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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意见

201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意见

  为建设“高效和谐、务实清廉”农委机关,不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农委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公开、注重实绩、鼓励先进和鞭策后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和大局意识。

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为重点,以提升工作水平、提高工作质量为目标,优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开拓创新、争优创先、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高效和谐、廉洁务实”的农委机关。

  二、考核范围及要求

  

(一)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委属各事业单位。

  

(二)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内设机构的考核,由各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考核办法。

  (三)农机局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考核办法。

  三、机关处室及事业单位考核

  考核分为业务目标考核、公共目标考核、民主测评三个部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业务目标考核占40%的权重,公共目标考核占20%的权重,民主测评占40%的权重。

  

(一)业务目标考核(占考核总分的40%)。

业务目标考核分两个部分:

一是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二是日常督查考核。

  1、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占考核总分的30%)。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根据全委工作部署,按照各自职责,拟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4—6项并确定出分值提交委考核办。

委考核办依据全委中心工作、年度发展目标、工作要点和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调整建议,经委党委研究后组织实施。

  年终考核时,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将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目标内容、措施、效果及依据等)报送委考核办,由委考核办组织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得100分。

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视未完成的程度予以减分,扣减后的分值最低为零分。

赋分标准:

完成的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目标,视未完成程度扣分;有量化目标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2分。

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负面影响,视情扣10—40分。

  2、日常督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占考核总分的10%)。

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督查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2。

11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委考核办,由委考核办汇入各单位考核总分中。

  

(二)公共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占考核总分的20%)。

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进行公共目标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3和附件4。

11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委考核办,由委考核办汇入各单位考核总分中。

  (三)民主测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占考核总分的40%)。

半年和年终各进行1次,2次测评得分平均后为最终成绩。

民主测评由委领导及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各占60%和40%的权重,计分时,分别去掉5%最高分和5%最低分。

  (四)考核实施。

  1、成立委考核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分管副主任兼任考核办主任,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负责人为考核办成员。

  2、责任分工。

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由考核办负责;日常督查考核、机关及事业单位文明办公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基层组织建设、理论学习、处室建设、集体活动考核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监察室负责。

考核不真实、不公正或弄虚作假的,视情对责任处室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0.5-2分。

考核实行扣分通知制度,各责任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扣分事项时,须在当月内书面通知被考核对象,并报委考核办备案。

  3、年终由考核办对各单项考核、民主测评成绩进行统计汇总,并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4、党委根据得分排序情况和先进处室的比例、条件,确定本年度的先进处室和先进集体,并确定推荐参加全市“先进处室”评选的处室。

同时,对排序末位的处室负责人由委领导进行谈话,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先进处室和先进集体的数量分别控制在机关内设处室和事业单位总数的40%以内。

  5、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时间3天。

  四、个人考核

  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与处室、事业单位考核挂钩,被评为先进处室的,其负责人方具备评定优秀的资格。

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处室、事业单位负责,机关帮助工作人员在帮助工作的处室考核。

各事业单位在委考核意见下达后30日内,按照党委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本单位考核办法,报委考核办审核后实施,没有考核办法或不按考核办法执行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

  个人考核分处室内部考核、公共目标考核、民主测评三个部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

处室内部考核占60%的权重,公共目标考核占10%的权重,民主测评占30%的权重。

  

(一)处室内部考核。

(实行百分制考核,占考核总分的60%)。

按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实行季度考核。

每季度最后一周进行,第四季度作为年度考核,一般11月份进行。

主要考核处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职责履行情况等。

各处室要将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确定每个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

考核分自我评价、相互评价、部门负责人评价三个部分,实行百分制,分别占10%、60%、30%的权重。

年终按照第一、二、三季度考核分别占20%,第四季度考核占40%的比例,由委考核办加权计算出每个工作人员全年的处室内部考核得分。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5。

  

(二)公共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占考核总分的10%)。

主要是考核公务员的政治品德和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情况;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情况;公务员廉洁自律情况等。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4。

  (三)民主测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占考核总分的30%)。

由委领导和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委领导评议占40%权重,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评议占60%权重,计分时分别去掉5%的最高票和5%的最低票。

  (四)考核实施。

  1、委考核办按处级、科级和机关工勤、帮助工作人员等四个不同层次人员,按照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成绩汇总,分别排序。

办公室、市场与信息处的帮助工作人员单独计算考核等次比例和排序,其他处室的帮助工作人员统一计算考核等次比例和排序。

  2、处室和事业单位正职的考核等次,由党委根据处室、事业单位考核情况研究确定。

  3、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根据排序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由考核办按照比例和条件研究确定。

每个处室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1人,个人成绩全委排序在后三分之一位次人员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经过排序确认后多余的优秀等次名额,在先进处室中按照排序进行分配,每个先进处室最多增加1个名额。

  4、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确定,参照《青岛市处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参考标准》执行。

  5、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时间3天。

公示期限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署名举报等,由考核办调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考核结果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具体按照《青岛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处室(单位)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②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在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被上级点名通报批评的;③被考核处室(单位)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问题的,或负责考核处室和单位在考核中出现考核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年度先进处室、先进单位资格。

  附:

1、《2010年度机关处室及事业单位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另行发文)

  2、《青岛市农业委员会职能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3、《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4、《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公共目标考核办法》

  5、《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处室内部考核工作程序》

  

  二О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考核年度意见【2010】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2: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业务职能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推动我委业务职能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市农委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全市2010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意见,制定市农委业务职能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农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由委办公室转交的上级交办督查事项。

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2.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办理情况;3.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4.市长公开电话(网上市长信箱)转办件的办理情况。

  

(二)政务公开。

按照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责任分工(青农委发[2008]29号)的要求,提供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2010年市农委重点工作目标进展、完成情况。

  (四)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三、考核计分标准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减分法(“政务信息”部分加分)考核,计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个处室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政务督查事项30分,政务公开10分,重点工作30分,政务信息30分。

  

(一)督查事项(30分)。

  对办公室转交的督查事项,办理期限已过未报办理情况,且没有主动说明理由的,每项次减2分;经办公室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进行催办督办后仍未报送办理情况的,每延误1天再减1分,直至报来办理结果;对办理情况内容空洞、敷衍了事、不符合规定要求、报告格式不规范的退回重报,每次减1分。

  

(二)政务公开(10分)。

  按照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责任分工,责任处室不按时提供材料的,每次扣1分;提供材料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三)重点工作(30分)。

  不按照要求提供重点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的每次减2分;上报的情况明显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被退回重报的,每次减1分。

  (四)政务信息(30分)

  1、各单位每月报送不少于3条政务信息,每半年报送不少于1篇经验交流、调研报告及工作亮点性的总结材料。

每少报送1条(篇)扣3分,分数扣完本条分值为止(20分)。

  2、政务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加10分;被省委办、省府办采用的,每条加5分;被市委办、市政府办采用的,每条加1分;被《农委工作简报》采用的,每条加0.1分。

最多加至10分(10分)。

  3、对不完成或逾期完成中办、国办约稿的每次扣30分;不完成或逾期完成省委办、省府办约稿的每次扣20分;不完成或逾期完成市委办、市府办约稿的每次扣10分。

  (五)被市委市政府考核减分的项目,按减分分值8:

2的比例分别减去责任处室和委办公室相应的分值。

  以上各项减至0分为止。

  四、考核方法

  

(一)日常工作考核由委办公室负责,委办公室有关人员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以上各个日常工作项目的考核。

  

(二)委办公室对日常工作考核中的扣分项目和所扣分数要在当月下发“日常工作考核扣分通知单”,通知扣分处室(单位)。

  (三)日常工作考核由委办公室每月(每季度)通报一次结果,年终进行汇总,结果汇入该处室(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

  

  

  

  

  

  

  

  

  

  

  

  

  

  

  

  附件3: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推进农委系统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青岛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以及农委党委《农业投资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满分为100分。

  

(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30分)。

  1、市纠风办规定的农委牵头工作任务,无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不严密、达不到目标要求和没有自查报告的,减2分;

  2、纠风牵头工作发生严重问题,被市级(含市级)以上通报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减2分;

  3、对上年度民主评议中反馈的问题牵头工作无整改措施,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减2分;

  4、在“行风在线”节目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结率、群众满意率达不到90%的,每项减2分;

  5、对市纠风网交办的人民来信查处不及时或不认真的,办结率达不到100%,群众满意率达不到90%,每次减2分;每年上报纠风信息少于3篇的,每少一篇减1分。

  

(二)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20分)。

  1、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题廉政教育活动,造成教育活动内容不落实的,减4分;未按要求开展单项廉政教育活动的,每少一次减1分;

  2、在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每例减5分;

  3、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每例减10分。

  (三)强化监督,注重实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40分)。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每例减10分;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每例减5分;

  2、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农委牵头的重点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减10分。

牵头工作无工作方案、计划、措施和自查报告的,每次项减2分;

  3、对《青岛市农委贯彻落实〈青岛市落实“山东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责任分解〉的意见》中,市委下达给农委承担的三项重点牵头工作,不落实的,减10分。

无工作方案、计划、措施和自查报告的,每次项减2分;

  4、农业项目、工程(包括由农委管理和安排生产、科研、推广、扶贫、开发、示范项目和强农惠农政策项目等)监督不落实的,每项减10分。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上报立项、评审、招投标、签订合同、项目工程进度、验收等,造成监督不到位的,每次项减2分;

  5、干部人事工作监督不落实的,每次减10分。

组织实施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和干部竞争上岗中不按规定上报,不接受全程监督的,每次项减2分;

  6、存在“小金库”或账外资金和主要负责人离任不审计或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减10分。

  (四)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10分)。

  1、未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导致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的,每发生一起减2分;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进行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3、主要领导不重视办案工作,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减3

  分;

  4、未严格执行青纪发[2001]65号文件规定,未落实处分决定

  宣布、受处分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待遇、年度考核等规定的,每起减3分。

  三、考核程序和结果应用

  

(一)单位自查。

每年度11月上旬,各单位于要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纪委。

  

(二)日常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纪委(监察室)对各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底单位得分的依据。

  (三)年终考核。

年底前,对照考核内容,对各单位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四)成绩汇总。

日常检查考核成绩和年终检查成绩汇总后,以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排序,最后汇入各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

  

  

  

  

  

  

  

  

  

  

  

  

  

  

  

  

  

  

  附件4: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公共目标考核办法

  

  一、机关处室及事业单位考核

  1、基层组织建设(20分)

  ①认真落实党委各项工作部署,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落实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承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为民服务代理等制度。

未完成党委部署的工作任务的,每项扣1分;未落实支部基本工作制度,每项次扣1分。

  ②支部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落实。

无支部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记录的,每项扣1分。

党建工作资料完整,管理规范,不落实的每项扣1分。

  ③注重党员教育培训,坚持正常组织生活。

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未落实的每项扣1分。

党员培训要注重实效,有培训计划、出席登记簿、培训教材、影像档案,没有的每项次扣0.5分。

每两个月至少过1次党的组织生活,每年进行一次党员评议。

未按时过组织生活的,每缺一次扣1分。

不进行党员评议的扣3分。

党员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每一人分别扣2分、3分。

  ④按规定缴纳党费。

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员应按规定基数和比例按月缴纳党费,支部应于每季度末上缴本季度党员所缴党费,不得少缴或拖延。

出现少缴或拖延每次扣2分。

党员党组织信息库健全规范,维护更新及时、准确,未按要求落实的每项扣1分。

  2、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40分)

  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由监察室负责考核。

依据《中共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进行考核,11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汇入各单位考核总分中。

  3、理论学习(15分)

  ①制定学习计划(4分)。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根据党委理论学习总的计划安排,制定出本处室、本单位学习计划。

无计划的扣4分。

  ②落实学习制度(4分)。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有专门的《学习记录》,并有专人记录,个人有读书笔记。

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学习记录》交组织人事处备查。

每半年组织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个人读书笔记检查,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检查。

凡未按照学习计划落实学习,且无学习记录的,每次扣1分,没有按时上交的每次扣0.5分。

  ③理论考试(3分)。

每年组织两次理论考试,处室、事业单位平均成绩低于80分的扣1分,无故缺考或不及格一人次扣1分。

凡考试不及格者,本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④完成培训任务(4分)。

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内出现单位或个人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扣4分,并取消先进处室或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4、处室建设(15分)

  ①思想建设。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

干部职工中的不良思想苗头或隐患,因不能及时发现、解决和报告而发生越级上访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②集体活动。

不按规定的人数参加委里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席一人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人次扣0.5分,重大活动将对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③日常考勤。

实行网上考勤,每月5日前由各处室通过金宏网报送工作人员月出勤情况,组织人事处于2个工作日后汇总上网公示。

无考勤表的一次扣2分;不按时交的一次扣0.5分;考勤记录不真实的,出现一次扣1分。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5、文明办公(10分)

  遵守办公纪律,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工作牌,举止文明,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工作环境整洁。

机关文明办公的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办公纪律进行督查,每月进行一次办公环境卫生检查,并排序公布。

违反机关大楼有关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3分。

事业单位文明办公考核由办公室负责,每季度进行抽查,11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汇入各单位考核总分中。

  上述扣分项目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

  1、理论学习。

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参加理论学习考试。

每季度最后一周,将个人读书笔记送组织人事处备查。

读书笔记未按时送交检查1次;理论考试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各扣1分。

  2、文明办公。

举止文明,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出现因不文明办公发生投诉经查实一次扣5分。

  3、诚信建设。

搞好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查实1次扣10分。

  4、党团群活动。

积极参加委机关、党组织及其他群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集体活动实行会议点名制度,因事因病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前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无故不参加会议、理论学习等各种集体活动的,查实1次扣1分。

  5、廉洁自律。

认真执行廉洁勤政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和《青岛市公务员行为规范》。

经相关部门查实违反廉洁勤政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扣5分;情节严重的,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扣20分。

  6、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无故旷工。

迟到或早退1次扣0.5分。

上班时间擅自离岗1次,影响工作的,查实一次扣5分。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扣5—20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工作牌,不得从事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纪律查实一次扣2—5分。

因个人通信工具不畅通影响工作的,查实一次扣5分。

  上述扣分项目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附件5: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处室内部考核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

每季度末以处室为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并确定自我评价成绩,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季度考核自评表》(附表1),存入处室考核档案。

述职评价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理论业务学习、参加集体活动、文明办公和遵纪守法情况。

  2、处室互评。

个人述职后,处室内部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处室测评表》(附表2),平均计算出个人互评得分。

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处室测评表》时,要求对每个被评议者分出档次,如出现分值完全相同,则视为测评结果无效,应重新组织测评。

  3、部门负责人评价。

在述职互评基础上,部门负责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目标考核评价,评价为A、B、C三个档次,A档为95—100分、B档为85-94分、C档为84分以下,其中A档人员不超过处室人员的30%,不足1人的按1人计。

  4、计算个人处室内部考核得分。

根据自我评价、处室互评和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分别按10%、60%和30%的权重加权计算出个人处室内部考核得分。

  5、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处室内部考核评分登记表》(附表3)。

按要求将各类得分填入《机关工作人员处室内部考核评分登记表》,被考核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

  6、考核备案。

前三个季度的考核情况,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交委考核办备案,第四季度考核情况于11月15日前完成备案。

委考核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各处室备案情况进行网上反馈。

对未及时备案的处室每次扣0.5分。

备案所需材料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季度考核自评表》、《机关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处室测评表》和《机关工作人员处室内部考核评分登记表》。

  附:

1、《机关工作人员季度考核自评表》

  2、《机关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处室测评表》

  3、《机关工作人员处室内部考核评分登记表》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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