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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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治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平,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治理层的明白得。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积极有效的进行沟通。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七条结果沟通一样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采纳其他适当方式。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结果沟通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储存。
第三章结果沟通的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结果沟通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四〕审计决定;
〔五〕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治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本准那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2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打算、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形并作出相应评判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组织治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
为保证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治理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操纵。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判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形。
第六条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操纵审计的差不多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
工作。
第三章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形;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形;
〔三〕组织经营打算和财务打算的遵循情形;
〔四〕组织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形;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形;
〔六〕组织签定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形;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形。
第九条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
〔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形: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专门的交易或事项;
〔四〕打算、预算执行结果严峻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峻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操纵或相关内部操纵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猎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在评判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形时,假设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说明;
〔三〕组织内部的打算、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治理层次由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当有证据说明组织可能存在严峻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峻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适当治理层。
第十四条遵循性审计情形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
对严峻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五条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本准那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3号──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日期:
2005-1-17 作者:
阅读:
95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判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需要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时,应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判。
第五条在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的评判,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六条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能够按照评判预备、评判实施和评判报告三个时期进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选择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判。
第三章评判预备
第八条在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评判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判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判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九条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判后,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适当的评判方案。
评判方案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评判目的;
〔二〕评判工作的时刻安排;
〔三〕评判的要紧内容与步骤;
〔四〕评判的依据;
〔五〕评判工作的要紧方法;
〔六〕评判人员的分工。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纳的审计准那么及其在执业过程中与组织之间和谐的情形。
第十二条假如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能够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判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四章评判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判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慎重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范畴和内容与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能够采纳审核、观看、询问等一样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沟通、和谐的专门方法。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评判工作过程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评判报告
第十七条在形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判结论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与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评判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应编制评判报告。
评判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评判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判外部审计组织的名称;
〔三〕评判目的;
〔四〕评判的要紧内容;
〔五〕评判结果;
〔六〕评判报告编制的时刻。
第十九条编制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判报告,应当做到客观、清晰、及时。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准那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日期:
2005-1-17 作者:
阅读:
137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猎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体会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三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依照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猎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治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判,考虑以下阻碍独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关系;
〔四〕其他可能阻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判,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体会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畴;
〔五〕酬劳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判与利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判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判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假如有必要,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判后,假如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猎取相应的审计证据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缘故。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十七条本准那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5号──分析性复核
日期:
2005-1-17 作者:
阅读:
204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运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审计重点、猎取审计证据和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定,在审计预备时期、实施时期和完成时期执行分析性复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有助于以下目标的实现:
〔一〕确认经营活动的完成程度;
〔二〕发觉意外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潜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能够猎取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连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经营活动与内部操纵中可能的差异和漏洞的严峻程度;
〔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成效性;
〔五〕打算、预算的完成情形;
〔六〕其它事项。
分析性复核所猎取的审计证据要紧为间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仅依靠分析性复核结果得出审计结论。
第七条分析性复核所分析的信息要紧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量信息与货币量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与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与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执行分析性复核时,应考虑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靠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操纵的评判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觉的差异与漏洞。
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的执行
第十条分析性复核的差不多内容包括: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并分析其波动情形及进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推测、打算或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六〕对会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运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运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执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要紧包括:
〔一〕简易比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结构分析法;
〔四〕趋势分析法;
〔五〕回来分析法;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单独或联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预备时期执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差不多情形,确定审计重点,关心编制审计打算和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时期执行分析性复核,对经济活动和内部操纵进行测试,以猎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完成时期执行分析性复核,验证其它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阻碍分析性复核效率和成效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操纵的适当、合法和有效性;
〔三〕猎取信息的便利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执行人员的素养。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分析性复核的结果,在综合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上得出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发觉意外差异时,应采纳以下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判:
〔一〕询问治理层猎取其说明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治理层说明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假如治理层没有作出恰当的说明,应扩大审计测试,执行其它审计程序,作进一步的审查,以便得出结论。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八条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本准那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的通知
日期:
2005-4-9 作者:
阅读:
30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文件
中内协发[2OO5]5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
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职业行为,促进内部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的«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现将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以确保内部审计准那么的全面贯彻与实施。
附件:
1.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6号——风险治理审计
2.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8号——审计抽样
4.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操纵
5.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20号——人际关系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九日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6号——风险治理审计
日期:
2005-4-9 作者:
阅读:
64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6号——风险治理审计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内部操纵中的风险治理状况进行审查与评判,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风险治理,是对阻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阻碍操纵在可同意范畴内的过程。
风险治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风险治理是组织内部操纵的差不多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风险治理的审查和评判是内部操纵审计的差不多内容之一。
第五条组织治理层负责确定可同意的风险范畴,建立、健全风险治理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六条风险治理包括以下要紧时期:
〔一〕风险识别。
即依照组织目标、战略规划等识别所面临的风险;
〔二〕风险评估。
即对已识别的风险,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及阻碍程度;
〔三〕风险应对。
即采取应对措施,将风险操纵在组织可同意的范畴内。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充分了解组织的风险治理过程,审查和评判其适当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风险治理包括组织整体及职能部门两个层面。
内部审计人员既可对整体风险进行审查与评判,也可对职能部门风险治理进行审查与评判。
第三章风险治理的审查与评判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风险识别过程进行审查与评判,重点关注组织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是否已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
第十条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环境中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不确定性,其要紧来源于以下因素: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
〔二〕经济环境的变化;
〔三〕科技的快速进展;
〔四〕行业竞争、资源及市场变化;
〔五〕自然灾难及意外缺失;
〔六〕其他。
第十一条内部风险是指内部环境中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不确定性,其要紧来源于以下因素:
〔一〕组织治理结构的缺陷;
〔二〕组织经营活动的特点;
〔三〕组织资产的性质以及资产治理的局限性;
〔四〕组织信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
〔五〕组织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素养未达到要求;
〔六〕其他。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大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风险评估过程进行审查与评判,重点关注以下两个要素:
〔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二〕风险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阻碍的严峻程度。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风险评估的方法。
风险评估能够采纳定性或定量的方法进行。
〔一〕定性方法。
是指运用定性术语评估并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阻碍程度;
〔二〕定量方法。
是指运用数量方法评估并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阻碍程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治理层所采纳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审查,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已识别风险的特点;
〔二〕相关历史数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
〔三〕治理层进行风险评估的技术能力;
〔四〕成本效益的考核与衡量;
〔五〕其他。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判风险评估方法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定性方法的采纳需要充分考虑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意见,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二〕在风险难以量化、定量评判所需数据难以猎取时,一样应采纳定性方法;
〔三〕定量方法一样情形下会比定性方法提供更为客观的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风险应对措施进行审查。
依照风险评估结果作出的风险应对措施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避。
是指采取措施幸免进行可产生风险的活动;
〔二〕同意。
是指由于风险已在组织可同意的范畴内,因而能够不采取任何措施;
〔三〕降低。
是指采取适当措施将风险降低到组织可同意的范畴内;
〔四〕分担。
是指采取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组织或保险机构。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判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的剩余风险水平是否在组织能够同意的范畴之内;
〔二〕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是否适合本组织的经营、治理特点;
〔三〕成本效益的考核与衡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适当治理层报告审查和评判风险治理过程的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风险治理的审查和评判结果应反映在内部操纵审计报告中,必要时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准那么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日期:
2005-4-9 作者:
阅读:
42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17号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重要性原那么和评估审计风险,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操纵中存在偏离特定目标的差异或缺陷的严峻程度,这一程度的差异或缺陷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阻碍治理层的判定或决策以及组织目标的实现。
本准那么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觉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操纵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合理运用专业判定,确定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打算、实施审计程序及评判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考虑并运用重要性标准。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运用重要性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差异或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同意的水平。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
重要性标准量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过程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重要性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编制项目审计打算时,应当对重要性作出初步判定,合理估量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
重要性标准量越低,应当猎取的审计证据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