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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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三篇

2021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三篇

鼓励创新,优化和提高审评效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时隔13年后再次更新。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药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措施》)2022个新版本,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解读,这两份文件从坚持“四个最严”、鼓励创新、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出发,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优先审评审批流程,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严厉打击研发、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等政策要求,推进药品监管进入全新时代。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制药行业长期存在的伪造临床试验数据、篡改生产环节技术等违法行为不断加剧。

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数据验证风暴和长春长生疫苗的欺诈最终导致了药品监管体系的根本性变化。

在已经颁布执行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还加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是在药品审批中贯彻“创新驱动”战略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未来药品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药品创新满足药品临床急需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在2022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13年后,它在2022年10月、九月、十月和2022年12月至少公开征求了四次意见。

修订涉及优化审批流程、分类管理等多项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中明确,将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将原来的审评、核查和检验由“串联”改成“并联”;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的预期性。

数据显示,2022的中国创新药物申请数量比2022增加了75%。

2022,48批新药获得批准,其中新增抗肿瘤药物18种,增长157%以上,占2022。

由此可见鼓励新药创制的政策足以调动新药研发的热情。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默认制度”——对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并通过药品评价中心网站将批准结果告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同意。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认为,经历了几年的修订调研论证,通过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直接鼓励并推动创新药上市,简政放权实施了多项默示许可以及备案管理的模式,优化了审评审批的各项环节,这将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成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这对鼓励药品创新形成了更为稳定的政策环境,中国新药研发正进入历史最佳阶段。

此外,六种药物的审批程序可以显示出明显的应用价值。

包括:

临床急需药品短缺、儿童药品短缺、罕见病药品短缺、重大传染病药品短缺、疾病防控急需疫苗短缺、创新疫苗短缺等。

从市场情况来看,“三医联动”机制有机运转以来,极大程度地让没有临床价值或价值“性价比”不高的药品限制使用甚至逐步退出临床应用指南,以“腾笼换鸟”方式让更多有临床价值的老药、好药、新药甚至是必需药品进入临床使用。

公开数据显示,从卫生委员会在2022份全国医疗保险目录中取消的20项重点监测品种等政策的共同作用下,“非治疗性药物”的使用减少了50%以上。

“非治疗性药物”将逐渐被临床上有价值的药物所取代。

《管理办法》在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中,着重强调了以临床为导向,以满足药品临床急需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来刺激临床急需、必需的药品研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研发创新思路,杜绝了为研发而研发的思维。

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health合伙人赵恒表示,上述政策主要是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

他说:

可以看出,这不仅有利于新药的初始审批放行,也有利于新药上市后相应监管要求的完成。

这不仅有利于新药的初步审批放行,也有利于完成相应的监管要求。

可见,新药上市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应条件,以加强监管。

"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从《管理办法》的细则来看,此次修订的四个重要部分在药品注册阶段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制度的实施也是一个亮点。

根据公告显示,本次将明确申请人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开展上市后研究,承担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责任。

根据先前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中国对国内药品实行销售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一体化管理模式。

这种“约束性”的药品注册和生产许可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保障药品供应,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鼓励药品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对提高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并细化了药品注册管理各部门和各环节的职责,确保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检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预期性。

另一方面,在确定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同时,注册管理办法全面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定了其主体责任。

其中,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对药品质量负全面责任,包括安排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定期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的药品生产活动进行质量体系审核,确保持续合规,对药品质量风险控制等重大安全事件进行风险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负全部责任,须履行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等内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将开展境外检查,组织疫苗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得出检查结论,提出处置建议。

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理念,《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监部门也将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生产监督管理。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院认为,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合同生产业务/合同生产研发业务(CMO/cdmo)的快速发展。

2021年,我国cmo/cdmo市场规模为441亿元,增速为19%。

预计2021年我国cmo/cdmo的市场规模将达到626亿元。

鼓励创新,优化和提高评估效率。

13年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再次更新。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21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解释,这两个文件全面落实了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制度,优化了优先审批流程,落实了生命周期管理的政策要求,从坚持“四严”、鼓励创新、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严厉打击研发生产中的违规行为,推动药品监管进入新时代。

过去几年里,随着医改深入,医药行业内长期存在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生产环节篡改工艺等违规行为每况愈下。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临床数据核查风暴和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这些问题,都最终导向了药品监管制度的根本性改变。

已经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身份,而且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未来医药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鼓励药物创新,满足药物临床的迫切需求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2021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历经13年,在2021年10月,2021年9月、10月、12月至少四次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内容涉及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分类管理等多项重要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注册受理、审核、验证、检验等环节衔接良好,原审核、验证、检验由“串联”改为“并联”;建立突破性治疗药物有条件审批、优先审批和专项审批四条加速渠道,明确审批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和注册时限预期。

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创新药的申请就比2021年增加了75%。

2021年获批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21年增长了157%。

由此可见,鼓励新药开发的政策足以调动新药研发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默许制”——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院认为,经过几年的修订、调查和论证,通过加快药品上市登记程序,直接鼓励和推动创新药品上市,简化管理和分权,实施了一系列默示许可和备案管理模式,优化了审批的各个环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药品审批改革的成果,为鼓励药品创新创造了更加稳定的政策环境,中国的新药研发正进入历史上最好的阶段。

此外,《管理办法》显示,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6种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包括: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创新疫苗等。

从市场条件来看,自“三医联动”机制有机运行以来,无临床价值或低值“性价比”药品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甚至逐步退出临床应用指南,临床价值更高的老药、良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药、新,新药甚至基本药物都以“鸟笼”的方式投入临床使用。

公开数据显示,从2021版国家医保目录将卫健委发布的20个重点监控品种剔除等政策合力的效果来看,“非治疗性药物”品种的使用已经下降50%以上,“非治疗性药物”将逐步让位于有临床价值药品。

在加快上市登记程序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临床导向和优先审批程序,以满足临床急需的药品,促进临床急需和必要药品的研发,体现以人为本的研发创新思维,消除研发为研发的研发思维。

在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health合伙人赵衡看来,上述政策主要就是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

他表示:

“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小公司,也有利于大公司的新药加快上市。

原来是一步步进行审核,现在是并联,就是各个环节同步开始审理。

而且其中还特别提出,要注重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要求,可见一方面是放开,一方面是加强监管。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制度

查看《管理办法》细则可以发现,本次修改的四个重要部分,皆在药品注册阶段做出了很大的变革,其中对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落实也是一大亮点。

根据公告,本次将明确申请人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药品全生命周期、开展上市后研究、承担安全责任的企业或药品开发机构,上市药物的有效性和质量责任。

根据此前nmpa的解读,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的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而本次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了药品注册管理各部门和环节的职责,确保了药品注册受理、审核、检查和检验的有效衔接,提高了药品注册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另一方面,《注册管理办法》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同时,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了全面介绍,明确了其主要职责。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须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安排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保证持续合规,以及在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中,开展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等。

法人负责对药品生产过程和药品生产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

省级药监部门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药监局的相关部门将对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

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督的理念。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认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合同生产业务/合同生产研发业务(cmo/cdmo)的高速发展。

2022,中国CMO/CDMO市场规模为441亿元,增长率为19%。

据估计,中国CMO/CDMO的市场规模将在2022达到626亿元。

数据来源: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定量采购的精选药品的质量检验将比其他品种更加频繁和严格。

随着批量采购的规范化,降价药品的质量保证将受到更多关注。

美国新基公司的紫杉醇白蛋白被暂停进口,同时失去了国家带量采购中选资格,正是因为国家药监局在境外检查时发现了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的行为。

未来随着检查力度的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也必将无所遁形。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将对未来医药创新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月3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注册办法》明确了我国新药注册管理体系的框架和职责,对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了科学高效的评估和审批制度,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

以下是促进医学创新和发展的重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以贯彻《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和《疫苗管理法》对药品注册管理的最新要求为重点,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注册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借鉴药品监管改革的经验,借鉴国际监管实践经验,完善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药品监管全生命周期中的日常监管与各种监管环节的信息无缝对接奠定基础。

一全面推进药品注册分类改革

《注册办法》充分总结了药品注册分类改革的经验,改革了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明确规定中医药注册按照创新型中药、改良型新中药、古籍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化学药品的注册按照化学药品的创新新药、化学药品的改良新药、仿制药等分类。

生物制品的注册按照生物制品的创新药品、生物制品的改良新药、,上市生物制品(包括生物类药物)等,这一分类对促进我国医药创新和医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首次提出了中药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的分类,将中医药从过去单纯的传统经典药方和中医药理论原有范围中扩展开来,为中医药这一我国传统医药学宝库与现代医药学的衔接搭建了重要通道,为祖国传统医学的守正创新开辟了更广阔的的前景。

第二,新药注册分类将有助于提升新药研发水平和制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分类》明确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创新药物和改良新药的分类,有利于指导科研机构和研究单位明确研发方向,确立填补临床空白、实现有效替代的研发目标;为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奠定了技术基础。

三是,不再区分进口和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将和国产仿制药执行统一的审评标准和质量要求,有利于提升中国仿制药产业的整体水平和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医药产业加入全球医药产业链和供应链铺平了道路。

(二)建立优先审批制度,提高新药审批效率,鼓励医药创新

《注册办法》明确:

国家药监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

这一规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未来医药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册办法》还明确规定,药品开发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和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评估和其他政策和技术支持的时限。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药品临床试验前、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前,就重大问题与药品评价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沟通。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评估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沟通。

这表明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的各个关键阶段,申报人都可以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评机构沟通交流,面对面地探讨解决注册申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风清气正的政商关系;既履行监管职责,又服务产业发展的科学监管理念。

(三)实现药品审批与国际标准接轨,助力中国医药企业国际化战略

我国药品监管当局于2021年正式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成员,标志着中国药品审评审批标准将与国际标准接轨,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是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支持者和维护者,实现药品国际临床数据互认是中国医药走向全球的必经之路。

《注册办法》明确规定,如果使用海外研究材料和数据支持药物注册,则来源、研究机构或实验室条件,质量体系要求和其他管理条件应符合国际人类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委员会的一般原则和中国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

这清楚地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药物开发商表明,中国接受合格的国际临床数据,以便在中国申请和上市。

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使更多的国际创新药物尽早地进入中国市场,更使中国的患者能够与国际同步使用国际创新药物并且获益。

这一规定体现的不仅仅是技术与产品的交流,更是“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人文价值体现。

此外,修订后的《注册办法》明确将中医药的范围重新界定为创新型中医药、改良型新中医药、古籍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药、,这是中国医疗法规中首次出现中医药创新药和中药改良新药的分类,标志着中医药从单纯的历史传承向创新的转变。

自2021年以来,在《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21〕44号)、《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21〕42号)等重要纲领性文件指引下,至今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21年12月1日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2021年3月30日发布了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颁布的首批配套法律法规之一。

它是关于药物研发和注册的纲领性文件。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药品注册法律法规方面首次与国际标准接轨。

提出了近年来药品审批改革的成果和规范措施,如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制度、药品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优先审批、相关审批、药品生命周期监管、上市后分类变更管理等,为保护和促进公共卫生提供坚实的立法保障。

近日,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广大业界同仁学习讨论的热点文件,官方的解读文件不断更新,笔者学习借鉴了各位同仁的真知灼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学习。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人应当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开发机构;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后,为《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

指定境外申请人的代理人:

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有关药品注册事宜。

注册代理人不一定与持有人的国内代理人是同一实体。

明确上市前后的申请或许可证转让渠道:

临床试验赞助商可以变更,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转让上市许可证。

关于上市许可证持有人转让上市许可证的问题,我们期待早日出台相关指导原则。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许可备案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管理进行细化和优化: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申请人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在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按照备案的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强化了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管理:

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定期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

根据安全性风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申办者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

新增了药物临床试验变更的路径: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变更,根据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申报或者报告。

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实施的标准。

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

提出了药物临床试验登记的要求。

在加快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上市方面,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优先审批的具体要求:

(1)急需药品短缺,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传染病、罕见病和其他疾病的创新药物和改良新药;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疾病预防和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五)符合批准条件的药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众所周知的瑞德西韦临床试验审批、法匹拉韦上市审批等均属于上述情形。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建立了相关的审批制度,并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实施审批准入制度。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按照(2022年第56号)的要求在“原辅包装注册平台”上注册,并按照相关注册要求提交技术资料和澄清生产现场地址等信息。

制剂申请人自行生产原料药的,在提交制剂注册申请时,应当在“原辅包装注册平台”上注册并关联;如果选择其他原料药生产商,他们将在“原辅包装注册平台”上注册,药物制剂申请人将在提交药物制剂注册申请时与他们联系。

取消辅料、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单独审批项目,在审批制剂时一并审批,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更加突出赋形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责任和主体地位。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引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从药品研制到上市后管理等各环节加强监管:

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

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要求,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明确相应处理措施,直至撤销药品注册证书。

增设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内容,强化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管理相关要求,要求持有人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分类及申报、备案和报告途径,体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管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

增加对glp机构、gcp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

增加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审评结论和依据,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将药品说明书公开并适时更新,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优化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不再实行“每次检查一次”的核查模式。

药品注册开发现场验证,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和药品研究机构以往的验证情况,根据风险决定是否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根据品种、工艺、设施、以往检查等因素,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

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衔接工作。

需要上市前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的,药品检验中心应当协调省级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药品注册和生产进行现场检查,加快药品上市进程,与药品上市后监管有机衔接。

明确了药品注册审核的方向。

药品注册验证不是全系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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