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资助定向培养紧缺医疗人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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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资助定向培养紧缺医疗人才

龙门县资助定向培养紧缺医疗人才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我县医疗人才不足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4〕21号)和《关于印发<惠州市区域卫生人才队伍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惠市卫〔2016〕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强化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我县卫生人才学历结构,为我县培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紧缺卫生人才,大力缓解人才不足及提高我县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7年秋季入学起,实施“资助培养紧缺医疗专业学生定向就业项目”,为我县医疗机构培养一批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医学人才。

资助培养临床医学专业3年制专科和临床医学专业5年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资助定向生),主要面向县、乡镇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资助对象

(一)自愿从事我县医疗卫生工作,参加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获得全日制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或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录取通知书的龙门户籍应届高中毕业生(省订单定向培养学生除外),人数不限。

(二)自愿从事我县医疗卫生工作,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或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的龙门户籍学生(省订单定向培养学生除外),人数不限。

四、申请和确定资助方式

(一)书面申请。

县卫计局根据县招生办提供的考生录取信息,通过电话、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县资助培养紧缺医疗专业学生定向就业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学生和家长决定向县卫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登记审核。

县卫计局严格做好申请学生的登记和条件资格审核工作。

(三)确定和签订协议。

县卫计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资助对象,并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及其家长一同签订“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

五、领取资助培养费的方式

(一)由资助定向生提供其个人建设银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到县卫计局,县卫计局将收集到的资助定向生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汇总提交给县财政局。

(二)符合“资助对象”条件并与我县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的,县财政在每年秋季入学前将当年的资助培养费用划给各资助定向生,目前已在高校学习的,按已完成的学习时间(按学年计算),补发资助培养费。

六、就业方式

资助定向生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完成学业,取得相关毕业证书后,到县卫计局报到,由县卫计局组织岗前考核,对于岗前考核合格者,按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办法安排就业,享受同等岗位在编在职人员待遇,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不予改派。

对于岗前考核不合格者给予第二次岗前考核机会,予以三个月缓冲期,对三个月期满仍未能通过第二次岗前考核者,县卫计局不给予录用,并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资助培养费用,并赔付违约金。

七、资助定向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并签订“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的资助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县财政就其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给予一定额度(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每人每年2万元;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生每人每年1.6万元)的资助培养费用(以下简称资助费)。

资助定向生经过5年或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

不能正常毕业的资助定向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资助费,并赔付违约金,因伤病导致中途退学的资助定向生除外。

(二)资助定向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在校生)与县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服务8年(含8年,规培及脱产读研读博时间不包括在内)以上。

(三)资助定向生毕业后应按照毕业前签订的“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到县卫计局报到,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四)资助定向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通过岗前考核,并获取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五)资助定向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资助费并赔付违约金,同时县卫计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八、有关要求

(一)县卫计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结合“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与资助定向生签订聘用合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利用职权为资助定向毕业生变更定向执业地点或改变定向服务单位,对徇私舞弊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到2020年8月31日止,暂定实施四年。

附件:

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

附件:

资助定向培养协议书

 

甲方:

1、(县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人发〔2015〕1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不断加强我县卫生人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打造卫生人才强县,根据《龙门县资助定向培养紧缺医疗人才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我县紧缺医疗人才资助定向培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中“资助定向培养医学生”是指为重点充实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人才,依据我县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资助定向培养,要求自愿并获准接受资助定向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乙方参加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院校统一入学考试并被全日制高等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或专科)所录取,乙方清楚知悉“医学生资助定向培养”的内容,自愿参加“医学生资助定向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院校)以下第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年;

2、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并到甲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并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8年(含8年,规培及脱产读研读博时间不包括在内)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为乙方提供同等岗位在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第五条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查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一定额度(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用共2万元;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大专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用共1.6万元)的资助培养费用(以下简称资助费)。

第八条乙方在校期间通过专插本考试,考取到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资格,其本科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所享受的资助费标准,每年由财政资助2万元。

第九条乙方在校期间取得入读研究生资格的,就读研究生期间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研究生毕业后仍须按本协议规定到我县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第十一条乙方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按有关政策规定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乙方在毕业后须通过由县卫计局组织的岗前考核。

第十三条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在服务期,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乙方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六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第十七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定点院校授予毕业证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如下选择权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资助费,并赔付甲方已享受的资助费100%的违约金。

(二)在定点院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

(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

(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或转专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资助费及赔付甲方已享受的资助费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乙方无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资助费,并赔付甲方已享受的资助费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如乙方未能通过县卫计局组织的岗前考核,甲方给予第二次岗前考核机会,予以三个月缓冲期,对三个月期满仍未能通过第二次岗前考核者,甲方不给予录用,并要求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资助费,并赔付甲方已享受的资助费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如乙方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甲方有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8乙方所享受的资助费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资助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8乙方所享受的资助费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资助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赔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资助费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8乙方所享受的资助费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资助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赔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资助费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资助费及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资助费,并赔付甲方相当于前述资助费100%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并记入乙方个人档案: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学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

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经签署的乙方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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