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审就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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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审就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行政审就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沪审改办发(2010)3号

关于开展区(县)行政

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使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近期要对区(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梳理工作

掌握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是下一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和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摸清底数必须做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凡未填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作自动取消,不得再行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若干原则,对区(县)现有的每个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内容、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构成要件,实事求是地确定审批事项,既不能把多项审批合而为一,也不能把一项审批分解拆开,决不能有遗漏,决不能有“水份”。

要仔细研究《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2)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5)涉及的每一项内容,逐项认真填写,并按照要求上报。

二、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总的要求是,不局限于数量的多和少,坚持着力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切实方便企业,增强企业活力。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清理。

要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研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3)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6)。

三、认真做好本市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工作

要参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根据《本市行政审批清理原则》(附件1)中的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若干原则,对保留下来的每一个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环节)、年检,以及进入审批过程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专业协会、社会团体、咨询公司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填写《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4)和《区(县)部门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7)。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本次行政审批清理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我清理。

区(县)对现有的行政审批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层面实施的行政审批底数和基本情况,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

按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三个层面,分别填写《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2-1)、《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3)和《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4)。

上述表格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

(二)条线核定。

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审改办提供的区(县)条线上行政审批清理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定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和相关数据,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

填写《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附件5)、《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6)和《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附件7)报送市审改办。

(三)协商论证。

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处理的具体情况,市审改办与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组织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进行多方论证,保证对审批事项的处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

(四)审定:

公布。

完成对区(县)行政审批处理意见的审核工作。

将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

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完成。

联系人:

刘晖、毛峰、傅静芳

联系电话:

刘晖、毛峰64330792,64336979-1113

傅静芳64749082,64336979-1209

传真号码:

64330792

地址:

宛平路7号

邮政编码:

200030

附件:

1、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

2-1、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

2-2、《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填表说明3、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4、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

5、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6、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7、区(县)部门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

附件1

区(县)行政审批清理原则

一、行政审批事页梳理若干原则

(一)本次行政审批梳理的对象,主要指区(县)部门、镇(乡)街道部门、开发区,以及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等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

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

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等,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

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

(二)本次梳理对审批内容不作具体界定。

国务院和本市开展的审改中,多次界定过行政审批。

如,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财政优惠待遇审批,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依照国家授权以出资人身份对固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涉及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敏感事项的审批,确认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民事关系、法律事实的登记,以及其它等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认识不一致,管理体制等问题,往往发生遗漏,现行各部门的审批内容比较复杂,很难用统一规范的文字对审批进行描述。

为防止遗漏,在本次清理中,应参照历次审改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概念,作全面把握。

(三)对国家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地方政府实施了该事项一部分的,地方政府实施部分由地方政府进行梳理和清理。

(四)备案行为,如对相对人来说是属于从事某种活动的先决条件,备案与否,将影响其活动的实施,应作为审批事项处理。

(五)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审批依据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

(六)审批事项的名称,应与作为其设定依据的法律文件上的规定一致。

如某一个事项原设定的项目名称与新施行的法律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不一致时,应按新设定的项目名称进行调整。

(七)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分别填报。

(八)一个审批事项含有多个子项,子项应属于独立的审批事项,须单独列项报送。

审批条件、申请材料不同的审批事项,即使该事项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原则上应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分别填报。

审批事项名称不同的,应当按照不同的审批事项分别填报。

(九)审批过程中的收费,包括受理环节收费、审查环节、发证环节收费、监督检查环节收费,必须逐一填报。

收费主体既包括各部门,也包括各部门所管所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性质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经营性收费、服务性收费。

(十)梳理的单位包括区委有关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镇(乡)街道部门、开发区。

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若干原则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者职能范围内原属程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以批代管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法律文件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此为依据设定行政审批。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限期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五)对下级政府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六)对一些由下级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机关批准发证的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有利加强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或视情况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实施。

(七)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事项,应限期调整,充分利用公开招投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的方式,及其他管理方式进行。

(八)区(县)和镇(乡)政府,以及市、区(县)委办局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

三、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规范若干原则

(一)审批条件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并符合有关规定。

不得增设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必须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不得留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决断的余地,如规定符合某某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有利于经济发展,以及必须在一定范围或间隔一定距离等。

(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不得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

未列明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或者作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

对于重复的材料、重复的表式,应予以删减、合并或者取消。

(三)审批流程(环节)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确实有实际管理的需要。

对于将一个事项或者一个审批环节拆分成多个环节,部门相互以对方的审批结果作为受理的必要条件的,同一事项本该部门之间内部征求意见却变成多个部门审批,同一事项本该实行分级管理却变成多级重复审批的,同一程序本该一个岗位完成却变成多个环节审批等情况,必须进行调整,取消相应的环节。

(四)年检的设立,应确有必要,并具有法律规范为依据,凡无依据的年检均应取消;由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自行设定的,原则上予以取消;虽有一定的依据,但可以用日常监管等措施替代的以及无实际效果的年检也应取消。

除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外,对于可以通过分析被审批人所报送的材料即可判断被审批人是否具备审批斜斗、依法从事审批事项的,应当调整为实施年检申报制。

(五)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业协会、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等提供的论证结论作为行政审批条件和监督检查条件的,应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全部逐一列明。

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揣合证结论提供者。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要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开。

附件2-1

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                   年月日

审批事项

审批性质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设定依据

设定本事项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

法律文件

□法律□党中央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章□部门文件□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地方性法规□市委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区县规范性文件□其他

条款具体内容

审批条件

规定审批条件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法律文件

□法律□党中央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章□部门文件□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地方性法规□市委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区县规范性文件□其他

条款具体内容

申请材料

规定审批条件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法律文件

□法律□党中央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章□部门文件□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

□地方性法规□市委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区县规范性文件□其他

条款具体内容

审批流程(环节)具体内容(包括每个环节的法律文件依据)

外部环节

内部环节

审批证件

名称:

期限:

审批对象

□企业□事业□机关□其他组织□公民

审批方式

□直接申请□其他方式

数量限制

是□

否□

有数量限制的审批方式

审批领域

经济□城建□社会□其它□

审批类型

□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其他

有无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事项名称、单位

有无委托实施

是□

否□

委托单位

有无授权实施

是□

否□

授权单位

监督检查

性质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其他

方式

□日常监管□年检□其他

收费情况

审批收费

受理□

审查□

发证□

监督检查□

收费项目名称(包括主体)

收费金额或者标准

该项收费的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及条款)

年检收费

是□

否□

收费项目名称(包括主体)

收费金额或者标准

该项收费的文件依据

(文件名称及条款)

2009年

审批次数

审批收费总额(万元)

投诉次数

年检收费总额(万元)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2

《区(县)行政审批事项

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登记区(县)部门、镇(乡)街道部门、开发区,以及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等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填写一份登记表,在同一份法律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事项的,均须分别填报。

2、“审批事项”是指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审批事项名称应以设定依据上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或改变名称。

3、“审批性质”按照“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分类填写。

4、“审批时限”是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工作时间,如“七个工作日内”等;没有时间限制的,填写“无”;当场办理的填写“0”。

5、“设定依据”,指的是明确、直接、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原则上,一件事情只能设定一个审批事项,一个审批事项只能有一个设定依据。

6、“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的法律文件,按照“法律”、“党中央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部门文件”、“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性法规”、“市委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他”分类。

填写时按上述分类填写,“设定依据”的法律文件只能填写一个,直接打“√”。

“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的法律文件可填写多个。

党中央文件含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国务院文件含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决定;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的文件根据其文号确定类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也以上述方式确定其类别。

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参照党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的分类,确定其类别。

7、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批条件的,填写目前实际执行的审批条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申请材料的,填写目前实际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8、每一个具体流程及其每一个具体环节,要注明法律文件名称、颁布机关、颁布(修订)日期和条款,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9、“审批对象”按照“企业”、“事业”、“机关”、“其他组织”、“公民”分类,作出相应勾选。

10、“审批方式”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的方式,包括直接向本机关申请、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考试、考核等。

填写时根据实际操作方式如实作出相应勾选,“其他方式”则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

11、目前,行政审批的类型多样,名称不一,很难作出统一的分类,经对现有的审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大致可分为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四种类型。

本表所列“审批”系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推的行为,申请人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不一定获得批准;“审核”系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核准”系指根据事先规定的一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系指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

这里的备案指事先备案。

对上述四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可归入“其他”。

填写时根据上述五种分类进行填写。

12、“有无前置审批”应在“有无”栏中作出相应勾选。

如有前置事项,则须注明前置事项名称、单位。

13、“有无委托或授权实施”应在“有无”栏中作出相应勾选。

在行政审批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其具体的操作性工作委托或授权其他单位代为进行的,需在“有无委托实施”栏中注明代为实施行政审批具体操作性工作的单位。

14、“监督检查”指的是行政审批机关在批后对申请人的后续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的性质分为“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其他”三种,填写时根据上述三种分类进行填写,其中“其他”指实际操作中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结合起来使用;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日常监管”、“年检”、“其他”三种,其中“其他”指实际操作中将“日常监管”、“年检”结合起来使用,填写时根据上述三种分类进行填写(“年检”指的是经过一段时间,如半年、一年或数年须进行审查或检验)。

15、“收费情况”分为“审批有无收费”、“年检有无收费”,应根据实际情况应在“有无”栏中作出相应勾选。

如有收费,分别注明收费名称、收费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收费”则需分别在受理、审查、发证、监督检查后面打“√”;不收费则不打“√”。

“监督检查”的收费除“年检收费”。

在“收费项目名称”后面注明“收费主体”。

16、“投诉次数”包括查实和没有查实的投诉数量。

17、表中填写不下可附页。

 

附件3

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

年月日

审批事项

处理意见

取消

保留

不变

合并

下放

其他

移交行业协会或

中介结构

理由

修改法律法规建议

备注:

“处理意见”的选项打“√”,选择“取消”项的注明后续监管的内容,选择“合并”、“下放”、“其它”、“改变管理方式“须注明相应内容”。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区(县)行政审批有关要素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

年月日

审批事项

(一)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环节)清理处理意见

类别

内容

理由

修改法律法规建议

审批条件

(每个选项为单选,选中项需注明具体内容、理由及修改法律法规建议)

取消

调整

合并

不变

其它

申请材料

(每个选项为单选,选中项需注明具体内容、理由及修改法律法规建议)

取消

调整

合并

不变

其它

审批流程

(环节)(每个选项为单选,选中项需注明具体内容、理由及修改法律法规建议)

取消

调整

合并

不变

其它

(二)年检清理处理意见

年检

是□

否□

年检名称

年检部门

年检时限

(年/次)

年检对象

企业□事业□其它组织□公民□

年检类型

□普通许可类□特种许可类□资质资格类□设施、设备核准类

□组织登记类□其他

年检内容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它

年检程序

年检方式

□现场检查□当面递交材料□网上检查□其它

实施时间

月日至月日

年检数

(2007

设定依据

设定本年检事项法律文件名称、颂布机关、颂布(修订)日期和条款

法律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市政府规章□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

□市委文件□国家部门文件□市政府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其他

条款具体内容

年检条件

规定年检条件法律文件名称、颂布机关、颂布(修订)日期和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法律文件

条件具体内容

年检材料

规定年检材料法律文件名称、颂布机关、颂布(修订)日期和条款,及条款具体内容

法律文件

材料具体

内容

处理意见(每个选项后面打“√”,保留单项选,改变方式可多项选,选中项需注明理由)

取消

保留

不变

合并

改变方式

网上年检

联合年检

申报备案

其它

修改法律法规

建议

(三)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等清理处理意见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等名单

进入依据

设定进入依据法律文件名称、颂布机关、颂布(修订)日期和条款

法律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市政府规章□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

□市委文件□国家部门文件□市政府文件

□国家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其他

条款具体内容

管理方式

资质资格管理

是□

否□

指定

是□

否□

其它

(注明具体内容)

处理意见

理由

修改法律法规建议

备注:

1、年检对象、年检内容、年检方式可多选;

2、“其它”须注明具体内容;

3、“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等名单”的“审批过程”主要包括“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发证阶段、监督检查阶段”等;

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等的名单”包括“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业协会、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等“。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区(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基本情况梳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                   年月日

审批事项

审批性质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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