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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ofDesignonBuilding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450号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

(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

(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

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

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M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注:

1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

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

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

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

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

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

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闪点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沸溢性油品Boilingspill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2.0.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0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industrial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2.0.11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industrial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2.0.12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5明火地点Openflame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7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0.20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1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22防烟分区Smoke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23充实水柱Fullwater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厂房(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

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2

3

4

5

6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75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丙类仓库。

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

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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