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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是工伤保险第2页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2页

3、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包括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第3页

4、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哪些单位第4页

5、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第7页

6、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第7页

7、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几个类别第8页

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第9页

9、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申报工伤第9页

10、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第10页

11、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有哪些规定第11页

12、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12页

13、经鉴定为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第12页

1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享受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第13页

15、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第13页

16、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第14页

1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后,如何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第15页

1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哪些职

责第16页

19、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有什么规定第18页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以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如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建立社会共济的社会保险,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障。

2、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全体劳动者,即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享受相应的救治和补偿,只是各个单位的出资渠道并不相同。

条例不要求所有的单位都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要缴纳工伤保险。

对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保险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没有缴纳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工伤职工的所需费用均由本单位承担。

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条例规定,授权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条例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3、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包括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企业包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合资、个人独资企业等。

在工伤保险制度中,有关企业的适应范围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

目前,通过多边或者双边协定,一些国家可以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进行互免,但工伤保险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参加营业地所在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

这就意味着,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哪些单位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它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主要分布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

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

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等。

基本特征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

征。

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

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

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

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

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

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国家事业单位还允许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不能呢?

因此,我们应当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点,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如民办学校其宗旨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目的。

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又允许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可以盈利。

但盈利的资金应投入到扩大教育事业中去。

其他的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都具有同样的性质。

5、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不同行业工伤风险差别很大,工伤缴费比例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

目前,包头市行业类别按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六类,缴费费率分别为1.5%、1.2%、1.0%、0.8%、0.5%、0.3%。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要求,费率在一至三年中浮动一次。

企业第一年按照划分的企业类别确定缴费比例,当参保时间达到费率浮动年限时,根据企业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费率可以向上或向下浮动。

以此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减少生产事故。

6、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

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现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

于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7、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几个类别

包头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案规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具体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如下:

1、一类企业:

冶炼、采掘、化学原料及化学品、装卸搬运业、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按1.5%缴纳。

2、二类企业:

航空、铁路、电力、水上运输、汽车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轧制、压延加工等;按1.2%缴纳。

3、三类企业: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建材加工业、橡胶塑料制品业、木材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搪瓷器皿制造业、船舶修造业、自来水生产业、仓储业、地质勘察等;按1.0%缴纳。

4四类企业:

一般机械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农林牧渔业、电子、仪器仪表操作修理业、印刷业、医药、日用化工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粮食及其副产品加工业等;按0.8%缴纳。

5、五类企业: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制品业、餐饮业、邮电业、水利管理页、科学、气象、测绘、工程设计业等;

按0.5%缴纳。

6、六类企业:

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文化、教育、服务等;按0.3%缴纳。

工伤保险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9、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如何申报工伤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0、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的,适用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

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

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1、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有哪些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

简称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将该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书面告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等原因,确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办

理转院手续。

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

12、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13、经鉴定为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分别以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计发。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员若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5、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6、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

为了体现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确定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度。

其费率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一般规律,了解全国及各统筹地区的基金现状。

二是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也就是确定一个基准费率。

三是在确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行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例如,根据商业、机械加工、化学工业、冶炼、矿山行业的不同工伤风险程度,分别将其费率确定为0.3%、0.5%、0.8%、1.0%、1.2%、1.5%。

再以此为基准确定不同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以商业为例,

该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可以以0.3%为基准档次,设计0.25%0.3%、0.35%三个档次。

关于用人单位具体缴费率的确定。

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在所属行业的不同费率档次中适用哪一个档次的费率。

经办机构在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时,只要根据确定的公式及相关数据计算即可。

1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后,如何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将劳动者一味地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稳定。

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权利义务承继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在承继与变更的关系中承继是前提,变更是在承继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的变更。

例如,企业分立、合并后,客观情况毕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因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重新确定职工一方的工资待遇,由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就会随之变化。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不得借机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

1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

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

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在承办过程中,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密切的工作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足额地将收缴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程序划入财政专户,以保证资金需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合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及时拨付工伤保险支出费用,以保证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需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征缴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有什么规定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是指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

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根据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报应缴纳数额。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0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三)缴费单位缴费。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以采取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费单位与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形式等方式缴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

缴费单位

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能减免,必须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或未及时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视情节给予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幅度不等的罚款,同时还要追缴所欠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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