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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专题学习
什么是庇护制度,宪法如何规定?
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
所谓政治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政府可以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其政治庇护资格。
庇护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
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
庇护的范围主要是本国领土内;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
什么是人格尊严权?
(1)人格权的含义
人格权指的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关联性利益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
广义的人格权,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内容。
(2)人格尊严的含义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上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
任何公民包括犯罪的公民,其人格都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人格尊严不能被剥夺,法律也不能对其进行限制。
(3)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诬告陷害指对公民为达到陷害目的,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以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或者匿名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4)公民死亡后的人格权保护
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ƒ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
(5)侵犯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人格尊严,对侵犯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处以严重处罚。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行政责任。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不告不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什么是住宅权?
(1)住宅权的含义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是人们劳动、就业、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固定宿舍、旅馆等居住场所也算是公民住宅。
(2)住宅权的内容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民的住宅不能随意进入。
②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任何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对搜查公民住宅的条件作出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人民警察,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③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住宅不受非法闯人或搜查,还包括不得通过一定的工具或手段监听或者窥视住宅内部的家庭生活或隐私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3)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含义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指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据法律规定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未经主人同意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4)住宅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5)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
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邮件和其他合法电子联系方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通信是公民进行沟通的一种正常活动,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3)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公民的通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法律贵任
任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会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①刑事责任。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政责任。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