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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

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

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

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

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7-100题)

  97.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

甲、乙仅针对租金起诉,没有要求给付请求利息,法院擅自对利息进行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选项B错误。

从题干中看不出法院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并没有违背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针对的主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涉及违背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的问题。

  98.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答案】D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解析】《民诉意见》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99.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考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选项D正确。

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于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100.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主观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乙省B县和丁省D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明确、唯一的,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协议选择“由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管辖”,这种选择不是明确、唯一的,选择管辖协议无效。

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乙省B县或合同履行地丁省D县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

为什么?

  【参考答案】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解析】本题季某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铁成公司承担责任。

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

大力公司在起诉时提出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法院只对支付货款作出了判决,对解除合同没有处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二审中,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结合本案,铁城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显然是对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有意见,但是并不涉及季某,因此,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没有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季某依原审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

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因为解除合同是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结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并未就“解除合同”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大成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以得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再审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新证据,进行再审。

因为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再审。

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中黎某的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的规定进行再审。

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结合本题来看,二审法院没有调解就直接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先调节后发回的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第

(2)项的规定:

“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

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

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

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

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

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地域管辖。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ABCD项都正确。

  99.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

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

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

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本案中王乙不存在转移证据和毁灭证据的行为,王某不能申请证据保全。

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因此,D项正确。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

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

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答案:

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8年)

  (三)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

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

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

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D项正确。

  98.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答案:

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他题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项说法正确;B项中因为录音比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的要求,因此,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D项说法正确。

  99.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

B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

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

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此,C正确,当选;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B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三)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

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B.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C.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D.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乙市B区法院作为被告红叶公司住所地法院、丙市C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8.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也不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此,香山公司为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99.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被告红叶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B.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C.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D.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若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答案:

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A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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