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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省****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零年四月

**省****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

****公司

**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导读与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

(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

(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十二份,本所留存一份,提交发行人十一份。

目录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6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本期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12

五、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16

六、本期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18

七、本次企业债券的承销18

八、关于本次企业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19

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9

十、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20

十一、结论意见21

十二、特别说明22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名**市*****投资经营中心,是经**市市*县*县*县人民政府以***府函[2004]67号文批准,于2004年6月由*县*县*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出资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成立时注册资本15,377.24万元。

2006年10月17日,发行人更名为****公司。

2009年7月6日,经**市市*县*县*县人民政府***府函[2009]46号文批准,发行人投资主体由*县*县*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变更为**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目前**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100%股权。

发行人自成立至2009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市市*县*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10123000000607),发行人已经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

3、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柒拾柒万贰仟肆佰元,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为**市市*县*县*县柳城镇柳台大道20号,经营范围为:

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咨询及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必要审批,其设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具备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10年1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表决和通过了《****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议案》,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该议案的通过为合法、有效。

该议案摘要如下:

本次拟发行的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债券期限为7年期固定利率,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路社区工程项目和*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

债券担保采用发行人与*县*县*县财政局所签署的《新居工程及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本次债券提供担保。

2、2010年3月17日,发行人向**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了《****公司关于****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和担保方案的请示》(***城投【2010】24号)。

3、2010年3月18日,**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发行人下发《关于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和担保方案的批复》(***国资发【2010】19号),同意发行人2010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和担保方案,并同意发行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期企业债券的发行已通过了发行人执行董事办公会会议的决议并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其内部审批程序是完整、合法的。

根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之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尚需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具备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企业规模符合国家相关企业债券发行的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18日出具的*****审字[2010]第04337号《****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11,908,362,112.67元,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人民币7,098,401,397.83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企业规模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

(一)款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规定。

2、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前述《审计报告》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盈利情况和偿债能力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9,761,120.19元、187,323,482.12元、202,033,464.19元。

发行人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盈利,经济效益及现金流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偿债能力,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发行人以上历年的净利润情况,本所律师合理地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及相应的比例要求

根据发行人《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将全部用于*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新居工程项目、*县*县*县***路社区工程项目和*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前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通过有权部门审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见下表:

表1募集资金投向表

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

投资额

募集资金

使用额度

占本次募集资金比例

占项目

总投资比例

项目审批文号

*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

93,873

50,000

50.00%

53.26%

***发改投资[2009]144号

*县*县*县*****

新居工程项目

64,557

30,000

30.00%

46.47%

***发改投资[2009]161号

*县*县*县***路社区

工程项目

23,677

10,000

10.00%

42.24%

***发改投资[2009]160号

*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

20,526

10,000

10.00%

48.72%

***发改投资[2009]156号

总计

202,633

100,000

100.00%

49.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及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四)款之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本期债券累计发行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所投向项目总投资额的60%。

5、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字[2010]第04337号《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7,098,401,397.83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曾发行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若本期10亿元的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仍为10亿元,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

(二)项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

(二)款之规定。

6、本期债券的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上述利率安排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本期债券的具体利率水平尚待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如本期债券确定的最终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则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五)项的要求。

7、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未曾发行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务也不存在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

8、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发改财金[2008]11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发改财金[2008]1134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本期企业债券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本期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主要用于以下四个项目:

1、*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

该项目由地上高层建筑群和地下建筑构成。

建设规模为工程用地净面积108,0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0,000平方米,其中:

地上住宅建筑面积362,8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7,120平方米;可提供4,640套住房,户均建筑面积86平方米,可容纳4,640户人居住;机动车停车泊位3,800个。

该项目总投资93,873万元,于2009年10月开工建设。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成约2%。

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项目开发的合法手续:

(1)**市市*县*县*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新地块新居工程用地意见书》同意发行人在*县*县*县万春镇春江路社区16、18、19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163亩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

(2)**市市*县*县*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公司建设“*****新地块安置小区(新居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建[2008]84号)、《关于<****公司建设“*****新地块安置小区(新居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建[2008]85号)同意发行人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3)**市市*县*县*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公司建设*县*县*县*****新地块新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09]144号)批准;

(4)该项目已经取得**市市*县*县*县规划管理局地字第5101152008

2002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县*县*县*****新居工程项目

该项目由地上高层建筑群和地下建筑构成。

建设规模为工程用地净面积78,03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0,000平方米,其中:

地上住宅建筑面积263,8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6,200平方米;可提供1,800套住房,户均建筑面积147平方米,可容纳1,800户人居住;机动车停车泊位1,800个。

该项目总投资64,557万元,于2009年10月开工建设。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成约2%。

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项目开发的合法手续:

(1)**市市*县*县*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项目新居工程用地意见书》同意发行人在涌泉街办***社区二、三组、明光村五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117亩集体土地内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

(2)**市市*县*县*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公司建设“*****(新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建[2008]91号)同意发行人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3)**市市*县*县*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公司建设*县*县*县*****新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09]161号)批准;

(4)该项目已经取得**市市*县*县*县规划管理局地字第510115200820

0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县*县*县***路社区工程项目

该项目由地上高层建筑群和地下建筑构成。

建设规模为工程用地净面积20,0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其中:

地上住宅建筑面积92,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可提供1,600套住房,户均建筑面积63平方米,可容纳1,600户人居住;机动车停车泊位900个。

该项目总投资23,677万元,于2009年10月开工建设。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成约10%。

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项目开发的合法手续:

(1)**市市*县*县*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路社区新居工程项目用地意见书》同意发行人在*县*县*县万春镇***社区二社约30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

(2)**市市*县*县*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路社区(新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环建[2008]151号)同意发行人在*县*县*县万春镇***社区二组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地址建设“***路社区(新居工程)”项目;

(3)**市市*县*县*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公司建设*县*县*县***路社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09]160号)批准;

(4)该项目已经取得**市市*县*县*县规划管理局地字第51011520082

0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

该项目由地上高层建筑群和地下建筑构成。

建设规模为工程用地净面积14,0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4,658平方米;可提供571套住房,户均建筑面积148平方米,可容纳571户人居住;机动车停车泊位300个。

该项目总投资20,526万元,于2009年11月开工建设。

截止2009年12月31日,该项目完成约5%。

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具备项目开发的合法手续:

(1)**市市*县*县*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三期新居工程项目用地的函》(***国土资[2008]24号)批准发行人在天府街办学府社区13社的用地;

(2)**市市*县*县*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三期(新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环建[2009]36号)同意发行人在*县*县*县天府街办学府社区13社红线范围*县*县*县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地址实施建设;

(3)**市市*县*县*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公司建设*县*县*县*****三期新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09]156号)批准;

(4)该项目已经取得**市市*县*县*县规划管理局地字第51011520082

00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总投资为202,633万元,本期债券累计发行额为100,000万元,累计发行额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所投向项目总投资的60%,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已经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五、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律师的核查,本期债券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形式,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资产,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2009年2月5日,发行人与**市市*县*县*县财政局签署了《新居工程及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回购协议》,协议约定由发行人承担*县*县*县除科技园以外新居工程和新型社区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县*县*县财政局代表区政府进行回购,回购金额为工程项目投资额和项目管理费之和。

2010年3月25日,发行人与*县*县*县财政局签署《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协议对*县*县*县新居工程*****新地块项目、*****项目、***路社区项目和*****三期项目四个项目回购款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了补充与调整。

该《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即*县*县*县财政局的回购价款约36.68亿元,其中包括项目建设投资额约20.26亿元和项目管理费约16.41亿元。

该《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期限为九年,自2010年起至2019年止。

在协议存续期内,*县*县*县财政局作为项目发起人和债务人向发行人分期支付建设投资额和项目管理费。

2010年4月16日,发行人与**市市*县*县*县财政局(债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监管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代理人、受托管理人)就《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所产生的36.68亿元应收账款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及监管协议》,约定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质权代理人,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上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担保责任自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并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成立,持续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完毕时为止。

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债券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追偿债务而产生的全部合理的费用。

上述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已经过了发行人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并取得了**市市*县*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复同意(***国资发【2010】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将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出质,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订的《新居工程及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合法成立并生效,,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及监管协议》确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还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手续方能生效。

六、本期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签订了《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书》,聘请其对本期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约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进行相应的信用跟踪评级。

**国际于2010年4月19日出具了《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评级报告》。

根据该报告,**国际预评发行人本期企业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的企业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ˉ级。

同日,**国际出具《2010年****公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等级说明》:

在*县*县*县人大同意将新居工程项目*****新地块工程、*****新居工程、*****三期工程、***路社区工程回购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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