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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宿淮铁路工程项目架子队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创优质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是一个工程的根本。

宿淮铁路工程项目将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基本原则,全面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争创精品工程。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强化创优措施,充分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使工程质量处于全过程监控之下,快速、优质、安全、环保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条质量管理目标: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顾客满意度评价达到90%;杜绝工程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控制质量通病。

第二章工程质量组织机构

第五条架子队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架子队队长任组长,技术主管任副组长,架子队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及工班长等人为组员。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质量教育。

架子队不断对员工、劳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教育,积极开展各类质量活动,增强全员质量责任意识。

第七条技术培训。

每项工程开工前,针对工程特点,做好各类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组织员工学习规范、验标和操作规程,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中,要勇于创新,通过新技术和新工艺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程品质,改善施工作业环境。

第八条技术交底。

施工前,架子队技术主管必须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任务、交施工方法、交质量标准、交安全注意事项等)。

技术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有交底人员、审核人员和被交底人员签认,技术交底要交到作业层。

第九条加强架子队试验检测机构、现场试验室和测量班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坚持定期送检标定制度,配齐计量、试验及测量人员。

第十条坚持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规范化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十一条内业资料。

要重视各项质量记录的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类、归档工作。

要做到记录与施工同步,杜绝内业资料与施工现场不符的现象,做到“三专”(专人、专柜、专盒)管理。

质量记录包括:

设计图纸、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创优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日志,技术交底记录,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变更设计申报及批复单,定位复测及各项工程观测记录,水文地质现场核对资料,桩基检测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项目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记录,设备试运行测试记录,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合格证及抽检记录,原材料检验单、试验报告单,配合比设计,同条件试件养护记录,土工试验记录,不合格品报告和处置记录,历次质量检查及讲评记录,有关质量问题通知单及回复资料,QC小组活动记录,质量事故报告(处理记录),施工技术总结,竣工验收记录,重要隐蔽工程的图片资料,与工程有关的声像资料等等。

内业资料应满足“三标一体”和业主、用户的要求,保证工程竣工后资料能够顺利交接。

第十二条强化企业质量自控能力

一、各单位要扎扎实实贯彻“三标一体”系列标准,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做到“做我所写,记我所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按照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以下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各级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测量人员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技术责任。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责任人调到哪里工作,也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与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各级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架子队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质量管理责任制,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组织建立健全架子队全员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及时进行奖惩兑现。

第十五条架子队队长质量职责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按照技术交底组织施工。

三、对分管现场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执行质量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情况进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五、组织班组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接受项目部、作业队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架子队技术负责人质量职责

一、参与制定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负责对作业队进行交底和进行指导。

二、参与制定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负责对作业队进行交底和进行指导。

三、负责参与制定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对作业队进行交底和进行指导。

四、参与制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对作业队进行交底和进行指导。

五、参与修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进行交底。

六、参与形成项目经理部的《事故经过报告》,配合质量事故调查。

七、参与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架子队班组长质量职责

一、负责组织班组作业人员接受施工技术交底。

二、对不执行施工技术交底和违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执行作业规程。

四、组织班组人员参加质量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架子队技术员质量职责

一、对架子队执行技术交底进行检查、指导。

二、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与劳务工同步上岗作业,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架子队质检员质量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作业。

二、参加作业队召开的施工质量例会,及时反馈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建议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及时向作业队负责人汇报生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与劳务工同步上岗作业,对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控。

五、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架子队试验员质量职责

一、负责对混凝土的坍落度、含气量按频次检测。

二、按要求制作混凝土同条件及标养试块。

三、负责标养室的各项指标控制。

第二十一条架子队作业人员质量职责

一、接受施工技术交底和其他技术交底。

二、执行作业规程。

三、对不执行施工技术交底和违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参加质量教育培训。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开竣工检查制度

一、开工前检查内容及要求

1、符合基建程序,已签定承包合同;

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核并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和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

4、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能掌握运用,特殊过程、关键工序要有作业指导书;

5、采用的新技术、机具设备、原材料及人员素质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二、竣工检查内容及要求

1、校对各部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标要求;

2、各种规定的记录是否齐全达标;

3、复查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如发现问题,应列项处理,限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检查制度

施工中应对以下工作经常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1、项目质量自控体系是否完善。

2、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3、质量教育是否覆盖全员。

4、施工测量及放线是否正确,精度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按设计图纸、规范、技术交底、现场纪要要求施工,构筑物各部位结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操作方法是否正确,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6、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是否按规定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及抽检试验报告,本单位不能检测的检验书面材料应委托有检验、试验资质的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各种手续齐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设备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

7、各类工程的各项指标是否按规定频度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施工时砼、砂浆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砼、砂浆试件组数及砼、砂浆试件制作检测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砼试件同条件养护是否标准、记录是否真实。

8、工班是否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9、施工日志填写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质量描述是否完整,施工原始记录是否填写完整、记载真实。

第二十四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一、隐蔽工程必须按规定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覆盖。

二、工程检查签证,除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外,还应执行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并与建设、监理单位协商,明确职责分工,由指定的质量检查人员办理。

三、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认而自行覆盖的,应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提高一次报验通过率,隐蔽工程须经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后,才能邀请有权签证的监理人员复查签认。

五、发现与设计不符,本级质检人员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呈报上级解决,必要时可邀请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六、隐蔽工程检查证,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用词规范,描述详细。

第二十五条检验批检查验收制度和工序签认制度

检验批检查验收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是分项工程、项目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

专职质量检查员是代表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验收的,检验批的质量不能由施工班组来自我评定,应以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检查验收为准,并且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审核签认。

专职质量检查员履行质量检查职责,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

根据上海铁路局、徐州建设指挥部要求,每道工序完成后要进行工序签认,工序未签认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三检制”

自检。

分操作人员自检和班组自检。

工班长在每日收工前对班组完成工作量进行一次自检,做出记录,工后讲评。

互检。

指同一工种或多工种之间,由工程队组织不定期相互检查,互相观摩,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技术,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交接检。

指同一工种的多班制上下班之间或工种的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

由队(跨队由项目部)组织交接,各工班应做到不合格的活不出手、不出班组,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

检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情况由质检员及时记入施工日志,限期纠正并验证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工序管理和计划管理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严格按照建设指挥部“431工作法要求”进行工序管理,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坚持工序签认制度,在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进行工序签认,明确责任,做到每个工序质量可追溯。

及时办理工序许可证,根据建设指挥部文件要求,我部连续梁、现浇梁要办理工序许可,在规定要办理工序许可段落施工前认真检查,填写工序许可证,监理检查签认后报建设指挥部一份备案,工序许可证未办理,不能展开施工。

坚持计划管理,每月定期上报计划,按照建设指挥部审批计划指导施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架子队每半月、工班每周组织一次定期检查,由各级分管工程质量的领导带队,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不定期检查、抽查可根据需要安排。

检查内容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对整改情况要予以验证,并有验证记录。

二、凡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检验批、分项、项目部和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及其他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作为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的凭证。

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除按规定要求处理外,验工时按未完工程处理。

三、全部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自验合格,提交自验报告,才能正式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工签证制度

验工计价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未经质检人员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拨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证计价:

一、混凝土、砂浆强度以及路基填筑质量指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试验,不能判定其质量是否合格者。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不合格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的。

三、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四、隐蔽工程检查资料不全或未经检查签认的。

五、成品、半成品、设备没有试验鉴定资料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者。

六、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手续及擅自变更设计者。

第三十条质量分析会制度

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专题质量分析会,针对宿淮铁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质量通病(含临时工程),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组织落实和验证实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要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划分为:

1、返工处理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者,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2、返工处理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3、返工处理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4、返工处理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5、工程虽未完全达到设计要求,但经检验能满足使用条件,质量不良,整修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者,不列为质量事故,按一般不合格产品处理,对其发生的原因,处理措施及工程缺点记入工程日志簿内及有关竣工资料中。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由项目部及时通报设计部门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在明确各方责任后,应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表5)按规定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上级和业主裁决。

第三十三条事故报告

一、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项目部要按季度填报《工程质量情况报表

(二)》中的质量事故栏(含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统计上报公司。

二、较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安全事故时及时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三、工程质量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向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各行业和工程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应遵照其执行),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

一、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会同集团公司(必要时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二、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调查处理;

三、一般质量事故由局指挥部安质环保部或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审批。

四、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以文件形式形成正式报告,逐级上报、审批、结案。

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质量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必须遵循的原则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分清责任性质;

4、提出处理方案;

5、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的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砼、砂浆试件强度不合格未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界定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

二、主要责任者是指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负有直接把关、监控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责任者是指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

四、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单位行政、技术主管或分管领导。

第八章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贯彻国家提出的建立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精神,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层层领导质量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在建各项目各级负责人,使在建工程项目各分项项目部工程及各个工序均责任到人,形成个人向单位负责,单位向业主负责的整体责任意识,要求各级都要签订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具体规定如下:

1、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有关责任人签名应在括号内注明职务身份。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是明确负责人的责任范围依据,当有关责任人员中途变更时,接替人员应在责任书后继续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加附剩余工程说明。

3、要层层落实,直至签订到各个工程的每个部位。

项目部对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总工个人签订,项目部对各施工队队长、技术负责人签订,施工队对各工班负责人工班长个人签订,工班长对工班关键工序关键岗位人员签订。

并在施工日志中记录施工过程,以便分清责任,有据可查。

安质环保部将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签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签订责任书的,发生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见附表4)要求一式两份,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一份交公司安质环保部存档,一份交项目部。

项目部与项目部、项目部与各队、各队与工班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要求一式三份,一份随工程竣工文件一起内部存档,一份交队/工班存档,最后一份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人备案制度

一、为了真正把工程质量责任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推动宿淮铁路工程项目部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实现项目部以质创誉的战略,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人备案制度。

二、备案工作程序

项目部在局指挥部备案;各施工队在项目部备案;施工工班在施工队备案。

项目部实行逐级上报备案管理;其备案资料待工程交验后随同竣工文件存入档案备查。

三、备案人范围

1、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副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项目部工程部长、项目部安质部长

2、各架子队的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和工班长。

3、架子队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程序,将负责的工作具体化,对其工作过程做好记录,并签字负责,建立追查档案,使项目工程质量的各级负责人尽到应负的责任。

第九章工程质量管理奖惩

第三十八条优质工程奖励分配办法:

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分配比例为:

公司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占创优奖总数的20%;创优项目占80%(由项目总工程师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发放)。

见(附表6)

第三十九条获公司QC小组成果会上获奖的优秀QC小组,分别发给每个小组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集团公司及以上级优秀QC小组奖励标准见附表6。

第四十条公司每年度经过申报审核评选质量管理先进单位2~5个,质量管理先进个人3~7个,同时推荐申报集团公司及以上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见附表6。

第四十一条凡造成较大以上事故者,一律实行罚款。

发生等级以上质量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评选先进或文明单位,责任者不能评选先进或晋升,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事故由公司(事故较严重者由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

事故发生后,凡有隐瞒事故者,将加倍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发生质量事故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一、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在该地区(行业)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均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加重处罚。

二、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级事故的项目,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提升职务和工资,不能参加职称评定,该单位工程不得参加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评选。

三、对发生质量事故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发生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对单位按损失总额的30%罚款,按责任大小对责任者罚款3000~30000元;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对单位按损失总额的30%罚款,按责任大小对责任者罚款2000~5000元;

3、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者,对单位按损失总额的50%罚款,按责任大小对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

4、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者,对单位按损失总额的100%罚款,按责任大小对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5、当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和较大质量事故给企业带来较恶劣的声誉影响或其它后果时,参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标准进行处罚。

6、已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并处理的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原则上不再重复处罚。

第四十三条发生等级质量事故,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单位按要求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对坚持不写事故报告的、刻意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质检人员对在工程施工中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及违章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检人员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以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总工签署的罚款通知书为依据,由财务转帐,所有罚款不得进入工程成本,从本单位利润中扣除;个人罚款从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补偿,否则一经发现,由批准人和承办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本次修订原因

本次修订,1、为适应建设指挥部管理模式;2、我项目部人员调动;3、执行上海铁路局、徐州建设指挥建设管理文件要求。

第四十八条其他

1、原架子队质量管理办法废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项目部安质部。

2、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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