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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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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

一、食品安全之重要性

1、孔子:

食色,性也;管仲的话;

2、西罗马帝国灭亡的故事:

铅中毒;

3、一个民族的命运,要看他们吃的是什么和怎么吃。

4、民以何食为天民以何食为天──中国食品安全现状调查

5、食品安全:

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

6、从吃得饱--吃得好;吃得多--吃得少转变。

二、食品安全事件

1、2005-2008年,每年都有食品安全十大事件食品商务网发布08年度食品十大事件评选结果

2、例如:

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海南豇豆案、日本毒饺子案、农夫山泉砷超标案

3、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奶业“9·11”

三鹿奶粉事件后续处理

1、三鹿奶粉案二审维持原判田文华上诉被驳回.htm;

2、三鹿系列案二审开庭耿金平被判死刑维持原判.htm;

3、三鹿奶粉事件元凶张玉军张彦章被维持一审判决_.htm;

4、河北24名官员因三鹿事件受到处分.htm

田文华上诉:

律师称判决书部分内容不可接受.htm

5、三鹿奶粉催生食品安全法

三、《食品安全法》:

立法经过

1、1995年生效《食品卫生法》到2004年启动修订,历时十年;《食品安全法》草案数易其稿。

2、2007年,国家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整治;

3、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促使2009年2月28日,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该法,6月1日实施,该法共104条。

四、《食品安全法》条文解读

重点内容之一:

立法目的

为什么要立这样一部法律呢?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分析:

1、日本:

确保;我们:

保证、保障。

2、价值导向:

保障对象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安全,即食品安全法是公众安全权益保障法。

重点内容之二: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

重点内容之三:

企业社会责任:

第3条

条文: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解读:

1、企业(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问题?

2、企业社会责任.mht问题:

CSR\SA8000.mht?

八大问题:

社保、就业、环保、品质、役工、三公:

公共/公益产品、公平竞争、公正诚信。

重点内容之四:

监管机制

法条:

第4-6条

解读

1、设立一个新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为组长、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王岐山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日常的工作。

3、综合协调+分段监管:

质检管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工商管食品流通、卫生部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餐饮服务,农业等部管初级农产品。

重点内容之五:

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桥梁。

重点内容之六:

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科研活动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重点内容之七:

社会监督机制

第10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解读

第一,举报权;(不同于检举和控告权)

第二,信息获知权(保障机制:

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意见和建议权。

重点内容之八: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法条:

第11-12条

解读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检查、分析、评价和公告。

2、内容: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生物和化学)和食品中有害因素。

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4、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其它向卫生部门;

5、卫生部门:

核实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法条:

第13-17条

解读

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强调预防性;

2、评估阶段:

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

3评估范围:

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

4、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产品质量;

5、意义:

第一,国际通行;第二,决策依据;第三,符合协议:

WTO/SPS-TBT协议;第四,提升公众信心。

重点内容之九:

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法条:

第18-26条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所有食品生产必须制定标准;

2、标准制定和发布:

主要是卫生部负责,国家标准委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3、统一名称:

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等;

4、设立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

5、企业标准要到省卫生厅办理.(省卫生厅卫生防疫站)

标准查询:

食品伙伴网

大米标准:

GB1354-2009

重点内容之十:

食品生产经营制度

条文:

第27-56条

1、食品生产经营符合基本要求(11项)和禁止对象(11项);

2、三大许可制度(第29条):

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行政许可问题)。

3、第31条行政许可中的审核

第一,审核申请的四项内容;第二,形式和实质审查;第三,书面和现场审查;第四,不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有说服、自律、保护、证明和引导功能及作用。

4、第32条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建立制度;第二,培养职工;第三,设置机构与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第四,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内部和外部。

5、第34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企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第二,从业人员限制的对象: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定期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6、第36条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合格文件或检验、符合安全标准、记录保留两年。

--违反按第86条处罚。

7、第37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查合格证和安全状况)作用:

第一,发现不合格食品;第二,召回基础;第三,明确责任证据。

--违反按第87条处罚。

8、第38条食品等相关产品的检验制度;

9、第39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第40条贮存食品的要求。

11、第42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2、第43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许可制度。

13、第44条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新品种安全性评估制度

14、第45条食品添加剂使用前提:

第一,技术上确有必要;第二,风险评估安全可靠;第三,卫生部门及时修订: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15、第46条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类似的事件而设。

16、第47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规定

17、第48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的规定:

第一,不得含义虚假、夸大的内容;第二,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药品);第三,生产者负责;第四,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难度较大);第五,内容不符不上市,甚至涉嫌欺诈,承担责任。

18、第49条预包装食品按照标签的要求进行销售: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9、第50条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第一,食疗和食药同源的传统:

《皇帝内经》“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第二,添加中药材范围:

2002.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所列60种。

20、第51条保健食品的规定:

第一,严格限定在;安全无毒副作用(与药品本质区别);第二,不得对人体产生各种危害;第三,标明适宜人群等。

--保健食品的规范应单独立法进一步规范之。

21、第52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第一,审查资质;第二,定期检查;第三,连带责任。

22、第53条食品召回制度规定:

第一,食品召回含义(区别于“三包”之退货);

第二,食品召回有三级;

第三,两种:

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质检部门之职权);

第四,召回的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者;

第五,召回后处理:

补救、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等--及时向质检部门报告。

重点内容之十一:

食品广告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解读:

第一,食品广告和药品广告严格区分;第二,禁止利害关系人做广告,避免腐败,减少“牙防组”之重演。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主要内容之十二:

食品检验

条文:

第57-61条

解读

1、第57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一,为什么要有资质认定?

第二,由谁来认定资质?

认监委、省级质检部门(授权其它部门)、农业部门。

第三,资质认定条件和规范:

卫生部门制定。

2、第58条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规定:

第一,检验人相对独立的检验权;第二,工作要求--违反按第93条处罚。

3、第59条共同责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

4、第60条抽样检查制度:

第一,取消免检制度;第二,抽样检查制度:

主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方法和费用。

5、第61条企业自检、委托检验(企业、消费者或有关组织)

主要内容之十三:

食品进出口

条文:

第62-69条

解读

1、第62条境外进口食品等产品符合为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一,进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是国际惯例;第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予以放行。

2、第63条特定进口之安全性评估的规定:

第一,三类: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第二,主管机关和程序: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60日。

3、第64条对境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预警与控制:

第一,建立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第二,国务院出入境机构向其它部门通报。

4、第65条备案和注册、定期公布制度:

第一,境外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第二,食品生产者实行注册制度;第三,出入境机构定期公布名单。

5、第66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第一,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第二,符合为国法律和标准;第三,标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信息;第四,如无前述标签,不予进口--《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6、第67条进口商建立购销食品记录制度;

7、第68条出口食品检验、通关及备案制度:

第一,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产地检验制度;第二,通关手续:

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证书。

第二,食品企业和原料种植和养殖场应该向出入境机构备案。

8、第69条出入境部门职责:

第一,收集汇总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二,建立进出口企业信誉记录;第三,加强对不良记录者的检验检疫。

主要内容之十四: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条文:

第70-75条

解读

1、第70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二,分为四类: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第三,企业也制定预案。

2、第71条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报告和通报规定:

第一,事故之发生单位应急处置;第二,报告制度:

报告责任人向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内部逐级上报(1、2小时);有初次、阶段和总结报告。

第三,通报制度:

卫生和其它监管机构间相互通报。

第四,不得瞒、谎和缓报。

3、第72条食品安全事故之行政措施:

第一,四级事故四级应急机制:

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第二,四种措施。

4、第73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规定:

第一,同步调查、十日报告;第二,主体卫生、会同升级;第三,内容:

原因、伤亡、损失和责任人。

5、第74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助义务:

第一,协助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第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6、第75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内容之十五:

监督管理

法条:

第76-83条

解读

1.第76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2.第77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

检查性措施和保全性措施;第二,三主体:

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监.第三,具体措施: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查封有关场所等.

3.第78条监督检查记录的规定;

4.第79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定:

5.第80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

6.第81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求:

重点内容之十六:

食品安全信息制度

法条第82-83条

解读

1.主体:

卫生部公布四类;省级卫生部门发布;四大分段监管部门的信息发布权.

2.四类信息统一发布:

保证权威性和统一性;

3.信息发布原则:

准确/及时/客观.

4.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

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和特殊越级上报)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主要内容之十七:

法律责任

法条第84-98条

解读

1.第84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执法主体有所区分;第二,处罚种类:

财产罚;第三,货殖金额:

与503号令的衔接问题.第四,非法经营罪(专营):

刑法225条追究责任;第143/144条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主要内容之十七:

法律责任

2、第85条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的处罚(一:

严重):

第一,10项;第二,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各个部门对应处罚权;第三,(五)项处罚机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罚;第四,本法和《动物防疫法》冲突,适用本法规定。

3、第86条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的处罚(二:

较严重):

第一,4类;第二,两种罪行同上: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3、第87条违反食品及其相关检验规定的责任:

第一,7种行为;第二,县级以上三大监管机构处罚,避免重复处罚和处罚真空。

4、第88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处置、报告的责任:

第一,食品安全事故界定?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是重行为罚,被处罚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三,谁发证、谁吊销。

主要内容之十七:

法律责任

5、第89条违反食品进出口规定的处罚:

第一,3种情况;第二,比照85、87条处罚,力度很重;第三,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一般处罚;第四,此条规定偏严。

6、第90条集中交易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第一,违反义务?

的情形;第二,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监管机构;第三,农贸市场责任加重,执法难度加大。

主要内容之十七:

法律责任

7、第91条违反食品运输规定的责任

8、第92条吊销许可证的后续作用:

第一,处罚对象:

被吊销许可证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聘用该人员的单位(主观恶性判断?

)?

第二,五年禁业限制;第三,时间:

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第四,如果监控?

建立处罚人员档案:

黑名单;第五,原发证机关吊销违法聘用者与原处罚责任人员的机关如何衔接的问题?

9、第93条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

第一,处罚两单位、两个人:

原检验机构和聘用之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撤销检验资格:

第三,明知与否?

第四,谁授予谁撤销;第五,刑法第290条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第六,10年禁业禁止处罚。

10、第94条违反广告规定的处罚:

第一,根据广告法37、38条处罚和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责任人;第二,食品监管机构的处罚两种:

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部门负责;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负责。

11、第95条渎职处分:

第一,县级以上政府的食品监管责任问题(领导责任):

未履行监管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之如何判断?

处罚方式是行政处分和引咎辞职(政治和法律双重责任)。

第二,监管机构人员责任:

渎职责任;第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之渎职罪(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的人员);

12、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第九十六条之第2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4、第97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民事赔偿优先,罚金和罚款居后,没收再居后;

第二,主要是财产责任竞合,财产不足以支付处罚的情况下。

第三,体现一种社会和个人利益优先、国家利益居后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一种私法优位、司法次之,行政居后的法治理念。

15、第98条构成犯罪刑责适用《刑法》之规定。

主要内容之十八:

附则

条文:

第99-104条

1、第99条术语解释:

食品、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保质期、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毒、食品安全事故(共11项解释)

2、第100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3、第101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第一,特殊类别的食品一般规定适用本法,但是其它的法规有规定优先适用;第二,打破了传统立法法的法律位阶规则。

第三,规则分别为:

2008年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6年事商务部负责酒类监管;1990《盐业管理条例》等。

4、第102条铁路运营和军队专用食品的特殊制度:

第一,分别制定: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队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铁路运营食品两类:

餐饮销售和铁路食品运输。

5、第103条国务院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之规定:

监管体制的演变:

1979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食品卫生法》;2004年国务院的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9《食品安全法》--卫生部是主线。

6、第104条法律生效和《食品卫生法》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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