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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

 

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定

2009年0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及报送要求

三、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一)水利单位基本情况

(二)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

(三)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四)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

(五)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

(六)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七)水利法人单位个数及人员报酬综合表

(八)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九)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十)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十一)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综合表

(十二)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综合表

四、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一、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总说明

(一)为全面反映水利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水利活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满足国家服务业统计以及国民经济核算和水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属于全数调查,凡乡镇及以上从事水利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社团等法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报表。

具有多级法人单位的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应组织内部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分别填报,集团总部只填写总部有关数据。

(三)本报表制度由水利部制定,采取“统一布置、逐级实施、分专业审核、数据共享”的工作模式。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内部分工协调,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报表下发、汇总上报等任务,人事、财务、基建、水资源、水保等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审核把关等工作。

(四)本报表制度遵循属地统计的原则。

各级水利部门在向下布置报表任务的同时,要组织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做好填报工作。

填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填报内容、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数据来源要以人事、财务、基建、供水等业务部门的基础资料为准,做到有据可查。

上级水利部门不得代填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任何基层单位报表数据的改动,必须获得基层填报单位的认可。

(五)本制度为年度报表制度,设置6张基层单位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1张)、财务状况(3张)、取供水情况(1张)和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1张)。

综合表6张,包括法人单位综合表(1张)、财务状况综合表(3张)、取供水情况综合表和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综合表(各1张)。

各级水利部门不得向基层水利单位重复布置有关报表任务,类似的统计报送和汇总需求,均应以本报表制度为准。

(六)本制度通过水利统计软件(WSS2007)上报,数据报送采用逐级报送、超级汇总方式。

各项指标均赋予专门编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七)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下级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及时监督工作进度,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定期抽查评估下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组织做好基层单位报表的验审和归档等工作。

(八)本报表制度于2008年年报开始执行。

各单位必须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程序录入处理的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正式年报表须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水利部。

具体报送时间与方式要求以当年下发有关水利统计工作文件为准。

(九)标注“#”的为其中主要项。

(十)本报表制度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及报送要求

表号

表名

报告

频度

填报单位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01

水利单位基本情况

年报

从事各种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次年4月30日前。

基础数据采用电子邮件报送,正式汇总报表采用邮寄方式报送。

02

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03

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04

水利经营单位财务状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05

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06

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07

水利法人单位个数及人员报酬综合表

年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上

同上

08

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09

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综合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综合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一、单位基本情况

1、法人:

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2、法人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是否使用规范的汉字。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4、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法人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5、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水利行政单位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8年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第二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限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3)要与行政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6、联系方式:

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

7、邮编:

邮政编码。

8、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和其他。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

如:

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10,20,40,50,61,62,63,90以外的字符。

9、单位类型: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0、主要服务或产出形式: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产出或者服务(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11、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其它四种。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其他:

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且不能含有1,2,3,9以外的任何字符;

(2)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不能选“3企业会计制度”;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会计制度类别必须选“9其他”。

12、流域:

按照全国水资源分区名称填写。

(参见《全国水资源分区名称及代码》)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3、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年末从业人员合计”必须大于等于1,且必须大于等于其中数。

14、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5、劳动报酬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及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薪酬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6、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限全部法人填写本项。

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军队武警、政协组织]一律填“110国有”;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4)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其他”;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17、开业(成立)时间:

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

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

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二、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1、资产部类合计:

其计算方法为:

资产部类合计=资产合计+支出合计。

此指标取自于“资产负债表”资产部类合计的期末数。

限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2、资产合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单位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此指标取自于“资产负债表”资产合计的期末数。

限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3、固定资产原值(原价):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限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固定资产折旧、净值等解释见水利经营单位中相关指标解释)

4、负债部类合计:

负债部类合计=负债合计+净资产+收入合计。

此指标取自于会计“资产负债表”负债部类合计的期末数。

限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5、负债合计:

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指此标取自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的期末数。

限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6、预收下年补助、预拨下年补助:

反映单位预收、预拨下年经费数。

限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7、预拨下年经费、预收下年经费:

反映行政单位预拨、预收下年各项经费数。

限行政法人单位填写。

8、上年结余:

指行政、事业单位上年结转本年的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及经营亏损。

此指标取自于会计“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结余”的年初数。

限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9、本年收入合计:

指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

行政单位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事业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拨入专款收入。

此指标取自于会计“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总计”。

限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填写。

10、财政拨款(拨入经费):

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

一级预算单位收到的应拨给下级单位使用的款项,年终决算时尚未拨出的,在编制报表时列为本单位的财政拨款。

此指标根据会计“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相应项填列。

限行政法人单位填写。

11、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自收自支的资金。

填列本单位收到的财政预算外专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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