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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如何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部分如何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

如何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是:

掌握监理的相关概念,能够熟悉监理的相关程序,运用相应的监理手段和自身经验、知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达到预期的控制目标,完成监理工作任务。

监理人员不但要有比较丰富的现场经验,而且要熟知监理的责任、义务及权力,对各自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认识。

第一节 监理的作用

1、建设工程监理: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

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3、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是以业主和承包商合同之外独立的第三方名义公平、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业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监理的权力、义务

监理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特殊的地位就会有特殊的权力。

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也是相辅相成,没有责任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监理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职业准则。

一、监理的权力

Ø有权在企业资质和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项目管理;

Ø在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后,在相应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Ø有权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纠正;

Ø有权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Ø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Ø对委托人发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Ø有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的构配件、材料拒绝使用;

Ø有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的工序拒绝验收;

Ø有权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更换;

Ø有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工艺要求的工序暂停施工;

Ø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施组、方案、措施拒绝审批并应及时阻止实施;

Ø有权对存在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暂停施工;

Ø有权对不合格工程拒绝签字验收;

Ø有权对不合格工程拒绝验工;

Ø有权对存在质量隐患的部位进行抽检、抽测或剖检。

二、监理的义务

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理;

Ø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制定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实现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化、现场监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Ø按合同约定和标准化管理要求按照投标承诺配足测量、试验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及办公、生活设施,并设立现场独立试验室,确保工作、生活独立;

Ø应接受委托人及其代表向其发出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指令;

Ø当委托人与承包人的争议由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事实材料;

Ø在合同服务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技术规范、报告及记录监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服务有关文件归档;

Ø监理人员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更换。

监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监理企业或监理机构必须及时更换:

严重过失行为;违法或涉嫌犯罪;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Ø审查承包人有关质量文件,主要核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措施、关键工艺方案等;

Ø参加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现场交桩和现场交接;

Ø对承包人的施工放样进行审核或复测,对重要(点)或控制性工程进行独立平行测量;

Ø在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核对施工图纸,组织承包人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核对地形、位置、几何尺寸、工程数量等),严格遵循未进行现场核对的工点不准予开工的要求;

Ø核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对试验室资质、试验范围、试验人员资格证书、试验设备和试验条件等内容进行核查确认;

Ø对承包人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见证或平行检验;

Ø对进场的甲供和甲控物资设备及承包人自购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Ø严格按规范要求对每道工序、各个部位进行规定的质量抽检和现场检查,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相应质量记录进行签认。

对承包人的检验、检测、试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Ø按验收标准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签认;

Ø参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提议单》,参与方案研究、现场核对和责任分析,并按照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Ø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参与缺陷原因调查分析,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签认;

Ø对沉降变形进行平行观测,对精密测量资料进行确认检查;

Ø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危险源识别及预防措施、关键工序安全保证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Ø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人员到岗、安全设施配置、施工人员行为及现场安全状况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发出整改指令,督促整改;

Ø审查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Ø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标识、标牌、持证上岗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Ø参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政府和被征地拆迁人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类别;

Ø按照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质量验收结果,开展现场工程计量工作,做到客观、准确、及时,计量项目数量不漏、不超、不重;

Ø审核承包人报送的验工计价表,对照质量验收结果准确核对工程数量,签认验工计价凭证;

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现场核对设计单位对工程的环保、水保、文物保护设计措施。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敦促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

Ø监督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应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做好耕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Ø根据委托人统一部署,配置信息化管理设备,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

Ø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应以文字、数字为依据,并对各类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Ø及时提报工程监理规划、月报、季报、总结等资料;

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监理人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Ø工程竣工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Ø委托人要求提交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报告;

Ø尽职尽责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Ø保证监理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Ø保守在监理过程中有关工程的所有秘密;

第三节 监理的责任

有权力就有责任,有责任就会有应尽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的违约责任和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作为监理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应注重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尽职尽责的履行义务,才能更好的行使权力,才能避免违约处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监理工程师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是监理合同的合同主体,但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被视为监理单位违约,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4、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Ø违章指挥或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Ø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Ø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5、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Ø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Ø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监理人应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监理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Ø监理人未履行投标承诺,上场监理人员数量不足和能力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工作需要的;

Ø监理人未履行投标承诺,上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工作需要的;

Ø监理人在所监理工程的工期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的;

Ø监理人未按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检测试验的;

Ø监理人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Ø因监理人工作失职,未实际或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

Ø因监理人工作失职,未实际或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节 监理工作控制程序

工程施工是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和工程项目使用价值的阶段。

因此,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环水保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沟通极为重要,也是工程项目控制的重点。

按照监理工作程序,监理人员紧紧围绕“五控两管一协调”为中心,及时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使各项控制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

一、制定监理工作控制程序的一般规定

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有利于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有利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工作配合协调。

2.在制定监理工作程序时,要按照监理工作开展的先后次序,明确每一阶段完成的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工作时限和考核(检查)标准。

3.在实际监理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产生监理工作内容的增减或工作程序颠倒现象,但无论出现何种变化都必须坚持监理工作“先审核后实施、先验收后施工(下道工序)”的基本原则。

二、监理工作控制程序

控制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管理活动。

在管理学中,控制通常是指管理人员按照计划标准来衡量所取得的效果,纠正所发生的偏差,使目标和计划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

首先开始于确定目标和制定计划,继而组织人员并进行有效领导,一旦计划付诸实施或运行,就必须进行控制和协调,检查计划和体系实施情况,找出偏离目标和计划的误差,确定采取的措施,以实现预定的目标和计划。

要得以实施各项目标监理工程师就得掌握监理工作目标控制和管理流程的基本思想、理论与方法。

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管理中,及时对各项控制程序的执行、落实和结果及时比对、分析,衡量执行结果,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偏。

 

1.监理工作整体控制程序。

 

 

2.建设工程监理总程序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

 

4.开工报告签认程序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监理工作程序

 

 

6.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7.监理见证取样检测程序

 

8.施工放样测量监理程序

 

9.工序质量控制工作程序

 

10.旁站监理的程序

 

1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程序

 

 

12.工序交接检验程序

 

13.分项工程验收程序

 

 

1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6.工程质量缺陷或隐患、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7.工程暂停施工、复工程序

 

18.安全监理程序

 

19.工程投资监控程序

 

20.工程进度监控程序

 

21.工程延长工期审批程序

 

22.工程费用索赔申请及签认程序

 

23.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控程序

 

24.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25.合同管理程序

 

第五节 如何做好现场监理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监理人员是一种复合型人员,必须具有管理、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面对施工现场变化的工序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工法,结合日益更新的规范、标准,要不断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个人自身业务素质,树立监理威信。

②做好事前准备

对施工现场不熟悉,对作业现场不了解,设计图纸,验收标准不掌握,到现场监控将会不知所措。

监理规范明确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现场,审核施工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等。

工程质量控制大家有事前控制的措施,事前控制可以减少损失,可以防患于未然,只有做好事前准备,才能胸有成竹,事半功倍。

③熟悉设计文件、验标、规范和法律法规

监理是业主的进一步延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控依据就是设计文件、验标、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只有掌握和熟悉设计文件、验标、规范和法律法规,监控施工现场才能游刃有余。

由于工程项目的环境、特性和解决方法千变万化,完全用理论的、理想的模式去约束施工单位,将使其寸步难行,不要不懂装懂,也不要生搬硬套。

只有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施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才能监控好现场作业,才能起到业主的延伸作用。

④做到“五勤”

要将施工现场监控好,确保安全质量,现场监理必须做到“五勤”:

一是“腿勤”:

现场监理应能吃苦耐劳,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多跑、多转、多巡查,才能及早发现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方面出现的偏差,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实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及时纠偏。

二是“眼勤”:

监理人员在现场多跑、多转的基础上要多看、细看,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嘴勤”:

监理人员在现场应多讲、多说、多提醒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标进行规范施工。

四是“手勤”:

到现场不仅仅是转一转而已,而要对正在施工的部位经常进行尺量检查、核对。

五是“脑勤”:

对发现的异常事情要及时动脑筋想一想,不能每天到现场对所看见的不符合规范的施工现象看到了而想不到,久而久之极容易发生熟视无睹的情形。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利益受益者,大部分还是能够自觉的按照规矩施工,部分就得现场监控来杜绝偷工减料行为。

⑤善于发现问题

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检查、巡视,一定得仔细观察,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现场要善于观察,善于发现问题,才能消除事故(包括安全质量)的隐患,最大可能的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严于律己

1、业务知识的掌握,从自己开始。

监理人员是业主的延伸,代表业主在施工现场行使一定的权力,那么严于律己显得十分重要。

监理工作相对来讲时间比较充足,为学习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监理工作时间相对较为松散,如果不学习,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工艺、工法、规范、标准就会过时,逐渐被社会淘汰。

为了不被社会、行业淘汰,只有扎扎实实的学好用好专业知识,那就得从自己开始,严于律己。

2、严谨的工作态度,从自己做起。

监理是受业主单位授权和委托完成现场管理服务工作,要本着为业主服务的态度,按照“守法、诚信、科学、公正”的标准执业,要忠于职守,肯于负责,有大局意识和很强的纪律观念,真正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随心所欲。

始终强化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文明监理形象。

需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对现场出现的各种事情,不论大小,均需严谨对待,慎重考虑,不得草率办事。

细节决定成败,监理工作就是需要细化管理,现场工序施作就得从细部抓起。

从自己做起,严谨的工作态度,规范的专业行为,才能使工作质量不断提升。

用规范约束行为;让行为符合标准。

从强迫变成习惯,让习惯成为自然!

三、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监理在工作中挑毛病是正常的,挑毛病也就是找问题,当然知识的全面性、较高的专业水平、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必备素质要求。

挑出毛病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使施工单位对挑出的毛病认真对待,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因此,切忌不出主意,光挑毛病。

监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同时还要提出自己的意见。

不看成绩,凡事挑剔。

监理站在“挑毛病”的立场去看待施工单位本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这种“挑毛病”的立场转变为“戴有色眼睛看问题”,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监理只有既能从“本位”上看问题,又能进行“换位思考”,才能促进自身工作能力的提高。

对现场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要分清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容忍,什么样的问题不能容忍,不要一概定论,抓小放大不可取。

不得存在不良心态,不得存在个人私欲,处理问题不要抱有个人目的,才能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个人。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容乃大,无欲则刚。

有容不等于不坚持原则,不等于不坚持道德底线,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需用心打造,用德维系,用法规则,才能树立个人威信,树立监理企业形象。

四、不讲原则,一团和气。

监理工程师要在法规和合同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工作中模棱两可,充当“好好先生”,放弃监理工作底线,失去公正公平的准则,那就有失监理的作用。

五、不讲立场,堕落腐化。

监理如果立场不坚定,缺乏职业道德、丧失诚信原则,就很有可能被主动射过来的“糖衣炮弹”俘获。

还有,个别监理从业者本身就心术不正,要么主动和少数不规范的施工单位沆瀣一气,要么或遮遮掩掩或肆无忌惮地“吃、拿、卡、要”,这种和施工单位的不健康关系,是监理的工作宗旨背道而驰的。

六、不讲礼仪,高高在上。

少数监理从业人员认为代替业主行使工程监管权,高人一等,看不起直接和脏、累、险、苦工序打交道的施工人员。

认为自己是管理者,自己有权利否定工序验收的合格性,在施工现场吆五喝六,显示出自己高人一等。

监理人员应摆正自己的心态,低调做人,高调做事,是搞好自身工作的关键所在。

 七、不担责任,推脱问题。

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工作时应注意:

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出现的问题,不要用施工单位作“挡箭牌”,千方百计推脱,不能承担责任,不敢承担责任。

八、学会风险回避。

目前,在对监理执业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又给监理企业兑现合同承诺和监理个人带来极大风险。

监理有权力就有义务和责任,二者相辅相成,那就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般说,工程风险可以通过一些措施(如保险等)可以规避,但监理人员责任风险是一种不能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责任。

1、存在风险的类别:

①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主要为社会对监理的认识不足。

由于前几年监理行业刚刚起步,监理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完善,部分监理人员资质和审批较低、职业道德差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声誉。

近几年,由于国家对监理的法律法规逐渐出台,监理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日益完善,社会对监理的认识才有所改变,监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业主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维护监理社会信誉,重担还在我们现场监理人员身上,我们要懂得珍惜社会认识的改变,规范我们日常监理行为。

②行为责任风险

行为责任风险主要就是监理人员现场监管不作为而引起的风险。

监理人员到现场不执行监理程序,对出现的工程问题不能有效处理而造成的。

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监理人员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作业,而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监理人员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进行检查的项目未作正确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三是监理人员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

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旁站,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控,却未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人员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

这些风险的产生的后果那是不可估量的。

③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

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有限,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项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工序或部位,监理人员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而产生的风险。

④技术资源风险

由于受由技术、资源影响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

监理人员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旁站,但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有限,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有可能存在某种隐患,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

⑤管理风险

虽然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监理人员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

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监理企业和监理项目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沟通渠道不畅通、执行力度不到位造成的。

⑥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人员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岗位权力,在处理问题时不客观、公正,不能廉洁自律、洁身自爱,不敢承担责任,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不坚持监理回避制度,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带来相应的风险。

2、风险回避

监理人员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

①严格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

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②监理工作程序不能乱。

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如开工报告、方案(施组)审批,隐蔽工程检查,检验批验收,原材料报验、测量放样复核、试验检测等。

③及时完善相关资料,保持施工日志和监理日记、施工日报与监理日报的一致性,确保工程监控中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资料滞后和虚假资料。

④提高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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