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华光小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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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华光小学学校章程

广州市海珠区华光小学学校章程

(2003年8月30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三会议通过)

(公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华光小学

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村甲号军事基地内。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华光小学是由热爱教育的热心办学人士刘增龙先生自愿依法举办,由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批准的一所民办学校。

对适龄儿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小学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

学校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训:

礼、信、爱、勤。

△校风:

诚实、笃学、创新、团结、进取。

△教风:

敬业、开拓、严谨、奉献。

△学校的办学目标:

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班子团结、协作高效,教师有素质,有高尚师德风范,教学严谨、质量优化,科研课题鲜明特色,校园环境优雅绿化。

力创规范化学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初步具有“五爱”、“四有”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名誉意识和良好自我意识精神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活泼开朗的个性、自我管理、分辨是非能力的学生;培养具有一定阅读、书写、表达、计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基本操作能力,学会生活,了解自然、生活和社会常识、历史知识的学生;培养初步掌握现代化教学信息,计算机基础运用技能,有初步的细心观察、敏捷思维、动手操作能力,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初步适应环境能力,具有心理健康人格和个性、健康人际交往,广泛兴趣爱好、审美兴趣的学生;培养有健康身体、懂得自我养护知识,形成良好生活习惯,有一定的意识、毅力、耐力和竞争意识行为习惯的学生。

△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举办者是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刘增龙先生。

本学校的开办资金:

1990600元。

出资者分别是:

XXX以(出资方式)出资   元,占总资产的  %;XXX以(出资方式)出资   元,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以何种资产出资)。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小学学历教育。

第十条 本学校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刘增龙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 3 名理事组成。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注:

仅限于第五条中“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可选本条);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注:

仅限于第五条中“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可选本条);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

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主管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

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主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XXXX年XX月XX日表决通过,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主管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

3、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4、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 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每名理事会成员1份,共X份)

附件1

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

  XXX

其他理事会人员:

  XXX

  XXX

  XXX

XXX

……

 

(单位全称)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理事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片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编号

户籍地址

邮编

电话

现住址

邮编

电话

理事类别

产生方式

拟任职时间

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签名式样:

 

注:

1、理事类别指:

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③其他理事。

  2、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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