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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经济区建设

 

院部:

经济贸易学院

 

中原经济区,是带动中部中原经济区是一个区域经济的概念,也是一个总体战略的概念,新形势下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重大意义:

一是:

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是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求;二是:

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需要;三是:

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是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为全国同类地区创造经验的需要;四是:

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五是:

加快建设中原地区崛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1)资源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在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二) 资源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

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2)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

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

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六)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1)税目

 税额幅度

 原油(5%-10%元/吨)

 天然气(5%-10%元/千立方米)

 煤炭(8-20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0.4-60元/吨)

盐 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七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九)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

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1:

6。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

例如,如果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

1.1、1:

1.2、1:

1.5。

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十)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

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十一)资源税改革提案内容

(1)扩大征收范围:

水资源将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并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

(2)改革计征方式:

“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3)提高税负水平:

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以更好地调节矿山企业的超额收益,促使其规范资源开发行为。

(4)统筹税费关系,未来税费制度改革将实现资源税费合一。

(一)以房产税资源税等充实地方税体系,构建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十二五”时期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和重大事项。

笔者认为,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理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以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充实地方税体系;完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改进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税源总分制度等。

(二)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

财政体制中的财权配置是保证各级政府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制度安排。

需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考虑税种属性,兼顾各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统一市场形成。

从总体上看,应努力使税基划分合理化,酌情减少共享税。

同时,将有利于收入分配调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以及统一市场形成的税种,确定为中央固定收入。

具体而言,中央政府为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应当掌握有利于维护统一市场、流动性强、不宜分隔、具有收入再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种,如消费税;与国家主权相关联的税种,如关税。

地方政府为履行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优化辖区投资环境的职能,应当掌握流动性弱、具有信息优势和征管优势、能与履行职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种,如不动产税等。

2011年初已在重庆、上海启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将具有多方面的、长远的正面效应,其中之一是可望由此为起点逐步打造中国地方税体系中作为主体税种、财源支柱的房地产税制度框架。

(三)充实地方税体系

在逐步完善税制过程中,应充实地方税体系,适当壮大地方税收收入,提高地方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地方税主体税种税基应较广、收入稳定、规模较大、具有非流动性且税负不能转嫁,使本地的税负落实到本地居民身上,把地方公共物品的成本和效应较好地联系起来。

一段时期,我国地方税主要税种可考虑主要由以下四项组成。

(1)是营业税: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第三产业的发展动力加大,与此密切相关的营业税也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作为省级为主掌握的税种,有利于调动地方协调推进辖区第三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但此税将逐步被增值税“扩围”改革所取代,以助益于减少第三产业中现存的重复征税因素,促进第三产业更好地发展和实现总体产业结构升级优化。

(2)是:

积极试点开征房地产税,即已进行“空转”试点的物业税(不动产税),也即重庆、上海从现行“房产税”切入的改革试点。

从前景看,将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物业税后,由于计税依据、税率、课税范围等发生变化,收入数量将会有显著增加。

特别是有利于把地方政府主要注意力,引导到按市场经济要求优化本地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上面,形成地方政府行为与经济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良性互动长效机制。

作为财产税类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还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优化调节收入分配。

(3)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计税依据的改变和课税范围的扩大,方向是适当提高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适应城镇化过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

(4)是:

适时实施和扩展推进资源税改革,在促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的同时,增加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具有资源比较优势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

2010年下半年,此项改革已在新疆先行。

今后工商业不够发达然而资源富集的西部,可望以此税打造地方税体系的支柱。

(十二)“十二五”时期,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突出三项内容:

(一)是继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一些名不副实的专项资金进行撤消。

(二)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尽可能减少项目支出的交叉、重复,严格控制新设项目,必须设定的项目要做到资金安排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

同时,进一步完善“三奖一补”政策,调动地方克服县乡财政困难的潜力,强化基层政府服务“三农”的能力。

(三)是完善现行的转移支付,尽量采用客观的量化公式和能够反映各地客观实际的统计指标,针对各地区不同的主体功能,把对于农业区域、生态区域的转移支付支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同时,应加快研究建立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即在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的同级政府间建立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通过辖区政府之间的相互协作,实现生态成本在区域间的有效交换与分担。

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特定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间的财政资金拨付形成。

拨付比例应在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在完善税源总分制度破除制度壁垒。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跨区企业的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地方分享部分分成三块:

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跨省市企业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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