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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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武汉教学实验楼项目监理部

2018年11月

 

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本工程危险性较大(一定规模)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以往类似工程中的经验,针对危险性较大(一般规模)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总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确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3、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4、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主持编写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6、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9、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0、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1、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12、可将部分安全监理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但本条中的第1~5款,及7款、11款不得委托。

 

安全监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2、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5、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6、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9、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10、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台帐。

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中涉及监理的工作。

专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编制或协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或协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审查或协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4、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对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对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及时向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通报,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参与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8、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监理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特种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报告,必要时需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责任制度

1、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保证体系,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责任。

2、项目监理机构应切实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

3、全面履行安全监理职责,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按即定的规程和制度执行,做到“管理不漏项、责任要明晰”。

4、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逐级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5、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检查出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有关的整改记录与复检工作。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交底会议制度

1、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施工总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召开首次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委托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法规规定。

(2)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及其分工。

(3)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共同分析识别和评价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研究确定安全监控的主要措施。

(4)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要求。

包括:

编制和提交符合项目实际的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配合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的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施工安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贯彻这些制度的保证措施。

(5)共同组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其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监理的审查核验制度

1、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核查施工单位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核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有健全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审查。

对于规定应通过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规定论证审查后,再向监理报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经过施工承包单位内部审查,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是否已盖施工企业印章;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项目具体条件并具有针对性。

(3)重大危险源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

(4)凡因施工工艺和施工设施、施工机械等变更,需要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按原程序办理方案审批手续。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其它活动。

6、核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督促各分包单位及时划分安全责任。

7、审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情况,并监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款专用。

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并应经监理审批。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单独编制重大施工危险源的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危险源施工的监理措施和监理检查要求。

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针对重大施工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办理监理审批手续。

4、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5、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后,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承包方对危险源施工作业前的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落实,自检人员是否到位,自检工作是否完成,自检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施工承包方自检工作不落实的,施工安全监理人员有权利拒绝施工作业监理报验的申报,以及禁止不经监理报验擅自施工作业,必须明确报审是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程序的工作。

安全生产监理的检查验收制度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

1)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2)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的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执行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6)按工程进展情况,适时核查、检查现场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

3、对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1)每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巡视记录;

2)每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每月组织施工现场有关各方进行一次联合安全大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分析安全状态,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专项检查: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或对重点项目和部位所进行的检查;

5)联合检查:

由参建各方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联合检查(即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前三个阶段)。

4、核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备案情况,并在相应的记录表签署意见。

安全生产监理的旁站制度

1、对工程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安全生产旁站项目按附件二实施)。

2、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安全生产监理巡视制度

1、重大施工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本工程巡视监理的施工作业控制点及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安全监理方案和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施工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理的巡视监督工作,并检查实施情况;

3、安全巡视监理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监理情况填写巡视监理记录表;

4、安全监理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

5、安全监理在检查和巡视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对现场作业人员提出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严重的违章违纪或屡经指出仍不改正者,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该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其暂停作业,并从危险区域撤出施工作业人员,待安全隐患确认排除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安全生产监理的督促整改制度

1、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巡查、平行检验、旁站和跟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做到发现一项隐患,消除一项隐患。

2、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保证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做到谁检查,谁督促彻底整改。

3、施工单位要对被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短时间内不能完全整改的,必须做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后,监理人员应进行现场核验。

对拒不整改和不及时认真整改且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监理人员报告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时,应当采用《施工安全隐患监理快报表》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施工内容超出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包括:

①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②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③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监理的工地例会制度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会同建设、施工等单位召开施工安全监理例会。

2、各责任主体单位应遵守会议纪律,各专业负责人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并有义务提醒、督促所属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准时到会;

3、施工安全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

(1)检查分析施工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2)针对安全生产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的改进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3)坚持分析和研究文明施工的现状,提出下一阶段文明施工的改进措施;

(4)通过会议,总结表扬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好经验,讲评、批评违规施工作业和放松安全管理的存在问题,落实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

3、对于会议纪要或其他经有关方面共同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文件,各单位在收到文件后应予以核对,如有疑惑或异议,应于收文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确认无误后,必须按照决议执行;

4、工程例会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评述,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安全生产监理的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管理,监理人员必须注意收集整理安全监理相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2、安全监理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有序、真实完整、妥善保管。

3、在监理日志、监理报告中,应如实、全面记录当天、当月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以及安全监理的其他工作内容。

4、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安全监理资料。

5、工程竣工后,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6、安全监理资料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应按委托监理合同或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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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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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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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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