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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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逐步提高职工的居住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人,履行下列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公积金贷款项目。

(四)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承办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六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承办乐山市公积金委托贷款金融业务(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承办银行根据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1、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2、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3、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4、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5、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户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办理住房抵押,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备相应的规范手续,通过公积金中心评审,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缴纳契税发票。

(四)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大修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大修施工合同;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他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及房屋抵押。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1、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2、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3、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4、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5、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7、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已支用公积金的职工,从支用公积金之日起,必须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

在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乐山公积金加入时间:

2008-3-2111:

08:

30来源:

admin访问量:

31386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乐住公委【2008】2号签发人:

黄若建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资金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具体提取业务承办。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县、区管理部)开具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支取。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五)离休、退休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住房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以上的;(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暂不办理销户支取。

待完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办理销户支取。

第八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首付款总额。

同一套住房,如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就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属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年起,可申请每年度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逐年累计支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总额。

职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

(二)、(三)、(四)、(八)项及第八条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最小为百位数;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十)、(十一)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每年申请从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提取凭证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取现金、转帐,原则上均由单位确定、并报我中心备案的具体经办人或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委托非本单位指定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须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该住房正在建设中或已竣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公积金中心派员进行现场察勘核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施工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经市管理中心派员现场察勘核定。

(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注:

本办法所称的大修指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

大修主要适用严重损坏的房屋,并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50%以下)。

第十七条职工向开发商购买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并提供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离休职工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休职工凭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支取。

第十九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调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凭县级以上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办理;在市本级或县(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凭调令的复印件和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向中心提供调令的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盖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区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帐转移手续;调往所在地工作单位未建立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县、区管理部)转入集中封存户暂作帐户封存处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提取时只需提供第一次已审批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的第三联、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签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同意提前部分还贷或同意提前全部还贷的通知函。

第二十二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以上的,提取人应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缴纳房租的正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承办人承诺》上签字。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监狱或单位盖章确认的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七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上加盖预留印鉴→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受理、核实、审批→通知申请人→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开出(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或汇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支取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公积金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各房地产开发商、营销商: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支取政策如下:

      一、停止执行购房者申请购房贷款(包括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后,既申请提取公积金来支付购房的首付款,又享受每年一次的还贷支取政策。

即:

申请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不再享受每年一次还贷支取政策;或者申请享受每年一次购房还贷支取政策后,就不再享受申请支取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政策。

      二、选择享受购房首付支取政策的,在还贷期间(包括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只可以申请一次提前部分还贷,和申请一次提前全额还贷。

      三、购房和还贷支取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

      四、在此之前已经购房的(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开具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仍然执行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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