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及其各自的责任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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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主体及其各自的责任义务

 

课程结业论文

 

学院:

交通运输工程

课程:

工程建设法规

班级:

0734121

学号:

073412140

******

论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

自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近几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于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

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必将对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丰富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产生积极的意义。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

1、建设方2、施工方,3、设计方,4、监理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1)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项目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目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

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

1、.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

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

 (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5)对于财产损失,由侵害人按损失金额赔偿,可以金钱赔偿,也可以恢复原状。

 (6)对于人身伤害损失,由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7)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也可以是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技术、科学研究及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

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设计任务,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不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与会签制度,参与图纸全审并做好设计文件的讲述交底工作。

(5)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6)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痊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2)工程勘察文件反映工程地质、地形与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纸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4)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5)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6)《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勘察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

由于这一规定已与现行的《担保法》相抵触,自然不应再适用。

没有定金约定的,应视为预付款,当事人约定定金担保的,也应承认定金的效力,但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

2、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3)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4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按照承包方式不同,可分为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贵任。

 

(3)对本队承建的工程技术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组织学习落实项目部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和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质量意识。

(4)全面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措施,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5)组织工班开展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三工序(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道工序)活动,确保对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针对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质量通病,由技术、质检人员研究对策,必要时与项目部技术人员共同探讨,不断进行技术改进。

(6)队技术人员质检人员每时每刻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施工工艺程序组织施工,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随时掌握施工现场进度与质量情况,组织人员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跟班作业,在现场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7)建立成品保护制度,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加以保护,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交工前发生意外损伤和破坏。

严格执行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否决权,及时奖励按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好的班组和个人,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其返工和纠正,发生质量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进行处罚和通报,不得隐瞒和袒护。

(8)在项目部评比和业主组织的大检查中,达不到项目部质量目标和业主确定的质量目标时,各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不负责、蛮干或不服从项目部管理造成质量事故的,对单位和相关个人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施工企业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典型案例

案例一:

3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冬秀剩余工程款11万余元及从2007年12月2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003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现代路桥公司将其通过竞标取得的319国道b6标段中的沙市中桥工程,以75万元的工程总价款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王冬秀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建设,2007年12月1日该工程通过319国道井永段工程指挥部的竣工验收,经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但现代路桥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对剩余的11万余元工程款拒绝支付。

在多次催付未果后原告王冬秀将被告现代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二:

父子受贿“一条心”,牢狱之苦尝不尽原温岭市建设局副局长、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戴济舜父子受贿案。

1996年7月,温岭市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温岭市建设局签订协议,取得人民东路改造工程南区代建权。

1997年4月,戴济舜利用担任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主管该工程的职务便利,擅自取消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工程代建权。

后该房地产开发商许以戴济舜“利润分成”,并经其子戴辉疏通,戴济舜恢复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工程代建权。

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戴济舜经其子戴辉陆续以“设计费”、“监理费”等名义收受该房地产开发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6万元。

案发后,戴辉外逃4年被抓获归案。

2002年8月20日,戴济舜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6月17日,戴辉被玉环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三:

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

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

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

  

(二)责任认定

(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六、结语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

例如,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指使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

因此,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

 总之,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使用期限长,直接涉及国家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对其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情形,必须规定严格的质量责任,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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