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916356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3.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docx

英美契约法重点笔记

英美契约法笔记

一、合同法渊源

(一)英国契约法历史发展演变。

14至15世纪,普通法新设立违约损害补偿之诉弥补了侵害诉讼令状最初只合用于暴力性、直接侵害行为明显缺陷,但它最初只是作为侵害诉讼一种分支浮现,也就是说,契约法出自于侵害诉讼这一渊源。

至19世纪,英国契约法最后形成。

这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大陆法系契约法影响,吸取了大陆法系契约法某些重要原则;另一方面,最重要因素是英国资本主义工商业迅猛发展和自由放任经济思潮推动。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契约法在“缔约自由”与“契约神圣”等标语下发展起来并最后形成。

进入20世纪后,契约法基本原则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垄断经济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加强,缔约自由原则受到极大限制。

此外,契约神圣原则也有所修正,由于社会发展状况瞬息万变,如果浮现了某些在缔约时无法预料事实,从而使契约目落空或事实上不也许履行,法院可以依照案情解除契约,而不象过去那样一味按照契约条款严格执行,此即“契约(目)落空”原则。

(二)美国合同法渊源

(1)《美国合同法重述》:

从渊源上说,美国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

然而,判例法发展是美国合同法发展核心环节,判例法构成了美国合同法重要渊源。

美国法学会从各州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合同法基本原理和规则,写成《合同法重述》,“重述”第一版完毕于1932年,第二版则于1979年完毕。

第二版并不取代第一版,但是较多地反映了本世纪美国合同法发展。

《美国合同法重述》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官们经常授引,作为判案指引。

(2)《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合同法重述》本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统一专人会议始终致力于起草并促使各州采纳《统一商法典》简称“UCC”。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美国商事法律不断统一标志之一,它以合同法为主体,以买卖为中心,涉及一系列商事关系程序和制度,但并不是对美国商事法律全面编纂。

依照当前多数州使用1972年正式文本,法典分为10篇,分别是:

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提单和其她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账债和动产契据买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可见,法典内容重要是涉及商品买卖和与之有关担保、票据等,不涉及属于大陆法系商法范畴破产、公司、海商法。

并且,关于买卖规定显然并不合用于不动产买卖。

与《合同法重述》相比,《统一商法典》涉及到各种关于商事交易合同法,而不是普通性合同法。

对于采纳了该法典各个州来说,该《法典》规定是法院必要遵循法律。

因而,《统一商法典》也是美国合同法重要渊源之一。

(3)此外,各州还通过了关于土地转让合同、雇佣合同、建筑合同、借贷合同、保险各同等制定法,从而构成了当代合同法发展重要特性。

一、合同订立

(一)合同概述

1、合同定义

英国戴维沃克所著《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为在互相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到具备法律强制力合同”。

美国法学会出版《合同法重述》中合同

定义为“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系列允诺,对于违背这种允诺,法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由此可见,英美法合同实质就是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加上法律上约束力。

2、英美契约成立基本要素

一种契约成立基本要素是:

(1)要有由要约和承诺构成合同;

(2)订立契约意图;

(3)契约有对价。

3、合同形式

在英美法中,合同形式有两类,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

签字腊封合同是要式合同,这种合同毋须对价,但必要以特定形式订立。

简式合同必要有对价。

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

在简式合同中,普通是不要式,可以用口头订立,也可以用书面订立,任由当事人自由选取合同使用形式。

但也有某些简式合同依法必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是合同有效成立条件,有是作为证据上规定,视合同性质而定。

(1)签字腊封合同:

签字腊封合同订立必要遵守特定形式,重要是合同必要以书面作成,有当事人签名,加盖印戳,并须把它交付给合同对方当事人。

在过去,缔结签定腊封合同,是一种庄严典礼,但当前做法已大大放松,普通只但是是在书面合同上加上一条标签,上面写上“Seal”或“L.S”字样,然后由允诺人把合同文献交给对方,所有手续即告完毕,事实上同订立普通书面合同差不多。

并且依照英国1925年颁布财产权法第73条规定,只要允诺人有无条件地受合同约束意思,虽然把这种签字腊封合同留在自己手里,不交给对方,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按照英国法例,下列三种合同必要采用签字腊封形式订立:

a,转让船舶合同;b,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合同,涉及租赁房屋超过3年合同;c,抵押合同。

上述三种合同,如不依签字腊封合同;形式订立,均属无效。

但是美国大多数州已废止了签字腊封式合同,按照这些州法律,虽然合同采用了签字腊封形式,但如果没有对价,合同依然无效。

(2)简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指必要要有对价支持合同,但不等于完全不要式合同。

按照英国法例,如下几种简式合同必要以书面形式作成,否则合同就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

第一,规定以书面形式或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合同。

依照英国法律,下列合同必要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a汇票、本票与支票;b海上保险合同;c债务承认;)d转让公司股份;e消费者信贷合同。

第二,规定以书面文献或备忘录作为证据合同。

4、合同内容(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普通由合同条款构成,写进合同条款是明示条款。

但并非所有条款都必要写进合同,也有某些暗示条款,即未写进合同但也合用此合同条款。

暗示条款重要有两种:

a,商业惯例。

与合同中明示条款不冲突商业惯例,法院都以为其合用于该合同。

b,法规。

如年英国《货品买卖法》中法定条款。

英美法中合同条款,不论是明示或暗示,依其重要性与否,可分为条件和保证两种。

(1)条件条款:

指合同中重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了条件,即违背了合同重要条款,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规定补偿损失。

例如一家饭店特色项目是送货上门。

A订了一桌24日酒席。

24日饭店未上门送来,这就是违背条件,动摇了合同基本,可以撤销合同并规定补偿。

(2),保证条款:

指合同中次要条款,如一方当事人违背了保证,另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规定损害补偿。

例如一家饭店特色项目是送货上门。

A订了一桌24日酒席。

2若是酒席中应有10瓶香槟5威士忌,但饭店瓶只送了一瓶威士忌,这就是违背保证,即次要条款,只能规定补偿,不能撤销合同。

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1971)

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后90天内被告应付款,被告总是推迟2-20天付款。

陶质瓦销路较好,原告遂想再设代理销售点,但鉴于同被告订是独家代理合同,因此就想以被告总是推迟付款为由解除合同。

法院以为,被告推迟2-20天付款,局限性以动摇合同基本,不构成违背案件,只能算违背保证,故合同不能撤销,只能规定补偿。

(3)免责条款:

合同条款中除了条件、保证条款外,往往还会有一项重要条款,即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合同上规定了赦免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强一方)因违背合同或侵权所负责任。

由于免责条款往往是强一方当事人所定,因而法院在案件中对免责条款合用偏向严格,重要有两个条件:

免责条款必要进入合同才干有效,在合同订立后再加入免责条款无效。

克蒂斯诉化学洗染有限公司案(1951)

原告去洗染公司洗衣服,洗染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染不负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日后衣服受污,洗染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

法院以为,洗染公司虽规定涉及受损、受污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只有受损免责条款,受污免责条款未进入合同,故不能免责,被告败诉。

奥立诉马立波夫有限公司案(1949)

原告住进被告所属旅馆,在服务台办好手续,走进房间时,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馆对被偷物品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

法院以为,原告在服务台办好手续,即订立了合同,注意事项上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后,因而不进入合同,被告败诉。

(二)要约

1、要商定义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将要商定义为:

“一方所作进行交易意向表达,它使得对方有理由以为,自己被邀请对此交易赞同;一旦赞同,即能成交”。

要约必要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干生效。

提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意向表达与否构成要约,普通要看它与否涉及合同基本条款以及要约人用语、双方以往交往、传达对象等。

例如某商店在报纸上刊登如下广告:

“星期六上午九点,一件黑兔毛女用披肩,价值139.5元,只卖一元,先来先买”

这一广告被法院认定为一项要约。

一方面它条件是拟定;另一方面,建议内容是完整,最后受要约人也是特定,只指向第一种来买人。

因此应视为要约。

要约还应与要约邀请相区别。

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多数广告均属于要约邀请。

由于广告普通不阐明所供应货品数量,并且对接受者身份或数量也没有限制,即缺少起码拟定性。

如一种人说:

“除非我能得到300美元钞票,否则,让我卖给你我旧车是不也许”。

客观地讲,这不是一种要约,而是邀请别人向自己提出要约。

2、要约基本规则

①要约需与邀请要约相区别。

邀请要约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自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她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只有当发生邀请要约一方表达承诺后,合同才告成立。

案例: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也许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如你想买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写好申请,一并回了信。

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

原告遂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以为,信中“如你想买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邀请要约,即请原告向议会正式提出要约,市议会日后未接受要约,因此没故意思表达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败诉。

在上述案例中,市议会信件比较明确地反映出市议会意思属邀请要约。

但在诸多状况下,当事人意思往往不甚明确,这时普通是从当时所处环境来拟定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法院采用方式是反证法,即假定是要约,会产生什么后果,若后果不可思议,则不是要约,而是邀请要约。

下面表格即是对此类问题反证解决阐明:

情形

如果是要约,则

超级市场货架上商品

顾客挑选后就构成承诺,虽然发现更适当商品,也不能把原本挑选放回原处,显然不合情理,故此为邀请要约

拍卖人初次开价

第一次应价就构成承诺,拍卖无法继续进行,故此为要约邀请

商店里陈列标价商品

当顾客要买某商品时,就构成了承诺,那么商店将不得不卖酒给酒鬼,虽然商店觉得这不适当,这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

一则开价1600英镑出售只有

一辆旧车广告

每个响应当广告均为承诺,然而旧车只有一辆,广告者必然违约,显然不合情理,故为邀请要约。

出售股票

每个认购者均应有权认出售股票购到股票,然而股票发行总是有限,故为邀请要约。

开价15英镑悬赏找回走失小狗

找到狗人就是承诺者,因只也许一种人找到狗是合理,故是要约。

②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一群人,甚至全世界发出,这反映了当事人合约自由原则。

③要约内容必要明确、必定,即应当涉及拟订立合同重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达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

即应当涉及拟订立合同重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达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

例如在商业买卖中,要约普通应涉及商品名称、价格、数量以及交货和付款时间、方式等等。

固然要约人不必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所有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拟定合同内容限度即可,至于某些条件,可以留待日后拟定。

3、对话要约

如果没有在对话中表达接受,那么当对话结束时,要约就不存在了。

没有要约存在,也就自然没有进行承诺余地了。

举个例子,两人在桥上边走边谈生意,一架直升飞机从她们头顶飞过,噪音很大,这时两人都在说话,可是均听不清对方说什么。

事后,双方都觉得自己规定被对方接受了,日后在履约中却浮现严重分歧,最后起诉到法院。

这个案件法官以为,在噪音很大状况下,双方只有把在飞机飞过这段时间内对话在事后重新复述一遍,才干考察合同有无订立,否则,视为不成立,由于双方对合同内容没有达到一致。

4、要约终结。

要约终结是指要约失去效力。

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因素诸多,重要有如下几种状况:

①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结。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必要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在此期限内未作承诺,要约即告终结。

若要约中无期限规定,则要约通过一定合理时间而终结。

何谓合理时间应由法院依照详细案件来拟定。

纽曼诉斯奇夫案

一种名叫斯奇夫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凌晨3点至4点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规定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要申报所得税规定,并立即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她100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这则报道。

一种名叫纽曼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的确规定公民必要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规定得到100000美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把这一规定转给斯奇夫,斯奇夫回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

法院以为,斯奇夫要约是有时间限制,即当天夜里3点至4点即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付100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②要约因撤回而失效。

英美法规定,要约在被承诺之前,要约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要约,这是要约因撤回而失效普通状况。

另一种特殊状况,英美法视之为要约因第三人承诺而撤回,即A向B提出了要约后,又向C提出了相似要约,C承诺了,若C在B进行承诺之前把自己承诺告知了B,则A对B要约即告撤回。

但是有些要约是不能撤回,重要涉及:

a,有对价支持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天之内不予撤回,但以受要约人支付10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批准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了一种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天之内不得撤回担保合同或有选取权合同。

在这种状况下,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就不得撤回或修改要约内容。

b,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制约要约。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含义是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为某种实质性行为或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已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后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诺才干避免产生不公平后果,那么虽然该项允诺缺少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这项原则英国当前只在债务等少数案件中合用,而美国已是广泛合用了。

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1970)

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改建工程,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以为这一转包项目需15900美元。

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回绝了,原告只得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需23000美元,原告遂以“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诉被告。

法院以为,原告作为总承包人(受要约人)信赖并按照分承包人(要约人)所开列允诺价格作了投标,而其投标被招标人所接受时,分承包人(要约人)就不能反悔要约,而使总承包人(受要约人)遭受损失。

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货品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拟定要约”,即要约人在要约拟定期限内不得撤回要约。

其条件是要约人必要是商人,要约中所规定期限不超过3个月,要约须由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虽然该项要约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约束,在要约规定期限内不得撤回要约(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

③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无论是要约人或是受约人,只要有一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要约即告失效。

④要约因受约人回绝而终结。

回绝要约是指受约人把回绝要约意思表达告知要约人行为。

受约人回绝不但指明示回绝,还涉及暗示回绝。

暗示回绝即受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条款作了修改,其效果视同于对要约明示回绝,在法律上等于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一项反要约,原要约遂告失效。

巴特纳机床有限公司诉艾克赛公司(1979)

原告卖一台机床给被告,开价英镑,并附带价格浮动条款,即交货时若逢通货膨胀,机床价格也相应上浮。

被告在复信中只批准75535英镑价格,未提价格浮动条款。

原告匆忙中签了字,并告知了被告,待交货时正值通货膨胀,原告提出价格上浮2897英镑,被告回绝。

法院以为,被告对原告要约,进行了修改,只批准价格条款,这一修改实则是回绝了原要约,而提出了新要约,原告签字表达承诺,因而原告败诉。

值得注意是,反要约要与进一步理解状况规定相区别,在上述案子中,如果被告复信中问及与否可以取消价格浮动条款,这就是进一步打听状况规定,不是反要约,若原告答复不可以,被告仍可以接受本来要约。

(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意思表达。

依照老式普通法“镜反射规则”,承诺须接受要约

所有条件,即必要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干成立。

近年来,美国合同法“镜反射规则”又有了新发展。

这一新发展目在于,尽管合同双方所主张条款有差别,但仍可形成一种有效合同。

这一新发展还声明了这样规则,即容许法院来决定导致合同成立条款。

1、承诺方式

依照美国合同法规则,承诺方式有诺言、行为或者沉默三种。

应依照要约规定方式作出承诺。

例如甲对乙说:

“如果你能在周五前把我汽车漆成深红色,竣工后,我就付你500美元。

”则乙承诺必要用行为来作出。

2、承诺期间

普通状况下,在要约中规定出要约有效期间,承诺应在这一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间,受要约人应在一种合理期间内作出承诺。

合理期间判断依托订约时条件。

例如要约是在面对面谈判中提出,没有规定有效期间,则普通应在谈判结束之前作出承诺。

3、承诺生效时间

关于承诺生效时间普通规则是,一项承诺发出时生效。

这一规则被称为“邮箱规则”或“投邮规则”。

由于承诺于发出时生效,则合同也于发出时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发出一种承诺,随后又发出撤销承诺告知。

既使撤销告知早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则撤销告知也是无效。

(四)合同形式及内容

三、对价

对价原理和制度在美国合同法中具备十分重要地位。

对价不但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要件之一,并且是整个美国合同法基石。

(一)对价概念

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要有互相予以关系。

对价是美国法院强制执行某一商定或合同重要依照。

商定作出,大体分为两种状况即免费作出商定和有偿商定。

免费商定属于无对价商定;有偿商定属于有对价商定。

美国法院在拟定有无对价时,重要是看受约人与否承受了法律上损失换取要约人商定。

对价构成要素涉及两个方面,即互换条件存在和所互换条件具备法律价值。

所谓法律价值,即履行法律上没有规定义务,或放弃自己所享有合法权利。

如小威廉叔叔老威廉在小威廉15岁时,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抽烟、不赌搏。

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规定,小威廉放弃自己合法权益行为,构成了对老威廉承诺对价。

(二)英美契约法对价原则。

(1)对价必要是具备某种价值,对价无需相等,或者说对价无需等价。

这一原则在当代英国已有所动摇,由于也许会导致明显不公平。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日后被告反悔了,声称英镑是个不充分对价。

法院以为,对价并不规定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无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对价与否充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

被告败诉只有在欺诈、误会、不合法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合法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规定解除合同。

(2)过去对价无效。

按照普通原则,诺言之前行动都是过去对价,或者说,过去对价即订立契约前已经履行对价。

(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对价。

斯蒂克诉马立克案(1809)

船方雇佣一批海员作一次来回于伦敦与波罗海上航行,途中两名海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别的船员,如果她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她将把那两名海员工资分给她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

法院以为,船长允诺是不能执行,由于缺少对价。

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普通普通意外状况应竭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状况,余下船员根据其本来订立雇佣合同有义务竭力把船安全开回目港。

简言之,凡属本来合同已经存在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允诺对价。

(4)平内尔原则。

这是1884年“福克斯诉平内尔”一案确立原则,即债权人批准用归还某些欠款办法来抵销所有债务许诺不受法律约束,由于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对价,因此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

富克斯诉比尔案(1884)

法院判决原告付被告2090英镑,并从判决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批准若原告先付500英镑,剩余分期付款,利息可免了。

等原告付完,被告又规定被告付利息。

法院以为,原告支付被告付2090英镑是必要履行义务,且付款时间未定,不存在先付后付问题,本案中先付不能构成对价,被告允诺是不能执行,原告败诉。

普通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想要免除债务,会由于缺少对价而不能执行。

但这一原则也有几种例外状况:

①如果免除债务是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则可以执行。

②如果是债务人提供了某种特殊对价,提前付款。

③受“不得自食其言”原则制约状况,A免除B某些债,B用这些钱买了游艇,A不能自食其言再讨回了,若存了银行,则可讨回。

这一原则只有在公平合理状况下,即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才干合用,否则不合用。

建筑有限公司诉内斯案(1966)

被告欠原告482英镑,当她懂得原告正资金周转不灵,就提出只能付300英镑,原告正缺钱,只得批准免除剩余款项,被告遂把免除182英镑移为她用,后原告又规定讨回182英镑.

法院以为原告规定是合理,由于免除某些债务许诺是在不公平状况下作出,不合用“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被告败诉。

(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这是一项衡平法上原则,指当一方以言辞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许诺,将放弃某项权利或承受某种损失,企图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有所影响,一旦对方确信此诺言并按诺言采用了行动,许诺人就不得推翻自己诺言。

(三)对价原则例外——具备法律效力无对价合同

英美国法为了克服合用对价原则而带来悲观影响,减少撤销已订立合同,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在某些特定状况下,承认无对价合同或商定有效性。

这些合同涉及:

(1)关于偿还超过时效债务商定。

(2)关于偿还经破产程序被免除债务商定。

(3)关于对过去得到利益进行支付商定。

(4)导致受约人有害依赖商定(商定禁止反言规则)。

四、合同效力

从效力上说,可以把合同分为三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祈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规定。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对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一方与否行使这种权力,该方可以依其选取承认或否认合同对双方约束力。

(一)当事人订约能力。

影响当事人订约能力因素有两种,即当事人与否已经成年和当事人智力与否健全。

美国几乎所有州都通过制定法,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时成年。

依法院解释,18岁如下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能力。

如果她们与其她人订立了合同,她们可以撤销合同,不论这样做与否公平。

这一撤销权只能由未成年一方来行使,而另一方成年人则不能以对方未届成年为理由不履行合同。

这种规定使得对未成年人有利合同得以执行。

而未成年人则可以挣脱对其不利合同。

对于精神上有残障人所订立合同,按照美国法律普通以为,它们类似于未成年人合同,是可以由有残障一方撤销。

但是如果该人已经司法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并且在交易之前已有指定财产监护人,则合同就属主线无效了。

(二)合同书面规则

除了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其她州立法都大体上照搬了英国1677年《防止欺诈法》第14

条规定,规定某些种类合同必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该合同便不受法院强制执行保护。

书面规则重要目是保证,只有有充分书面证据证明合同存在状况下,该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

如下类型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起诉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