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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保险

题目

摘要:

本文首先对小额信贷保险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包括供求双方可行性分析,然后通过国内外一系列案例的对比分析,得出我国小额信贷保险的一些不足之处及其缺陷,最后针对四方主体,对小额信贷保险的未来发展提出实质性建议。

关键词:

小额信贷保险案例分析四方主体

一、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保险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断提高,大力发展保险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

与此同时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关系重大,始终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农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涌现了大量的问题,如缺乏新技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健全、农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等。

其中,如何建立有建立有效的关于农业相关保险制度规则,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十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指出要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

这说明发展农户小额信贷己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当前涉农信贷机构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仍相对较慢。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三农”问题的基础地位决定了我们势必要加大对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支持保护“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展开对小额信贷保险的研究,旨在探究小额信贷保险的可行性,并为小额信贷保险的未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使之更好的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小额信贷保险可行性理论分析

(一)小额信贷保险概念界定

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的文献中,小额信贷保险的概念界定都显得十分模糊。

有的人认为小额信贷保险是低收入农户的风险防范工具,有的认为是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转嫁风险的有效方式,有的认为是保费低的保险,还有的认为是为特定人群服务的保险。

目前,根据小额信贷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将小额信贷与人身保险相结合。

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按期还贷的风险。

2.将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

为农业生产所需贷款提供保险保障,保险责任涵盖农户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小额信贷保险的核心是统一的,本文将该保险界定为:

小额信贷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等方面适用于低收入农户的风险分担性产品。

(二)小额信贷保险的特征

小额信贷保险具备一般保险的特征,即互助性、法律性、商品性、经济性、科学性。

但是,由于小额信贷保险是针对的人群比较特殊,它还具一些特有的性质:

1.保费低

因为小额信贷保险针对的人群是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户,这就要求该保险的保费要低于普通保险,只有这样农户才能负担起保险的保费。

较低的保费提高了市场需求,使得小额贷款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2.保险金额低

由于小额信贷保险的保费低,相对的保险金额也较低。

如果保险公司只收取很低的保费而赔付的保险金额却很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的巨大损失,使得供方市场缺失。

3.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

小额信贷保险专向低收入、有贷款需求但还款能力不太强的群体提供服务。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额信贷保险作为日益受到重视的农村金融扶贫手段,目标就是让低收入贷款农户获得保障。

同时,小额信贷又具有商业性质,能起到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效应。

另外,小额信贷保险产品通常为小额信贷人身保险。

虽然小额保险产品形式多样,通常分为四种:

寿险、意外伤害险、农作物/牲畜险、健康险。

但是由于寿险在道德风险、欺诈水平、逆向选择、过度利用等方面的风险较低,其他险种在这四方面的风险都处于中高水平,同时,小额信贷保险保费较低,所以保险公司推出的小额信贷保险多为小额信贷人身保险,鲜见财产险和农作物(指数)保险。

(三)小额信贷保险的供求分析

1.小额信贷保险的需求分析

在小额贷款申请成功后,相当于贷款者获得了一个现货多头,购买了小额信贷保险的农户相当于持有了一份期货卖权的多头。

如图2.1所示,随着农户持有资产的增加,持有贷款的收益逐渐增加,而持有保险的收益随着持有资产的增加而逐渐下降,最后组合起来在持有资产等于贷款额之前都是收益为零,但是大于贷款额以后收益为正。

由此可以看出,农户的收益是大于等于零的,所以持有保险对农户是有利的,小额信贷保险的需求市场是存在的。

图2.1农户对小额信贷保险的需求模型

2.小额信贷保险的供给分析

对于信贷机构来说,小额信贷保险分担了贷款机构的风险。

当贷款农户持有小额信贷保险的时候,一旦发生意外,农户无法偿还之前所欠贷款时,保险公司会替农户归还贷款。

这样一来,信贷机构就更加愿意贷款给农户。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小额信贷保险风险相对较大,但是市场潜力巨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

广大低收入农户处于金字塔的底部,虽然他们人均收入很低,但是他们人数众多,加总后仍然是个很庞大的群体。

尽管目前他们处十弱势,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发这部分人群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更有可能的是这部分人将来可能成为强大的需求主体。

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为保险公司和低收入农户的长远合作提供了空间。

三.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现状

(一)国外小额贷款保险实践情况

1.国外小额信贷保险基本状况

目前,世界上已有印度、孟加拉国、菲律宾等10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展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工作,这些国家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推出产品数十种,累计受众近10亿人次,成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

小额保险在国外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代理人体系销售小额保险;二是保险公司借助贴近农民的各种组织向低收入农民销售小额信贷保险;三是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成员提供保险服务;四是一些低收入者的互助组织直接向会员提供小额互助保险。

从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支持是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有的国家给予小额信贷保险提供者或低收入人群补贴,有的国家则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

2.印度小额信贷保险实践情况

印度是仅次于中国的世界上人口大国,其中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约有7.7亿人(1.4亿个家庭)。

由于农村人口在印度占有较大比重,而且农民具有居住分散、保险意识较差等原因,印度保险机构难以向农村地区拓展保险业务。

但近年来,印度政府较重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并进行有力引导,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得到了蓬勃发展。

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与政策扶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如印度政府向印度人寿(601628,股吧)保险公司投入10亿卢比,补贴寿险公司的超额赔付额等。

2002年印度保险监管发展局颁布法令,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农村和社会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在农村等规定地区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业务。

2005年印度保险监管机构又颁布了关于小额信贷保险的相关条例,规定小额信贷保险的营销渠道可以是非政府组织、互助组织或者小额信贷机构。

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小额信贷保险来冲抵其应当承担的农村和社会责任。

 在营销模式上,印度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主要采取代理模式,通常由一家保险公司、互助保险机构与一家小额信贷机构合作。

据统计,到2005年印度保险公司与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保险服务占比小额保险业务的33%。

印度保险公司非常重视对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

如印度农村当地的文盲率很高,但电影文化很普及,塔塔友邦利用这个特点,通过制作营销影片来宣传农村小额信贷保险。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核保成本较高,因此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几乎不用核保。

理赔环节在递交材料完整的条件下,30日内完成赔付。

3.菲律宾小额信贷保险实践情况

农业和制造业在菲律宾占着相当的比重,农、林、渔业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地20%,从业人口占总劳力的37%。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慢,贫富不均现象严重,贫困家庭比率达到25%。

菲律宾政府对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态度较为开放,取得了良好效果。

菲律宾农业研究和发展中心(CARD)开展的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比较具有代表性。

在监管和政府扶持上,菲律宾监管部门委员会专门为小额金融机构建立了独立的监管体系。

菲律宾保险委员会创立了互助社MBA(MutualBenefitAssociation),MBA的资本要求要低于正规保险公司,而且还享受了比正规保险公司优惠的税收政策。

在保险产品上,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产品主要是全额贷款保险计划(allloaninsurancepackage,ALIP),它能支付100%的贷款给身故者的家庭以及贷款机构,保障贷款机构以及CAMDMBA的成员机构能在贷款者身故后拿回全部贷款。

ALIP的购买者为CARDMBA的会员中所有贷款人,并采用强制购买方式。

支付的保费是基于贷款的本金大小以及贷款期限的长短决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年期贷款需支付1.5%的本金;六个月贷款需支付0.75%——0.8%的本金;三个月贷款需支付0.38%——0.4%的本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的时候,CARDMBA会支付剩余的未偿还贷款给贷款机构和已经偿还的贷款给受益人;当被保险人经合格的医生鉴定符合永久完全残疾,CARDMBA会支付剩余的未偿还贷款,但已经偿还的部分不会再给付于被保险人本人。

因为这种情况下,其符合全残附加险利益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可获得18个月的每月保障金。

该小额信贷保险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在理赔环节,小额保险与正规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理赔时所需的材料,CARDMBA对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非常灵活。

尽管CARDMBA对理赔文件有明确的规定,但更重要的时理赔委员会的决定。

CARDMBA只关心三点:

是否真的有人死亡?

死亡的人是否受保?

身份是否是同一人?

这三点都确认的话,就可理赔,在理赔相关的文件方面可以灵活操作。

这是小额保险一个好的实践经验。

尸体存在,理赔将在24小时内完成;如火尸体已经火化,理赔会采用1-3-5天流程。

对低于4万比索(约880美元)的小额理赔通常都可以快速赔付,理赔流程控制在1-5天。

(二)国内小额信贷保险实践情况

1.国内小额信贷保险基本状况

2003年,太平洋人寿就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并推出配合小额信贷借贷者意外伤害开发的“安贷宝”,从此,小额信贷保险就出现在了我国保险业的舞台上。

截止2008年6月底,农村信用社共对6100万户农户发放了1927亿小额信用贷款,贷款覆盖面为27.3%;同时对1200万户农户发放了1214亿农户联保贷款,覆盖面为5.4%。

2008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广西、河南等9个省区的部分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2009年又进一步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山东、陕西、云南等10个省区。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小额人身保险共覆盖了近500万农民。

配合小额信贷的借贷者意外伤害险“安贷宝”。

近年来,全国各地金融机构不断探索各种金融创新道路,开发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的银保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负担,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银行、保险公司和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

2.陕西省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安贷宝”实践情况

“安贷宝”全称是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借款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时,在一定的期限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通过鉴定后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自2003年11月开始,我国不少地区(如浙江、山东、陕西等省)都陆续开办了“安贷宝”业务,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省份已经开展了该项业务,主要是各地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主要是太平洋人寿)联合开办“安贷宝”。

其中,陕西省“安贷宝”的开展情况最为典型。

(1)整体情况

太平洋寿险陕西分公司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与2006年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并于2007年1月双方联合下发布“安贷宝”业务管理规定,同年11月双方合作开发的“安贷宝”出单系统上线,更加加强了合作,同时保障了“安贷宝”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安贷宝”业务2006年正式启动,经过三年多的运作,取得一定成绩,业绩节节攀升,每年增长率均超过100%。

目前陕西省信用社10个地市均已全面启动,有96家县信用联社开展了“安贷宝”业务,覆盖率高达90.7%。

其中,咸阳,宝鸡,愉林,铜川,汉中,商洛等6家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西安、延安覆盖率达到92%。

“安贷宝”业务自从2006年开办以来,已累计承保481177户农贷户,为农信社186.7亿资金提供了风险保障。

累计实现保费收人5301万元,赔付259起,支付金额973万。

(2)投保要求

“安贷宝”业务适用于18-65周岁的农户,以2千元一50万元的贷款为保险标的,采用0.3%的保费率。

保险期间根据贷款期限确定,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每张保单期限最长为一年。

(3)“安贷宝”实施效果

“安贷宝”业务自从2006年开展以来,陕西省发放的贷款逐年增加,如图3.1,2006年陕西省小额贷款额只有12.2亿元左右,2007年就增加到52.3元,2008年比2007年增加到110.2亿元。

2007年较2006年增加了328.6%,2008年较2007年增加110.5%。

由此可见,小额信贷保险的实施对我国农村地区的信贷发展有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图3.1陕西省小额贷款情况

3.宁夏小额信贷保险实践情况

(1)整体情况

宁夏目前8家保险主体中有5家开办了小额信贷保险,其中寿险公司1家,产险公司4家。

国寿宁夏分公司于2004年最早开办,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则从2007年才刚涉足这项业务。

2006年各公司保费收入共计480.91万元,保险金额为13.97亿元,共承保47549人次;发生赔案70笔,赔款支出87.9万元。

从表3.1可以看出,宁夏历年开展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和销售规模逐年增长,但保费集中度较高,国寿、平安产险两家分公司的市场份额在96%以上。

而且各个公司的赔款支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都较低,最高也不到20%的比例,说明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巨大,供给方在小额信贷保险这一业务领域有利可图。

表3.1宁夏小额信贷保险历年开办情况表单位:

万元

年份

公司名称

保费收入

承保人次

保险金额

赔案件数

赔款支出

04

国寿宁夏分公司

80

6000

24000

10

18.3

05

国寿宁夏分公司

193

14475

57900

25

41.1

 

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

71.56

10223

20445.71

5

3.6

 

小计

264.56

30698

102345.7

30

44.7

06

国寿宁夏分公司

295

22125

88500

36

41.4

 

平安产险宁夏分公司

166.92

23846

47691.43

20

34.8

 

太保产险宁夏分公司

16

1545

2526

14

12

 

安邦产险宁夏分公司

2.99

33

960.5

0

0

 

小计

480.91

47549

139677.9

70

88.2

(2)产品情况

如表3.2所示,在宁夏开办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5家公司中有3家使用专门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2家使用普通意外险产品,但受益人指定为农村信用社或农业银行。

由此可见,小额信贷保险险种大多集中在人身保险上,并且,保费费率相对较高,一年期的保费最低也要0.35%,高的达到了0.7%。

表3.2各公司小额信贷保险产品情况表

公司名称

产品名称

费率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中国人寿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3元/万元保额

按贷款金额确定

1年或1年以内

人保股份

借款人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

40元/万元保额(可上下浮动30%)

按贷款金额确定,不超过50万元

最长不超过三年

太保产险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0元/万元保额

不低于2000元,不超过40000

一年

平安产险

借款人意外

伤害保险

35元/万元保额

协商确定,不低于投保时的借款余额

一年

安邦产险

借款人意外

伤害保险

0.15%-0.7%

借款合同中约定

的借款金额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赔款方式

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款通常的操作方式是,死亡家属将所需证明材料交由保险公司审理,经过审核确保各种材料齐全、事件属实,再由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第二受益人(或合同中约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三方协商理赔事宜,如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以内,先将未偿还的贷款额直接支付给金融机构,如保险金额高于未偿还的贷款额,则将超过部分直接支付给第二受益人。

如此一来,赔款手续就显得比较繁琐耗时。

(三)国内外实践经验对比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外的小额信贷保险发展已经处于比较发达的水平,相对于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呈现出几大优点:

1.国外多数小额信贷保险都有政府支持,形式多样。

有的国家给予小额信贷保险提供者或低收入人群补贴,有的国家则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比如减免税收、降低行业进入门槛等。

这样就为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奠定了经济基础。

2.国外小额信贷保险的保费低廉。

一年期的保险也只需缴纳0.15%的保费,而我国一年期的保费率大多数在0.35%-7%的水平,比国外多出一倍甚至四倍。

3.理赔灵活。

国外小额信贷保险在理赔环节更注重实质性内容,认为实质重于形式。

只要确认有人死亡并投保,赔付就会在几天内完成,而我国需要各种文件齐全才会赔付。

四、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现状总结

通过介绍小额信贷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国内外的典型案例,再将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进行比照,本文从小额信贷保险的四个市场参与主体对其现状进行总结。

一是借款户,包括农村地区的小额信贷借款农户,以及农业合作社和城镇的中小企业主,这些借款户的总体参保率较低;二是信贷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邮储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他们对于小额信贷保险这种新兴事物的认识还处于低级阶段,特别是他们把握不住小额信贷保险的还款风险,从而不能充分参与进去;三是保险公司,诸如中国人寿、太保人寿和泰康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尽管相比于其他小保险公司他们走在了前列,但是总体来说,其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类别仍太单一;四是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督者,他们并未完全发挥应有作用,另外,在财政补贴的力度方面还是太单薄。

(二)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借款户存在的问题。

在小额信贷保险市场上,作为借款户主体的农户,由于自身素质的问题,其信用意识相对薄弱,借款恶意不还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是其一。

其二,农村地区熟人社会和血缘关系的特征导致集体借款拖欠或不还现象的发生,此类问题给小额信贷保险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其三,由于借款户风险意识的缺失而导致了对小额信贷保险产品的抵触,这在农村地区非常明显,据调查农村地区有很多农户极端地认为保险是骗人的。

最后,作为个体的农户相对于作为整体的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来说,其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其切身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农户的这种预期导致了对小额信贷产品需求的下降。

2.信贷机构存在的问题。

对于信贷机构来说,安全性作为“三性”之首,必然得到重视。

而在小额信贷保险市场上,小额信贷产品因为无抵押品或是抵押品价值太低,从而加大了信贷机构的风险,最终导致信贷机构缺乏配置小额信贷产品的意愿。

另外,银保结合模式中的保险产品由信贷机构销售,而信贷机构缺乏此方面的知识,导致对产品的介绍和宣传出现缺失或是扭曲,从而影响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3.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本身对客户信息的了解就不足,加之小额信贷保险作为新兴事物,其客户同样是保险市场的新参与主体,所以保险公司对这些客户的历史信用情况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提供产品意愿低,限制条款多,审查和理赔手续繁琐。

4.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

对政府部分来说,一方面是作为监督者的缺位或是失位,农村地区的特性决定了农村地区本身就存在很多纠纷,对于该市场来说,政府部门并未对此类纠纷做好相应的有效应对和解决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对这种利农行为的支持程度太低,特别是财政支持力度不够,而政府行为的缺失必然会妨碍小额信贷保险保障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最后,政府对农村地区的风险保险教育投入不足,导致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出现困境和阻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小额信贷保险面临着借款户、信贷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政府的各个层面的问题,各方利益诉求的不一致和权责利划分的不清晰使得三方利益的公平性无法得到满足,进一步阻碍了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发展。

五、小额信贷市场未来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前文研究的关于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现状和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从小额信贷市场参与的四个主体方面之间的制衡提出政策建议,做到有的放矢。

(一)借款户-政府

第一,加强信用教育,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政府尽量能义务地提供信用教育,这样不仅能改善农户信用意识、风险意识薄弱的问题,而且还能加深农户对保险的认识,从而根本上降低小额信贷保险的风险和提高农户参与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加强保险意识培养与教育,建立正确的信贷观与保险观。

政府可以依托自身平台和自身优势,通过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三下乡”活动、宣传单、墙体广告、村级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小额信贷保险的功能和意义,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鼓励农民购买,从而能有效地推动小额信贷保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与实践。

(二)政府-保险公司

第一,政府需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保险公司法制监管。

政府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者,有义务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障范围与水平、组织制度、经营制度、经营管理费用的标准、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等进行明确界定,规范化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等经济行为。

特别是银监会和保监会,更应共同研究有关促进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发展的监管举措,加强沟通,跟进监管,共同规范跨业经营,防止借款户利益被保险公司或者信贷机构侵占。

第二,政府需对参与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经营费用补贴。

比如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政府尽快出台规范的保费补贴政策,扩大保险产品的品种与保障范围。

政府可以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并明确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补贴额度、补贴效率。

一方面让借款户的缴费负担有所减轻,另一方面更可以让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营利性目的得到保障,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覆盖更大的经营范围。

如果政府能够给予足够的支持,则小额信贷保险可以扩展到健康险、财产险、农业险、养老保险等等类别。

(三)保险公司-信贷机构

第一,加强对信贷人员保险知识的培训,简化保单条款和理赔程序。

保险公司应定期派人给信贷机构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详细讲解条款的注意事项,强调责任免除的内容。

另一方面,产品设计要更加简明易懂,符合借款户的理解水平。

第二,利用信贷机构人缘地缘优势,加强产品宣传和营销。

比如保险人员可以利用信贷机构的经营场所,利用信贷员与当地的熟识关系,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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