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笔记资源税和环保税详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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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笔记资源税和环保税详细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章,各种题型均会出现,个别年份与增值税结合,出现在计算问答题中。

本章教材变化最大的是增加了环保税,应引起足够重视。

【考试难度】较难

【考试分值】6-8分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问答题

本章教材变化

 

变化比较大,增加了环境保护税法,将原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删除,单独列在第九章。

本章考点精讲

 

一、资源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税目和税率

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项目

具体内容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进口应税资源产品

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

(1)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一次性征收。

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

(3)应税资源产品价格与税金的关系:

资源税属于价内税,且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增值税。

2.税目和税率

(1)税目

税目

具体内容

原油

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炭

指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

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金属矿

包含铁矿、金矿、铜矿、钨、钼、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等

其他非

金属矿

包含石墨、硅藻土、井矿盐、湖盐、稀土、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提示】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资源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B.天然原油

C.金矿

D.人造石油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2)税率

①比例税率:

适用于:

原油、天然气、煤炭、海盐、金属矿、大部分非金属矿。

②定额税率:

适用于非金属矿中的粘土、砂石、部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以及试点省市的水资源。

【例题1·单选题】下列企业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

A.出口盐的外贸公司

B.开采铜矿石的内资企业

C.外购原油销售的商贸企业

D.进口原油的石油进出口公司

【答案】B

【解析】选项A:

在我国生产盐的单位为资源税纳税人,只出口不生产盐的外贸公司,不是资源税纳税人;选项B:

在境内开采金属矿的企业是资源税纳税人;选项C: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购后销售的商贸企业;选项D:

资源税强调境内开采,进口不征,进口原油的石油进出口公司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2·多选题】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

A.个人开采锡矿

B.进口原煤的商贸企业

C.批发销售井矿盐的商贸企业

D.私营企业开采天然原油

【答案】AD

【解析】选项B:

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选项C:

批发销售井矿盐的商贸企业不缴纳资源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口铁矿石

B.生产并销售海盐

C.生产并销售人造石油

D.开采并销售原煤

【答案】BD

【解析】资源税只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的金属矿、煤炭、原油、盐、天然气等应税资源课税,对进口资源不征收资源税;人造石油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例题4·多选题】根据资源税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开采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B.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C.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D.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开采单位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案】BC

【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①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提示】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②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③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④价外费用:

范围和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规定基本相同。

⑤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注:

和消费税的原理相同,避免重复纳税)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①基本规定: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②特殊规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提示1】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提示2】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应税资源的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征收资源税和增值税,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基本相同,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运杂费用)。

从量计征资源税的,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例题1·多选题】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可以根据(   )确定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A.应税产品的产量

B.当期估计产量

C.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数量

D.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

【答案】AD

【解析】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数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本章考点精讲

 

(二)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

从量定额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粘土、砂石、未列举名称的部分非金属矿和规定省份的水资源

从价定率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煤炭、列举的金属矿和大多数非金属矿

(2)原矿与精矿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的销售额折算为原矿的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②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

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的销售额换算为精矿的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③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的:

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3)煤炭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原煤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②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的计算公式:

公式一:

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

公式二:

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提示】

原煤与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扣减的凭证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例题·单选题】某煤矿的洗煤厂2017年12月将开采的原煤移送用于生产洗煤1200吨,当月销售8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60万元(含洗选煤厂到车站的运费0.8万元,已取得相应凭据)。

已知折算率为80%,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2%,该洗煤厂2017年12月应纳资源税为(   )万元。

A.0.5

B.0.8

C.0.95

D.1.2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该洗煤厂2017年12月应纳资源税=(60-0.8)×80%×2%=0.95(万元)。

③视同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在煤炭开采地缴纳资源税

④计税价格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第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⑤扣减额的计算

第一,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第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C.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D.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也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答案】ABC

【解析】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减税、免税项目

1.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减征40%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30%

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

减征20%

低丰度油气田

2.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减按40%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

减征5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减征30%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1)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

(3)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B.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C.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D.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基本一致(★)

(1)分期收款——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提示】关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1·单选题】某煤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供热公司销售其开采的优质原煤3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20元,价款360000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四分之一的价款,但实际取得不含税价款80000元。

已知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2%。

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为(   )元。

A.1800

B.1875

C.2500

D.3300

【答案】A

【解析】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当月应纳资源税=360000×1/4×2%=1800(元)。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为应税产品开采的当天

B.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D.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产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答案】BCD

【解析】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5)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4)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1·单选题】根据资源税现行政策规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C.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都应在核算地纳税

【答案】C

【解析】选项A: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的生产地缴纳;选项B: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选项D: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纳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纳税

B.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核算地纳税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案】AC

【解析】选项AB:

资源税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选项CD: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五)水资源税(新增)

1.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税率——定额税率

(1)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

(2)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

(3)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度高于非超采地区;

(4)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

(5)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6)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疏干排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3)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4.税收减免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2)纳税期限——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主管机关征收管理。

【提示】

1.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

2.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3.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二、环境保护税法(新增)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下列情形,不缴纳环保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二)税目与税率

1.税目:

(1)大气污染物;

(2)水污染物;

(3)固体废物;

(4)噪声。

2.税率:

定额税率

★(三)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一般情况——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计税的确定方法:

①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②水污染物:

第一类水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排在前五项征收环保税。

其他类水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排在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2)特殊情况——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适用于:

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②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

③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

(1)一般情况——排放量

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特殊情况——产生量,适用于:

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噪声的计税依据——工业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分贝数确定每月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水污染物:

(1)一般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和第二类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①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②色度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3)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4)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5)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4.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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