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细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行发学生字11号同名41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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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行发学生字11号同名4172

评分细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行发学生字【2012】11号)(同名4172)

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学生字【2012】11号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10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作风(A3)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

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减5分/次。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5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所在寝室在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5分/次。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

无故旷课减5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3分/次;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减2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5分/次。

未经审批同意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的,减20分。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学院可酌情扣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3分/次。

表3:

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5

10

6

3

二(银奖)

12

8

4

2

三(铜奖)

9

5

2

1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5

2

1

0.5

科研立项

10

8

4

2

发明成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

②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4: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独著

12

8

4

合著(第一、二作者)

8

6

2

合著(其它作者)

4

3

1

③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5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5:

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学术著作

文学、艺术等著作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独著

15

10

12

7

4

3

合著

12

8

10

5

3

2

主编

12

8

10

5

3

2

参编

8

5

6

3

2

1

(四)文学艺术创作与宣传报道类(B4)

1、测评内容:

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学创作活动情况;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宣传报道作品。

2、计分标准:

(1)文学创作活动方面:

认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比赛和向媒体积极投稿者,加5分。

(2)文学创作与宣传报道发表方面: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6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

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校级及其以上合法媒体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

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5分。

表6:

发表文学艺术创作、宣传报道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级媒体

地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学校主办的合法媒体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合法内部媒体

学院主办的

合法内部媒体

5—8

3—5

2—3

1—2

1

(五)社会工作类(B5)

1、测评内容:

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助理、朋辈心理辅导员等。

2、计分标准:

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校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助理”、“优秀朋辈心理辅导员”等,或者所主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如班长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团支书任职所在团支部被评为“优秀团支部”、寝室长被评为“百优寝室长”或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表7计分标准最高值计分。

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按表7计分标准最低值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予计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其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7:

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工作岗位

校、院、园区的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社联正副主席

校、院、园区“三会”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年级主席、年级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勤工助学基地的第一负责人;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

学生助理;朋辈心理辅导员;寝室长;校、院、园区“三会”各部门其他学生干部及干事;勤工助学基地其他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其他干部;党支部、年级、班级、团支部其他学生干部

计分标准

6-10

4-8

2-6

(六)社会实践类(B6)

1、测评内容:

学生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在校、院五四评优中受表彰情况;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的。

2、计分标准:

(1)社会实践活动方面:

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者,加5分。

(2)社会实践获奖方面:

按表8加分。

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的第一、二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8:

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优秀团队

负责人

8

6

4

2

成员

4

3

2

1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8

6

4

2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8

6

4

2

表彰或书面表扬

8

6

4

2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依据校团委下发的《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根据学生本人在测评学年度参加经学院认证的志愿服务的次数,按表9加分。

表9:

社会志愿服务加分标准

志愿服务次数(次)

25次及以上

15次及以上

10次及以上

5次及以上

计分标准

4

3

2

1

班集体、班级学生党支部(指建立了学生党支部的班级,下同)、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校级/院级先进学生党支部;校级“十佳”/校级/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校级“十佳”/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所有成员按表10加分:

表10:

先进集体评分标准

校级“十佳”表彰

校级表彰

院级表彰

全体成员

4

2

1

(七)文体艺术活动类(B7)

1、测评内容:

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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