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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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修改版

第一篇:

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

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结算中心):

乙方(成员单位):

丙方(全称):

兴业银行

为加强甲乙丙叁方业务合作,规范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乙方账户1: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2: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乙方的加入和退出:

1.乙方加入

乙方须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同意盖章后,交于丙方,并经丙方为其办理加入手续后即加入本协议,受本协议的约束,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退出

如果乙方已加入本协议的所有账户意欲退出本协议,则乙方必须自行与甲方进行资金汇划及资金成本清算,而后填写《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在方式栏中选择删除加盖单位公章及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经甲方盖章后,交于丙方,丙方办理乙方的退出手续,当日即生效,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约束,但退出之前根据本协议所产生的义务、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节账户资金委托管理规定

第七条甲方委托丙方对其结算中心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代理办理日常结算业务,乙方是甲方结算中心成员单位之一。

第八条乙方同意将自己在丙方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乙方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甲方纳入甲方在兴业银行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甲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用乙方的资金头寸,丙方为乙方出具集团成员单位资金交易清单,在清单中注明实际资金已归集到甲方账户中,并加盖业务公章,供乙方核

对该账户的账务情况使用。

第九条乙方归集至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减去乙方使用结算中心资金的金额总和为乙方在结算中心的贡献度。

第十条甲方享有在甲方账户资金当前可用余额范围内单独行使对外支付的权利,丙方只根据当前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是否足够来核准支付,甲方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丙方所提供的资金归集功能为资金真实的归集即乙方账户中资金为真实归集到甲方账户中,但资金归集量及资金到账时间因归集方式不同而异。

目前丙方提供的归集方式有以下四种:

逐笔归集、定时归集、定额归集、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乙方在进行对外支付时,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乙方账户当前贡献度足够;②、甲方账户当前可用余额足够;③、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足够。

1.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透支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否则支付失败;

2.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不透支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及乙方账户的贡献度,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支付失败;

3.当甲方允许乙方支付的额度设置为固定额度时,乙方进行支付的金额必须小等于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及甲方设置的固定额度金额,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支付失败。

当以上三种支付失败情况发生时,丙方将做“余额不足”的退票处理,或告之“账户余额不足”的执行失败信息,如乙方及其的任何债权人因此与丙方发生任何争议,丙方均免责,由甲、乙方自行负责解决;若因正常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而造成丙方任何损失,由甲、乙方对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甲、乙方无任何异议。

乙方的归集方式、业务办理渠道、支付额度、资金归集的利率均由甲方决定,丙方向甲方提供以上业务除业务办理渠道外在网上银行自行更改的权限;乙方的业务办理渠道由乙方申请加入本协议时在《网上结算中心成员单位客户账户授权申请表》中决定,乙方如须要变更须重新填写此表并经甲方认可后到丙方办理。

第十三条如果乙方账户为零余额账户,在开通柜面渠道时,仅限于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及对外支付业务。

如果乙方账户为非零余额账户,在不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在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托收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三节账户利息处理

第十四条丙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对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中留存部分计息并每季向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支付利息,并如实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乙方账户中被归集的资金产生的利息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丙方不负责支付。

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在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利息试算清单,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支付,或经过甲方在网银中确认授权后,由丙方直接代理甲方从甲方账户扣取相应的利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时丙方为乙方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并将乙方的利息积数清零。

第四节资金冻结、司法强制划款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司法机关冻结: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甲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及相关额度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十二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对乙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丙方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冻结,此时如果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当日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供丙方冻结,否则因此而导致丙方的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全部资金被冻结,此时该账户不允许发生除收入及计息外的任何业务;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此时账户中

可用资金相应减少,账户中高于冻结金额的那部分资金甲、乙双方可自行支配,账户部分冻结同样也不影响该账户的收入及计息业务。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强制划款: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其中可能包括乙方的资金头寸,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五项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强制划转乙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资金时,丙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进行相应划转,如果此时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如应资金未及时划入乙方账户而导致丙方的其他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节其他

第十八条若乙方向丙方提出办理询证函、出具资金证明业务的要求时(含司法部门的查询等),该询证函、资金证明中涉及的被查询、被证明的时点存款余额为乙方账户的贡献度,并注明实际资金归集在甲方账户内;若甲方向其在兴业银行的开户行提出上述要求时,开户行提供存款余额为甲方账户的可用余额(含有乙方的资金头寸),并注明该账户资金包含其乙方的资金。

第十九条甲方账户和乙方账户对外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或丙方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如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丙、甲、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叁份,丙、甲、乙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甲向丙方提出书面终止要求或乙方按照第五条的约定退出后终止。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月日

乙方:

(公章)(财务印鉴)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月

丙方:

(公章)

有权人签名:

时间:

年月日日

第二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专户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

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

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

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

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

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2份,各方当事人执1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12月17日

第三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4、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5、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6、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

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

长春市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佟家信用社(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张新

电话:

0431=84301361邮编:

130612地址:

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原佟家乡街道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企业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四)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七条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九条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得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

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输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对账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

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五篇: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实施细则》,为促进业务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甲方的单位公章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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