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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油田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试行稿)

 

一、油气田成本核算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油气田成本核算4

第三章矿区取得成本的核算9

第四章地质勘探支出的核算9

第五章油气开发支出核算11

第六章油气生产成本核算13

第七章生产费用要素27

第八章成本预测和预算28

第九章成本控制、考核和分析31

第十章附则33

二、井下作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34

第一章总则34

第二章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计算期35

第三章生产费用要素和成本项目36

第四章成本核算40

第五章成本预测和编制成本预算46

第六章成本控制、考核和分析47

 

1

第七章附则50

三、地质勘探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52

第一章总则52

第二章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计算期53

第三章生产费用要素和成本项目54

第四章成本核算58

第五章成本预算与预测63

第六章责任成本核算与管理64

第七章附则67

四、输油输气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68

第一章总则68

第二章成本项目69

第三章成本核算72

第四章成本预算与预测76

第五章责任成本核算与管理78

第六章附则81

 

一、油气田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油气田成本核算和管理行为,降低油气田生产

2

成本,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结合油气田企业的生产特点,参照国外油气田成本核算方法——成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本核算和管理任务

(一)全面开展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全过程管理矿区取得、勘探、开发生产经营成本。

(二)搞好成本预测,正确编制成本预算,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生产耗费,节约勘探、开发投资。

(三)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管理、加强计量工作管理,健全原始记录。

(四)监督成本开支范围,正确及时地计算油气田生产中的各种成本,反映成本预算的执行结果。

(五)根据成本构成,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

(六)提供考核成本和经营成果的依据,定期评价和考核各责任单位的绩效,促使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成本核算的要求

(一)要严格划分各类成本的界限;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乱挤乱摊成本。

(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

凡是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费用。

 

3

(三)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油气田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四)成本核算方法必须遵循一贯性原则,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影响,在当期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计算成本一律以月为计算期。

(六)成本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分级管理原则,具体实行分公司(子公司)、所属二级作业单位、三级作业单位核算体制。

各级核算单位都要根据工作量的多少和成本核算的任务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和成本核算人员,担负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章油气田成本核算

 

第四条油气田是专门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及开采的单位,其生产活动分为取得矿区、地质勘探、油区开发及油气开采,在上述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算:

取得矿区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并采取摊销方式计入油气产品成本;地质勘探支出分为非钻井勘探支出和钻井勘探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予以费用化,钻井勘探支出则应根据勘探结果分别情况处理,若发现可开采储量,则资本化,否则予以费用化;开发支出全部予以资本化,并通过计提

 

4

折耗的方式计入油气产品成本;所有在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油气产品生产成本。

第五条油气田支出分为几下几类:

(一)取得矿区支出:

指单位为取得一个矿区开采的权利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土地租赁费等。

采矿权价款是指单位在取得由国家出资勘查的已经可开采储量的区块的采矿权时,应当缴纳的经评估确认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价款。

单位交纳采矿权价款时,计入“无形资产——矿区取得成本”;单位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及土地租赁费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地质勘探支出:

指为了取得对特定区域的勘探权、识别保证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需进一步探明石油、天然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探井和勘探型参数井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而发生的成本。

分为非钻井勘探支出与钻井勘探支出。

1、非钻井勘探支出:

是指在取得对特定矿区的勘探权、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为取得在某一特定区域内进行勘探权利的支出,包括:

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2)进行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而发生的支出:

是指所有的与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研究有关的费用。

即在地质和地球物理勘探研究活动中发生的生产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材料费、各种用于地质勘探作业的辅助设备和设施计提的折旧费、青苗赔偿费、事故处理费、修理

 

5

费、运输费及进行资料处理和综合研究所发生的费用等。

(3)试验井资料费:

指购买其他经营者在矿区附近钻井所获得的特殊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为了综合反映单位地质勘探投资情况,非钻井勘探成本应在其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地质勘探支出”,月未再转入“勘探费用”科目。

2、钻井勘探支出:

是指钻探探井及勘探型参数井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

探井指所钻的井是为了在未探明储量的地区寻找油或气,以及在以前发现并生产油或气的其它油藏所在的油田内寻找新的油藏,或者为了扩展已知的油藏;勘探型参数井是指在一个未探明储量的地区为获取有在特殊地质条件的资料所钻的井,通常不是以石油、天然气的生产为完钻目的。

钻井勘探支出包括:

(1)为确定具体的钻井井位所发生的地质勘探费用;

(2)新区临时工程支出:

指开辟新探区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井场和井场公路以外的临时性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

公路、临时房屋、供水、供电、通讯保温等工程支出;

(3)钻前准备工程支出:

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各项准备工程所发生的支出。

包括青苗赔偿费、井场修建费等。

(4)接受钻井劳务所支付的劳务费用;

(5)录井、测井、固井作业及岩心分析支出;

(6)试油支出,包括射孔、酸化、压裂及井下设备和井口设施的安装支出。

 

6

(7)干井的封井和废弃井的成本。

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先在“地质勘探支出”科目中进行归集,勘探结束后,应根据勘探结果,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若发现了油气可开采储量,钻井勘探支出应予以资本化,转入“油气资产”科目;反之则计入“勘探费用”科目,并于期未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三)油气开发支出:

指为了生产可开采储量,建造、购买及安装用于开采、处理、集输、储存石油和天然气的设施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

1、开发井、资料研究井和服务井(注水井、注气井、盐水处理井和供水井)的钻井支出(与探井、勘探型参数井的支出相同),包括生产平台费用和井的设备成本,如套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

2、购买、建造和安装生产设施如联合站、油气集输站、计量站、注水站、压气站、配水间、井场工艺流程装置、集输油气管线、油气处理设施、储油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油田内部供排水设施、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等发生的支出。

3、与二次采油、三次采油相关联的设施支出,即为提高采收率而进行的开采系统改进支出。

4、购买、建造和安装开发用辅助设施的支出。

5、发生的其他油气田生产设施支出

所有的开发支出无论成功与否,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单位应设置“油气开发支出”科目,用以归集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上述支出,并

 

7

于工程完工后转入“油气资产”或“固定资产”科目予以资本化。

(四)辅助设备和设施支出:

指购买和建造的与某一特定油田或油藏没有直接联系,而是为进行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服务的各种辅助性设备和设施,包括:

地震设备、施工设备、修筑设备或其他设备、特种车辆、维修用设备等。

这些辅助性设备及设施应先在“在建工程”中进行归集,等投入使用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辅助性设备及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计提折旧,并按其服务对象的性质(即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及所属区块,计入各受益区块的地质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开采成本。

(五)油气生产成本: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及支出,包括将石油和天然气提升至地面,然后进行集输、处理、加工、储存以及组织生产等开采活动中发生成本,以及各种油气资产的折耗、矿区取得成本的摊销。

其成本项目为: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福利费、其它直接支出、折耗及摊销和制造费用。

油气生产单位应设置“油气生产成本”科目,用以归集上述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及油气资产计提的折耗和矿区取得成本的摊销。

第六条取得矿区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及油气生产成本应以地质区块为成本中心,按地质区块归集各项成本费用。

区块的划分原则为:

(一)一个油藏为一个区块;

(二)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地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藏为一个区块;

 

8

(三)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区块;

(四)一个大的油藏上面分成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

的,可以分为几个区块;

(五)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为一个区块。

 

第七条应予以资本化的地质勘探支出及油气开发支出,在资产投入使用后从“地质勘探支出”科目、“油气开发支出”科目转入“油气资产”科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计提折耗,记入“油气生产成本—

—折耗及摊销”科目;资本化的矿区取得成本也应在受益期内摊销,记入“油气生产成本——折耗及摊销”科目。

期未矿区取得支出的摊销、油气资产的折耗及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成本,构成该期间内生产的油气产品总成本。

 

第三章矿区取得成本的核算

 

第八条取得境内矿区的支出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土地租赁费等,单位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及向存续公司支付的土地租赁费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予资本化;单位按规定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入“无形资产——矿区取得成本(采矿权价款)”并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章地质勘探支出的核算

 

第九条勘探开发板块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应按地质区块分项

 

9

目设置“地质勘探支出”科目,归集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非钻

井勘探支出与钻井勘探支出,其明细科目应设置如下: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

非钻井勘探支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

实验井资料费

地质勘探支出

其它支出

地质勘探

新区临时工程

钻井勘探支出

钻前准备工程

探井及勘探型数井

其它支出

第十条分公司(子公司)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直接记入地质勘探支出,月未转入勘探费用。

第十一条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测量、控制点及地形测量和地球物理勘探支出应先由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物探作业单位进行核算,核算时应先在“勘探作业”等科目归集,(具体核算方法见《物探成本核算及管理办法》),期末上转分公司(子公司),由分公司(子公司)计入“地质勘探支出”。

第十二条钻探探井及勘探参数井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按合同规定由甲方供料,钻井公司仅提供钻井劳务,则应根据钻井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及与钻井公司结算的款项,借记“地质勘探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若按合同规定由乙方供料,则只应根据与钻井公司结算的款项借记“地质勘探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钻井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分公司、子公司承担的青苗赔偿费、

10

土地补偿费等,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地质勘探支出”。

第十三条探井及勘探型参数井完钻后,所进行的测井、录井、固井及试油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应根据分公司(子公司)与各作业单位结算(或上转)的劳务款项,计入地质勘探成本。

第十四条非钻井勘探支出应全部予以费用化,月末转入“勘探费用”科目;勘探活动结束后,钻井勘探支出应根据最终勘探结果,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若发现可开采储量,探井及勘探型参数井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借记“油气资产”,贷记“地质勘探支出”,若未发现可开采储量或完钻后超过一年仍没有地质结论的,应将所发生的全部钻井勘探支出(包括探井部分废弃的费用)予以核销,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勘探费用”,贷记“地质勘探支出”。

如果钻探的探井或参数井由于工程施工原因而报废,则应根据事故鉴定书,分清双方责任,属于委托方的责任,应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油气开发支出核算

 

第十五条开发活动包括:

(一)钻前准备工作,包括:

取得井场路、为钻井准备井场及

确定特定的开发井井位而进行地质勘探活动。

(二)钻井及装备开发井、开发型参数井和服务井。

(三)购买、建造和安装生产设施如联合站、油气集输站、计

量站、注水站、压气站、配水间、井场工艺流程装置、集输油气管线、

油气处理设施、储油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油田内部

 

11

供排水设施、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等发生的支出。

(四)提高采收率系统。

第十六条采油单位按区块分工程项目(例如:

开发井、计量站、

配水间、输油管线等等)核算油气开发支出,核算时设置“油气开发

支出”科目,并设置明细科目如下: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开发井及开发型

油气产能设

参数井

地面设施

油气开发支出

其它

开发装备

开发计算机

开发辅助工

第十七条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应先在“油气开发支出”科目中进行归集,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再转入“油气资产”。

第十八条无论钻井结果成功与否,所有钻开发井、开发型参数井和服务井发生的成本及井的相关设备成本,均应予以资本化。

注:

如果钻井属于非地质原因报废,而是工程施工原因报废,应根据事故鉴定书分清双方责任,属于我方应负担的部分,应予以资本化。

第十九条如果一项修井作业能增加井的总产量,提高了该矿区的生产年限,则该项修井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第二十条交付使用的油气资产,应在规定时期内按照直线法计算折耗,计入“油气生产成本——折耗及摊销”,构成油气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12

油气资产的折耗,是指已经资本化的油气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应计入本期产品成本的费用。

根据公司规定,油气资产的折耗期限为油气井10年、集输设施14年、油田内部输油气管线14年,其计算公式为:

油气井及相关设施月折耗率=1/(折耗年限×12)×100%

油气资产月折耗额=月初油气井及相关设施总额(原值)×月折耗

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耗”科目。

 

第六章油气生产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及支出,包括将石油和天然气提升至地面,然后进行集输、处理、加工、储存以及组织生产等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成本,以及各种油气资产的折耗、矿区取得成本的摊销。

其成本项目为:

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福利费、其它直接支出、折耗及摊销和制造费用。

油气生产成本的成本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一)直接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采油采气过程中油气井、计量站、集输站、集输管线以及其他生产设施所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如各种地面隔热管、井下隔热管、封存隔器、热采井口、破乳剂、聚合物、锅炉配件及其他材料等。

2、辅助材料:

指采油采气过程中高低压阀门、保温材料、油漆等

 

13

其他辅助材料。

3、燃料:

指采油采气生产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包括:

原油、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煤炭及其他燃料等。

4、动力:

指采油采气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风。

包括:

外购水、自产水、外购电、自发电、汽、风及其他动力。

(二)直接工资:

指直接从事油气生产的采油队、集输站等生产工人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三)职工福利费:

指按照生产人员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四)折耗及摊销:

指矿区取得支出进行的摊销及油气资产按规定的方法计提的折耗。

(五)其他直接支出,包括:

1、驱油物注入费:

指为提高采收率,多产油气,对地层进行注水、

注气或者注入化学物所发生的费用。

2、井下作业费:

指为维持油(水)井正常生产,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措施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如压裂、酸化、挤油、补孔、化堵、修井、检泵、下泵、洗井、冲砂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测井试井费:

指油气生产过程中为掌握油气田地下油气水分布动态所发生的测井、试井费用。

4、油气处理费:

指原油脱水,含油污水脱油回收,以及净化天然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种装置的折旧费在内。

 

14

5、稠油热采费:

指开采稠油、高凝油采取蒸汽吞吐或其他热采方法发生的费用,包括造汽、注汽、吞吐、保温等各项费用在内。

6、轻烃回收费:

指从原油或天然气中回收凝析油和液化石油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回收装置的折旧费在内。

7、输油输气费:

指油气田单位通过油气专用运输管线在油区内输送油气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对于外输成本应的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

8、维护及修理费:

指为了维持油气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油气资产地面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油气资产地面设施设备进行局部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和为保证油田安全生产修建小型防洪堤、防火墙、防风防沙林等不属于增加资本化支出的费用,以及辅助设备和设施发生的修理费用。

9、运输费:

指为油气生产提供直接运输服务的运输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车辆养路费、船舶养河费等,包括单井拉油运费。

10、其他直接费。

(六)矿级管理费(制造费用):

指油气生产单位包括采油(气)矿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为进行油气生产领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的费用。

2、物料消耗:

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耗用的一般材料。

3、水费:

油气生产管理部门耗用水支付的费用。

 

15

4、电费:

油气生产管理部门耗用电支付的费用。

5、工资:

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6、职工福利费:

指按照上述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

工福利费。

7、折旧费:

指对生产辅助设备和设施及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计提的折旧。

8、运输费:

指为油气生产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各种运输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车辆养路费、船舶养河费。

9、修理费:

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发生的修理费。

10、取暖费:

指油气生产单位自行取暖所发生的费用。

11、差旅费:

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和退职退休一次性回家(包括随行家属)旅费和职工探亲路费以及市内交通费等。

12、办公费:

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发生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13、会议费:

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1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指油气生产部门发生的不难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而应在当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限内摊销的费用。

如: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15、业务招待费:

指油气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业务、接待外单位来宾发生的食宿等各项招待费用。

16、劳动保险费:

指油气生产单位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离退休职

 

16

工统筹基金,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

17、待业保险费:

指油气生产单位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18、其他保险费:

指油气生产单位进行其他项目保险而交纳的保费。

19、土地(海域)使用及损失补偿费:

指油气生产过程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以及损坏未征用土地所支付的损失补偿费。

20、排污费:

指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但不包括因超标排污而发

生的罚金。

21、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

指油气生产单位材料、产品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应由当期损益负担。

22、诉讼费:

指油气生产单位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3、独生子女费:

指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津贴。

24、住房公积金:

指油气生产单位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员工住房

公积金。

25、劳动保护费:

指按规定发放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劳动保护措施费用。

26、科研实验费:

指为油气生产单位为进行油气勘探、开发、油气生产进行科研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27、物业管理费:

指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取暖、环境卫生、维修等服务费用。

 

17

28、其他费用:

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科目设置

(一)“油气生产成本”科目:

本科目用来核算油气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油气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和折耗及摊销。

本科目由采油厂和分公司、子公司使用。

借方登记油气产品的开采成本和计提的折旧、折耗及摊销;月未采油厂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上转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将该科目借方发生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该科目应按区块(单井)来归集生产费用,按产品、成本项目、明细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制造费用”科目:

用以核算油气生产单位包括矿厂(大队)为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厂矿管理费用。

期末各单位发生的厂矿管理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到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三)为油气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的辅助生产费用应当先在“油气辅助生产”下的“轻烃回收作业”、“稠油热采作业”、“油气处理作业”、“注水注气作业”、“注聚合物作业”、“井下作业”、“输油输气作业”、“其他辅助生产”科目核算,然后按一定的方法转入“油气生产成本”科目。

辅助生产转入油气生产成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属于内部产品劳务结算方式的,月末辅助生产单位向采油厂结算劳务时,将各劳务差异上转给上级单位(财务处),由上级单位以劳务差异按提供劳务对象冲减油气生产成本。

2、属于分配内部产品劳务方式的,月末辅助生产单位应将成本费用转上级单位;上级单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给

 

18

各受益对象。

第二十三条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油气产品生产成本核算以区块为成本中心(有条件的单位应以单井为成本中心),以原油、天然气、轻烃、凝析油等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按区块(单井)设成本明细帐归集生产费用,采油厂负责核算油气产品的生产成本。

(二)油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凡能分清受益对象(区块(单井)及产品)的,应直接计入各受益对象;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如厂矿管理费应先在“制造费用”科目归集,然后按各区块开井口数或油气产量的比例等合理标准分配计入各区块(单井)油气生产成本。

为原油天然气开采提供产品和劳务的辅助生产费用应当先在“油气辅助生产”科目核算,然后按按各区块的受益量分配转入油气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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