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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的简介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的特殊性: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创制和运用范围,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法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四、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五、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财政法、国际法。

第二节统计法概述

一、统计与统计法:

统计:

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其特点:

一是作为一种方法、工具,统计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二是从其结果看,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统计法:

是指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统计资料是在统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社会、经济、科技等发展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

二是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三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

3、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节统计法律体系

一、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2、统计行政法规:

经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由国家统计局于同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就属于统计行政法规。

3、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立法法》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效力具有地域性、效力等级较低、内容具有补充性。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是福建省的地方统计法规。

于1991年3月9日经福建省第七大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7年10月25日省八届人大第35次会议作第二次修正。

4、统计行政规章:

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

第二章统计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统计的功能和基本任务

一、统计的功能:

(一)统计功能的概述:

1、认识功能;2、分析功能;3、决策功能。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

1、政府统计的信息功能;2、政府统计的咨询功能;3、政府统计的监督功能。

二、统计的基本任务: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统计调查方式按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门组织的统计调查;专门组织的调查又分为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

按其组织主体不同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实行统计监督。

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实施统计监督,都要以统计数据为监督依据,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监督标准。

第二节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一、世界各国统计管理体制简况:

1、从横向观察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功能分工,分为集中型统计体制和分散型统计体制。

2、从纵向看,分为高度集中、垂直领导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彼此独立、相互协作型。

二、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三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

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机构分: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标志是:

(1)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独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部门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3、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第二节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资格: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2字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1)熟悉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3)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6、统计人员还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宾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专业职务: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四章统计调查的管理

第一节统计调查概念及分类

一、统计调查的概念:

就是把某一社会经济现象作为一个总体考察,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构成总体的个体,即被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二、统计调查的种类:

1、按调查组织方式的不同分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调查。

定期统计报表:

是指为了定期取得系统、全面的基本统计资料,按照一定的表式和要求,统一布置、自下而上地搜集统计资料的一种方法。

2、按调查对象包括的范围不同分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3、按调查登记的时间是否带有连续性,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4、按搜集资料的方法,可分为直接观察法、报告法、采访法和通讯法。

三、统计调查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2、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检举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义务: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保守国家秘密,对企业事业组织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单位)同意,不得泄露等。

四、被调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必须承担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权利:

1、有拒绝接受非法调查的权利,如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非法报表,可以拒绝填报。

2、有要求调查者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并使用已公布的统计资料的权利。

3、有要求调查保密的权利。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三类: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和审批。

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对其审批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二是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分两种情况:

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三、统计调查表的审批或备案。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四、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表是统计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用与精简。

2、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报告期。

3、基层调查表应逐步做到统一、配套。

4、综合报表反映综合统计部门对统计资料的具体要求。

5、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制度必须适当分工,互相配合。

第三节统计标准管理

《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统计指标概念、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的标准化。

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二、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一、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统计法》第十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以全面调查为主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是按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来的。

二、统计调查方法种类。

1、普查:

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逢3和8的年份实施,农业普查每10进行一次,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2、抽样调查:

例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人口变动调查等。

3、统计报表。

4、重点调查。

5、综合分析方法。

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统计调查方法。

第五节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

一、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统计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1、加强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是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的必然要求。

2、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提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和合作,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有利于政府统计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对统计系统的内部管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坚持和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第五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概念:

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包括的范围:

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有三个特征:

客观性、合法性、相关联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的必要性:

1、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记录和档案。

2、统计资料是政府统计的工作成果。

3、统计资料是国家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成果。

三、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统计法》第13条规定: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统计法实施细则》在三个方面对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1、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2、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的制度。

3、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制度。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的目的就是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认清国情、决定政策、制订计划提供重要依据。

同时,统计部门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尽可能丰富的统计成果,以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

二、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机构公布前公开引用。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概念:

按照《统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统计资料的保密分为对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和对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两种情况。

二、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三、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四、保守商业秘密: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有四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六章民间统计与涉外调查管理

第一节民间统计调查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概念及特点

1、民间统计调查:

是指除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外,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社会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是非政府统计调查,采用的方法是统计方法,是社会调查。

2、民间统计调查的特征:

(1)自愿性。

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它是由国家授权进行的,公民和法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

民间统计调查是民事行为,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的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因此民间统计调查是自原性调查。

2、时效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的作用。

1、弥补了政府统计的不足。

2、普及和提高了公民、社会的统计知识和统计意识。

三、民间统计调查存在的问题。

1、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能力相差悬殊,调查质量优劣难分。

3、资料混杂,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四、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

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必须经民间统计调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节涉外调查管理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进行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国内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一、加强涉外调查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现有的涉外调查难以满足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是涉外调查中也出现了良莠不齐、调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三是利用涉外调查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虚假资料以损害委托者利益的事件了时有发生。

二、涉外调查的概念及类型。

类型: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涉外调查的特点:

1、涉外性。

2、自愿性。

3、复杂性。

四、涉外调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2、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进行审批。

第七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二、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基本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三、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行为有三个特点: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瞒报统计资料的三个特点: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伪造统计资料必须有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篡改统计资料必须有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则不以此为条件。

(三)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1、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五)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六)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3、违法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5、情节比较轻微或者一般。

(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2、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3、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十)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十一)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十二)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

(十三)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行为。

此外,《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还补充规定了以下几种统计违法行为:

1、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的;2、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3、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4、未依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5、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6、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7、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二节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处罚性法律后果。

它的特点: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宝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两种。

二、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点: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具有四个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行为,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二)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统计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的主要特征:

1、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2、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四、统计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对象不同。

3、属性不同。

4、针对的统计违法行为不同。

第八章统计法律监督与统计执法检查

第一节统计法律监督

一、统计法律监督的概念。

统计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二、统计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1、统计法律监督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2、统计法律监督客体。

3、统计法律监督内容。

第二节统计执法检查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特点:

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法律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

1、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2、统计执法检查,属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一种包括对统计法律适用和统计法律遵守两个方面的监督检查。

3、统计执法检查由具有法宝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

1、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2、根据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3、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2、合法性原则。

3、合理性原则。

3、回避原则。

4、保密原则。

第三节统计执法机构

一、统计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我国现有的统计执法人员中,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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