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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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其职责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施行网上备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
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四)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7工作日内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意见。
该意见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质量检查意见应包括: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检查情况;参加过程验收情况;施工中勘察、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识。
(十)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验收方案等)送达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统一意见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二)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竣工报告;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质量检查意见;
(六)设计质量检查意见;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投资、设计能力、面积、高度、跨度)、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通过时间)、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
(五)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抽查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七)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的行政处罚、处理和奖励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开展工程质量安全评价体系试点,项目属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安徽省建筑工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公示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同时在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备案管理机构确认是否完成了项目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已完成的可直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完成记录的项目,批转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记录和完善后,方可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本规定要求的各类附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七)各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八)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具备竣工备案条件后,建设单位上传相关文件资料,下载打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竣工备案表》)(表一);
(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表》(表一)内容填写,携带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文件,到备案机构备案;
(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核查该项目的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登记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转相关部门完善,符合要求后,制作打印《验收备案表》(表二),并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后交给建设单位,与《验收备案表》(表一)合并,形成完整的《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四条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擅自将下列工程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
(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含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第十六条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不动产权)证书。
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件1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码
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质量监督
注册号
工程用途
工程规模
造价
工程主要
内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包
单位
资质等级
及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及证书号
分包单位
资质等级
及证书号
分包单位
资质等级
及证书号
分包单位
资质等级
及证书号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及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总监及
岗位证书号
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注:
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工程名称:
验收组组长(签名):
注: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意见填写。
包括: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