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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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设计人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设计内容:

名称、阶段见下表:

2.1名称:

2.2工程地点:

2.3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2.4设计工期:

2.5设计范围及要求:

2.6设计费明细:

2.6.1工程设计工作包含工程全过程与工程技术问题相关的设计、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2.6.2在规划设计获得批准,单体方案还未完全整理完毕,建筑物各种类型的面积无法统计的情况下,上表只表明取费标准,最终设计费按照以上单价及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6.3以上设计费包含但不限于税费及设计人工作人员驻场设计服务的交通费、误餐费、赶工所需的加班费和参加相关专业会议的咨询服务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自本合同签订后即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周期根据项目进展,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后,具体以双方认可的工作联系函为准。

其他部分设计周期,双方另行约定。

下页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说明:

4.1、设计人应在提供设计文本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电子文件。

4.2、上述各设计时间不包含设计过程中发包人的审核时间。

4.3、上表所列设计完成时间是根据常规设计完成周期安排的,若发包人对项目各地块的开发进度进行调整,则设计人在可以完成的情况下应主动配合调整有关设计进度,按不同地块分期要求出图,双方协商后书面确

定有关出图时间。

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

根据项目实际开发面积及出图面积,参照第2.4条收费标准,按比例支付应付设计费。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5.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由设计方提前个工作日提出付费申请,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量按上述比例进行支付。

5.2发包人分期开发,则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按上述比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5.3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的同时,设计人需提前个工作日提供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同时乙方应负责缴纳所收取费用的相关税费。

5.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工作日)时,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如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15天(工作日)以上时,发包人与设计人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设计人在接收到发包人的修改通知后3天(工作日)内提交有关的修改工作量,发包人在接到工作量3天(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收费另行协商。

6.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含电子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根据合同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成果其所有权归发包人

所有。

6.1.4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按时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

6.1.5发包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施工图报建、审查费用。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指标是: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现行建筑设备规范大全》等。

设计人应本着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经济技术指标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合同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设计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基础开挖后至基础完工期间,为保证现场地基处理的及时和准确,设计人应每日派专人驻场进行现场设计处理。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要与发包人委托的其它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协调。

6.2.8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应按双方确认的结构含钢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有关指标见下列要求):

6.2.8.1结构含钢量控制指标(以建筑面积计算):

(1)8层及以下结构含钢量限额35KG/m2,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3m3;9-11层结构含钢量限额38KG/m2,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35m3;12-18层结构含钢量限额45KG/m2,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4m3;18层-22层结构含钢量限额50KG/m2,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43m3;23层-30层结构含钢量限额55KG/m2,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46m3;30层-总高100m之内结构含钢量限额60KG/m2,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5m3(上述各类建筑的限额为±0.00以上及不包括转换层);

(2)地下室的结构含钢量限额150KG/m2(不包括人防和基础),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5m3;人防地下室结构含钢量<200KG/m2,混凝土每平方米用量<0.6m3。

(以上具体指标请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或项目要求列举)

6.2.8.2若确因技术原因超出规定要求,设计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与发包人协商,并根据发包人的确认意见进行设计。

6.2.8.3在完成施工图之后,发包人审核并经双方确认为设计人自身原因导致结构含钢量超出控制指标,发包人将按以下规定对设计人进行处罚:

若结构含钢量超出控制指标5%以上,设计人须重新设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按发包人直接损失的10%作为处罚,从设计费中扣除,总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其中混凝土、钢筋单价按出施工图时的市场价考虑。

6.2.9设计人协助办理全部施工图的报建和审查。

上页下页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

6.2.10设计人指定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结构设计总负责人进行现场施工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并参加发包人的相关例会。

6.2.11设计人需确保该项目团队的稳定,不得变更项目总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结构设计总负责人。

该项目设计管理构架及团队组成为:

人员名单: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工作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设计人按要求进行相应修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由设计人原因造成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或延误了双方书面认可的其它设计工作节点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1万元。

逾期超过30天(工作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同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不予支付任何报酬,并有权要求设计人返还其已收付的设计费。

设计人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5因设计人员的疏忽造成的错漏,使得提交报批报审的设计文件引起反复修改拖延了审批时间,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目设计费1万元。

7.6合同生效后,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

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7.7停建、缓建: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地方政府政策调整及甲方战略调整、战争以及地震、洪水和火山喷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开发缓建、停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均予以免除。

第八条其他

8.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首选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标注明晰的国标通用产品,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6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审查部门份。

8.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

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其他约定事项:

8.10.1发包人若增加设计人的设计范围,设计取费仍维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标准。

8.10.2当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份数时,设计人另收加晒图纸工本费。

8.10.3本合同中涉及“书面通知”条款的通讯地址,均以乙方在本合同第一页所填地址为准,若地址变更,乙方须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该地址发出的函件视为送达。

8.10.4各阶段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人将图纸送达发包人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盖章)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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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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