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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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神东〔2015〕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包括:

第四条

(一)通风系统管理

(二)局部通风管理。

(三)通风设施管理。

(四)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管理。

(五)巷道贯通管理。

(六)通风能力核定、配风和测风管理。

(七)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

(八)采煤工作面安装和回撤通风管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和采空区封闭管理。

(十)反风演习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单位(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通风管理。

第六条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的业务范畴:

第八条

(一)通风管理部负责神东公司通风业务管理工作,制定、修改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生产管理部负责在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开掘巷道时,要充分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机电管理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通风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矿井通风机及其它通风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业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转,并组织对供电和设备原因造成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进行分析、追查。

(四)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通风系统地面工程的建设和设备安装。

(五)总调度室负责通风管理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及时掌握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巷道贯通、巷道启封、反风演习等通风管理重点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六)安监局负责监督落实通风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负责组织通风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

(七)规划发展部负责通风项目的审核与资金列支。

(八)财务部负责通风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九)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通风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

(十)人力资源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合理定编定员,按规定配足人员,确保“一通三防”人员享受应有的待遇。

(十一)技术研究院负责通风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通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十二)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通风所需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供应。

(十三)救护消防大队负责发生“一通三防”时的救护工作,并协助各矿井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十四)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工作。

第九条各矿井负责公司通风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本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等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本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管理,并遵守各矿井通风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一十二条

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

第一十三条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矿井、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并对通风设计严格审查。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生产水平和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盘区开口、顺槽开口,必须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一个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盘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盘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布置盘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其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

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得漏风;不应在倾斜辅助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在矿井各主要通风机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控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通风管理部议审,公司总工程师核决,并报备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满足: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小于3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15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3000~5000m3/min之间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0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5000~1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5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10000~2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940Pa;通风系统风量大于2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3920Pa。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矿井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联巷、硐室、水仓设置的位置及数量,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留设,以简化、优化通风系统。

不得利用封闭采空区后的联巷设置为水仓、机电硐室;如需要利用封闭采空区后的联巷设置为水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不得设置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或硐室。

确因生产需要留设时,必须加强气体检查,如果有害气体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采取局部通风措施,不使用期间必须封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井下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每班至少检查2次氢气浓度,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形成独立通风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生产服务中心和开拓准备中心还必须报本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井下机电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硐室门口处必须设置消防水管和灭火器材,但该消防水管不得用于电气类火灾在未断电设备上的灭火。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盘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巷道管理台账和检查记录,对通风巷道每月至少检查1次,失修巷道及时维修。

回风巷失修率不得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新安装和经过技术改造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风叶直径1.8米以下运行的主要通风机1年,其他主要通风机每3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两台主要通风机至少分别测定3个不同角度的特性曲线,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时,同时测定外部漏风率。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通风井口的防爆门,每年测定1次外部漏风;新安设主要通风机后应及时测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必须制定全矿井调风、单台主要通风机运行以及全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总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或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各矿每月至少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查,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通风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各矿每年在12月份前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新安装或改造的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1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各台主要通风机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矿井必须及时修改电子版的“一通三防”各类系统图,每月3日前,上传至公司图纸管理系统;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公司通风管理部书面报送2份矿井通风系统图和1份避灾路线图。

第七十条

第四章局部通风管理

第七十一条各矿必须明确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所需风量,并由矿通风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没有经审批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试运转,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设备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风。

第七十八条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或抽出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

第七十九条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符合《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T441-1995)相关要求,抽出式风机必须与压入式风机闭锁联动,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风筒及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三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采用混合式通风除尘的掘进工作面,除尘风机和压入式风机风筒重叠段巷道风速满足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岩巷不小于0.25m/s的要求。

掘锚机、综掘机采用桥式转载机连续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干(湿)式除尘风机吸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m;连采机、掘锚机和综掘机未实现桥式转载机连续运输的掘进工作面除尘风机吸风口距最后一排锚杆不得大于5m。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经国家检定单位对防爆和防摩擦火花等检验合格的抽出式局部通风机。

在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抽出式通风的风筒口应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仪,保证吸入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大于1%。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其中低瓦斯矿井主风机、高瓦斯及突出矿井主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和风电闭锁,并能与备风机自动切换。

主风机因故停运,备用风机能够自动启动,保持工作面正常通风,同时立即停止该区域作业,排除故障;只有故障排除恢复到主风机通风后,方可恢复作业。

每天进行1次自动切换和风电闭锁试验,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当局部通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使用两套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两台主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安设、移设必须有措施,不具备双风机双电源供风条件的不得生产。

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停止掘进时,应形成全风压系统,工作面不得留有超过6m的独头巷。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双风机双电源的高压电源必须相互独立,从不同的母线段馈出,保证在任何一开关、电缆和变压器故障时有一套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其中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双电源必须由两趟独立的高压电缆供电;低瓦斯矿井主要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一趟独立的高压电缆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可与生产共用一趟高压电缆供电。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主局部通风机运行时,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带电热备用,保证主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切断电源,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设置栅栏、警标。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时,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主、备局部通风机供电侧或其分馈电源的二次侧应安设监控系统馈电传感器,实时监测风机电源侧供电状态,当电源侧无电时,地面监控系统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全风压回风口不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

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岩巷不小于0.25m/s。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KW及以上功率的局部通风机安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除尘风机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风筒的选型应遵循下述原则: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距离高瓦斯矿井大于50m、低瓦斯矿井大于500m时,风筒直径不小于∮800mm;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应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风筒应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双反边。

风筒长度超过300m应使用快速风筒接口器,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风机出风口至三叉风筒之间应连接不小于8m的钢圈风筒或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缓慢过渡,所有风筒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拐弯要用弯头或钢圈风筒缓慢拐弯。

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缝补。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选型方法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

Q局=60ψ×Q面m3/min;

式中:

Q面——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ψ——风筒漏风备用系数,

ψ=1/(1-nLi)

n——风筒接头数,按通风最长距离计算;

Li——1个接头的漏风率,插接时取0.01~0.02,罗圈反边连接时取0.005;

(二)局部通风机工作风压:

h局=R×Q局×Q面Pa;

式中:

R——风筒的总风阻,N·s/m5。

根据Q局和h局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风筒。

第一百一十五条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在保证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风速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下式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Lp≤(4~5)S1/2,m;

式中Lp——风筒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m;

S——掘进工作面断面积,m2。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无计划停风实行登记和追查制度。

出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min后,瓦斯检查人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同时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队。

调度室、通风队均应登记,登记项目应有停风地点、停风原因、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人员、恢复通风前瓦斯浓度、恢复通风下达命令人员、恢复通风时间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局部通风机开停管理,确保信号传输准确、可靠,对无计划停风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有计划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备通风管理部和总调度室。

停风前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停风后,每班至少由瓦检员在栅栏外检查有害气体浓度1次,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有害气体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风筒、局部通风机以及为其供电的移变、开关等设备设施必须编号,并按其用途进行标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章通风设施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通风设施主要包括密闭(含挡风墙)、风门(含调节风门)、风窗、风桥、测风站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建立健全记录及台账。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各矿井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负责施工设计,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批,设计内容包括:

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施工前由通风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委托(联系)书,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相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后方可施工。

相邻的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单个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通风设施施工,可以编制通用安全技术措施,如通风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另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通风设施施工过程中,各矿井必须由通风管理部门对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等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及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重新砌筑或不予结算该设施,施工的各种记录必须齐全,且真实可靠。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防火、防爆密闭必须由公司救护消防大队组织验收,在密闭说明牌及验收记录上签字,各矿井必须对每一道密闭建立永久性档案,其它通风设施由矿井通风部门组织验收,建立台帐,并有记录可查。

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采空区封闭永久密闭前设置栅栏(不导电材料)、警标、说明牌、检查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各矿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加强检查和管理,建有记录和台账,采空区密闭(防火密闭、防爆密闭、防水密闭、)每周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

密闭完好情况、闭内外气体情况、气温、水温及内外压差;其它密闭(一般防火密闭、临时密闭)每周至少检查1次,主要检查密闭完好及密闭外的气体情况。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或拆除必须办理申批单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及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盘区进、回风巷(包括两条进风或两条回风巷道)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在距联巷口不大于6m处各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5m的永久性挡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2道自动风门。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盘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辅回撤通道需要使用时,包括主、辅回撤通道间的联巷)施工永久防火密闭;封闭井下复用水仓巷道、有富水区的采空区及有地表水补给的采空区封闭施工防水密闭;房采采空区及矿井与小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施工防爆密闭;回采工作面顺槽与采空区相连通的联巷施工一般防火密闭。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通车的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服务期限大于6个月的掘进工作面通车回风风门,应安设自动闭锁隔绝风门,其他地点设置不少于2道正向手动风门,两道风门必须闭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双巷或多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通风设施施工要求。

掘进工作面形成的联巷,必须在距联巷口不大于6m处分别砌筑1道厚度不小于0.37m的砖墙;使用的联络巷,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或调节窗。

掘进面至全风压风流之间未隔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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