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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规定,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时间应相对固定。

二、安全生产例会的参会对象为项目部领导、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各种文件精神;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各部门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月总结(上月例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含采取措施、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等)。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工作重点,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

四、参会人员须做到:

(一)按时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同时上报主要工作任务情况的文字材料。

1、汇报工作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文字材料1000字内。

(二)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有安全生产工作专用记录本。

(三)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单位负责人请假。

五、遵守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场,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设置为关机或震动状态:

六、安全生产例会工作内容、完成任务情况、会议记录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与相关人员奖金挂钩。

七、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二)项目经理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每年比少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组织安全和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培训、学习部少于4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

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工人在没有分配到施工现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当人数少时,可由安全员及施工队长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当人数多时,可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报告。

组织座谈、参观阅读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教育,其内容主要有:

1、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3、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

4、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及应吸取教训;

5、急救常识;

6、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事故现场等;

(二)现场教育由主管工、工地安全员带领将军以下内容:

1、本施工现场的施工特点、施工机构设备特点、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法等;

2、本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

3、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等,培训讲解15学时。

(三)岗位教育、由班长级讲解以下内容:

1、本班级施工特点、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安全注意事项;

2、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注意事项;

3、经常使用的施工机构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

4、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的要求;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指:

电工、架子工。

(一)必须经考核、发证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由企业所在建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三)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采用多种方式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

安全活动日、安全月、班前班后安全会,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进行教育。

四、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制度

在法定假期为3天以上的重大节日前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消防、生活用电、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一)在高温、严寒、台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二)建筑施工工人在同一施工现场内变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复岗的,应进行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建筑施工工人违章违纪行为达三次或因违章、违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进行违章违纪教育。

(四)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现场工人进行事故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五、班前安全教育制度

由班组长利用上班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警钟长鸣,班前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回顾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即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

(二)分析班组安全生产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式注意事项;

(三)各班、组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照应关系;

(四)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技术设备是否到位,正确佩戴。

六、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对变换工种及换岗的生产人员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

(二)教育、换岗教育

(三)对变换工种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四)变换工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变换工种人员的成绩要记录入卡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采用“四新”时,由有关技术部门制度规程。

(二)技术部门会同专职安全员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知识教育。

(三)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四)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要记录入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为做好我分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费用能够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施工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项目财务计划,做到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七)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

是指施工现场、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消毒、防潮、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八)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监控支出。

(九)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十)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

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项目部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以及剧度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一)爆炸品:

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

(二)氧化剂:

有强烈的氧化性能,本身虽不燃烧,但在空气中遇酸类或潮湿,强热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触,即能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如孝铵、过氧化钠。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氧气、氢气、液氨、液化气。

(四)自燃物:

未与明火接触,但在适当温度的空气中能发生氧化作用,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如黄磷、硫化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

遇水能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易燃气体而引起燃烧的物品,如电石、家属钠等。

(六)易燃液体:

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等。

(七)易燃固体:

引火点较低、受热、冲击、摩擦或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及连续性的燃烧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八)剧毒品:

具有强烈的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九)腐蚀物品:

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十)放射性物品:

能放射出一种或多种穿透力很强,人们感觉不能察觉到的放射线,如钴60、硝酸钍等。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醋酸、醚类、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一)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二)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剁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三)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四)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五)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危害性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

(六)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七)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一)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二)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三)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四)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

(五)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

五、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选拔具有一定化学知识、身体健康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

(二)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

(三)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一、防火责任人

(一)项目经理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技术指导、监督责任;

(三)施工现场安全员、值班员、材料保管员分别实施消防工作。

二、消防器材的配备

(一)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二)仓库或堆场内,应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

三、各级消防对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操作制度。

(三)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四)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队,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五)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七)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八)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危险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的定期检查制度

(一)定期实行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二)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便于使用又醒目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三)保证消防车通道、仓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四)消防设施和器具,应当由专人实行挂牌管理、检查、维修与更新,使消防器具保持完好的临战状态。

(五)施工现场治安、消防、保卫安全检查必须制度化、经常化,不留死角,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人员: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科长、公司专职安全员。

二、项目部每月组织三次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

三、班组每天进行上岗前检查和作业中得检查,参加人员:

施工现场安全员、班组长。

四、检查应结合工程的季节特点进行,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对暴露出来的安全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违章操作或指挥的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等情况做好记录,对一般问题或隐患当即口头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做到边查、边改、边复查。

五、要建立并保持相应的检查记录,尽量采用规定格式和内容的检查记录评分表示。

六、对核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理:

视危险程度和严重性按标准(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和处理。

七、隐患处理后复查验证:

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工程项目部门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证,并做好记录,只有当险情排除,采取了可靠措施后方可恢复使用或施工。

八、上级或政府待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通知,由工程项目部及时性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同时制定措施,实施整改,自查合格报公司主管部门复查后,再报有关上级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一)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三、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二)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三)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五)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六)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八)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

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九)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十)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十二)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

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十三)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十四)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十五)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十六)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十七)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十九)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十)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十一)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二十二)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二十三)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二十四)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二十五)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十六)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二十七)屡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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