所提交报告的真实性,确认付款金额是否与协议完全一致而依法要求代理人公开任何和企业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债券,交易,账户往来及其他相关文件,代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委托人的查证。

第14条协议终止

14.1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有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一种,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前终止协议:

a.任何一方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作废;

b.任何一方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重组进入法律清算程序。

14.2委托人单方终止协议

委托人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可单方终止协议。

该终止自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第60天时执行。

如代理人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行为,则委托人可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而无需通知代理人:

a.代理人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约定;

b.代理人延迟支付保证金、货款或其他款项;

c.无正当合理理由,代理人未能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

d.代理人被发现有不正常的、欺诈的或非法的交易;

e.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股东发生变更;

f.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理人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转让;

g.代理人发生其他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14.3协议终止的结果:

一旦本协议终止,代理人同意接受以下条款:

a.协议一旦终止,代理人和委托人所签订的协议和条款及条款内订立的和该协议有关的所有交易内容也将立即终止。

b.代理人应将自己所持有的航空运单及其他相关文件,记录或者档案资料立即将退还给委托人。

b.对于应付给委托人的费用,要及时足额的支付,并同时提交销售报表及相关支付证明文件。

c.代理人尚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协议终止后10天之内完成。

第15条特殊条款

15.1有关承运人商标

代理人在此声明确认:

对于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标、品牌、标志及服务性标识一切所有权归委托人公司、委托人控股公司和分公司所有,代理人要捍卫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品牌、标志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代理人及其分公司和所属员工也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委托人权益的事),代理人也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用归委托人所有的商标或标志。

代理人在此承认,委托人及其控股公司和分公司对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标、名称、标志及其他服务性标识拥有一切所有权,代理必须承认并捍卫承运人的权益,没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代理人及其分公司包括公司所属的任何员工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的使用属于承运人的商标、名称、标志及其他服务性标识,但是本协议中有特别说明的则不在此限制之中。

对于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或者经委托人批准但是与委托人本意相差较大而刊发的广告、促销材料及相关的类似文件、资料,代理人应当立即停止宣传,或者召回已发资料,终止广告宣传,并停止一切相关的侵权行为。

15.2责任(义务)

(a)委托人应赔偿并保护代理人、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确保他们不会遭受因委托人依据本协议条款运输货物所引起的任何索赔、罚款、赔偿、损失和诉讼因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或人身伤害。

代理人应赔偿并保护委托人、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确保他们不会遭受因代理人的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违反本协议的实质条款或因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所引起的任何索赔、罚款、赔偿、损失和诉讼因由,包括但不限于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b)代理人承诺并同意遵守本区域内适用和现有的劳动法。

此外,作为评估代理人经营业务结构的所有税费和关税应计入代理人账户。

即使存在任何相反的法律、条例、规例或判决,代理人仍应充分赔偿并保护委托人免受任何因代理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而产生的索赔、债务、罚款、处罚、费用或律师费。

如委托人被迫支付与上述有关的任何费用,那么代理人应及时偿还相同数额。

(c)如依据本条款有权受偿一方受到权利主张或诉讼,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后者应当自费抗辩此类诉讼或解决此类索赔并支付任何最终判决或判令的金额或与补偿方达成的协商解决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

受偿方应配合另一方,及时提供对方要求的其所能掌控的所有相关数据、文件、记录和信息。

15.3独立合同关系

代理人承认并同意其没有任何权力约束委托人,除非经本协议明确授权。

委托人和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关系并不构成或创立合资企业、合作伙伴、雇员关系或彼此之间的专营权,代理人仅是有关其订立的交易或本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的独立合同人。

代理同意为其员工行为及对他们的监督,适当的指引和控制承担全部责任。

代理人也对其销售代理及顾问的行动负同等责任,只要他们是其雇员。

代理人应确定自己仅就本协定所涉及事项作为委托人的授权代表。

除非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代理人不得以委托人名义或代表委托人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协议、担保或陈述、或承担任何义务。

15.4排他性(非冲突与交叉管辖合同相一致)

代理人(包括其销售代理及分支机构)声明,保证和承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没有也不会与在本区域内或任何其他地方(委托人直接或间接从事开展业务)的委托人的竞争对手订立任何类似协议。

15.5委托人的代表

委托人保留在本区域内保持其雇员、代表的权利,以确保本协议条款的遵守,向任何地方的代理人建议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以及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目的。

代理人应自费为这些雇员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与支持。

第16条杂项规定

16.1继任者

本协定的规定应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各方利益的规定,对于双方各自的继任者,同样适用。

16.2通知信息

根据本协议规定,协议双方来往的所有的通知信息和通讯被送到的时候,或者收到经由快递公司发出的通知和通讯信息,或者通过传真发送的确认信息,或是给收件人寄出挂号信15天之后,均被视为已经送达到当事人双方。

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如果寄给委托人:

如果寄给代理人:

16.3免责声明

委托人在此申明:

对于代理人在协议期间做出的任何有关义务、责任及担保行为或相关言论,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都与承运人无关,承运人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本协议条款有规定的除外。

16.4法律诉讼

在未经法院裁决或者书面授权之前,代理人不得擅用委托人的名义启动法律程序或进行任何诉讼活动,同样也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参与调解、辩护或者宣布放弃诉讼等类似的法律行为。

16.5法律瑕疵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或者协议本身并不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并影响到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此协议。

16.6有关标题

协议中的段落标题和各分段的标题都为方便理解单独列出,而不是对标题的解释。

16.7协议修改

除非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16.8协议的完整性

协议中所包含的项目条款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双方当事人及其继任者应当共同遵循,不得和协议以外的其他文件进行装订。

16.9法人授权

委托人和代理为保证该协议的内容能够正常执行,双方负责签字的代表均已得到各自企业法人的充分授权。

委托人和代理人进一步申明,为了更好的准备、磋商并完成预期交易,双方愿意承担各自的费用,成本及相关支出。

16.10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拟定,协议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如果出现任何争议,或者对协议中的条款及相关解释存有疑问,双方当事人应基于共同的利益,友好协商。

如果争议的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索赔的要求,司法裁决权将归中国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所有。

16.11费用免责声明

双方理解并认可此份协议完全是基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直接协商所取得的成果,不存在任何中间人、代理方或者经纪人介入本协议的签订。

委托人和代理人声明并且保证:

双方没有向任何一方的员工,或者第三方,或者其他任何人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任何费用,也不会授权支付或者被要求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佣金、回扣、手续费、酬金、代理费等其他类似的费用)。

如有任何一方能证明另一方违反了上述规定,举证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10倍的违约金,前述规定不影响非违约方享有本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与补偿办法。

充分理解

协议双方确认并接受协议的所有内容,并且对协议的内容已经充分阅读并完全了解,系双方自愿签署。

作为此协议的附属条件,代理方无条件放弃对本协议的辩护,同时若此协议的措辞有模糊或者表达不当之处,责任归于双方。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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