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870213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指挥体系………………………………………….......(5)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5)

2.2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机构………………...(6)

2.3 现场指挥机构………………………………………....(6)3 灾害预警响应………………………………………….......(6)

3.1 预警信息发布…………………………………………(6)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6)

3.3 预警响应措施………………………………………....(7)

3.4 预警响应终止………………………………………....(7)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7)

4.1 灾情信息报告………………………………………...(7)

4.2 灾情信息发布…………………………………….....(9)

5应急响应……………………………………………….........(9)

5.1 启动权限………………………………………………(9)

5.2 Ⅰ级响应……………………………………………(10)

5.3 Ⅱ级响应……………………………………………..(12)

5.4 Ⅲ级响应……………………………………………..(14)

5.5 Ⅳ级响应……………………………………………..(15)

5.6 响应终止……………………………………………..(16)6灾后救助……………………………………………............(16)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16)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7)

6.3 冬春救助……………………………………………....(18)7 保障措施……………………………………………….......(19)

7.1 资金保障……………………………………………....(19)

7.2 物资保障……………………………………………....(19)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0)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0)

7.5 人力资源保障……………………………………........(20)

7.6 社会动员保障………………………………………....(21)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21)8 附则…………………………………………………….......(22)

8.1 术语解释…………………………………………......(22)

8.2 预案管理…………………………………………......(22)

8.3 预案解释…………………………………………......(22)

8.4 预案实施…………………………………………........(22)

附件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2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忠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忠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在忠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和忠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成立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职责见附件)。

2.2 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指挥部即为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

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按照相关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救助指挥部要及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救助应急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务、地震、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忠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红、橙、黄、蓝四级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3)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4)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初报: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县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0.5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含分乡镇街道数据)。

(2)续报。

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24小时须向县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县民政局每24小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3)核报。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含因灾倒房台账)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含分乡镇街道数据)。

(4)发生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民政局进行初报;县民政局汇总数据(含分乡镇街道数据)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5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启动权限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的启动,由县政府县长批准;Ⅱ级响应的启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Ⅲ级、Ⅳ级响应由县民政局启动,并向县指挥部报备。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议,对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政府县长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灾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指挥应急救助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必要时,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或派出工作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按规定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放救灾物资。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积极组织武警官兵、民兵参加救灾。

县发展改革委、县农委、县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

县经济信息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电力公司等单位恢复灾毁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交委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务工程修复、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

县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科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文化委、县政府新闻办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6)县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县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或23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指挥应急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协调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按规定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放救灾物资。

(5)县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恢复灾毁的水、电、通讯设施。

县交委组织有关单位抢修灾毁道路交通。

县政府新闻办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30户以上、700间或2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按规定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卫计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县交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恢复灾毁的道路、水、电和通讯设施。

(5)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5.5.1.1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400间或1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按规定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卫计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县交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恢复灾毁的道路、水、电和通讯设施。

(5)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

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为灾民发放生活救助,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情况及时安排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集中和分散重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统计上报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和计划表。

6.2.2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和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下达。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4 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6.3.2 县民政局于每年10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3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并商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受灾乡镇(街道)按规定开展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冬春救助取得实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救灾资金保障。

7.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财政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加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合理选择乡镇(街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点,形成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民政部印发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县民政局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手机报灾APP软件,形成互联互通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7.4 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