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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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不考的章节】

第一章;第二章第二、四节;第三章;第四章(要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目的);第五章(要知道什么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第六章地一二三、八节;第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四章第四节;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九章(除第一节外);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三章第二节;第十遍;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

 

【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

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

专属管辖eg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

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

可提起上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

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

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

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

证据的分类:

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

 (考点:

自认的构成要件:

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

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

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1、程序范围:

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2、案件范围:

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

3、时间范围:

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

 (考点: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

民事诉讼法90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高院的一审判决

E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

不能申请再审的:

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CE)

 A房东向房客起诉,拖延支付租金,房客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支付了维修费用,房东应补偿自己的损失

 B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合法当事人,无权起诉

 C甲买了乙的机器,乙诉甲未支付货款,甲称乙的机器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造成了其损失

 D甲诉乙子女抚养费,乙请求自己抚养子女

 E甲诉乙返还某物,甲请求确认其对该物的所有权

 (考点:

反诉的条件:

主体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与本诉有牵连性)

 

10、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是(ABCDE)

 A乙诉甲,但甲下落不明

 B甲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合议庭审理,但在审理中审判长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为简易程序

 C二审适用简易程序

 D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E再审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答题(条件、区别、种类、情形)

1、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延期诉讼的情形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共同诉讼的种类

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

2、诉是否具有可分性

3、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4、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行为的实施者产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的种类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让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1、有无独立请求权:

有独三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无独三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方式:

有独三是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无独三是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

3、诉讼地位:

有独三是具有参加之诉原告的地位,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本诉原告的撤诉不会影响其诉权的行使;无独三是享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5、司法协助的种类

一、一般司法协助,包括:

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

二、特殊司法协助,包括: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

 

6、辩论原则的内容

一、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的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

案件的事实,例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适用法律,例如以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程序法,例如当事人是否正当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

言词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辩论权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四、论述

1、二审与一审的联系区别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同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实质上是对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的审判。

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二审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理对象不同:

一审的审理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一审对生效的判决、裁定

3)适用程序不同:

一审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二审适用第二审程序

4)裁判的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过了上诉期之后生效;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

5)任务不同:

一审的任务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二审不仅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且负有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2、非讼与诉讼审理的差异

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

他们与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要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的诉讼程序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李海夫安溪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一般的诉讼程序有明确的原告与被告。

而在非讼程序中没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也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的。

3、一般的诉讼程序是适用二审终审制,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在特别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也是一审终审,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报等该程序即为终结。

4、审判组织不同。

一般的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采取的是独任制审判,普通程序中采取合议制。

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原则上采用独任制。

督促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审查支付令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5、案件审结期限不同。

一般的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6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须延长的可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限是30日,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定,但不得少于60天;除权判决的应在公告期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作出。

 

3、诉讼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4、要件事实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

 

 

六、案例(管辖、当事人、执行)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4、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是,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

5、辩论原则: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6、处分原则:

是指民事诉讼的那个诗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7、合议制度:

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住裁判的制度

8、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是,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9、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以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10、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11、诉权:

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司法保护或者司法解决请求权。

12、诉:

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的请求

13、诉讼标的:

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

14、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15、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16、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个,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事实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17、民事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终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的那个是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的非讼事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18:

民事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过程中对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19、民事决定:

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的障碍,或者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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