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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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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篇一:

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

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

1、普遍性。

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婚姻家庭

  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

2、伦理性。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

它不仅又社会经济

  基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觉有强烈的伦理性。

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

3、强制性。

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婚姻家庭法

  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

  ?

不同的法律既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特色,是由其调整范围、调

  整手段和价值取向等决定的。

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加以补充,如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主要是本国的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身份法的差别大于财产法。

  2、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概述。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

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结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候为小宗,诸候在本国内为太宗,卿、大夫为小宗。

每一大宗、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从天子起到士止,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形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

(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专属父母,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是男系尊长之命。

“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通过媒介。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

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而妻子则无离婚的自由,只能“从一而终”。

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社会,从国到家,实行的都是家长制统治。

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主”。

按照封建礼法的要求,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

“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同样处于无权地位,甚至连身体、性命等,也可以由父亲来处置。

二、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推翻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之一。

从革命政权建立开始,就运用法律武器,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革。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27年以后,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许多革命根据地先后通过了有关解放妇女、改革家庭制度的决议和命令。

1931年,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规定:

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现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利益的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七章二十三条,后来总结了实践经验,于193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二十一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

  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1939年、1944年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等。

从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两个特点:

1、它是苏区婚姻立法的发展。

2、具有灵活性和时代的特点。

所谓灵活性,是指从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法定婚龄作了略有差别的规定。

所谓时代性,是指基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三、建国后的婚姻立法

  

(一)1950年的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1条明确规定: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可见,废旧立新,就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二)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是有关婚姻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结婚,是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是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四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的程序、法定条件及离婚后果的规定;第五章附则,是有关婚姻法适用的规定。

  (三)20XX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

不仅有些条文作了重大的修改,而且增加了新的章节。

如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3、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

4、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5、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

其根源是什么?

  答:

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

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6、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答: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

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7、简述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

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

  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XX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8、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答:

⑴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⑵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⑶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9、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

这种要求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也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制度。

这种制度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在各种行为规范(法律、宗教、习俗等)规范人们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情况下形成的,那么,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婚姻家庭制度从其性质来说,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既然是上层建筑,就必须有相应的建立基础。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基础。

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马克思说:

“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

——究竟是什么呢?

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

决不能。

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马恩全集》27卷477页。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

各类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必然结果。

  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看到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诸部门反映出来。

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领域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阶级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问题有着强烈的影响。

  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那么,它也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作用(积极、消极)。

腐朽没落的旧婚姻家庭制度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先进的、革命的婚姻家庭制度则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

  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10、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

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

在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

  篇二:

专家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

  专家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cn20XX年04月29日23:

58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四月二十九日电(记者吕诺沈路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四月二十八日通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专家们一致表示,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

”曾参与过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巫昌祯说,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

  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

  也将大打折扣。

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

”巫昌祯说,“感情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和道德原则的。

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

  专家们认为,调整婚姻关系,除了法律手段,还有行政、道德的手段,仅靠婚姻法不可能解决千万个家庭的所有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利明认为,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家庭关系涉及亲情、夫妻感情等问题,这些感情问题属于心理范畴,具有琢磨不定、难以把握的特点,也难以识别判断。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不应是法律约束得越多越好,介入得越深越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地等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法律。

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复杂问题,立法时没有简单化地处理,而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该交由法律处理的问题在有关条款中得到了体现,不应由法律处理的则没有涉及,较好地坚持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长期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瑛认为,“包二奶”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而提倡家庭婚姻道德,发挥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影响,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对一些问题起到积极预防、事半功倍的作用。

修改后的婚姻法,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像一夫一妻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隐含和体现了一种道德精神,作为一种导向,提倡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矛盾应当协商解决。

而提倡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又将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铺平道路。

(完)

  篇三:

婚姻道德

  第二节婚姻道德

  在上一讲中,我和大家讨论了当爱情到来时,应当如何去正确地面对它,这一讲,我将继续和大家探讨在我们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如何才能拥有幸福的生活。

  有人说,婚姻是幸福的天堂,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婚姻到底是什么?

我们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婚姻成为幸福的天堂呢?

这就是这一讲我要讲的主要内容——婚姻道德

  一、婚姻的道德基础

  所谓婚姻,是指经一定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及由此而形成的夫妻关系。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观历史,人类婚姻先后出现过群婚形式(血缘婚制和普那路亚婚制)、对偶婚形式和一夫一妻制形式。

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婚姻形式有着不同的道德基础。

人类婚姻发展的早期,建立婚姻关系的基础主要是人类种的繁衍。

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婚姻建立的基础主要以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为基础,以门当户对为条件,盛行政治婚姻,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

如:

《魏书·崔辩传附崔巨伦传》记载,崔巨伦的姐姐?

因患眇一目,内外亲类莫有求者,其家议欲下嫁之。

巨伦姑赵国李叔胤之妻,高明慈笃,闻而悲感曰:

‘吾兄盛德,不幸早世,岂令此女屈事卑族!

’乃为其子翼纳之,时人叹其义。

?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婚姻的道德基础是爱情。

恩格斯在表述婚姻道德基础时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

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恩格斯指出了婚姻、离婚与爱情的关系,进而揭示了婚姻的道德基础,为我们完整地科学地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婚姻道德基础提供了理论依据和丰富内容。

  首先,婚姻关系的确立,必须以真正的爱情作基础,如果婚姻的基础不是爱情的话,奢谈婚姻的道德就是不现实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才明确地强调,“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其次,婚姻关系的巩固阶段,也必须以爱情为基础。

婚姻关系确立后,爱情基础仍然是衡量婚姻道德的标准。

我们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在确立时已经以爱情为基础就可以在婚姻关系巩固期夹杂其它考虑,爱情应该贯穿婚姻的全过程。

正如恩格斯所言,“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第三,对婚姻道德基础的全面把握,还包括判断婚姻破裂仍然足以爱情是否存在为依据。

当男女双方确实已经丧失了维系双方婚姻关系的感情,任何企图人为“破镜重圆”的努力既是徒劳的,也是不道德的。

在此情况下,“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上述三条,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患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婚姻爱情基础的主要内容。

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任何片面孤立地抽出三个方面的任何一方作为判断婚姻道德与否的标准都是错误的,一些人在确立婚姻关系时不讲以爱情为基础,而在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时,又动辄打出“感情破裂”的牌子。

任意践踏他人幸福。

这显然是对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曲解。

  二、婚姻的道德要求

  两性之间一旦建立起婚姻关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婚姻道德规范,这是巩固婚姻关系的根本保证。

所谓婚姻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必须遵循的行

  为准则。

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婚姻道德规范具有不同的内容,(在目前我们这个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道德规范主要包括:

  第一,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

  男女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特征。

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客观要求。

所谓婚姻自由,就是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理想的配偶,社会主义婚姻要求男女双方把真挚的爱情作为结合的基础。

要是男女在婚姻问题上不能自己作主,那么这种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就是违背道德的。

坚持婚姻自由,一方面要求社会和他人要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或包办婚姻。

而在旧社会,通行的就是包办买卖婚姻,如《孟子〃滕文公下》中言: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也就是要对此在道德上予以谴责。

这说明在婚姻的缔结上,当事人完全听从父母的安排,根本不能自主,更谈不上以爱情为基础,这种道德标准在今天则是不道德的,其后果是无数不幸家庭的产生,以致社会的不稳定。

另一方面,婚姻当事人也应当对爱情采取严肃的态度更不能以金钱,权势作为婚姻的目的。

否则会使双方都陷入极大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南方网讯据《武汉晚报》报道,一位武汉著名高校经济学女硕士在母亲的陪同下前来征婚,其母亲提出:

“千万元资产者,方可与我女儿见面。

”10天后,一名44岁的深圳男士前来征婚,并提供了房产证、投资合同、公司注册资本等原始材料证实他家资过亿,还出示了户口本、离婚证、病历等。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记载:

?

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

或猬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容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欤!

?

  此外,也不应对婚姻采取轻率和儿戏的态度,婚姻当事人双方,不论是自己相识的或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必须经过较长期的了解、考验和恋爱过程。

只有彼此确认相互具有社会赞许的共同生活理想和志趣,具有共同生活的人格特征,确认婚后能共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能给双方带来蓬勃朝气和愉快活泼精神,即真正具有深挚而纯洁的爱情,才能按照社会允许的方式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独立白主地结成夫妻。

不是主要出于爱情的考虑,或者爱情还没有经过考验而达到成熟,就勿忙地草率地结合为夫妻,如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闪婚”现象,是不可取的。

  当然,婚姻自由并不是让年轻人去毫不考虑长辈或他人提出的合理看法和建议,他人的意见可以作为择偶的参考,关键还是看自己在和对方接触后彼此的真实意愿,只有这样的婚姻才会在将来更有可能得到幸福。

  第二,实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是在对偶婚制的婚姻家庭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它的形成,既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物,也是人类开始进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标志之一。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生产的发展,特别是驯养繁殖牲畜和种植农业的兴起,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扩大,并成为劳动工具、牲畜和奴隶的所有者,从而,在对偶婚制的家庭中,使丈夫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

这时,男子便力图利用这种有利地位,改变按母权制确定世系和继承财产的传统,从而,能使自己的子女将来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来继承自己的财产。

这样,要求生育确凿无疑地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就成为势不可免的事情。

总之,象马克思所指出的:

“导向一夫—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

”(马克思:

《摩尔根一书摘要》,

  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9-40页)所以,随着母权制的覆灭,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便迅速地发展起来,并成为自奴隶制社会以来的人类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的基本社会形式。

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它具有其不同的特点罢了。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最初的历史形态。

在这时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贯穿着以“家世利益”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原则。

所谓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而且只是要求妇女的。

对于男子来说,则如我国历史文献上所说的,“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后立六官、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诸侯一娶九女,大夫一妻三妾,士一妻二妾,庶民一妻一妾。

(见《礼记·昏义》等)而对于妇女则是另一番情景,要求“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放夫死不嫁”(《礼记·郊特牲》);到了宋明以后,道学家们更强调,即使丈夫死后处于饥寒交迫之下,也要信守“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程颐赔)的清规戒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自五四运动批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经过革命根据地长期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在革命胜利后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短短几年,特别是经过1953年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就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变化。

从1981年1月1日施行新婚姻法开始,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有重大意义的变革,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对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指不论男女都只能拥有一个配偶,重婚和纳妾以及其他形式的两性关系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不道德的。

  第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平等

  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要尊重彼此的权利。

目前人们的观念中还存在一些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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