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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深圳市智科通讯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胜社区淘金地电子孵化基地B座8楼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

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7楼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的范围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快件运输、航空运输、海运、订舱、报关、报检、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为购买保险等物流服务。

第二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2.1甲方可在开船前7天或航班起飞前3-5天用传真委托书或正本委托书的形式向乙方进行委托订舱。

委托订舱的同时,甲方应在托书上写明运费、船期,甲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甲方的印章或有业务人员的签名。

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或签名的,乙方有权拒收委托书。

2.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

托运单应明确标明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运输条款、运费及运费支付方式、国内费用支付方式、运输装箱方式、委托公司联系人、电话、传真。

2.3甲方在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变更修改(包括电放),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口头通知。

有关保函必须提供正本给乙方留存。

2.4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7天或者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天之前书面通知乙方。

如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乙方对此不负责任。

2.5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乙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应书面委托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负责。

2.6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

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

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2.7甲方应真实、完整地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及时提供该票货物的相关的全部单证文件以便乙方办理通关,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填写的托运书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例如海关扣货、罚款、没收货物、被退回所需运费等),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

2.8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2.9甲方应保证所托运货物物品的合法性,所托运货物应遵守启运国以及过境国、到达国或地区的法令等相关规定。

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中不得夹带任何危险品、爆炸品、易燃品、毒品、军火、色情制品、侵权物品及其它违反进出口国(地区)海关规定的物品及乙方不受理承运的物品(以船公司、航空公司不受理运输的货的清单为标准),并且甲方应正确申报货物品名、价值及数量,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例如海关扣货、罚款、没收货物、被退回所需运费等),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

2.10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

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托运单上注明。

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同时,甲方要确保交付给乙方的货物包装完整、牢固,各类标志、储运说明完好无损,其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否则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2.11甲方送乙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不予接受。

2.12甲方发出委托后,乙方已订妥舱位,甲方要求撤消委托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退关,乙方则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甲方协助下按海关规定予以办理。

乙方须收取甲方服务费RMB1000元/票(不包括物流库区驳运费及海关扣留仓库费用),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

2.1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异常,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处理;反之,所造成的后果(如被销毁、退件等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直接由甲方承担。

2.14.当货物在转运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出现清关延误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会协助处理(因为清关延误一般是因为清关单证不齐全或收件人不配合而延误或被扣关)。

2.15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所产生的费用(例如:

清关费、进口关税、仓储杂费及因收货人不接收货物、目的地销毁或退回发货方等)均由甲方承担。

2.16甲方保证收、发货人的真实存在,如因收、发货人不实造成甲方损失,或因此原因引起的滞留、弃货等纠纷,甲方和发货人承担责任。

2.17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或拒绝提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待收货人和甲方确认付款方后,乙方才同意放货,否则乙方保留对货物的留置权。

2.18凡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收取的有关甲方定舱货物的新的额外费用,乙方将根据实际承运人的费用清单全额向甲方收取.

2.19甲方对于甲方委托的费用到付的货物,在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不付运费及杂费的情况下,应由甲方承担已产生的运杂费,或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拒绝提货的,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2.20甲方托运货物后90日内仍拒绝足额支付本条所列明的各项费用的,乙方有权自行变卖甲方所托运货物并优先受偿。

甲方向乙方明示由第三人或收货人支付运杂费的,甲方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21甲方所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以体积重量与实际重量两者中较大者为准,体积重量则依照国际惯例计算公式得出。

在国际快件运输的情况下,体积重量计算公式为:

长×宽×高/5000;

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体积重量计算公式为:

长×宽×高/6000。

在海运的情况下,体积重量计算公式为:

上述计算体积重量的公式中均以厘米(cm)为单位,不足1cm进位为下一个1cm长度。

2.22甲方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为托运的货物购买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保险,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故导致货物受损、遗失、变质、污染、迟滞等情况发生,甲方首先应付清运费,且甲方不得行使任何冲抵或扣减或做任何性质的拒付运费的行为,然后再按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所发生的问题。

2.23甲方或收货人是甲方所托运货物的进出口国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等税费的义务缴纳人,乙方无义务为甲方或收货人垫付上述费用,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因甲方或收货人延期或拒绝缴纳上述税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乙方代垫了上述税费,从代垫之日起计算,甲方每天需向乙方按代垫数额的5‰支付利息。

第三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3.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优惠运价及相应的托运单、订舱单,乙方在收到甲方委托书后即开始订舱,以传真形式确认船名、航次、提单号,以及接送货物的地点、方式、时间、联系人等。

3.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货物的进出口,并及时提供货物进出口订舱查询、货物追踪查询、货站交接等服务。

3.3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有偿的货物地面运输、仓储、报关、报验、理货等服务。

3.4乙方有权对甲方货物进行检查,并配合海关对单、证、货不相符的货物或违反进出口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规定的报关货物采取扣留、没收等处罚;检查甲方的货物并非乙方义务,乙方不承担甲方所承揽货物造成的任何连带责任。

3.5在甲方所托运货物受到损坏或发生其他意外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必要的单据或证明文件,以便核实。

3.6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对于货主的随机文件,航空公司只予传递,不负遗失责任,甲方自行决定文件随机或是直接寄交收件人。

乙方不承担保管随机文件的义务。

3.7乙方建议甲方对所托运的货物购买保险,甲方可以自行购买保险,也可委托乙方购买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理赔。

乙方对甲方托运任何货件的遗失、毁损等其它有关运送索赔的最高赔偿责任都不超过货物实际现金价值,且不得超过以下各项中的最高额:

每票100美元;或在空运条件下为20.00美元/公斤或在陆运条件下为10.00美元/公斤;在海运的条件下,乙方对甲方托运任何货件的遗失、毁损等其它有关运送索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约定。

3.8乙方按通常的作业程序竭尽全力提供高效服务,但鉴于有太多不可控因素影响航班的航期,乙方对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了更加安全快捷地运送货物,甲方接受乙方安排的所有线路及绕航(包括可能的运输中转站),可以委托他人承运。

3.9乙方不承担任何因货损、延误产生的间接损失。

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纪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货物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承运人是否知晓);非承运人雇员或与承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发件人、收货人、第三人、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不可抗力,如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暴乱或民间骚乱;劳资事件;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甲方的代理人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由于海关、检验机构查验货物时造成的外包装破损、货物短缺及相应的延误等不属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10由于甲方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存在缺陷而造成货物受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所托运货物的外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11自托运之日起30日内,无法电话联系到收货人和甲方而导致货物滞留的,乙方将该票情况在乙方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收件人或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货物的处理方式并缴纳乙方提出的仓储等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3.12乙方的网站网址为:

www.。

第四条财务结算

4.1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⑤种方式进行结算:

①付款放单;

②备用金;

③同城托收无承付;

④开航后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

⑤按月为一个结款周期。

甲乙双方应于每月日前对上月产生的费用对帐完毕,甲方于每月日前付清上月产生的费用;若甲乙双方对结算数额有争议时,甲方应在每月日前先支付无争议的部分,有争议的部分转入下一个月结算。

作为乙方的月结贵宾客户,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对帐。

若甲方消极与乙方对帐,则在乙方将对帐单送达甲方后10日内甲方不予回复的,则视为甲方认可了乙方统计的的账单金额。

虽有第⑤款月结条款,但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并综合评估甲方的定舱货量,给予甲方一定标准的运费授信额度。

如甲方当月运杂费发生总额在授信额度之内,甲方可以自主定舱,按第⑤款月结条款结算。

如甲方当月运杂费发生总额已经超出授信额度,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运杂费。

经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每月运杂费授信额度为:

USD;RMB;其它币种:

4.4.甲方应按时将运费和相关费用支付到乙方的帐户上。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人民币账号:

美金账号:

4.6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因海关、三检或非乙方人为操作所发生之查验、冲关、待时等实际费用。

4.7以人民币结算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以美元或其它国际通用币种结算,则美元或其它国际通用币种与人民币兑换比率由乙方决定。

4.8甲方未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每日应按所欠运费和相关费用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若乙方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与仲裁)向甲方追索该逾期欠款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追索行为而支出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

4.9甲方需将运费及相关费用支付到乙方上述指定帐户,或由乙方指定人员持乙方授权书收取现金或者即期支票,甲方不得随意将运费款项交于非乙方指定收款人,否则应视同甲方为未付。

4.10为方便财务结算,甲乙双方各指定财务人员及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指定的财务人员为:

甲方确认的电话号码为:

甲方确认的传真号码为:

甲方确认的邮箱地址为:

乙方指定的财务人员为:

乙方确认的电话号码为:

乙方确认的传真号码为:

乙方确认的邮箱地址为: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任何一方于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之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知悉对方之报价、交易对象、供应链系统与管理方法及其它营业秘密的,知悉一方均有保密之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之义务时,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接受保密资料或知悉商业秘密信息者以下简称接受方,揭露保密资料或泄漏商业秘密者以下简称揭露方。

5.2接受方应就对方因履行本协议所提供之保密资料或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档案或口头告知内容等,负保密责任。

5.3接受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存对方的保密资料与商业秘密,避免泄漏、公开或其它任何形式之散布。

接受方仅得于不违反保密责任下使用对方的保密资料与商业秘密,并仅可以将对方的保密资料与商业秘密透露给本公司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或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的第三人。

5.4如符合下列情况,接受方无须负相关保密责任:

①接受方于收受前已合法持有或知悉且无须负保密责任的;

②接受方于收受前保密资料与商业秘密已成为众所周知者,或非因可归责于接受方之事由而自收受后保密资料与商业秘密成为众所周知的;

③法规或行政机关、法院命令应揭露的;

④揭露方自行揭露予他人,并同意其可无限制公开的;

⑤揭露方出具书面,同意接受方可予公开者。

第六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互不赔偿不可抗力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自然灾害、天气、运输机械故障、暴乱、民间骚动、罢工,航班延误,空中管制、海关查验等政府行为;宵禁、机场或政府当局实施的操作限;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某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7.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

在空运条件下,如果所托运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停靠国不在发件国,则《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国际运输,用于限制乙方对甲方所托运货物的毁灭、丢失、损坏、延误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国际公路货运公约》(CMR)适用于甲方所托运货物的国际陆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于甲方所托运货物的海运运输。

7.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选择第种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①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7.3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4虽有第7.2条的约定,但凡因海运发生的争议,除双方达成和解的外,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进行诉讼。

第八条其它

8.1双方将各自的具体操作业务人员名单,公司电话,传真,地址联系办法告知对方,便于加强联系。

如有变动,应及时转告。

8.2鉴于乙方承办货物的运输,本协议合同履行地为乙方工商登记注册地。

8.3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快件时签订快件运输协议(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快件运输协议(运单)的权力。

8.4本议未约定事宜以甲方填写的托运单为准;若本协议中约定的事宜与托运单有冲突的,以托运单为准。

8.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乙方的工作人员已将本协议每一条款向您解释清楚,而甲方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

9.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

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9.2本协议及报价单构成甲、乙双方关于本协议事项之唯一合同,替代双方之前所达成之口头约定或任何形式之书面约定、协议、合同、合约、备忘录等相关文件。

9.3任何对本协议之修订及修改应由双方之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另行依本协议之约定以书面订定补充协议为之,补充协议亦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9.4在协议期内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双方应核对运费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

9.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9.6以上为双方基于诚信,并充分了解协议及其附件内容之效力后所订定,本协议及其附件经双方之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同时依各方注册地之实务惯例加盖公司印戳或公司章或公章后始生效,特立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补充条款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预付改为到付、到付改为预付的,应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7天或者航班到达目的港前1天之前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该负有提醒的义务,提醒甲方给出明确的书面通知,如果甲方没有出具书面的通知给乙方,那么货物被提走,乙方不负责。

2、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要求乙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的,应书面委托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真实、完整地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及时提供该票货物的相关的全部单证文件以便乙方办理通关,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填写的托运书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否则由甲方的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害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例如海关扣货、罚款、没收货物、被退回所需运费等),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

4、乙方的义务:

不得在甲方托运的货物中夹带以上管制物品,以造成甲方的损害后果。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

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托运单上注明。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来托运,否则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异常,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处理;乙方对货物的异常应当负有及时通知义务和以降低损失为目的的预处理义务。

对于由于货物异常导致的损害,乙方可以做出降低损害的预处理而没有做出的,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7、当货物在转运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出现清关延误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乙方会协助处理(因为清关延误一般是因为清关单证不齐全或收件人不配合而延误或被扣关)。

8、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所产生的有且仅有如下费用由甲方承担:

清关费、进口关税、仓储杂费及因收货人不接收货物、目的地销毁或退回发货方的费用。

9、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或拒绝提货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待收货人和甲方确认付款方后,乙方才同意放货,否则乙方保留对货物的留置权。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收货人逾期提货或拒绝提货,则此额外费用应该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该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

10、凡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收取的有关甲方定舱货物的新的合理且正常的费用,乙方将根据实际承运人的费用清单全额向甲方收取。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深圳市中技物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备注:

随协议提供文件如下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组织代码证

3.定舱确认章的样本

4.保证货物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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