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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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关于指定管辖见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7条
关于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91–93条。
关于调解不成详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95条。
关于裁判的处理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4条。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2条
关于不开庭审理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2条
关于非诉的不予执行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6条。
关于非诉的不予执行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6条。
关于合并审理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58条
关于执行机关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5条
关于不予受理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条
关于由哪个法院先管辖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0条
关于中级法院第一审管辖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2条
关于先予执行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关于向两个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案件的管辖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8条。
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条。
关于不计审理期限的问题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9条。
关于不公开审理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80条,
关于上诉的撤回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1条
关于合并审理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79条。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2条
关于管辖地基本原则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条
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和保全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5条
关于鉴定结论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7条
关于上诉的撤回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1条
1、对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但是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注意:
这里是可以通知,不是应当通知。
3、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以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应当限制旁听人数。
4、公开审判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注意: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上述问题。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翻译。
6、刑事司法协助包括:
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犯罪嫌疑人。
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属于协助内容。
但是有的教材认为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是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见民诉法笔记。
7、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8、不能作为证人的的有:
A、生理上有缺陷;B、精神上有缺陷;C、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9、自诉案件: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四类);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造劣质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有: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1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注意中国人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并不一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12、对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法院为被告人抓获的的中级法院。
13、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B、破坏铁路交通设施案件;C、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D、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案件。
14、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B、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所犯的案件。
C、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案件;D、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但是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案件;E、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
注意:
A、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不由军事法院管辖,而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
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15、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能将自己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意:
民事诉和行政诉讼则可以。
刑诉法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民诉法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诉法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7、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刑事诉讼由罪处受理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
18、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属于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回避申请一般在一审宣判前提出。
对符合法定的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19、公安局长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20、享有辩护权的诉讼参与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注意:
辩护人本身没有辩护权,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基于委托关系。
21、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人;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C、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D、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E、本院的人民陪审人员;F、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G、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注意:
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人员;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的,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允许。
2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A、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B、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C、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以委托辩护人的;D、具有外国国籍的;E、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F、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A、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C、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注意:
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A、如果为成年人,可以允许,但是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指定辩护人,由被告人自行辩护;B、如果是应当指定情形的,不予允许;C、辩护人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D、指定辩护之发生在审判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的情形。
23、辩护律师如果向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取证的;应当经该证人同意,并经法院、检察院同意。
2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意:
在公诉中,则可以委托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
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B、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D、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5、被告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理由在于被告人委托的是辩护人。
26、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属性是--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27、犯罪嫌疑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28、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取证据。
凡经查证确属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我国仅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不在此限制之列。
29、证人只能是除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30、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由公检法指派,否则不是鉴定结论。
31、刑事诉讼中,在事故现场作的书面记录、绘图、照片等,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不是物证。
注意:
上述证据应当由办案人员作出。
32、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有:
A、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B、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C、保外就医的疾病。
注意:
取保候审的疾病证明,不需要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3、勘验笔录的作用:
A、固定证据;B、固定证据所表现的各种有关特征;C、确立侦察方向;D、鉴别其他证据;E、发现收集证据;F、揭露证实犯罪人。
34、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勘验笔录是实物证据。
注意:
物证和鉴定结论是间接证据。
35、侦查机关立案的标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
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检察院批捕、决定逮捕的标准,法院有罪判决的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6、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A、被告人身份;B、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C、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D、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E、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F、被告人的责任以及其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G、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H、起他与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二)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五)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七)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八)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九)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A、检察院应当证明,现已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嫌疑人的合法收入与实际财产差额30万元;B、差额部分来源有嫌疑人举证。
38、扭送的情形:
A、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通缉在案的;C、越狱逃跑的;D、正在被追捕的。
先行拘留的情形:
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由犯罪证据的;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9、拘传——公检法都有权使用。
40、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检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41、保证人的条件:
A、与本案无牵连;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D、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注意不是固定的职业和收入。
42、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人应当共同遵守: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B、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C、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传讯时及时到案。
注意:
监视居住还应当遵守: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住所、居住地;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注意: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直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的,可以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改为监视居住、逮捕。
注意:
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
43、保证人的义务:
A、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B、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
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即保前不保后。
44、逮捕后的通知义务由决定机关、提请逮捕机关负责。
45、逮捕的条件: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B、有逮捕的必要;C、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件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有嫌疑人实施;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事实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46、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A、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C、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D、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E、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比如保证人,应当对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如在保证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保证人不赔。
)。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47、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该种情形属于依法予以追加或责令退赔的情形。
如果追缴或者退赔仍然不能不能弥补损害的,被害人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其理由在于该财产没有被损坏,只是占有权发生了改变。
注意:
下列情形属于受案范围:
A、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到物质损失;B、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C、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8、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不是拍卖与没收。
49、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必须要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50、刑诉中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是当事人。
在直接送达中,代收只有两种人有资格:
A、他的成人家属(不一定同住);B、他的单位负责人(此处的负责人为负责收件的人)。
留置送达的情形:
是本人或代收人拒收。
5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检察院提起的除外。
52、附带民事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53、期间计算单位为时、日的(注意没有年、月),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计算法定期间的,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
54、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55、报案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又是义务。
报案应当向公检法。
公检法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6、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
A、向法院起诉;B、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57、公检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不是报案人、举报人、自首人,尽管公检法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58、结案后,发现不能立案的,应当不立案,而不是撤销案件,理由在于撤销案件的前提是立了案。
59、拘传、传唤不能超过12小时。
60、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
但不能在其他地方,比如宾馆。
询问不满18周岁的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可以通知,不是应当通知,通知的对象不是老师、班主任之类的人)
注意:
询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到指定地点,但是不得离开县市。
61、可以强制检查的对象之有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但是不得强制。
注意:
搜查妇女身体的,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注意医师不行,但医师可以检查)。
62、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63、侦查实验有公安局长或检察长批准。
64、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注意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决定,但不能发布通缉令。
注意:
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所有的涉嫌犯罪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65、勘验检查的范围:
A、场所;B、物品;C、人身;D、尸体。
66、在执行逮捕、拘留或遇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用搜查证搜查。
67、扣押不必出示扣押证。
68、始终沉默的,可以作为从重情节。
69、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A、普通案件,48小时内安排;B、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5日内安排;C、对走私毒品犯罪、贪污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5日内安排。
70、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有权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间,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71、侦查阶段律师有权:
A、提供法律帮助;B、了解涉嫌罪名;C、代理申诉、控告;D、申请取保候审(即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E、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
注意:
无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72、逮捕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但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如果是四个重大案件(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如果四个重大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注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73、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59条)
7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注意:
判处刑罚的不是此标准(见本笔记第35条)。
75、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
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注意:
法院无权作出拘留决定。
76、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所为的,应当:
A、如果是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B、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说明理由后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察。
C、如果嫌疑人已经逮捕,应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注意:
对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如果发现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建议重新侦察。
77、补充侦查存在:
A、审查起诉阶段(此时的补充侦查,可以由检察院进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B、法庭审理阶段(此时的补充侦查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进行)。
注意:
由于《六机关规定》,所以目前在提请批捕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问题。
78、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和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A、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B、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同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
C、经审查认为,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的公安机关。
注意:
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这一罪属于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检察院管辖。
79、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当:
A、讯问犯罪嫌疑人;B、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注意:
这里没有规定辩护人。
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非法收集言词证据的:
A、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派人调查取证;B、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C、侦查机关未派人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80、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或交由公安机关送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