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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财政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盐田、效益盐田和现代化旅游海港城区的目标,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狠抓增收节支,深化财政改革,推进依法理财,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保障力量,促进了财政可持续发展,财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强化收入征管,财政收入再攀历史新高

(一)结合我区实际编制20xx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状况良好。

今年年初,通过认真分析国内外各项因素对我区经济发展、财税收入变化的影响,合理确定全年收入总量。

预算支出上,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政策性资金需求,统筹资金安排。

通过认真测算,合理确定了收支增长比例和规模,起草了《关于盐田区20xx年预算执行状况和20xx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经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实施。

20xx年,我区计划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13,286万元,同比增长12.0%。

实际完成120,018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05.9%。

(二)积极组织财政收入,确保全年收入目标完成。

面对全球金融海啸对经济的冲击,以及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等,影响税收增长的不利因素,我局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应对,加强税源调查和摸底,定期磋商,跟踪入库进度,协调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各种冲突和困难,确保税收按进度准时、足额入库。

全年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20,01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7%,财政收入完成状况历年同期最好,呈现增收规模大、增长幅度高、完成进度快三大特点。

二、严格预算执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项民生重点支出需求保障有力

我局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盐田、效益盐田的目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调度资金,有效保证了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资金需要,公共财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人代会批准20xx年预算后,准时下达各预算单位,杜绝无项目、无预算支出。

强化预算约束力,对临时性请款文件严格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预算执行刚性。

在支出安排上,以民生净福利指标为指针,有效保证了以民生民计为重点的各项事业的发展资金需要。

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重点保障基本建设、科教文卫、城市管理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关系民计民生方面的投入。

与此同时,厉行节省,按中央、省、市有关精神,起草了《关于压缩20xx年度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5%的请示》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大力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支援地震灾区建设,并拨付抗震救灾资金178万元,用于支援灾区人民生活和灾后重建。

三、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一)全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顺当实现试点上线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我区今年财政改革的重头戏,我局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特点,努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一是深入调研,确定改革基本思路。

由我局牵头,成立了以刘慧副区长负责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课题组,对我区财政资金支付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了我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思路,并就如何推动这一改革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形成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调研报告,为国库改革指明了方向。

二是成立信息资源规划小组(irp小组),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抽调各科室业务骨干成立了irp小组,先后到市局和福田、龙岗区财政局进行了学习、取经,研究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中的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程序等业务流程。

起草了《盐田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1+6’系列文件,并经区政府三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预算执行管理全过程的制度框架体系。

三是完成软硬件预备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根据国库改革的要求,完成了金财系统和银行系统接口对接、财政及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服务器设置、确定代理银行、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等各项软硬件预备工作,并多次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

四是细心部署,试点工作进展顺当。

6月4日,我区召开了”盐田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动员大会’。

龙岳华常务副区长到会并做了动员讲话。

现场演示了授权支付流程,成功支付第一笔资金指标,标志着我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根据”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选定区纪委和区财务结算中心两个单位先行开展试点。

目前,系统运行平稳,纳入系统运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均安全、准时、准确地拨付到位。

通过改革不仅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缩短了资金链,也加强了对资金使用事前、事中的监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优势均得到有效体现。

(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

一是切实贯彻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确保民计民生等重点支出优先安排;二是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状况分析,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盐田区20xx年财政决算报告》,认真分析查找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在下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中切实加以整改;三是进一步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8月12日召开部门预算征询意见会议,征询各单位对预算编制方法、标准等意见,了解单位经费需求的实际状况,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和可执行性;四是提早编制部门预算。

针对往年预算编制时间较晚的状况,8月26日,组织召开了全区20xx年部门预算工作会议,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了布置,较往年提前了近3个月,以更好协作人大年度审议工作的需要;五是完善定额支出标准,20xx年将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这两项支出从定额支出调整至项目支出中安排,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解决各单位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差别较大的问题;六是加强政府选购预算的编制。

针对部分单位对选购预算不重视,不按要求编制选购预算状况,进一步强调选购预算的重要性,以避免选购资金尚未落实等不合规定的选购行为出现。

(三)创新政府选购手段,政府选购监管进一步加强

一是拟定政府选购制度和政策。

制定并颁布《20xx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选购名目》,规定政府集中选购范围、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和协议选购标准;下发了《转发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办公设备购置标准》,确定各单位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加强选购资金管理,对选购预算节省资金予以收回;加强政府选购业务培训。

召开会议,对政府选购政策、制度以及编制政府选购各项业务的流程进行业务操作培训。

二是扩大政府选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选购资金扩展到全部财政性资金,日渐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政府选购规模扩大中的亮点。

三是政府选购政策性功能实施取得重大突破。

不断推进政府选购促进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发展的贯彻落实,推行绿色选购,帮助区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方面的制度办法。

四是依法选购水平提升。

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选购方式的主导地位巩固。

选购计划编制、选购方式审核、执行各环节运转机制更加健全,监管与实施的职能更加明晰。

四、监管并重,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理财水平进一步提升

区财政部门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状况,努力探究新的财政监督和管理方法,不断改进和强化财政监管,推进依法理财。

(一)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加强对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批,改进财务管理软件,加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力度。

加快支出进度,在拨付笔数和金额都有大幅增长的状况下,对每一笔支出认真把关,认真核对,确保准时到位。

二是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做好《20xx年深圳市盐田区国土基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积极贯彻国家政策,重点倾向旧城改造和政策性住房资金保障,为落实国计民生大事供应坚实的经济后盾。

认真抓好国土基金收入工作,确保国土基金收支计划任务完成。

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按照科技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认真审核资金申请并按时拨付相关款项,做好专项资金核算工作,保证专项资金安全使用。

四是严格罚没收入的管理,强化财政监督。

按照程序做好公安移交残旧废车的拍卖工作,对法院历年无明确案号的罚没物资进行了集中处理,完成盐田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罚没票据核销、盘点工作。

五是落实义务教育退费工作。

切实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准时做好20xx年春季义务教育退费工作,使居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财政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

一是组织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选购执行状况检查。

由我局牵头成立了区政府选购执行状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政府选购进行了检查,摸清政府选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单位依法选购的意识和力量,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廉政建设。

二是开展收费检查。

联合盐田物价分局、区审计局认真做好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做好有关收费的清理整顿,遏止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开展会计检查。

对有关预算单位20xx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促使单位加强内部把握和管理,确保了财务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促进我区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是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对全区38家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进行年检,把票据的检查工作纳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中,强化了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增强了单位管理的责任意识。

五是全面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

对全区6家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会计基础工作、财经法规贯彻及风险把握状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国有资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一是认真做好资产核实工作。

印发了《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帮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置20xx年前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积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起草了《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实施办法》,并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做好区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工作。

加强与市、区清理办沟通协调,主动联系各有关单位,通知对方准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工作。

(四)财会管理进一步规范

一是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的报考、监考工作,加强会计的日常管理。

下半年首次采取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报名,削减了排队等候的时间,加快了审核速度,进一步提高了效率,得到宽敞报考人员的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新会计准则、会计知识的推广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会计业务水平。

我局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通过张贴横幅、派发传单及各种帮助资料、发动区属单位征订《中国会计报》等方式推动《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知识的普及,使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得到准时更新。

三是认真组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比和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宣扬会计行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精神,努力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

五、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合理提出建设性建议,财政政策和体制研究力度进一步加强。

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分析税源、税种变化状况,主动开展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及政策问题研究。

一是加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下我区20xx年改革创新课题研究,主动与区有关部门协作,完成了《启动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深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改革》两个课题研究工作;二是积极协作上级财政部门加强非税收入调研,准时总结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阅历,认真分析当前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探究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方向;三是准时清理20xx-20xx年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状况,并开展了当前收费管理模式及发展方向的调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改革供应了科学的依据;四是对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现状、支出状况等进行了调研,如租赁系统的租赁管理费管理状况和意愿、沙头角街道办事处田心幼儿园、科创中心的修理需求、民政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专项预算的意见、工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看法、罚没公务仓的建立等。

通过调研,我们对资金的来龙去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进一步加强了与各单位的沟通,为以后工作的顺当开展夯实基础;五是高度重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明确办理流程,专人办理,跟踪落实,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答复。

全年共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25件。

六、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稳步推进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管

一是开展区属国有企业20xx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二是组织和指导区属国有企、集体企业业完成20xx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三是开展20xx年度区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办理有关企业注销、变更、占有登记手续;四是受区政府托付起草了《关于区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状况的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

(二)稳步推进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

一是到市国资委了解企业改制的最新政策,把握改制工作政策方向,指导沙商贸公司开展区工业发展公司和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分析报告;二是稳步推进集体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安排制度改革。

联合区纪委开展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及收益安排改革有关课题调研,并帮助区纪委完成了《关于我区集体股份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

指导盐田街道制定《盐田街道辖区居民小组集体收益安排办法(暂行)》和《盐田街道辖区居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托付人托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付人是指托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睬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托付办理睬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托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睬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托付,受托办理托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托付人供应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供应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供应税务资料;

(四)托付人托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托付人托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托付合同。

托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托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担当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供应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托付人、受托人终止托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托付代理记账的托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准时向代理记账机构供应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准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托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隐秘应当保密;

(三)对托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供应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托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托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托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供应。

第十七条托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托付合同商定范围内的行为担当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担当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状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哄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托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托付人利益,托付人有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状况或者托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供应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附表: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状况表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托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托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托付代理记账协议》。

(二)《托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托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托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托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担当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供应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托付人、受托人终止托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托付代理记账协议托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托付协议商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需先修订托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状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托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

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推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以及应符合节省原则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创造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需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需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创造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假如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创造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终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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