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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03年6月5日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

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长沙、株洲、湘潭、邵阳、岳阳、常德、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

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

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

货物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

货物重量计算

  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

  三、砖、瓦、砂、石、木材等按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重(附表四);

  四、凡同一标准规格和重量的成包、成件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

  五、每立方米重量不足迹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

轻泡货物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每0.003立方米折算一千克;

  六、家禽、牲畜整车运输和凡作整车的货物,在监理部门规定的高度、宽度和长度限度内或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重。

超过时按实计重;

  七、凡使用大型平板车、电杆车、冷藏车、各类罐车运输特种货物时,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计重。

超过时按实计重。

  第七条: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整为一公里。

  第八条:

里程确定与计算

  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营运里程和装卸里程,营运里程以湖南省交通厅颁发的现行《湖南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为准。

货物运输起码计费里程为五公里,超过五公里时按实计算。

  未经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共同查定,报当地交通局(委)备案。

  二、整车货物运输,多点装(卸)的,其计费里程自第一个装(卸)货点至最后一个装(卸)货点的行驶里程相加计算。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及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与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或因货物性质、交通管理要求等需要绕道行驶时,应按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九条:

计价单位

  货物运输整车以吨为单位;零担以千克公里为单位。

计时运输以吨位小时为单位。

运费结算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运价线路分级及运费计算

  一、货物运输,运价线路分为二级,具体划分按湖南省交通厅一九八八年三月绘制的《湖南省公路运价线路分级示意图》中的一、二级运价线路合并为一级运价线路等级,原三级运价线路为二级运价线路等级。

  二、跨越不同价率的线路货物运输,按分段计算相加,一次四舍五入进整,核收全程运费,不得采用均价计算。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整车普通货物,普通车型(中型吨位)行驶在一级运价路线上的运价,即0.28元/吨公里。

  第十二条:

普通车型整车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

一级线路上为每吨公里0.28元;二级线路上为0.35元。

  特种货物: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每吨公里0.35元(特种货物分类见附表五)。

  第十三条:

零担货物运价

  零担普通货物: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5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8元。

  零担特种货物: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4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5元。

  第十四条:

小型汽车运价

  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货车。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三吨以下(不含三吨)小型货车。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2元。

  第十五条:

拖拉机运价

  大、中型拖拉机按汽车普通车型运价执行。

  手扶拖拉机按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汽车运价执行。

  第十六条:

短途运输运价

  一、运距在25公里以内(含25公里)为短途运输。

短途运输运价以货物种类、线路等级运价为基础,加吨次附加费计算,吨次附加费标准为,5公里内为1.5元;6—10公里为1.2元;11—15公里为0.9元;16—20公里为0.6元;21—25公里为0.3元。

(见附表一)

  二、短途运输运价和吨次附加费的计算,以起运地点为准,起运点在城区的按城区标准计费,起运点在城区范围以外的按长途运输中的短途运输标准计费。

  第十七条:

特种运输

  一、凡货物件重5吨(不含15吨)以上或长度10米(不含10米)以上和需要15吨及以上车辆运输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

在运输过程中,需拆除建筑、排除路障、加固桥梁、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等均由托运方负担。

  二、特种车辆运输特种货物,按特种货物运价计算,利用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八条:

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运价因货物运输需要或应货主要求,由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承运的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35元。

  冷藏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第十九条:

包车运价

  一、普通车型计时包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0公里和线路等级运价及货类计算吨位小时运价。

小型货车、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5公里和车型运价计算。

特种车型货车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办理。

  二、包车计费时间以车辆抵达托运人指定地点到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承运方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

包车计费时间起码为四小时,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

  三、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吨位小时运价及包用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算。

应包车人要求整日包车,每日按八小时计,如实际行驶里程超过160公里时,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

  四、计时包车空驶损失费,自车站(库)至托运人指定运输地点到完成任务地,返回车站(库)的实际往返空驶里程,按车型及一级线路运价的50%收取。

  第二十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应在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

  一、应托运方要求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行驶速度的物资;

  二、应托运方要求当天派车立即起运或限定到达时间的急运物资;

  三、非营运线路(国家未负责养护的道路)单程运输物资。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可在规定运价基础上协商减成。

  一、同一托运方提供的回程贷源,回程部分运费可减20%;

  二、同一托运方交由原车货物的包装物回程利载,空容器和辅助材料,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40%计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物资运输

  凡在矿区、基建(公路基建)工地范围内,担任大宗的煤矿产品、建设材料等专项物资运输可以执行专项物资运价。

  专项物资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但最高运价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40%。

  第二十二条:

跨省运输运价

  整车货物运输跨省运价按起运点交通物价部门的规定计收全程运费,也可以按省际运输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调车费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往返空驶里程按车型、车辆核定载重吨位和线路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一、应托运方要求由车辆驻地调往外地装运物资的(如果在调车过程中发生捎运,应扣除该路段的调车费,然后再计算实际空驶里程调车费)。

  二、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因托运方责任使装贷落空。

  第二十四条:

延滞(误)费

  因下列情况之一,应计收车辆延滞(误)费,按车型计时运价50%计算。

延滞(误)费,一小时内免收,超过一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累计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一、由于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延迟装卸所造成车辆停歇;

  二、应托运方要求,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对车辆设备需要进行改装、修复使车辆停歇;

  三、因托运方责任,使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停滞;

  四、由托运方或收货单位组织装卸的货物,超过规定的装卸时间(附表三)

  五、因托运方提供的装卸场地、货物性质等原因影响吊车作业时,每吨每小时按6元计收;

  六、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于承运方责任,未按规定时间供车,由承运方向托运方支付对等的延滞(误)费。

  第二十五:

吊、铲、叉车作业费

  一、吊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含包装重量)计收。

货物单件重量在4吨以下(不含4吨)每吨次按3.5元计收,4—8吨(含8吨)每吨次按6元计收,8—15吨,每吨次按9元计收。

因货物原因,需要计时作业时,其计时作业费按每车吨每小时6元计。

  二、铲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每吨次按0.50元计收。

如物资单位租用铲车或因客观原因影响铲车正常作业时,按每车吨每小时20元计收。

  三、叉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含包装重量)计算。

货物件重在3吨以内(含3吨),每吨次按3.5元、件重在3—5吨(含5吨),每吨次按6元计收。

需要计时作业时,按每车吨每小时6元计收。

  四、吊车、铲车、叉车调车归建费,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和车辆的标记吨位0.30元/吨公里计收.

  第二十六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方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进行临时改装、拆卸和清理恢复的工料所需费用,货物的商检、检疫、防疫和车辆必须进行特殊清洗,消毒所需的费用,均由托运方支付。

  第二十七条:

车辆空驶损失补贴费

  跨省整车货物运输,全程发生的空驶里程,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货物基本运价50%计收空驶损失补贴费。

  省内整车货物运输不得收取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八条:

装卸、中转、仓理费

  一、整车货物装卸,按当地交通、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零担货物装卸每50千克为一计费单位,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货物件重在150千克以内(含150千克)每一计费单位装卸费各0.20元。

货物件重150千克以上和危险、贵重、鲜活物资,每一计费单位装卸费各0.40元。

  三、凡受理负责发送和达到的零担货物在仓期间占仓、移位、堆码、整理包装等,收取零担货物仓理费,以50千克为计费单位,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其仓理费为0.40元(起运、到达站各0.20元)

  四、凡需要经过中转的零担货物,每增加一次中转,加收一次中转装卸费和中转仓理费,其收费标准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计收。

  第二十九条:

道路通行费

  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经过的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发生的费用,省内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省外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均由承运方向贷主代收代付。

  车辆在行进中经过渡口、隧道以及立交桥、跨线桥时,如发生货物倒装,所需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三十条:

货物运杂费

  一、整车货物运输所需用的铁丝、绳索、码钉等,如果由承运方为货主代买,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二、保管费

  整货物原则上不予保管,如特殊原因,需由车站保管者,免费保管一天,次日起,每日每吨收费一元,从第六日起加倍计收。

  零担货物运抵到达站后,从通知(书面凭邮戳日期,电话凭电话记录)收货方提货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二日,自第三日起核收保管费。

零担货物保管费按每10千克每日收费0.2元,不足一日按一日计收,超过五日,从第六日起加收费。

  三、变更手续费

  托运方已托运的货物,要求变更到达站,变更收贷单位或取消贷物托运手续时,收取变更手续费。

整车每票1.3元,零碎担每票0.7元。

  四、标签、标志费

  托运零担货物使用运输部门专用标签、标志,应收取标签、标志工本费,每个0.05元(附表二)

  第三十一条:

途中停运运杂费

  一、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需要就近卸存或拨运的,其卸存和拨运费用,由托运方负担,已完成的运程运费照收,退还未完成里程部分的运费。

如托运方要求将原来货物运回起运站,去程完成里程费照收,退还未完成里程运费,并免费运回。

  二、应托运方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

免收手续费。

  三、因变更运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

第二章客运运价

  第三十二条:

客车分类

  客车分为:

普通、宽座(无空调中级型和全空调高级型)、中型、小型客车。

按不同车型和载客设施执行不同的差别运价费率。

  一、普通客车系指大型客车横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装置4个及以上的座位,且座位总数为31座以上又无特殊设备的。

  二、宽座客车:

分为全空调高级型和无空调中级型二种。

全空调高级型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可调式软座椅和全空调、音响等设备的;无空调中级型指普通客车座位减少15%以上,舒适性较高,备有宽、高靠软座椅的。

  三、中型客车:

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置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四、小型客车:

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置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客车(不包括轿车)。

  五、凡经营宽座客车—全空调高级型和无空调中级型,并按该车型运价费率计算票价的,须经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发放车型票价经营许可证,实行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运价线路分级

  一、旅客运输线路分为三级:

国道、省道、县与县之间的线路以及不属于上述线路的柏油路和水泥路原则上为一级运价线路;其他国养公路原则上为二级线路;其余为三级线路。

线路具体划分按一九八八年三月湖南省交通厅绘制的“湖南省公路运价线路分级示意图”执行。

  二、因道路大修、自然灾害损坏,需要临时改变运价线路等级,由所在地、州、市交通、物价部门提出意见,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归口,上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计价单位

  计程运价以人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座位小时为单位。

  第三十五条:

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

  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整为一公里。

  营运里程,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因道路或车站改建后里程的变更,由所在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路测核准,向省交通厅、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报备。

  第三十六条:

计费进程计算

  一、运输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旅客在两站之间下车按前方第一个站计费,在两站之间上车,按后方第一个站计费。

  二、因线路大修或路线阻滞,客班车必须临时改(绕)道行驶时,须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可按改(绕)道行驶的实际里程计费。

公路大修竣工后即行取消。

  第三十七条:

客票票价分类

  一、客票分为:

普通车票价,宽座车票价(无空调中级型和全空调高级型)、中型车票价、小型车票价、儿童及残废军人票价。

  二、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身高1.1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残废军人凭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全价票的50%计费。

  第三十八条:

旅客基本运价及差别运价费率

  一、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客车行驶在一级运价线路上每人公里的运价,即每人公里0.035元。

  二、普通客车运价:

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35元;二能运价线路0.043元;三级运价线路0.052元。

  三、宽座客车运价

  无空调中级型客车:

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42元;二级运价线路0.049元;三级运价线路0.058元。

  全空调高级型客车:

不分运价线路等级每人公里0.08元(含空调费5%)。

  四、中型客车运价(16-30座);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42元;二级运价线路0.049元;三级运价线路0.058元。

  五、小型客车运价(15座以下,不包括轿车);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5元;二级运价线路0.055元;三级运价线路0.06元。

  以上运价费率均含保险费2%,不含每人公里0.003元的客运附加费。

(附表六)

  第三十九条:

客票票价计算

  一、按照车型、行驶的运价线路等级和里程分别按不同费率以及客运附加费一并计算。

其公式是

  全程票价=起止站里程×(路级÷车型的人公里运价+客运附加费)。

  如遇有收费的桥梁、渡口、道路、隧道,在全程票价的基础上,另加过渡、过桥、过路和过隧道费。

  二、全程票价凡一次经过几个不同运价线路等级的,分别按各线路等级费率分段计算相加后,一次进整,起码票价为0.30元,超过起码票价的按实计算。

票价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凡经营者在同一线路上运营,同一车型,同一营运方式,必须执行同一客票价,不得高于规定的客票价。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往下浮动时,必须事前报批,县内班线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核批;地区内跨县班线由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核批;跨地区、跨省班线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批,并向省交通厅报备。

  第四十条:

夜间旅客班车票价

  省内旅游点南岳、慈利和铁路沿线的主要城市长沙、岳阳、株洲、衡阳、邵阳、娄底、怀化、冷水滩、郴州、大庸及与上述地区对开的客班车为及时疏导旅客,在北京时间晚八点以后至次日凌晨五点以前(夏令时晚九点以后至次日凌晨四点以前),始发的并且在此段时间行驶的,以及跨省运输夜间行驶(北京时间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五时)的路段,夜班车可在规定的运价基础上加价20%。

  第四十一条:

跨省旅客运价

  省际客班车,按各省运价分段计算相加一次进整计算全程票价,也可按省际运输协议办理,采取对等办法计算全程客票价。

  第四十二条:

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运价

  1.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所行驶的实际里程,近客车核定的载客量(超过的按实际人数)和所包用车型及运价线路等级运价计算。

省外行驶里程,按二级线路运价计算。

  2.计程包车起码计费进程为15公里,超过15公里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一时内(八小时)往返行驶进程超过200公里以上时,全程运费可优惠10%。

  3.儿童集体包车(小学生及以下)乘车人数可在车辆定员数上增载50%,护送大人每车不得超过车辆定员数的10%。

一日内(八小时),往返包车里程超过160公里以上时,全程运费可优惠5%。

  4.沿途多点停靠参观的计程包车,按计程加停歇延滞费计收运费。

日用车时间达到八小时及以上(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行程不足160公里者,按160公里计算,超过160公里时,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

半天(四小时)减半计算。

  二、计时包车运价

  1.普通客车每车座小时运价,按每车座每小时20公里二级线路运价折算。

小型、中型客车及宽座客车每车座小时运价,按车型每车座每小时25公里一级线路运价折算。

其运费按包车计费时间、客车核定载客时和包用车型车座小时运价计算。

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超过4小时以上,尾数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费。

  2.市区包车运输、包用普通客车每座每日(以八小时计)7.40元,宽座无空调中级型客车每座每日9.00元,宽座全空调高级型客车每座每日16.60元(以上均含客运附加费)。

  3.包车运输计费时间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承运方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

  4.连续多日(二日及以上)计时包车,运费可适当减成,减成比例由承运方与包车方协商确定。

  三、因道路受阻,车辆无法绕道继续行进包车人要求原车返回始发地,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时间)运费50%计收。

  第四十三条:

行包运价

  一、行包运输计费单位为千克公里,其费率为每千克公里0.0006元。

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二、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每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09立方米。

  三、轻泡行包按0.003立方米折合一千克计算计费重量。

轻泡行包是指每一千克重而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四、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为计件行包,如未拆散的缝纫机、自行车等(折算重量见附表八)。

  五、旅客随身携带上车的小件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

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办理托运。

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班车的旅客,可携带少量家禽和家畜,但必须装入容器,具体规定如下:

  1.免费携带鸡、鸭、兔共二只(雏生每5只折算1只)。

  2.仔猪、仔羊(10千克以下)各一只,超过限额的应办理托运。

  六、邮件、电影拷贝、录相带,自办发行的报刊、杂志按行包运价计费。

  第四十四条:

包车取消费

  包车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空驶者,用车前一日取消,按预定包用客车计时包车运价一天(8小时)运费的5%,用车当日取消,按10%收取包车取消费。

  承运单位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不论何种原因)按用户取消包车办理,由承运单位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

如在预定用车时间以后通知用户,承运单位还应支付供车延误费。

  第四十五条:

车辆空驶费

  不论计程、计时包车,应用车单位(人)需要,从外站(地)或从车站驶抵包车地点,往返实际空驶里程按照包用车型核定载客量和相应的运价50%计收调车空驶费。

因故取消包车造成的往返空驶,除收取调车空驶费外,还需收取包车取消费。

  第四十六条:

包车延滞、停歇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每天累计停歇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每次进餐半小时和运方责任延误的时间除外),其超过部分应计收车辆延滞费。

应包车单位的需要,车辆在约定时间开至约定地点后,由于包车单位(人)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其停歇时间应按实际停歇时间收取车辆停歇费。

由于运方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时间,承运方应按实际延误时间付给包车单位(人)供车延误费。

  二、车辆延滞费、车辆停歇费、供车延误费按包用车型核定载客量,计时包车车座小时运价的50%计费。

延滞费、停歇费和延误费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第四十七条:

道路通行费

  在本省内凡经省政府批准收费的渡口,桥梁、道路、隧道可向旅客代收代付。

过渡、过桥费每票各0.2元,其他按省物价局规定收费。

省境外的过渡、过桥、隧道、道路等费,按当地政府有关收费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手续费

  一、旅客退票费

  1.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三角按三角计收;开车前二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五角按五角计收;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一元按一元计收。

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客票作废。

  2.全空调高级型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五角按五角计收;开车前24小时内按50%收取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3.旅客中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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