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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

  篇一:

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

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

1、普遍性。

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婚姻家庭

  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

2、伦理性。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

它不仅又社会经济

  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觉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

3、强制性。

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婚姻家庭法

  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

不同的法律既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特色,是由其调整范围、调

  整手段和价值取向等决定的。

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加以补充,如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主要是本国的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身份法的差别大于财产法。

  2、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概述。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结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候为小宗,诸候在本国内为太宗,卿、大夫为小宗。

每一大宗、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从天子起到士止,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形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

(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

“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

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而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

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社会,从国到家,实行的都是家长制统治。

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主”。

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

“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同样处于无权地位,甚至连身体、性命等,也可以由父亲来处置。

二、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推翻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

从革命政权建立开始,就运用法律武器,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27年以后,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许多革命根据地先后通过了有关解放妇女、改革家庭制度的决议和命令。

1931年,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规定:

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现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利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七章二十三条,后来总结了实践经验,于193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二十一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

  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1939年、1944年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等。

从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两个特点:

1、它是苏区婚姻立法的发展。

2、具有灵活性和时代的特点。

所谓灵活性,是指从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法定婚龄作了略有差别的规定。

所谓时代性,是指基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三、建国后的婚姻立法

  

(一)1950年的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1条明确规定: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可见,废旧立新,就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二)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结婚,是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的程序、法定条件及离婚后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有关婚姻法适用的规定。

  (三)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

不仅有些条文作了重大的修改,而且增加了新的章节。

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3、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

4、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5、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

其根源是什么?

  答:

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

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6、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答: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

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7、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

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

  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8、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答:

⑴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⑵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⑶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9、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

这种要求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也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制度。

这种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在各种行为规范规范人们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情况下形成的,那么,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婚姻家庭制度从其性质来说,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既然是上层建筑,就必须有相应的建立基础。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基础。

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马克思说:

“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

——究竟是什么呢?

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

决不能。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

各类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看到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诸部门反映出来。

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领域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阶级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着强烈的影响。

  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那么,它也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作用。

腐朽没落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先进的、革命的婚姻家庭制度则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

  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10、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

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

在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

  篇二:

专家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

  专家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cn2001年04月29日23:

58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四月二十九日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四月二十八日通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专家们一致表示,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

”曾参与过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巫昌祯说,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

  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

  也将大打折扣。

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

”巫昌祯说,“感情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和道德原则的。

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专家们认为,调整婚姻关系,除了法律手段,还有行政、道德的手段,仅靠婚姻法不可能解决千万个家庭的所有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利明认为,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家庭关系涉及亲情、夫妻感情等问题,这些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具有琢磨不定、难以把握的特点,也难以识别判断。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不应是法律约束得越多越好,介入得越深越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地等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法律。

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复杂问题,立法时没有简单化地处理,而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该交由法律处理的问题在有关条款中得到了体现,不应由法律处理的则没有涉及,较好地坚持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长期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瑛认为,“包二奶”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而提倡家庭婚姻道德,发挥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影响,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对一些问题起到积极预防、事半功倍的作用。

修改后的婚姻法,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像一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隐含和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导向,提倡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矛盾应当协商解决。

而提倡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又将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铺平道路。

  篇三:

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

  第三节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一、恋爱中的道德问题二、性爱与性道德三、婚姻伦理四、家庭伦理一、恋爱中的道德问题1、恋爱的心理学事实

(1)恋爱是一种情感需要

(2)恋爱是一种认知活动(3)恋爱是一种态度表达2、爱情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爱情的本质是立于一定的自然基础之上,并受制于社会文化因素的相互爱慕精神。

爱情=性爱+情爱婚姻

(1)爱情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2)爱情的自然属性仅仅是爱情产生的前提,爱情的社会属性才是爱情的本质属性。

3、爱情的基本特征

(1)爱情具有自主性和对等性

(2)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3)爱情具有持久性和阶段性(4)爱情具有社会性和道德性4、恋爱与道德

(1)注重双方的志同道合

(2)平等履行义务(3)培养健康的交往

  5、正确对待恋爱中的一些问题

(1)摆正爱情在生活中的位置

(2)恋爱中要失恋不失志、不失德(3)正确区分友谊与爱情(4)要尊重双方自愿选择爱人的权利,平等履行自己的义务(5)要忠贞专一,反对见异思迁(6)要文明理智,反对不负责。

6、恋爱中止的道德分析

(1)关于“单相思”

(2)恋爱在你毫无准备的时候搁浅了?

(3)关于“藕断丝连”二、性爱与性道德1、性爱的社会性和私人性2、性道德的基本原则

(1)爱情原则

(2)自愿原则(3)私事原则(4)尊重合法婚姻的原则三、婚姻伦理1、婚姻形态的历史演变

(1)群婚制:

原始社会婚姻家庭的主要形式。

包括血亲杂交、血缘群婚、不同血缘家庭的群体通婚三个阶段。

(2)对偶制:

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姻,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一男一女的同居关系,但不稳定。

集体家庭。

这种主夫与主妻的同居关系为男女爱情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3)一夫一妻制:

是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2、婚姻道德的主要规范

(1)婚姻自主

(2)婚姻中当事人自重人格(3)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继续保持和不断发展爱情(4)夫妻之间互敬、互信、互助、互让3、婚姻冲突的伦理调节

(1)婚姻的排他性

(2)婚外情现象(3)离婚四、家庭伦理1、家庭的功能

(1)生育功能,即繁衍后代。

(2)消费功能。

(3)教育功能:

教育主要是对子女的教育,这构成了家庭教育。

(4)精神生活的功能。

2、家庭关系

(1)两代人之间的关系。

(2)同辈人之间的关系。

(3)亲属之间的关系。

3、家庭关系的伦理调适

(1)主动的方式。

多作自我反省,检查自己是否履行了家庭的责任,是否关心家庭成员。

(2)信任的态度。

相信对方的人格和品质,相信自己在

  对方心目中的应有位置。

(3)善意的理解。

相信自己当初的选择,对家庭成员持有理解之心。

4、现代家庭中的伦理教育

(1)父母自身的言传身教。

(2)注重基本行为规范的训导。

(3)亲情培养。

思考题:

1、什么是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的特点和规范各是什么?

应如何加强社会公德建设?

2、什么是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要求?

联系实际,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3、爱情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什么?

当代大学生应如何正确对待爱情?

4、婚姻道德主要规范是什么?

婚姻冲突中应该进行怎样的伦理调节?

(1)加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有利于创造、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在社会转型时期坚持正确的社会道德价值导向。

(2)加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加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有利于个体的完善和人生的幸福。

5、社会转型期的家庭美德建设四川文理学院《伦理学》第八章社会生活伦理主讲:

曹红梅四川文理学院《伦理学》第八章社会生活伦理主讲:

曹红梅群婚制错辈婚姻:

血亲杂交无所谓婚姻家庭道德同辈婚姻:

错辈间的婚姻是可耻和不允许的(约170万年前)血缘家庭两集团间的婚姻:

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婚姻是受谴责的,这是婚姻道德的巨大进步伙婚家庭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

抢婚掠婚封建社会:

等级婚姻包办婚姻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也是由金钱和财产决定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婚姻家庭道德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冷漠松散四川文理学院《伦理学》第八章社会生活伦理主讲:

曹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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