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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是高新企业,注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机构可相应调整。

第4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为();员工指()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7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取、任人唯贤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招录员工应体现德、勤、能、绩等综合方面考核原则。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经体检,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第11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新员工入职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如有违反应承担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等相应法律责任。

第12条员工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员工入职时需要提供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公司录用人员,不收押金、抵押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专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或是订立书面协议约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劳动合同对专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限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三年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17条劳动调配

(1)、公司从宏观上负责劳动用工的招用和调配。

各部门遇到临时性缺员,应先上报公司,在暂时不能补充人员的情况下,可自行调配,确保顺利生产经营。

确实需要补充时,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下达调配通知单。

(2)、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必要时上报公司调配解决。

(3)、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命、撤职等事宜,必须经总裁或常务副总裁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下发任命、撤职的通知。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9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20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2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订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2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23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它情形。

第26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27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前3天。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放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9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为止(本规定第23条的情形除外)。

第30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

第32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33条根据公司劳动强度和公司岗位安排,男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公司总裁批准,准予办理内退,内退待遇执行公司《内退管理规定》。

女员工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4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另行规定。

1)您的正常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表如下:

作息时间表

上午:

9:

00—12:

00或9:

30-12:

00

休息:

12:

00—13:

00

下午:

13:

00—18:

00或13:

00-18:

30

该作息时间表为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表,随季节变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调整,调整后由人力资源部传达到各部门。

2)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禁止迟到、早退、旷工。

每天早晨应提前10分钟到单位,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一律着正装。

需要加班的,请您填写加班申请,待上级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月底进行汇总。

第35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第36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所在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加班的,依规定安排补休。

第37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周末或轮休;

(2)休假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

第38条员工的其它假期如下:

(1)、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

(2)、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裁的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如果死者在外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至多2天的路程假。

假期内工资照发,无奖金,路费自理。

丧假期内的周休日与节日不另补假和续假。

(3)、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4)、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有效,任何人不得擅自越权批假,如有违者罚款50元。

对于事假的批注权限:

普通员工1天以下、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需要CEO批准;部门主管以上请假1天以下(含1天)需要部门副总裁批准,1天以上需要CEO批准。

 

(5)、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时,必须持三甲医院开具的假条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公司领导批准有效,如遇紧急情况事后应补办手续。

、女员工在经期或孕期内出现身体不适或特殊情况需休假时,经医疗部门证明,由公司总裁或常务副总裁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凡员工利用一切不正当手续骗取病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所发放的工资及享受的有关福利待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并休假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病情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有关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对员工病假有关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移动通讯补助(销售)、交通补助(销售)。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照公司具体规定执行。

第42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3条公司以现金型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44条公司以货币型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45条公司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并在回公司上班后发放。

第46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影坛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7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公司规定发放。

第4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或病假等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9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0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1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民事行政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2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撑恓岗位一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3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裁、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4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须填写外出申请单或未打卡声明由本部门经理或者主管签字方能有效;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写检讨书交予办公室主任,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7)、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办理移交手续。

第55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4)、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5)、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56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8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9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60条公司是一个注重纪律建设的团队。

严明的纪律,时刻维护着团队中每一个岗位工作的顺畅、和谐开展,从而保证了公司整体正常、高效地运作。

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条例。

违反纪律条例的,一经查实,您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过失分类: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将员工的过失分为甲类过失、乙类过失和丙类过失三类。

甲类过失为一般过失,乙类、丙类过失为严重过失。

(1)、甲类过失:

甲类过失是指员工违反公司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包括:

1)个人办公桌面和周围环境不符合要求;

2)一个月两次或两次以上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的;

3)不按公司规定着装,经指出仍不改正;

4)不及时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邮件、通知、信函等公示性文件;

5)利用公司内部邮件系统公开发布不良信息;

6)违反业务规范、业务流程;

7)其它被认定为属于甲类过失的行为。

(2)、乙类过失:

乙类过失是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

1)无合理解释未能按期完成上司交给的任务或工作失职的;

2)一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的或者旷工一天不足三天的;

3)泄漏本人或他人薪资及其它收入;

4)未经批准,从事兼职工作;

5)造谣中伤、挑拨是非、拉帮结派;

6)影响公司信誉、被客户投诉;

7)严重违反业务规范、业务流程;

8)煽动其他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9)披露或公开公司商业秘密的;

10)其它被认定为属于乙类过失的行为;

(3)、丙类过失:

丙类过失是指员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2)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玩忽职守的;

3)因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5)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八天以上;

6)盗窃公司、员工财物;

7)煽动其他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8)欺骗上级、弄虚作假、巧立名目,骗取公司或他人财物;

9)未按规定离职辞职的;

10)其它被认定为属于丙类过失的行为。

2、处分的分类及授权界定:

(1)、处分的分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并同时可按规定进行罚款。

人事行政部门均以“过失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领导,并在人事档案中存档。

1)警告:

指员工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时给予的处分,并处以10至200元罚款。

2)记过:

指员工初犯乙类过失或再犯甲类过失时给予的处分,并处以50至500元罚款。

3)解除劳动合同:

指员工犯丙类过失或三犯乙类过失、或一个月内同犯甲类和乙类过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注:

除以上处分外,公司有权向当事人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处分的授权界定:

1)警告:

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并核准,人事行政部门经理审核并发布。

2)记过:

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总裁核准,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并发布。

3)解除劳动合同:

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总裁核准,人事行政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处分原则与时限:

(1)、处分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必须以实际造成的结果或影响为依据,以公司的制度为准绳。

(2)、处理期限:

自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警告或记过的发出一般不超过7天,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般不超过15天。

(3)、申诉期限:

在批准和公布处分决定后,若有异议,当事人可在受处分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三个工作日内未得到回复,可越级向总裁提出最后申诉。

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执行。

若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申诉,处分决定产生终极效力。

受警告处分满1个月后,或受记过处分满3个月后,当事人确有改进并工作表现良好者,在其后的晋升、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一个部门连续两月内有员工被处分的,将对该部门经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总裁并处理。

4、处分的执行权与监督权:

处分的执行权及过失书的发出权,均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员工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情节相应的处罚;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下个月内被记过2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3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可以与罚款同时并用。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定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具体内容如下:

第6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研究与开发的文件、技术指标、实验数据、技术成果、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合作协议等等;

第63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秘密;

第64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措施的文件柜中,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裁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5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裁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6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第67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它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裁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6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定《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9条未经公司的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70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

竞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章工伤管理

第71条公司认真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7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伤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发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伤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7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74条员工有下列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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