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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

(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

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银行名称:

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

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

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

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

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

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

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

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土木建筑工程投标人

须知范本

 

投标人须知应该包括下列条款,这些条款可以根据个别合同的专用条件加以调整:

一、收标

在接到招标书以后,有兴趣的公司应将承包本工程的发盘一式两份(三份)密封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姓名和地址)

下称业主。

投标的正本应标明为“正本”,投标的副本应标明为“副本,仅供参考”。

注:

在招标时本备忘录应予取下而代之以这种专门拟订的条款。

副本在一切情况下均无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的文本为准。

投标应该符合这些须知和收标日期以前发出的其它合同文件及其修正件或补遗的要求。

对未在业主招标中规定的时间以前收到的投标概不予以考虑。

二、合同文件的拟订

合同文件已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姓名和地址)

下称工程师,拟订

三、向投标人解释合同文件

投标人如果发现说明书、图纸或其它合同文件中有不符或遗漏,或感到意图或意义含混不清时,应立即在投标以前向工程师提出书面请求予以解释、澄清或更正。

提出这种请求的投标人,应该独自负责将这种请求按时寄到。

所有这类请求收到的时间不得晚于规定的开标日期以前的__(例如28)日历日。

对于这种请求只能由工程师以补遗的形式予以答复,业主和(或)工程师不受他们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所做的任何口头说明或解释的约束。

可以在开标日期以前发出合同文件的补遗以修订、修正或更改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

每一补遗应分发给已发给合同文件的每一机构。

投标人为表示他的投标已考虑到这类补遗而经其适当签名的每一补遗的副本,均应纳入并成为投标正本的组成部分。

四、投标的制订和提出

投标正本应以投标人的名义适当签署,填写所有空白栏,如果添字、改字或删字,应由签字人在这些地方签名或盖章。

投标书及其任何补遗必须全部填写好。

工程数量和价格表中每一项的单位和金额,都应填写在各项旁边并在表内有关一页上总计金额。

如果任何一项的单价与相应金额有出入时,应以单价为准。

投标书的一切空白栏均应用墨水清楚地填写或者打字。

所有的价格应该用__或任何其它可完全兑换的货币报价。

第一份投标都应该写明投标人的完整营业地址,用他自己常用的签字签名并注明日期。

合伙关系的投标应该列出每个合伙人的全名和地址,并应以合伙人关系的名义签署,然后是有权使这一合伙关系负有义务的一名或几名普通合伙的签字。

公司的投标应以该公司的法定名称签署,然后是总经理或有权使公司对此负有义务的其它人的签字和职称以及公司注册的国家名称,并盖上经认证有效的公司印章。

每一个签字人的姓名应该在其签字下面清楚地打字或者印出。

如果经业主或工程师要求,应就任何一个签字人代表合伙关系或公司签字的权力,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

所有的投标必须具备本须知所指定的各个项目才能被认为是完整的。

所有的项目和数据资料都必须用__语书写。

投标必须手递,换取书面收条,或者挂号邮寄,并须尽早邮寄,以保证能在“招标书”中规定的时间递到。

各项投标应该装在密封的大信封里,清楚地标明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姓名和地址)

________(工程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注:

本范本系联合国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会同国际建筑与公共土木工程联合会拟订。

投标人在其投标按上述密封提交后,可以在不使其自己受损失的情况下予以撤回、修改或更正,但是这种撤回、修改或更正必须在规定的开标时间以前用书面或电报向工程师提出。

任何口头或电话请求均不予考虑。

经过用这种书面或电报请求修改的投标正本,将被认为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

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标时期结束以后撤回他的投标,除非该投标未在开标日期起的__(例如90)日历日以内被接受。

五、拒绝投标的权利

任何不符合本须知的投标可予以拒绝。

在上述原则的通用性不受限制的条件下,业主不承担接受最低标价的或任何其它投标的义务。

业主明确地保留绝对权利来拒绝任何或所有的投标,放弃所收到投标的任何手续或要求以及接受任何被认为对业主有利的投标或其一部分而不论其在所提交的投标中是否标价最低者。

只有当投标人接到业主关于接受其投标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认为这一投标已被接受。

六、投标担保

注:

投标保证书或其它投标担保是一种通常要求的条件,可是不能订得太高,以免使合适的投标人望而生畏。

在开标以后,应尽快地把投标保证书或担保退还给未得标的投标人。

所有的投标发价都应该附有一份投标保证书或一张指定向业主支付的业主可以接受的银行的保付支票。

投标保证书的金额应该相当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_(例如5%)。

未得标者的投标保证书将在别的投标被接受后的__(例如28)天内或在规定的收标时间起的__(例如90)天内(二者以其较早者为准)退还给投标人。

七、现场的检查

投标人应该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应在提出投标以前弄确实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天然地基条件、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和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港口和火车站的装卸设施、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以及可能会一般地和具体地影响设备转输及安装和工厂经营的该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总之,投标人应亲自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和其它可能会影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资料。

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投标人应有责任事先熟悉主要的情况,在投标以后,就此提出的任何为调整合同价格而索取增付款项的要求,将概不予接受。

合同价格是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圆满地报告合同的价格。

八、投标的充分条件

投标人应被认为在投标以前已确实查明他对工程的投标和在标价工程及价格表里所列的费率和价格是正确的和充分的,该费率和价格应包括他根据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正当建成和经营管理工程所必需的一切事物。

九、更改和备择方案

发价表及其任何附件均不得更改。

如果经任何更改,除按下文规定者外,该项投标即不予考虑。

但是,如果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对他的投标提出限制条件或例外情况时,则所有这类增加的内容应该作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建议,在说明信中阐明,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完整填写发价表及其附件。

备择方案如果不附填好的发价表和投标文件,将不予考虑。

对于每一项更改或备择方案应加以详细说明,列举出优点和缺点。

十、投标日期和开标日期的推迟

业主保留推迟投标日期和开标日期权力,并将向每一个可能的投标人发出有关任何推迟上述日期的电报或书面通知。

十一、情报的性质

投标人应该把合同文件的细节看作是秘密和机密的。

 

重庆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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