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光伏电站土建施工验收标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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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光伏电站土建施工验收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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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1目的范围

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电站项目建(构)筑物的施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3验收标准及施工要求

3.1土方开挖

3.1.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3.1.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1.3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1.4基坑、基槽、管沟和场地的基土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5允许偏差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1

标高

-50

±30

±3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

+200

+300

+500

+100

---

经纬仪、钢尺和卷尺

-50

-100

-150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1.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1.7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3.1.8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3.1.9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问题分析:

基坑(槽)回填土沉陷(基坑、槽回填土局部或大片出现沉陷,造成散水坡空鼓下沉)。

3.1.9.1产生原因:

3.1.9.1.1基坑槽中的积水淤泥杂物未清除就回填,或基础两侧用松土回填,未经分层夯实。

3.1.9.1.2基槽宽度较窄,采用手工夯填,未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3.1.9.1.3回填土料中干土块较多,受水浸泡产生沉陷,或采用含水量大的粘性土、淤泥质土、碎块草皮作填料,回填密实度不符合要求。

3.1.9.1.4回填土采用水沉法沉实,密实度大大降低。

3.1.9.2防治措施:

回填之前排净槽中积水,将淤泥、松土、杂物清理干净。

回填土按要求采取严格分层回填、夯实。

控制土料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5cm的土块及较多的干土块,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料。

3.2土方回填

3.2.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

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3.2.2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3.2.3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3.2.4填方施工应分层填土、压实和测定压实后土的干密度,检验其压实系数和压实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填筑上层。

3.2.5填方工程不宜在冬、雨期施工,如必须在冬、雨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施工前应周密计划,做好准备,做到连续施工。

3.2.6填方每层填筑厚度和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和机具性能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可按照下表的规定选用。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0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3.2.7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检查项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检验方法

桩基

基坑

基槽

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

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3.2.8压实填土的质量以压实系数λc控制,当设计未明确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压实填土所在部位按下表的数值确定。

结构类型

填 土 部 位

压实系数λc

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内

≥0.97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以下

≥0.95

排架结构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内

≥0.96

在地基主要受力范围以下

≥0.94

3.2.9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问题分析

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3.2.9.1产生原因:

回填的土料(粉质粘土、粉土)含水量偏小或偏大。

碾压工艺或遍数不合理。

3.2.9.2防治措施:

在回填压实前适当洒水增湿或晾晒,严格碾压施工工艺参数。

3.3砌体工程

3.3.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3.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3.3.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3.3.3.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3.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高度不超过1.5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3.5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3.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1:

2.5的水泥砂浆。

3.3.8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3.3.9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3.3.10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3.3.10.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3.3.10.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3.4混凝土结构

3.4.1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

3.4.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

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钢筋、模板、混凝土等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4.3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3.4.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3.4.5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3.4.5.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3.4.5.1.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4.5.1.2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程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4.5.1.3对本规程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3.4.5.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4.6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4.6.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4.6.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4.7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3.4.8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对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应将一个强度等级验收批中该检验批的层数所留试件组数作强度评定,及时检验该验收批中所包括检验批混凝土合格与否。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3.4.9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4.9.1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验收合格;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3.4.10施工中质量问题处理

3.4.10.1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3.4.10.1.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3.4.10.1.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4.10.1.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4.10.1.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4.10.1.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11混凝土施工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及情况分析:

3.4.11.1配合比不良

3.4.11.1.1通病情况:

混凝土拌合物松散,保水性差,易于泌水、离析,难以振捣密实,浇筑后达不到要求的强度。

3.4.11.1.2原因:

(1)混凝土配合比未经认真设计和试配,材料用量比例不当,水灰比大,砂浆少,石子多。

(2)使用原材料不符合施工配合比设计要求,袋装水泥重量不够或受潮结块,活性降低;骨料级配差,含杂质多;水被污染,或砂石含水率未扣除。

(3)材料未采用称量,用体积比代替重量比,用手推车量度,或虽用磅秤计量,计量工具未经校验,误差很大,材料用量不符合配合比要求。

(4)外加剂和掺料未严格称量,加料顺序错误,混凝土未搅拌均匀,造成混凝匀质性很差,性能达不到要求。

(5)质量管理不善,拌制时,随意增减混凝土组成材料用量,使混凝土配合比不准。

3.4.11.1.3措施:

(1)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认真设计和试配,使符合设计强度和性能要求,以及施工时和易性的要求,不得随意套用经验配合比。

(2)确保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材料应经严格检验,水泥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妥加保管,袋装水泥应抽查其重量,砂石粒径、级配、含泥量应符合要求;堆场应经清理,防止杂草、木屑、石灰、粘土等杂物混入。

(3)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保证计量准确,材料均应按重量比称量,计量工具应经常维修、校核,每班应复验1~2次。

(4)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试验室通过试验提出,并严格按配合比配料,不得随意加水。

外加剂应先试验,严格控制掺用量,并按规程使用。

(5)混凝土拌制应根据砂、石实际含水量情况调整加水量,使水灰比和坍落度符合要求。

混凝土施工和易性和保水性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试验调整,不得在已拌好的拌合物中随意添加材料。

(6)混凝土运输应采用不易使混凝土离析、漏浆或水分散失的运输工具。

3.4.11.2混凝土和易性差

3.4.11.2.1通病情况:

拌合物松散不易粘结,或粘聚力大、成团,不易浇筑;或拌合物中水泥砂浆填不满石子间的孔隙;在运输、浇筑过程中出现分层离析,不易将混凝土振捣密实。

3.4.11.2.2原因:

(1)水泥强度等级选用不当。

(2)砂、石级配质量差,空隙率大,配合比砂率过小,难以将混凝土振捣密实。

(3)水灰比和混凝土坍落度过大,在运输时砂浆与石子离析,浇筑过程中不易控制其均匀性。

(4)计量工具未检验,误差较大,计量制度不严或采用了不正确的计量方法,造成配合比执行不准,和易性差。

(5)混凝土搅拌时间不够,没有拌合均匀。

(6)配合比的设计,不符合施工工艺对和易性的要求。

3.4.11.2.3措施:

(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泵送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泵的种类、泵送距离、输送管径、浇筑方法、气候条件等确定。

(3)应合理选用水泥强度等级。

客观情况做不到时,可采取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加混合材料(如粉煤等)或减水剂等技术措施,以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

(4)在混凝土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规定检查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和用量。

(5)在拌制地点及浇筑地点检查混凝土的坍落度。

(6)混凝土配合比受外界因素影响而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调整。

3.4.11.3混凝土强度不足或强度不均匀,强度离差大

3.4.11.3.1原因:

混凝土拌制原材料质量未控制好,计量不严格,未认真执行配合比。

3.4.11.3.2措施:

控制好各种原材料的质量,要认真执行配合比,严格原材料的配料计量。

3.4.11.4蜂窝

3.4.11.4.1原因:

混凝土一次下料过厚,振捣不实或漏振,模板有缝隙使水泥浆流失,钢筋较密而混凝土坍落度过小或石子过大,柱、墙根部模板有缝隙,以致混凝土中的砂浆从下部涌出而造成。

3.4.11.4.2措施:

混凝土一次下料厚度及振捣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根据钢筋间距确定混凝土骨料规格,做好配合比。

模板缝隙处理作为一道工序,要堵严。

墙柱混凝土浇筑前先用与混凝土同配比的无石子砂浆铺浆不少于50mm厚。

3.4.11.5露筋

3.4.11.5.1原因:

钢筋垫块位移、间距过大、漏放、钢筋紧贴模板、造成露筋,或梁、板底部振捣不实,也可能出现露筋。

3.4.11.5.2措施:

钢筋垫块按规定垫好,钢筋绑扎位置要保证不位移。

混凝土振捣应防止漏振或过振。

3.4.11.6混凝土麻面、粘结

3.4.11.6.1原因:

拆模过早或模板表面漏刷隔离剂或模板湿润不够,构件表面混凝土易粘附在模板上造成麻面脱皮。

3.4.11.6.2措施:

支模时应保证模板表面清理干净,并刷好隔离剂。

混凝土拆模严格按本规程规定的时间进行。

3.4.11.7孔洞

3.4.11.7.1原因:

是钢筋较密的部位混凝土被卡,未经振捣就继续浇筑上层混凝土。

3.4.11.7.2措施:

钢筋较密的部位采用小直径振捣棒,防止混凝土漏振。

3.4.11.8墙体烂根

3.4.11.8.1原因:

支模前未每边模板下口未找平,模板下口不严密,混凝土漏浆。

3.4.11.8.2措施:

支模前在每边模板下口抹找平层,保证模板下口严密。

墙体混凝土浇筑前,先均匀浇筑5cm厚砂浆或减石子混凝土。

混凝土坍落度要严格控制,防止混凝土离析,底部振捣应认真操作。

3.4.11.9混凝土表面蜂窝、露筋、孔洞、夹渣、“烂根”、漏浆严重;洞口变形,缺棱掉角;表面裂缝。

3.4.11.9.1原因:

模板内杂物清理不干净,模板加固不牢,接缝不严密,拆模过早;混凝土浇筑时漏振或振捣不密实,欠振。

木模板未充分浇水湿润或湿润不够,混凝土浇筑后养护不好,造成脱水,强度低,或模板吸水膨胀将边角拉裂,拆模时,棱角被粘掉;低温施工过早拆除侧面非承重模板;拆模时,边角受外力或重物撞击,或保护不好,棱角被碰掉;模板未涂刷隔离剂,或涂刷不均。

3.4.11.9.2措施:

木模板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充分湿润,模板加固要牢靠,模板接缝应进行专门处理,防止漏浆。

混凝土浇筑前应将模板内杂物清理干净。

混凝土浇筑时应保证不漏振、欠振或过振。

混凝土浇筑后应认真浇水养护,混凝土拆模应符合相关规定,拆模时注意保护棱角,避免用力过猛过急;吊运模板,防止撞击棱角,运输时,将成品阳角用草袋等保护好,以免碰损。

3.4.11.10现浇板面龟裂甚至形成沿板厚贯通

3.4.11.10.1原因:

(1)混凝土配比砂率大,混凝土收缩变形大。

(2)混凝土浇筑后,未按要求及时养护,使混凝土失水干缩形成裂缝。

(3)混凝土板面堆载超载,或荷载不均匀,甚至使混凝土受冲击荷载。

3.4.11.10.2措施:

(1)混凝土配比要合理,防止出现砂率过大造成混凝土严重收缩变形。

(2)混凝土浇筑后,应按要求及时浇水或覆盖塑料布养护,防止混凝土失水干缩形成裂缝。

(3)混凝土板面荷载应根据设计荷载进行验算,不得随意在板面堆载,并要注意板面荷载要均匀,严禁出现冲击荷载。

3.4.11.11混凝土结构构件浇筑脱模后,表面酥松脱落

3.4.11.11.1原因:

(1)木模板未浇水湿透或湿润不够,混凝土表层水泥水化的水分被吸去,造成混凝土脱水酥松、脱落。

(2)炎热刮风天浇筑混凝土,脱模后未适当护盖浇水养护,造成混凝土表层快速脱水,产生酥松。

(3)冬期低温浇筑的混凝土,浇筑温度低,未采取保温措施,造成混凝土表面受冻,酥松、脱落。

3.4.11.11.2措施:

(1)木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充分浇水湿透。

(2)炎热刮风天浇筑混凝土,脱模后应立即适当护盖浇水养护,避免混凝土表层快速脱水,产生酥松。

(3)冬期低温浇筑的混凝土,应采取措施提高混凝土入模温度,采取保温措施,避免混凝土表面受冻。

3.4.11.12现浇楼板面和楼梯踏步上表面平整度偏差太大

3.4.11.12.1原因:

是混凝土浇筑后,表面不用抹子认真抹平。

或盲目抢进度,混凝土板面强度未达到相应的强度值就上人操作;冬期施工在覆盖保温层时,上人过早或未垫板进行操作。

3.4.11.12.2措施:

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用抹子认真抹平,并设置防护措施或未垫板进行操作,防止上人过早。

3.4.11.13洞口移位变形

3.4.11.13.1原因:

浇筑时洞口两侧混凝土未对称、均匀进行浇筑、振捣。

3.4.11.13.2措施:

浇筑时应防止混凝土冲击洞口模板,洞口两侧混凝土应对称、均匀进行浇筑、振捣。

模板穿墙螺栓应紧固可靠。

3.4.11.14梁柱接头几何尺寸不规则;上下柱错台

3.4.11.14.1原因:

梁柱接头模板碎拼,未进行专项模板设计,加固不牢。

上下楼层轴线定位放线有误差。

3.4.11.14.2措施:

梁柱接头模板应进行专项模板设计,采用定型模板,严禁碎拼,并加固牢靠。

楼层放线应对不同层位进行复核,并有专人负责,防止误差积累或放错线。

3.4.11.15位移、倾斜

3.4.11.15.1通病情况:

基础、柱、梁、墙以及预埋件中心线对定位轴线,产生一个方向或两个方向的偏移,或柱、墙垂直度产生一定的偏斜(称倾斜),其位移或倾斜值均超过允许偏差值。

3.4.11.15.2原因:

(1)模板支设不牢固或斜撑支顶在松软地基上,混凝土振捣时产生位移或倾斜。

如杯口采用悬挂吊模法,底部、上口如固定不牢,常产生较大的位移或倾斜。

(2)门洞口模板及预埋件固定不牢靠,混凝土浇筑、振捣方法不当,造成门洞口和预埋件产生较大的位移。

(3)放线出现较大误差,没有认真检查和校正,或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造成轴线累积误差大,或模板就位时没有认真吊线找直,致使结构发生歪斜。

3.4.11.15.3措施:

(1)模板应固定牢靠,对独立基础杯口部分如采用吊模时,要采取措施将吊模固定好,不得松动,以保持模板在混凝土浇筑时不致产生较大的水平位移。

(2)模板应拼缝严密,并支顶在坚实的地基上,无松动;螺栓应紧固可靠,标高、尺寸应符合要求,并应检查核对,以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位移或倾斜。

(3)门洞口模板及各种预埋件应支设牢固,保证位置和标高准确,检查合格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4)现浇框架柱群模板应左右均拉线以保持稳定;现浇柱预制梁结构,柱模板四周应支设斜撑或斜拉杆,用法兰螺栓调节,以保证其垂直度。

(5)测量放线位置线要弹准确,认真吊线找直,及时调整误差,以消除误差累积,并仔细检查、核对,保证施工误差不超过允许偏差值。

(6)浇筑混凝土时防止冲击门口模板和预埋件,坚持门洞口两侧混凝土对称均匀进行浇筑和振捣。

柱浇筑混凝土时,每排柱子底由外向内对称顺序进行,不得由一端向另一端推进,以防止柱模板发生倾斜。

独立柱混凝土初凝前,应对其垂直度进行一次校核,如有偏差应及时调整。

(7)振捣混凝土时,不得冲击振动钢筋、模板及预埋件,以防止模板产生变形或预埋件位移或脱落。

3.5装饰、装修工程

3.5.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5.2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5.3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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