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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义兴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巴州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全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乡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四、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的群众性宣传教育。

五、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乡、村设食品安全信息员,实现全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准确、及时。

六、组织开展本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组织指挥本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八、履行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义兴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应急处理

预案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谁主官,谁负责”,“分管监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分级管理;有关村级乡直有关站所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乡政府成立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乡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卫生的副职为常务副总指挥,分管食品安全的副职为副总指挥,卫生,公安,财政,农业,畜牧的一把手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乡卫生院长担任。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及乡党委的决策。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三)站所长职责

乡卫生院: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派出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

财政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农畜站:

协调指挥部负责农畜副产品及农药、添加剂等情况的调查。

以上站所要相互协调,相互衔接,认真开展事故应急处理。

附:

义兴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义兴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总指挥:

李萧(乡长)

常务副指挥:

李前兴(副乡长)

副总指挥:

石彬超(副乡长)

成员:

向孟尧(安办主任)

申远(卫生院长)

周文波(派出所长)

王波(财政所长)

高绪权(农业站长)

张万伦(畜牧站长)

向孟尧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卫生院,院长申远任办公室主任。

电话:

义兴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制度

为推动乡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跟踪督查,压滤机滤布务求落实。

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督查工作要讲求时效,注重实效。

对确定的督查事项要提出明确时限要求,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结果,确保督查的质量和效果。

(三)督查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表面文章。

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真实的了解和反映情况,既要报喜,滤布又要报忧。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乡政府有关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乡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食品安全事项。

三、督查方式

督查的方式根据需要确定,可采取实地督查、明查暗访、电话催办等形式进行。

(一)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性督查事项,由乡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二)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重要督查事项,由乡政府分管领导通知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三)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由政府主要领导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督查,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四、督查事项的办理

(一)反馈回来的办理情况和督查结果,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领导同志。

对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以《督查情况》报有关领导同志;属于请示性的,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办理。

(二)对督办事项,一般情况下,急件在3个工作日办结;非急件3—10个工作日办结;难度较大的事件10一20个工作日办结;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结;无法按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及时向交办领导说明情况和原因,进入司法程序后,一般不再督查。

五、本制度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义兴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掌握全乡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监管部门及乡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或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报乡食安会办公室.

  第三条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送报乡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简报

  1、本单位贯彻落实省、市等上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的情况;

  2、本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本职和特色工作;

  3、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日常会议、培训、宣传活动情况;

  4、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对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查处和受理情况;

  6、查处涉嫌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二)总(小)结

  (三)统计报表

  第五条

  

(一)各监管部门报送工作要求:

  1、简报报送要求:

各监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两篇本部门行动(活动)信息,分别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上报镇食安办,信息有关数据和内容必须真实、保质保量,并重视做好时效性报送;

  2、总结报送要求:

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况、及时总结、分析经验,每季度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应于下一季度的首月5日前上报乡食安办;

  3、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各监管部门每月应对各自监管环节行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上报,应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镇食安办;

  

(二)各村报送工作要求:

  1、总结报送要求:

各村每季度至少一篇食品安全工作总结汇报,应于下一季度的首月5日前上报乡食安办;

  2、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各村要贯彻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监管职责,明确属地监管原则,每月对本村无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统计上报,应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乡食安办。

  (三)各部门、各村必须落实好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员,明确职责,提高工作主动性,各部门、各社区的报送工作应做到“内容真实准确、报送及时有效”,信息员对本部门或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总结、报表等的报送可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及时向乡食安办报送;

  (四)乡食安办每月将各部门、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按实效性汇总后上报县食安办;对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梳理,选取有突出成效或重大意义的进行汇编,并将各部门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反馈给乡有关领导及各部门,增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流通性,保障各部门工作信息的及时公布或通报;

  (五)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六)对食品药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义兴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乡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

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乡政府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集体伙食单位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镇放心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放心食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

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

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

蔬菜烹调程序:

一洗二浸三烫四炒。

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

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9、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10、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明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

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

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五、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

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账。

  5、已由企业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企业门店要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8、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六、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

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

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

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

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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