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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协议书完整版

股份合作协议书

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年限到期后经协商同意后自动续签。

第三条合伙人共同出资100000万元(拾万元正)(人民币)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现金、出资比例、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比例,合伙股份所占比例,出资额(单位元):

(小写)(大写)姓名出资比例,合伙股份所占比例,出资额(单位元):

(小写)(大写)姓名出资比例,合伙股份所占比例,出资额(单位元):

(小写)(大写)姓名出资比例,合伙股份所占比例,出资额(单位元):

(小写)(大写)姓名出资比例,合伙股份所占比例,

出资额(单位元):

(小写)(大写)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按照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所占股份比例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委托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全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3

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十份,甲乙丙丁戊各执一份,其余五份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签字:

年月

签字:

年月

日日签字:

年月签字:

年月

签字:

年月

日日日

餐厅股份合作协议书

现有甲、乙、丙、丁四人合股(合伙)经营地址:

福山路33号一层名称:

优然餐厅,全面实施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在投资人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基础上,经投资人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投资合作协议:

第一条、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及所占比例

1、投资总额人民币万元(大写)

(1)甲方出资人民币元整,持有餐厅%股份

(2)乙方出资人民币元整,持有餐厅%股份(3)丙方出资人民币元整,持有餐厅%股份(4)丁方出资人民币元整,持有餐厅%股份第三条、采用共同协商的经营形式

股东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共同负责餐厅的一切经营事物,并享用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

餐厅的盈亏共同按照比例分担责任。

真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检查,相互信任,透明办事,共同把餐厅经营好,把餐厅业务做大、做强。

第四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股东会出席权。

股东会原则上是四人共同参加,如果其本人实在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但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可执行。

2、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与餐厅的重大决策。

3、查阅权。

为确保餐厅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股东为了解餐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餐厅正常活动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餐厅财务帐簿。

5、股东有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

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有要求,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6、股份转让权。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但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股份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具体参照下方义务条款第二条)。

7、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8、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餐厅清算完结后,餐厅财产在按照法定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其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9、其他权利。

如餐厅章程赋予的权利,餐厅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权利规定。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餐厅今后如需增资,则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各按投资股份比例增资。

2、三年内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股东在协议签订后,三年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三年期满后,股东有意要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须得到其他原始股东同意,但股东要向原始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得全体原始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原始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

如转让或退股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新投资人入股,经全体合伙人通过方可加入持股成为股东。

在入股的第一年内不得退股及转让;

3、遵守餐厅章程和义务。

餐厅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既是餐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股东行为的准则,因此,餐厅章程对每个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4、以其所交纳的出资为限承担餐厅责任的义务。

5、对餐厅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6、保守餐厅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7、餐厅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8、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股东会职责

餐厅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餐厅最高权利机构,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餐厅的经营方针政策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投资项目,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等相关事项。

3、审议餐厅基本的管理制度。

4、修改餐厅的章程。

5、餐厅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多数通过相结合的协商表决方式,有效表决按优先顺序依次为:

在所占股份等同的情况下,以人数占多的股东一方通过为准。

在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1、改变餐厅的名称和经营项目。

2、处分餐厅的不动产。

3、转让或处分餐厅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餐厅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增加新股东。

第七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按餐厅的利润80%分红),其余部分留餐厅作为资本填充。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餐厅承担责任。

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餐厅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八条、事务执行

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餐厅运作的总负责人(法人),全权处理餐厅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餐厅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餐厅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餐厅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餐厅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退股要求

1、声名退股。

即自愿退股,要求是投资人在入股三年后如出现退股事由,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在客观上不会给餐厅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经得全体股东同意后可以退股。

2、除名退股。

是指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某一投资人从餐厅当中除名,退回(或不退回)其全部(或部分)股资,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

将投资人除名的事由为: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重大过失给餐厅造成损失;执行餐厅经营事务时不正当行为;以餐厅经营事务的便利谋取私利;其个人行为给餐厅经营带来很坏的声誉影响;缺乏诚信并恶意诋毁和损害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部负责赔偿,并且视情节轻重经股东会讨论,扣除其股资的50%(或全部股资)。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餐厅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餐厅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餐厅期届满;b)全体餐厅股东同意终止餐厅关系;c)餐厅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d)餐厅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餐厅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餐厅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餐厅股东出资多少,先以餐厅共同财产偿还,餐厅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餐厅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如餐厅正常经营,四方无意散伙,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第十三条、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除留一份在餐厅备查外,各投资人自持一份,经全体投资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至餐厅解散或个人退股后失效,其他未尽事宜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并签字后生效。

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丁方(签名):

餐厅负责人(签名):

股份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丙三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公司()。

全面实施共同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共负盈亏的决策,并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成立股份制公司。

经股东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元、占公司股份%,出资的形式现金;乙方出资元、占公司股份%,出资的形式现金;丙方、占公司股份%,出资的形式;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共同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丙方占有股份股份_%;甲、乙、丙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利润分红方案按:

甲、乙、丙三方平均分利润的_%,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后,其余部分_%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

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股东研究同意方可进行。

当股东出现变更和股份转让时,需要定制新的利润分成方案,三方均有否决权。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一)合伙期限:

合股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如公司正常经营,三方无意退股,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入股;

二)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三方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股;如执意退股,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股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股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股对待。

四、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股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股期届满;2)全体合股人同意终止合股关系;3)合股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股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股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股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股人出资多少,先以合股共同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股人平均承担。

五、纠纷的解决:

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股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六、公司的运营:

在成立公司后,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运作的法人,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执行运作的经理。

执行经理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独立处理公司事务(简称公司执行人)。

甲、乙双方作为主要出资人和大股东对公司人事和财务有管理权,有否决权。

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元;二)、新项目的引进;三)、重大的促销活动;

四)、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公司今后如需增资,根据实际情况贷款或者融资等方法解决。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每季度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4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丙方(签名):

年月日

股份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两方合股(合伙)开办一家_,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共负盈亏的决策,并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成立股份制公司。

经双方股东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肆拾柒万元、占公司股份94%,出资的形式现金;乙方出资壹万元、占公司股份6%,出资的形式现金;其中拾万元作为注册资金。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共同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96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4__%;甲、乙两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利润分红方案按:

甲、乙两方平均分利润的15%,同时甲方作为主要出资人单独得到利润的60%。

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后,其余部分25%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

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股东研究同意方可进行。

当股东出现变更和股份转让时,需要定制新的利润分成方案,甲方有否决权。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一)合伙期限:

合股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入股;

二)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双方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4)甲方有否决权。

2、退股:

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股;如执意退股,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股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股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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