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芳坡地块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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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芳坡地块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寻芳坡地块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寻芳坡地块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寻芳坡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一)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凤凰山街道东风社区约15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800㎡(以三榜终审公示结果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项目实施主体:

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项目实施单位:

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置、户型和面积

(一)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凤凰山庄、东风小区。

(二)住宅房户型及面积

市大建办、凤凰山街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在以上两个安置点房源中确定安置房。

最终以市大建办提供的房源为准,建筑面积及公摊系数等以市房产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等

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附件1)。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征收办公、生产、经营及仓储性质房屋,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一般性规定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结合证载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房屋建筑年代在10年以内(含10年)成新率按1.0计算,10年至20年(含20年)成新率按0.95计算,20年至30年(含30年)成新率按0.9计算,30年以上的成新率按0.85计算。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经市规划局认定不属违法建筑、也不属临时建筑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参照已办理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逾期不签约的,不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处理优惠,将按照土地、规划部门的规定依法处置。

2、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房屋。

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房产、住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认定。

无违法建设记录、也不属临时建筑的且非单位院内个人住宅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在该户土地证范围内的房屋可按其房屋建筑面积的50%-80%折算给予补偿安置,在该户土地证范围外或无土地证的房屋按其房屋建筑面积的30%-50%折算给予补偿安置,折算剩余部分面积按不予认证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图无房屋面积折算”的规定,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处置。

3、对不予认证的房屋。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大砖房200-350元/㎡、简易结构180-280元/㎡、彩钢瓦房80-120元/㎡。

(三)对已下达违法建设处罚文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由市规划局审核、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和市认证办。

(四)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1、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2、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九、征收住宅房屋相关规定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规定时间内签约的)

1、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

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则,结合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2、增购面积选房原则

本方案所称增购面积是指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

(1)被征收人在凤凰山庄选择安置房源的

符合选择1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其增购面积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40%。

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110㎡符合选择2套,或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220㎡符合选择2套以上产权调换房源的,其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安置剩余后有效建筑面积的40%。

(2)符合条件并经联审通过的被征收人在东风小区选择安置房源的

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50㎡或人均<16㎡的,被征收人可选约90㎡中等套型高层(小高层)的顶层或一层;也可选择≧110㎡大套型高层(小高层)的顶层或一层。

增购15㎡后的部分自愿购买;

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在120㎡及其以上且符合选房2套条件的,若安置1套顶层或1套(小)高层一层,第2套增购面积不受限制。

3、建筑面积结算原则

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认证建筑面积×(1+调增系数)。

只有选择总层数为12层及以上的高层或总层数为7-11层小高层安置的享受系数调增,选择多层安置房不享受系数调增。

调增系数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总层数为12层及以上高层安置房的,调增系数为12%;选择总层数为7-11层小高层安置房的,调增系数为8%;选择总层数为6层及以下多层安置房的,调增系数为0%。

4、结算价格

(1)等建筑面积部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安置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外签约的按市场评估基准价(市场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2)增购建筑面积≤15㎡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1750元/㎡结算,增购建筑面积超出15㎡的部分按市场评估基准价结算。

对符合跨档选房条件的,增购建筑面积超出15㎡的部分按下列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在东风小区安置,其选择非顶层现房安置的,对增购超15㎡部分按安置优惠价的90%予以优惠结算。

如被征收人选择顶层安置房的,在原优惠价的基础上再按90%予以优惠。

5、住房保障原则

对独立户持合法有效证件,其证载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至50㎡建筑面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购至60㎡建筑面积。

超出的增购面积仍按前款规定结算。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面积被征收人及其相关情况需经市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市住建局网站(房屋征收栏)、征收现场(公示栏)张榜公示7日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享受以上优惠。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出具按《关于规范“唯一住房证明”出具的通知》(巢大建指〔2015〕2号)执行。

独立户无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0㎡(不含系数优惠的面积)以下的,予以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严格执行《房地产价格估价规范》(朝向、成新等)。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按评估结果结算。

十、其他补偿

(一)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补偿

参照《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的通知》(巢政办〔2016〕4号)执行。

(二)搬迁费补偿

住宅房屋:

500元∕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

(三)临时安置费(房租)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交房拆除之日起据实结算。

住宅房屋:

在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7元/㎡·月标准据实支付。

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于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0㎡计算(逾期的房租按认证后的有效建筑面积据实结算)。

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2、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其中产权调换(含现房安置)的住宅房屋可另补3个月房租。

十一、优惠和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享受以下措施: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搬迁的,对经认证属合法有效的房屋部分,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搬迁面积奖励,奖励标准按搬迁时间分为三档,分别为150元/㎡、100元/㎡、50元/㎡,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

规定期限外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搬迁面积奖励。

十二、其他事宜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采用模拟征收方式,本区域房屋所有权人在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时,先行签订《自愿征收承诺书》。

所有住户签订协议并搬迁让房后拆除房屋。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实施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房屋征收“十个禁止”工作纪律》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项目房屋拆除工作、拆除扬尘围挡维护及其拆除安全由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

(五)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安置等各项资金由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支付。

十三、未尽事宜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巢湖市相关政策执行,具体由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房屋补偿安置价格

附件2:

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附件1:

房屋补偿安置价格

表一:

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房屋基准价汇总表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等级

基准价

砖混结构

2

3123

3

3037

砖木结构

1

3074

2

2975

简易结构

1

1675

注:

基准价为各类结构房屋一层、十成新、朝向南、层高2.8m以上标准的房屋价格。

层高低于2.8m的房屋,层高调整系数为:

层高每减10cm,基准价下降1.5%。

 

表二:

安置房屋价格汇总表

单位:

元/平方米

安置

地点

类别

等级

基准价

优惠价

建安成本价

凤凰山庄

砖混

1(多层)

3804

3230

1750

框架

1(小高层)

3918

3270

东风小区

砖混

1(多层)

3786

3215

注:

基准价为房屋一层、十成新、朝向南、层高2.8m以上标准的房屋价格。

 

表三:

被征收房住宅房屋楼层价差增减表

单位:

元/平方米

 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1

0.00

0.00

0.00

2

0.00

0.00

3

-30

 

表四:

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

结构

成新

超过30年

26~30年

21~25年

16~20年

11~15年

10年以内

砖混

成新度

7

7.5

8

8.5

9

按实际情况评定,使用5年以上的房屋成新率上限应不超出99%。

成新率

86%

88%

90%

94%

96%

砖木

成新度

6.5

7

7.5

8

8.5

按实际情况评定,使用5年以上的房屋成新率上限应不超出98%。

成新率

84%

86%

88%

90%

94%

简易

成新度

3

4.5

5.5

6

7

成新率

70%

76%

80%

82%

86%

注:

成新率根据被征收房屋耐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确定,上限参照此表。

 

表五:

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

主要房间朝向

西

朝南

修正系数

96%

98%

99%

100%

 

表六:

“东风小区”、“凤凰山庄”楼层价差增减表

单位:

元/平方米

楼层

六层

十一层

1

0.00

0.00

2

0.00

0.00

3

+50

+15

4

+20

+15

5

0.00

+30

6

-30

+30

7

+45

8

+45

9

+60

10

+60

11

0.00

 

附件2:

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有线电视

110元/户

宽带

160元/户

固定电话

170元/户

空调

窗式

100元/台

拆装费

分体式

160元/台

柜式

200元/台

热水器

太阳能

300元/台

拆装费

电能

100元/台

燃气

100元/台

室外

地坪

水泥(厚25厘米以上)

45元/平方米

水泥(厚10-25厘米)

30元/平方米

水泥(厚10厘米以下)

15元/平方米

砖、石

10元/平方米

草坪

5元/平方米

围墙

土、篱笆

10元/平方米

50元/平方米

石(干砌)

90元/立方米

石(浆砌)

120元/立方米

铸铁

75元/平方米

栏杆

木制、砖

40元/平方米

不计算建

筑面积部

分的围护

钢(铁)制

80元/平方米

不锈钢

120元/平方米

雨棚

自制

40元/平方米

定制、浇筑

80元/平方米

防盗

门窗

防盗门

高档(单开)

600元/扇

钢筋、钢管

160元/平方米

防盗窗

钢制

30元/平方米

不锈钢

50元/平方米

厨卫

设施

单灶

260元/个

双灶

400元/个

灶台

50元/平方米

抽油烟机

50元/台

生产性用灶

180元/个

面盆、水池

60元/个

座便器

100元/个

蹲便器

50元/个

浴缸

200元/个

整体厨柜

600元/套

拆装费

整体浴室

300元/套

水井

砖砌井(深井)

1500元/口

压水井

700元/口

涵管

砖石井(浅井)

按砖、石围墙标准补偿

化粪池

20平方米以下

450元/个

20平方米以上

800元/个

垃圾池

砖砌

20元/平方米

简易

搭盖

石棉瓦墙顶

100元/平方米

简易厕所、畜圈、禽舍等

砖墙石棉瓦顶

150元/平方米

砖墙瓦顶

200元/平方米

室外晾衣架

100元/米

长度

花台

20元/平方米

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吊顶

纤维板、扣板、胶板条

15元/平方米

石膏板(含龙骨)

20元/平方米

塑料扣板(含龙骨)

30元/平方米

铝合金扣板(含龙骨)

60元/平方米

墙面

墙纸、墙布

20元/平方米

瓷砖、面砖、墙面砖

30元/平方米

三合板、胶合板

20元/平方米

内饰隔断(实木、塑钢、铝合金)

80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具

200元/平方米

地面

墙面漆

8元/平方米

油漆

10元/平方米

水磨石(普通、彩色)

30元/平方米

地板砖

60元/平方米

复合地板

80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50元/平方米

花岗岩、大理石

100元/平方米

其他

包装木门

150元/套

门套

包装木窗

100元/套

窗套

备注: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关类别补偿

3、各类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一般树

木胸径

Φ(厘米)

高度H≤0.5米

1元/棵

1、一般树木指果木树、景观苗木以外的树木;景观苗木含木本观叶、观花、观果植物。

2、胸径:

距地面1.3米处量取;地径:

距地面0.1米处量取。

3、树木密度超过每亩1000棵,移植费按面积补偿:

胸径Φ≤1厘米,2000元/亩;1厘米<Φ≤3厘米,4000元/亩;3厘米<Φ≤5厘米,6000元/亩;Φ>5厘米,8000元/亩。

4、草本花卉按15元/平方米补偿。

5、果园按果树规格和合理栽植棵树补偿,合理栽植棵树为75棵/亩,超过即按75棵/亩补偿。

6、特殊情况由市林业部门现场认定。

0.5<H≤1.3米

3元/棵

3-5厘米

5元/棵

5-10厘米

10元/棵

10-15厘米

20元/棵

15-20厘米

30元/棵

20-30厘米

40元/棵

30厘米以上

50元/棵

景观苗

木胸径

Φ(厘米)

高度H≤0.5米

1元/棵

0.5<H≤1.3米

5元/棵

3-5厘米

10元/棵

5-10厘米

20元/棵

10-15厘米

50元/棵

15-20厘米

80元/棵

20-30厘米

120元/棵

30厘米以上

200元/棵

果树

地径

Φ(厘米)

高度H≤0.5米

1元/棵

0.5<H≤1.3米

5元/棵

2-5厘米

20元/棵

5-10厘米

45元/棵

10-15厘米

70元/棵

15-20厘米

100元/棵

20厘米以上

150元/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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