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858896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45.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docx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题库版

南京林业大学新生校纪校规考试

题库(2015版)

*********************************************

注意事项

一、将自己所在学院、学号、姓名填写在答题纸的相应位置。

试卷做完后,把试卷和答题纸放在桌上,由监考老师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试卷和答题纸均不得带出考场。

二、请考生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凡是写在试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三、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考试作弊行为,将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违纪处分。

一、判断题(每题1分)

1、学生在校期间有参加学生社团、勤工助学、参加社会服务、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的权利。

()

2、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

()

3、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资格。

()

4、社会实践作为必修实践环节,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学生,可以申请免予参加当年社会实践。

()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6、我校正努力建设成为一个以林科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理、工、农、文、管、经、哲、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特色大学。

()

7、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8、每学期期末集中安排进行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六门。

()

9、我校现任党委书记是封超年,校长是曹福亮。

()

10、学校不允许部分组织和个人在校进行宗教活动。

()

11、考核需达到优秀者,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

1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原因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

13、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且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数额的学生,经批准审定后可取得自由听课资格,允许对选修课程不参加课堂听课。

()

14、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专业学费,但收取学分学费。

()

15、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有转借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

16、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

17、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与其他必修课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在校期间没取得社会实践必修学分,不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

18、只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就可以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

19、在考试的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

20、我校正努力建设成为一个以生态环境建设和生物资源的培育、保护与开发利用为特色,理、工、农、文、管、经、哲、法等学科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大学。

()

21、南京林业大学是一所以木材为特色,以资源、生态、和环境类学科为优势的多科性大学。

()

22、学生在校可以进行宗教活动。

()

23、学校允许部分组织和个人在校进行宗教活动。

()

24、学生在校期间有参加学生社团、勤工助学、参加社会服务、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的权利。

()

2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会发给其任何学习证明。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26、校纪校规就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日常行为等所应遵循的规范。

()

27、缓交手续的办理时间:

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或新生报到)两周内(开学即外出实习的学生为实习返校后两周内)。

超过期限,一律不予办理。

()

28、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只能退学。

()

29、对于在本校或指定学校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只要学分、学时相同,即可免修现在所学课程。

()

30、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31、学生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没有注册,逾期超过两周以上又无重大特殊原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

3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学期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同学,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第二周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

33、每学期公布一次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学院按要求向学生发送“学业警示通知书”,并通知家长。

()

34、考核需达到优秀者,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

35、新生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36、劳动技能训练,学生必须参加,记1学分。

()

37、每学期期末集中安排进行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六门。

()

38、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39、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

40、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41、休学学生享受在校生待遇,但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

4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4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

4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12学分,学校将给予其学业警示。

()

45、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且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数额的学生,经审批可取得自由听课证,允许不参加课堂听课。

()

46、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专科生不得超过五年。

()

47、学生因故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由班主任审核批准后即可。

48、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学生,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退还半年专业学费。

()

49、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校学习3-6年,学有余力的学生每学期可适量增加修读学分。

()

50、在新生入学时,如确实有特殊困难者,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才能保留入学资格2年。

()

51、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资格。

()

52、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公共课、科学与技术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特色(专业方向)课程.()53、在选课程序中,原则每学期第1-2周,各学院进行下一学期选课前辅导及课程介绍,第3-4周,各学院组织学生上网选择下一学期课程。

()

54、在学分计算上,理论课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和体育等课程32学时为2学分。

()

55、在弹性学制内,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若补考后不及格,学校还会给学生安排一次免费重修该课程的机会。

()

56、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57、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58、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30学分(补考后),给予其学业警示。

()

59、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原因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

60、学生提前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经院长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

()

61、学校要加强对推免生的管理,推免生在毕业时不能拿到学位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录取资格。

()

62、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部分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

63、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学生,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退还一学期专业学费。

()

64、对考试不及格未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

65、每学期开学第2—3周为毕业班学生补选当学期课程时间。

()

66、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在报名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前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方可成为推荐对象。

()

67、被确定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不允许再参加统考或者出国留学,以利于招生计划的顺利执行。

()

68、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种奖励或在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在选拔硕士研究生时优先考虑。

()

69、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规定: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中国籍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在职研究生也能申报)

70、我校的校训是“诚朴雄伟,树木树人”,其中,“诚朴雄伟”源自中央大学的校训。

()

71、凡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交清预缴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但可以参加选课、考试等教学活动。

()

7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和减免政策按学工处相关规定办理。

()

73、已办理缓交手续且不能保证学费自筹的,在缓交期限内应积极主动申请助学金。

()

74、转专业学生自打算转入新专业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

75、学校可以从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中优先扣转所欠学校的各项费用。

()

76、业务素质分主要是指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的初次成绩,以学年课程平均成绩来表达。

()

77、一学年中,学生干部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再计其职务分。

()

78、在综合测评中凡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事假一次扣0.5分;没有医院证明的病假按事假处理。

()

79、对于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只计较高的职务考核分。

()

80、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

81、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82、只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就可以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

83、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账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和8月不发)。

()

84、校报记者团成员职务分与发表稿件奖励分可兼得。

()

85、先进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及奖状,并给予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

()

86、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

87、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

88、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分十二个月发放,每月按3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打入饭卡。

()

89、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90、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一次除外)。

()

9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多于年级总人数的20%。

()

92、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

93、已有学校立项资助在研项目的学生可以继续申报创新项目。

()

94、每学年进行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

()

95、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与其他必修课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在校期间没取得社会实践必修学分,不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

96、社会实践作为必修实践环节,只有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学生,才可以申请免予参加当年社会实践。

()

97、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中,英语四、六级项目得到的学分可以进行累加。

()

98、在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中,同类项目得到的学分可以进行累加。

()

99、在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中,教务处、学工处、体育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各类文体活动的认定。

()

100、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通常在新生入学时集中组织实施。

()

101、在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评教过程中,各位同学必须单独完成评教任务,不要互相讲话以免干扰评判标准,但是可以请人评价或代人评价。

()

102、补办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须携带身份证。

()

103、学生证补办完后可由班长去代领。

()

104、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

105、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但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

106、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

107、在考试的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

108、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直接找任课老师查卷查分,不过不得要求提高得分。

()

109、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10、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1、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112、学生在三年级及其以后所受记过处分不予撤销。

()

113、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且不得撤销。

()

114、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15、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凡构成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

116、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

117、住校学生自行在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118、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

119、“文明宿舍”评比结果会与学校“三好评比”挂钩。

()

120、宿舍阳台栏杆上可放置花盆。

121、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

122、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有转借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

123、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

124、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经所在学院要求,学校可以暂停其使用计算机。

()

125、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126、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但在特殊情况,可自行在校外住宿。

()

127、因违反公寓管理规定,1人次以上(含1人次)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将取消该寝室该学年“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

()

128、未经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许可,擅自外出打工的学生,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

129、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

130、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工处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

()

131、连续两学期获得“达标寝室”的宿舍才可参与“文明宿舍”的评比,每学年评出70%左右的“文明宿舍”。

()

132、校级先进班级的产生比例为10%。

()

133、对于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工处对学生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校学生委员会审批,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

134、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

135、大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

()

136、国家助学金实行总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

137、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138、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我校学生群众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

校代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

()

139、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是新形势下有效团结动员广大青年学生的重要组织单位。

()

140、学生社团可以刻制圆形公章。

根据需要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在校团委备案后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

()

141、学生未修满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规定项目的6学分也可毕业。

( )

142、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14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 )

144、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评教,未完成评教的学生将无法网上查询课程成绩。

( )

145、学有余力的同学可以辅修第二专业。

()

146、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酌情考虑可以申请复学。

()

147、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

148、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3000、2000、500元三档发放。

()

149、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一般不记入综合测评分。

()

150、学生证如有特殊情况可转借他人,不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

151、班级排名前10%的非文明宿舍成员才有资格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的评比。

()

152、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一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然迟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

153、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各院领导下由团支部组织学生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党委和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154、参加评教的学生要树立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客观公正评教,明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学生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评教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

155、在学分计算上,理论课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和体育等课程32学时为2学分。

()

156、一学年中,学生干部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再计其职务分。

()

157、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158、社会实践作为必修实践环节,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学生,可以申请免予参加当年社会实践。

()

159、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

160、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

161、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162、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经所在学院要求,学校可以暂停其使用计算机。

()

163、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16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165、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须发给肄业证书。

()

166、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会发给其任何学习证明。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167、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

168、尊敬教师。

教师进入教室后,由班长法令“起立”,学生向教师行注目礼,教师答礼示意后坐下。

学生提问应先举手,回答问题时须起立。

()

169、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70、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两次以上作弊(包括两次)、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71、学生在毕业年级所受记过以下处分不予撤销,学生在三年级及其以后受留校察看处分不予撤销。

()

172、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提出撤销处分的口头申请,经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报教务处审批。

()

173、入学未满一学年的不得转学。

()

174、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175、成绩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在成绩记载时,加注“重修”。

()

176、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15学分(补考后)(最后一学期除外)。

( )

177、累计受到4次学业警示者应予退学。

( )

178、各学院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15%的比例进行评选,一般不得突破。

()

179、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无需按照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

180、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记。

()

181、学生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者应与退学。

()

182、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作弊处理。

()

183、未经学管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

184、读者需持本人有效借阅证(含通用借书证)入馆。

外来办事人员需出示证件并按要求登记入馆。

()

185、学满不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

186、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本科生不得超过6年,专科生不得超过5年。

()

187、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188、学生在校期间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

()

189、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15学分(补考后)(最后一学期除外)给予其学业警示。

()

190、上课和自习时要保持教室安静,不得随意出入,不得扰乱他人学习。

()

191、宿管没有发现,可以带外校同学进入宿舍。

()

192、邀约外校人员到校内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193、拒绝出示学生证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

194、在自己的宿舍内可以大声喧哗。

()

195、评选优秀学生,学年内各科成绩需要均及格,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45%。

()

196、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