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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选取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泰国开始了从半威权半民主体制到多元民主体制的政治转型进程。

1992年“五月流血”事件后,军人集团被迫退出政治权力中心,曾被军方压制的各派力量开始竞相填补权力真空。

随着民选议会的执政合法性深入民心,国会逐渐成为泰国政争的主战场,国会议席也成为各派力量所觊觎的重要筹码。

从90年代的中小政党纷争,到2001年他信派系的强势崛起,再到2006年以来的“反他信”与“挺他信”政治冲突,泰国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十余年间,经历了政治权力结构的深刻调整与艰难重组。

在此期间,事关国会议席归属的选举制度也在各派力量的冲突与妥协下,于1997年、2007年、2011年进行了三次改革。

一、政治制度的作用与构成

从政治体系的动态视角来看,政治转型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结构的调整与重塑,即各派

政治利益集团在政治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下,经由冲突与竞争,寻求均衡与妥协,进而重新划

分彼此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归属的反复博弈过程。

[1]

作为“政治权力结构-政治利益集团”互动循环的关系纽带,政治制度在政治权力结构

的调整与重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有助于缓冲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

避免可能出现的政治与社会分裂,保证重复博弈过程的有序推进(见图1)。

图1政治制度的作用与构成示意图

关于“政治制度”的概念,学术界尚未达成普遍共识。

政治制度是用以划分

政治利益集团之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边界的准则规范与共识习惯。

对此,有两方面需

要明确:

其一,政治制度具有动态稳定性。

政治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划分政治权力结构的边界,避免政治利益集团之间发生不必要

的摩擦与冲突,从而最小化政治运作的成本。

因此,政治制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稳定性,以保

证各派政治利益集团都会对权力-利益边界产生较明确的长期预判。

如果政治制度缺乏稳定

性,就会使部分政治利益集团无所适从或心存侥幸,从而导致旨在最大化政治收益的“捞过

界”行动,引起政治利益集团之间无谓的权力-利益争端。

政治制度并不是静态的僵化存在,而是会随着“政治权力结构-政治利益集团”的互动

循环,不断调适和演化,从而保持动态的稳定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利益集团之间

会此消彼长,从而形成对政治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塑要求。

具有弹性的政治制度,有助于各

派力量通过有序协商的和平方式,实现权力-利益边界的“步进式”调整,以满足新兴势力

崛起的发展要求;反之,缺乏弹性的政治制度,会使得新兴势力与既得利益集团难以通过协

商达成妥协,唯有诉诸冲突与对抗的暴力方式来实现权力-利益边界的“跨越式”重塑,并

为此付出沉重的政治-社会代价。

其二,政治制度包括显规则和潜规则两部分内容。

政治制度的外延相当宽泛,其中既包括以宪政法制为主要形式的显规则,也包括以政治

文化为主要形式的潜规则。

两类规则的基本功能都在于规范和约束各派政治利益集团扩张权

力-利益边界的政治行为,但两者的表现形式与作用功效大相径庭。

显规则主要表现为明文规定的准则与规范,通常是占据政坛主导地位的政治利益集团所

制定和颁行,并得到国家公权力——特别是司法和武装力量——的保证执行。

显规则兼具刚性和脆弱性特征。

一方面,显规则具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在划分相关各方的权力-利益边界

时,有助于消弭模棱两可的不确定性,从而避免无谓的矛盾与摩擦。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

经济发展,既定的显规则有可能面临制度僵化问题,容易成为新兴势力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

突目标,从而导致显规则的瓦解和重构。

随着政坛主导势力的更迭,泰国在1932年到2007

年间,已先后颁行了18部宪法。

潜规则主要表现为并无明文规定,但得到相关各方普遍遵从的共识与习惯。

潜规则并不

依赖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而是主要依靠社会私权利的自我约束。

各得其所的互惠性是潜

规则得以存续的根本原因,虽然相关各方所得并不必然相等或相称。

庇护制文化源于泰国传

统的“萨迪纳”封建体制,但在19世纪末“萨迪纳”体制的显规则瓦解后,庇护制文化却作为潜规则得以延续,并且迄今依然是泰国重要的社会共识与政治习惯。

庇护制文化强调上位者(恩主)的慷慨与下位者(仆从)的顺服,从而形成彼此互惠的依存关系。

潜规则兼具弹性与外溢性的特征。

一方面,潜规则对权力-利益边界的划定主要依靠审

时度势的主观判定,而不是墨守成规的客观标准。

这就使得各派力量的相对收益有可能因时

顺势地产生渐进式微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制度僵化问题。

但是,潜规则缺乏客观标准

的不确定性也容易使政治利益集团对客观形势产生误判。

无论是新兴势力的潜规则超前崛

起,还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潜规则延后衰落,都会在“实际控制力-潜规则权力边界”错位的

情况下引发政治冲突。

另一方面,潜规则对显规则存在渗透作用。

无论明文规定的准则与规

范是否体现潜规则的共识与习惯,潜规则都会在相应准则与规范的解读和执行过程中发挥作

用,甚至使其无效化。

这也是政治利益集团在政治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塑过程中,借以拓展

或巩固其权力-利益边界的重要手段。

尽管刚性的显规则与弹性的潜规则彼此区别,但两者的相互契合有助于提高政治制度的

动态稳定性,避免因政治利益集团的政争而出现无序状态。

2006年以来泰国政局的持续动荡,重要原因就在于各派政治利益集团在政治权力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显规则与潜规则的相互契合,从而难以通过政治制度为各派力量划定明确且有约束力的权力-利益边

界。

二、1997年选举制度改革:

改革“小党林立”格局

(一)地方豪强-政客集团的政治主导权

1992年“五月流血”事件是泰国从半威权半民主体制转向多元民主体制的重要历史道

标。

在这场城市中产阶级与军人集团的政治对决中,军人集团成为最大的输家,被迫退出泰

国的政治权力中心,开始陷入半边缘化的困境。

不过,最大的赢家却不是城市中产阶级,而

是地方豪强-政客集团。

地方豪强势力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并在70年代军人威权体制瓦解后开始涉足政坛。

[2]

在80年代的半威权半民主体制下,地方豪强势力利用乡村庇护制网络,通过“贿选”有效掌

握了国会议席,从而成为能与把持行政权的军人集团分庭抗礼的重要政治力量。

当时最有权

势的地方豪强,甚至能通过民选议员对政府施压,从而撤换外府的警察局长乃至府尹。

[3]

1988年,由于曾连任三届总理的军人领袖炳·廷素拉暖放弃谋求连任,泰国党党魁差

猜·春哈旺成功上位,成为1976年以来泰国的首位民选议员总理。

地方豪强-政客集团也由

此开始独揽国会立法与政府行政的权柄。

军人集团曾于1991年以“反腐败”为由发动政变,

依托军人权威的潜规则压制地方豪强-政客集团的权力扩张,但因遭遇1992年民主运动抵制

而最终失败。

1992年宪法修正案增补规定“总理应来自民选议员”,从而在政治制度的显规

则层面,确立了地方豪强-政客集团的权力主导地位,摒除了军人集团执掌行政权的合法性。

(二)中小政党纷争的政治困局

从1946年泰国宪法首次赋予政党以合法地位起算,到90年代泰国已有近半个世纪的政党

发展历程,但是,由于威权和半威权时期的军方政治压制,泰国的政党政治始终未能得到有

序发展,多数政党都难以摆脱不成熟的掮客政党形态,从而使90年代的泰国政坛始终是中小

政党林立(见表1),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大型政党。

1992年“五月流血”事件后,泰国开始全面步入民主化阶段,但在以地方豪强-政客为

主体的政党政治方面,却是深受庇护制文化的潜规则影响,始终与民主发展的宪政显规则预

期相去甚远。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首先是议员贿选问题。

作为代议制民主的重要基石,直接体现民意取向的众议院选举是政府执政合法性的根源

所在。

但是,依托乡村庇护制网络的地方豪强势力,却能通过“票头”的金钱收买、暴力威

胁、关系游说等贿选手段,操纵中下层民众的选票流向,扶持代表其利益的政客进入国会,

从而使“民选”议员成为其牟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

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泰国全国用

于选票“收买”的总支出为170亿泰铢(约合6.8亿美元),1996年进一步攀升至250~300亿

泰铢(约合10~12亿美元)

[4]其次是庇护制政党问题。

长期以来,泰国的中小政党基本都是建构在庇护制关系的基础之上,属于纯粹的利益共

同体,缺乏共同信仰和政治理念的凝聚力纽带。

恰如有学者所言,“如果从宏观的视角看待

泰国政党,那么其作用也不过是建立和维护庇护制关系,而其主要任务则是争权夺利”。

[5]

各政党的党魁作为庇护者,负责为旗下政客提供政治资金和争取政府官职;作为回报,党内

政客以众议院议席以及各自所掌握的政治资源为党魁提供支持,用以提升党魁的社会声望与

政治地位,从而为党魁出任总理或内阁部长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党魁-政客”庇护制关系构建的政党在成立之初具有明显优势。

拥有较高威望的

权势人物出任党魁,通常都能较快整合各种政治资源,通过招揽拥有国会议席的政客,促使

政党在短期内形成规模。

但是,建立在庇护制关系基础上的政党,其成长性有限。

无论出任

党魁的人物拥有何等权势,终究有其影响力边界。

这就在根本上制约了庇护制政党的发展潜

力,使其无法超越中小政党的局限性。

而且,如果出任党魁的权势人物影响力下降,难以继

续为追随者提供所需资金和职位,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客跳槽和政党衰亡。

[6]

地方豪强-政客集团在庇护制关系基础上,建构了完全以利益为导向的“贿选-争权-

舞弊-跳槽-贿选”政治运作模式,从而使90年代的泰国政坛始终无法摆脱中小政党纷争的

无序状态。

联合政府的频繁更迭,不仅严重弱化了政府的执政能力,而且也导致腐败问题愈

演愈烈。

由于缺乏长期执政预期,经由贿选上台的政客们唯一关切的就是如何在短期内牟取

更多利益,从而弥补巨额贿选亏空,并为下一轮贿选筹措资金。

(三)旨在建构大党稳定格局的选举制度改革

地方豪强-政客集团的无所作为和以权谋私,引起泰国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特别是在1992年民主运动中贡献最多却所得有限的城市中产阶级,迫切要求对中小政党的无序政争加

以约束,建构稳定有序的大党格局。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泰国政治改革的重要契机,最终促成了草拟两年的新宪法颁行。

1997年宪法被誉为“民主里程碑”,在选举度

方面主要有如下改革:

首先是进一步严格对贿选问题的监管。

1997年宪法创设了包括“选举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在内的独立机构,旨在加强对政

治运作过程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选举,特别是遏制贿选行为。

任何参与贿选的

议员都将被撤销议员资格,并会被宪法法院判决“五年内禁止从政”。

与此同时,1997年宪

法也强化了廉政建设,特别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旨在切断“贿选-舞弊-贿选”

的恶性循环。

[7]

其次是增强执政党对其议员的约束。

1997年宪法第107条规定,“众议员候选人在参加选举前,必须隶属于同一政党至少90

天”。

与此同时,第116条规定,“新一届众议院选举,应在众议院解散之日起的60日内举

行”。

这就意味着,如果总理所属的执政党有议员跳槽,那么总理就可以通过提前解散众议

院的方式,使所有跳槽的议员失去参与新一届众议院选举的资格,从而形成实质性的制度约

束和政治惩戒。

再次是将原先的大选区制改为小选区制,并引入政党名单制,以促成大党发展。

1997年宪法第98条规定,泰国众议院共500席,其中400席通过小选区制从全国选举产

生,100席根据政党名单制配给。

“小选区制”是将泰国分成400个选区,选民在所属选区对

议员候选人投票,每个选区仅产生1名议员。

相较于以往每个选区产生多名议员的“大选区

制”,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民意支持率最高的政党赢得更多席位,并对其他政党产生压制作用。

“政党名单制”是将泰国全国视为单一选区,所有选民对政党投票,而后各政党依其得

票率分得相应比例的名单制席位。

通常而言,政党名单制有利于小党的生存,但是1997年宪法规定,全国得票率低于5%的政党,将不得参与名单制议席的分配,从而对小党产生了明显的压制作用。

在2001年众议院选举中,全国得票率低于5%的自由正义党(2.82%)、祖国党(2.11%)、社会行动党(1.19%)和公民党(1.25%)都在名单制中一席未得。

[8]

从2001年与2005年的两届众议院选举来看,1997年宪法对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效相当明

显(见表2)。

改革前,中小政党在选举中的全国得票率与其在众议院所占议席比例基本一致;

改革后,小党生存空间受压缩,议席比例明显低于得票率,如2001年的国家发展党与2005

年的泰国党;中型政党基本持平,如民主党;大党政治优势日趋明显,如泰爱泰党。

此外,政党名单制的引入也有助于提高党魁的政治权威与政党的稳定性。

名单制议席的

出现,使得以往形同虚设的政党开始拥有实质性的政治资源,不再完全依赖地方豪强-政客

的选区制议席,从而增加了党魁与党内议员进行博弈时的政治筹码。

更重要的是,名单制议

席归属于政党,而不属于名单制议员,因此名单制议席不会像选区制议席那样随着议员跳槽

而流失,从而有利于政党的可持续发展。

三、2007年选举制度改革:

遏制“一党独大”格局

尽管1997年宪法的制度设计有意促成大党发展,但其目标是建构“大党制衡”格局,而

不是超大型政党的“一党独大”格局。

1997年宪法第297条规定,“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委员

的遴选委员会共15名委员,其中包括……拥有众议院席位的政党各推选1名代表后、由代

们自行推选的5名委员。

”这就意味着拥有众议院议席的政党至少在5个以上。

对于推动制宪的各派政治力量而言,混乱无序的政治格局固然需要改变,但强势政府的出现也不符合各方利益,最有利的局面是“乱而有序”的弱势政府,从而为各方维护既得利益提供有利条件。

但是,由于他信派系的崛起,却使得1997年选举制度改革的结果与预期产生偏差,最终形成泰爱泰党“一党独大”格局(见表1)。

2005年众议院选举后,仅有4个政党进入众议院,而且议席最少的大众党仅有2席,随时有被泰爱泰党吞并的可能。

(一)他信派系崛起的潜规则运作

从政治利益集团的视角来看,他信派系所代表的是新资本集团的政治权力要求。

[9]作

为新兴势力的政治代表,他信派系之所以能通过泰爱泰党建构“一党独大”格局,从而跻身

政治权力中心,把持行政和立法权,得益于多方面原因。

其中,1997年选举制度改革后有利于大党发展的显规则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他信派系对潜规则的运作,从而能较其他政治力量更有效地利用显规则的利好因素。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利用资金优势拓展庇护制政党平台。

尽管1997年宪法引入名单制议席,但选区制议席占到全部议席的4/5,因此要赢得大选,

争取地方豪强-政客集团所掌握的地方选票资源是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1998年组建的泰爱泰党之所以能在2001年首次参选时赢得近半数议席,很重要的就在于他信派系能有效利用庇护制政党平台。

随着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的成立与社会监督体制的加强,地方豪强-政客集团的“权钱交

易”行为受到遏制,筹措政治资金的非法渠道枯竭。

同时,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

地方豪强势力的传统产业遭受重创,筹措政治资金的合法渠道受阻。

这就使地方豪强-政客

集团开始面临政治资金匮乏的窘境。

与此相对,新资本集团拥有雄厚的政治资金优势。

通过

股票金融市场,新资本集团能在短期内募集巨额资金。

例如,“电信大亨”他信在旗下企业

于90年代初上市后,成功实现资产的连续翻番,从而跻身泰国顶级富豪行列。

但是,初涉政

坛的新资本集团缺乏地方政治根基,难以将资金优势直接转化为选票优势。

政治资源的互补性,使得新资本集团与部分地方豪强势力在泰爱泰党的框架下,形成了

互惠的庇护制关系。

作为恩主的新资本集团提供政治资金,使地方政客能继续经营乡村庇护制网络和“贿选”拉票。

2001年选举前,他信夫人朴乍曼·西那瓦以个人名义的一次性公开

捐赠就高达1亿泰铢。

[10]作为仆从的地方政客在赢得众议院议席后,拥护和支持新资本集

团代言人出任总理。

泰爱泰党在崛起过程中,从未松懈对地方派系的招揽行动。

2001年众议

院选举后,泰爱泰党的扩张步伐进一步加快:

2001年2月招揽拥有众议院14席的自由正义党;

2002年2月招揽拥有众议院36席的新希望党;2004年7月招揽泰国党“三大派系”中的奈

温·辑促派与颂塔耶·坤本派;2004年9月招揽拥有众议院29席的国家发展党。

2005年众议

院选举中,泰爱泰党能囊括3/4议席,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庇护制关系下地方豪强势力的归顺

与支持。

其二是依托“他信经济”道路建构领袖权威。

庇护制政党的发展模式尽管见效快,但弊端明显。

泰爱泰党长期面临党内派系纷争问题,

并且随着政党规模扩大,党内分化现象日趋严重。

如果完全依循庇护制政党的发展模式,那

么正在迅速崛起的新资本集团在拓展和巩固政治权力边界的过程中,势必面临不断攀升的边

际成本,从而制约其权力扩张的步伐,甚至可能重蹈地方豪强-政客集团覆辙,止步于中小

政党,难以形成稳定的大党规模。

于是,建构“领袖权威”的政治光环,提高党魁的庇护者

权威,从而降低大党运作成本,也就成为他信派系的必然选择。

泰国正处于政治转型过程中,民主制度的政治权威尚未巩固,如果要依托显规则形成法

理型的领袖权威,对他信派系而言还为时尚早。

从泰国政治强人的历史经验来看,领袖权威

的形成主要有两类模式:

其一是依托既有权威特别是国王权威的依附式,例如军人总理沙

立·他纳叻[11];其二是依托个人魅力的自立式,例如泰国在任时间最长的总理披汶·颂堪

[12]。

新资本集团所选的是后者。

为此,有两项难题需要克服。

第一项难题是既有权威的压制。

领袖权威的政治光环能有效降低权力边界的维护成本,从而提高拥有者进一步拓展权力

边界的能力。

因此,任何既有权威的拥有者都不会坐视新兴势力建构领袖权威,尤其不会容

忍完全区别于既有权威的自立式权威。

披汶·颂堪之所以能在自立式权威方面有所成就,重要前提就是既有权威的客观弱化。

恰如他1942年的内阁报告中所言,“日本人有天皇作为他们明确的指导原则,我们没有。

们拥有的是国家、民族、君主与宪法。

国家仍然是一个理想;宗教未被虔诚地奉行;君主还

是个孩子,只能在画面上见到;宪法只是一纸文件。

当国家处于危急状况下时,我们没有什

么可以依赖。

因此,我要求你们追随总理。

”[13]

他信派系也拥有相似的契机。

披汶面对的是年幼的拉玛八世,而他信面对的是年迈的拉

玛九世,国王权威都处于高度的不确定状态。

与此同时,军人权威在1992年民主运动后被半边缘化,也为他信派系的自立式权威建构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二项难题是互惠关系的建构。

潜规则通常缺乏强制性约束,发挥作用主要通过利益驱动,因此在领袖权威的形成过程

中,首要前提就是在权威拥有者与相应社会群体之间建构现实的互惠关系。

由于涉及不特定

多数的社会群体,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领袖权威的互惠关系建构将是相当长期的过程。

事实

上,即使是早已拥有国王权威的拉玛九世,也是在经过了长期努力和付出,特别是数十年致

力于改善民生,才赢得了泰国民众的尊崇和拥戴,从而能在“虚君立宪”的显规则权力边界

之外,通过国王权威发挥实质性的政治影响力。

如果要在短期内建构互惠关系,唯有借势方能达成目的。

披汶·颂堪所借的是二战时期

的泰国民族危亡之势,进而以武装力量代表的身份与国内民众建立了以“国家安全”为核心

的互惠关系。

恰如他1940年所言,“我同意社会运动将我描绘为‘领袖’,因为我希望其他

人相信泰国国民能将信任赋予‘领袖’……战争时期,如果我们缺少能赢得人民信任的‘领

袖’,其他国家又如何会尊重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领导人?

”[14]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泰国社会-经济发展遭遇结构性瓶颈,曾被高增长所掩饰的城

乡分化、贫富分化、地区分化问题逐渐凸显,从而在泰国社会形成日趋强烈的改革要求。

就为新资本集团的政治借势提供了契机。

作为新资本集团的政治代表,他信领导的泰爱泰党

并未遵从既得利益集团倡导的“充足经济”保守道路,而是坚持推行“他信经济”革新道

路。

[15]通过“草根政策”,他信赢得了泰国中下层民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在彼此间建立

了以“公平发展”为核心的互惠关系。

得益于占泰国总人口近七成的农民群体的拥护与支

持,泰爱泰党在2005年的众议院选举中赢得了高达60.7%的全国选票(见表2),从而为其“一

党独大”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反他信”与“挺他信”第一轮较量

泰爱泰党的强势崛起与他信政治权威的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新资本集团的权力边界

扩张,从而影响到包括王室-保皇派、军人集团、官僚集团、城市中产阶级、以及部分地方

豪强在内的各派政治力量的既得利益,引起各方的普遍不满,并在2006年2月引发了大规模

的“反他信”运动。

得益于1997年宪法有利于大党执政的相关规定,他信派系安然应对了城市中产阶级的

“黄衫军”街头攻势和反对党的国会攻势。

在2006年4月的众议院选举中,泰爱泰党再次取得压倒性的胜利,赢得近1600万张支持票,占有效选票总数的61%,从而印证了他信政治权威的影响力。

恰如他信在选举前的自信宣言,“如果我未能取得半数以上的支持票,或是有半数公民放弃投票,那么我将不会出任总理。

我尊重选民的意见。

”[16]“反他信”阵营在意识到1997年宪法的显规则更有利于发挥他信派系的潜规则优势之

后,随即将政争重点从显规则转向潜规则的较量。

2006年9月,泰国军方在“反他信”阵营的支持下,特别是在国王权威的“合法性”授权下,再次上演军事政变的传统剧目,以“拨

乱反正”为由推翻他信政府,并废止了1997年宪法。

(三)保守派遏制“一党独大”格局的显规则调整

尽管泰国军方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接管了国家权力,但由于军人集团的政治权威早

已不如往昔,因此并未像1991年政变那样谋求长期执政,而是将重点放在显规则的调整方面,

旨在重新划定有利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权力边界。

作为显规则调整的关键环节,军人集团主持起草的2007年宪法在诸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

的保守特征。

例如,将“充足经济”理念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国家政策的法定指导方针;恢

复在1997年宪法中被废止的参议员任命制度,规定近半数的参议员经由遴选产生;改革选举

委员会和宪法法院的成员遴选程序,加强司法官僚对宪法独立机构的实际控制力;降低国会

反对派的倒阁门槛,提高地方豪强势力对中央政府的政治牵制。

[17]

从选举制度来看,2007年宪法的改革重点在于防范“一党独大”格局重现。

改革内容主

要包括:

其一,废止小选区制,恢复大选区制,拓展中小政党生存空间。

其二,将政党名单

制议席从100席降至80席,并将全国单一选区改为八个选区,限制大党的全国规模优势。

时,废止“得票总数不足5%不得参与议席分配”规定,使小党也有机会分享名单制议席。

其三,在“众议员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前隶属于同一政党满90日”的规定之外,增补“在众

议院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应隶属于同一政党满30日”的规定,并规定在众议院提前解散后,

应于解散之日起45日后、60日内举行选举,从而废除了1997年宪法赋予总理惩戒执政党内

“跳槽”议员的特权。

四、2011年选举制度改革:

构建“两党对峙”格局

(一)“反他信”与“挺他信”第二轮较量

尽管在2006年“反他信”与“挺他信”第一轮较量中,他信派系遭受重挫,不仅他信被

迫流亡海外,而且泰爱泰党也被强制解散,111名政治骨干被禁止从政五年,但他信派系的

政治根基并未动摇。

依托新资本集团的雄厚资金和他信的领袖权威光环,他信派系重组的人

民力量党在2007年的众议院选举中再次胜出,赢得近半数议席。

保守派对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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